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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探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探究

本節的主要目的是在了解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沿革以及所影響之權益 問題,最後真對我國育嬰留職停薪現況做說明。

一、 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沿革

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相關規定,最早可溯源於中華民國 78 年 11 月 30 日 教育部(78)臺人字第 59297 號函訂定發布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育 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這是我國最早出現「育嬰留職停薪」一詞的法 規條文,之後又有據中華民國 84 年 9 月 15 日教育部(84)臺人字第 045575 號 函修正的「公立學校、幼稚園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兩條法規 皆以兼顧教學品質及便於教師照顧幼齡子女為宗旨。所申請的對象為公立各級 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教師為範圍,申請期限皆為於分娩後至子女滿 三足歲期間,以學期為單位提前一個月申請,期限最長以不逾四個學期為限,

並不得逾子女年滿三足歲之日,而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依教師之意願辦理,

每次生產得申請一次,任教期間申請次數最多以二次為限。

接下來於中華民國 79 年 6 月 26 日行政院(79)臺院人政參字第 26089 號 函訂定發布的「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 原則」雖已於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2 日起停止適用,但條文明定女性公務人員 可於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之處理,應以照顧育嬰需要,並維護行政效能為原 則。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採取自願申請方式辦理,每次生育

後至嬰兒二足歲為止,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一次至少三個月。以上三項法規皆明 文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以「女性」為限,有此可推斷在此之前,性別分 工之觀念仍深植當時社會觀念中。

直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考試院(86)考台組貳一字第 03198 號 令、行政院(86)台人政企字第 16029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的「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實施,內文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 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 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及復薪,且在第 5 條第一款中提到「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從此法條實施後,育嬰留職停薪已無性別限制。

另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60 號令制定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已於中華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法規第 16 條明訂育嬰留 職停薪的內容,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之後便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 字第 0910010430 號令訂定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與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6311 號令修正公布之「就業保險法」、中華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7931 號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 險法」及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6591 號令修正公 布之「軍人保險條例」中明訂育嬰津貼的相關辦法。到現在我國育嬰留職停薪 相關制度已臻完備。

二、 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影響之權益層面

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已大致完善,相關法規條文也已陸續公布實行,政 府雖有保障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的職位與補助津貼,但卻因留職停薪期間無工 作事實,工作年資無法計算,將會影響考績及回復職務後相關權益問題,由此 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小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願(陳美秀,2014),詳 細說明如下(屏東縣鶴聲國小人事室,2017):

(一) 考績

教師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之規定,各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育嬰留職停薪為事由,作為成績 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二) 休假年資

依「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 職務者,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日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 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三) 進修事宜

依據「公立學校、幼稚園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 5 條之 規定,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前往國內外學校進修或從事其他行業,

如經查實,取消其留職停薪之資格,限於一個月內復職並應由服務學校依有關 規定議處。

(四)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不予 採計辦理獎勵。

(五) 教師年資

依「公立學校、幼稚園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之第 7 條之 規定,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年資於辦理成績考核、敘薪及退休時不予 採計。

(六) 退撫基金與年資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之規定,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自復職補薪之日起,補繳基金費用。

(七) 保險權益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中第 10 條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應選擇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其第 12 條中也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者,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 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得請領現 金給付。

(八) 補助權益

依據「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規定,公教 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請領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結婚及生育補 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 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九) 年終獎金

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權益影響問題,做以上之統整,由此可以見得我國對 於育嬰留職停薪之基本權益的保障尚完善,但對於「教學年資」無法計入的部 分以及無法「進修事宜」尚有待進步改善之空間

三、 我國育嬰留職停薪之現況

根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統計資料顯示(如表 1),我國公教人員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者,於民國 98 年起至民國 106 年 1 月止,總計 36,769 人,女性申請者 為 33,587 人,占 91%;男性申請者為 3,1825 人,占 9%(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2017)。

表 1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2017 年 2 月 18 日,取自 http://www.bot.com.tw/GESSI/Statics/pages/statics_page4.aspx。

從民國 98 年起,育嬰津貼開始發放後,我國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由此可知「育嬰津貼」的施行讓更多公教人員有意願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這對雙薪家庭的父母來說,是花錢找褓姆外的另一條路。由於 育嬰津貼發放並沒有限制性別,也間接鼓勵及吸引更多想參與孩子成長過程的 父親投入育嬰留職停薪的行列。因為生兒育女不僅僅是女性的責任,更是兩性 應共同負擔的(楊佩云,2010)。

雖然有越來越多的男性加入育嬰留職停薪的行列,但不難看出男女的比率 仍相差懸殊,我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仍以女性為大宗。由此可知在家 務分工上,仍存在著性別分工的現象,女性仍扮演著照顧者的角色。

年份 初次核發人數 核發金額

男 女 人數合計 金額合計 98年 165 2,545 2,710 185,063,303 99年 287 3,332 3,619 332,771,776 100年 332 3,407 3,739 333,578,082 101年 394 3,893 4,287 378,079,848 102年 415 4,167 4,582 407,659,207 103年 475 4,700 5,175 444,792,052 104年 520 5,409 5,929 497,876,956 105年 550 5,486 6,036 520,069,555 106年1月 22 234 346 47,187,042

總計 3,182 33,587 36,769 3,147,077,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