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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社會保險制度之比較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理念與有關規定

第二節 我國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社會保險制度之比較

面對困境(insurance for all and everything),不論職業類別,工人所面對的 挑戰是相同的,他們應該受到相同的保護,而保護也應擴及家人14

14 John Hills,John Ditch, & Howard Glennerster,1994,Beveridge and Social Security:An International Retrospective,Oxford:Clarendon Press,p31。

15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1993,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現況分析及整合問題,台北:編者 發行,頁 15。

截至99年6月底,我國勞工保險投保總人數達9,195,922人 、投保單位數有 483,142家16

繼勞工保險之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即「就業保險」

http://statdb.cla.gov.tw/html/mon/26020.htm,最後瀏覽日期:2010/9/9。

17 郭振昌,2008,台灣就業保險法制實施與討論,月旦法學雜誌,第 154 期,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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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8月間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達成失業保險自勞保體系中脫離單獨 立法之共識,由行政院擬定就業保險法,整合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職業訓練等 工作,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於是「就業保險法」於民國92年起開始施 行。

由上可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共同建構出我國勞工的社會 安全網,以下爰就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在社會保險中之差異加以概述:

一、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與薪資認定

我國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 保對象,分為強制被保險人與自願被保險人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 為輔。所以不論是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都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在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比例方面,我國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 害保險兩類,有關職業災害保險將於下一部分詳述,以下僅針對普通事故保險加 以介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 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核定,自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 故保險費率按6.5%計算。惟目前自營作業者尚未納入就業保險,扣除就業保險費 率的1%,所以受僱者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6.5%;自營作業者的普通事故保險 費率為5.5%。至於保費負擔比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受僱者普通事故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

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 補助百分之五;自營作業者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 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在勞工保險給付方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普通事故保險之給付種類 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自營作業者一旦成為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在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上皆與受僱者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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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即暫不予受理,待承辦人員進行人工書面審查後,再行決定是否受理其投保,

通常承辦人員會先函請申請人檢附確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證明文件,若補正後 仍存疑義,再轉交各地辦事處訪查。

(二)投保薪資認定

勞工保險是納費制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保險費收入作為主要財源,因此影響 保險費收入的主要因素有「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兩項,其中保險費率由立 法機關訂定,全體被保險人一體適用,不易變更;投保薪資則由投保單位依被保 險人實際薪資所得向勞工保險局申報。

目前勞工保險條例中規範投保薪資之規定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及第 14 條之 1,「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 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 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 為準。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 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投保單位申報被 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 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依前 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由上開條文可知,勞保局對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認定與投保資格一樣,均 採「申報主義」制度,然而實務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卻不適用「申 報主義」,必須舉證其工作報酬或實際交易所得,始可調整投保薪資。從以下數 則勞委會相關函釋及勞保局內部行政規則即可發現,目前自營作業者投保薪資調 整之做法: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 92 年 8 月 25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5495 號函釋:「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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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會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時,仍須檢附得反應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等資料,

由勞工保險局依法審核處理。」

2. 勞工保險局 96 年 11 月 26 日保承職第 09660489610 號函:「各漁會有關甲類 會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應檢附相關資料: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0 月 2 日勞保 2 字第 0960140405 號函略以,漁會被保險人應檢附相關單位出具之 實際從業證明(含漁船出入港紀錄)、公開拍賣魚貨交易證明及具體之魚貨交 易明細等文件,依實際所得覈實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以獲得保險事故發 生時之給付確切保障。又考量現今養殖及遠洋漁業之實際作業情況,另增列 養殖及遠洋漁業之所得證明採認文件,以維漁民權益。二、漁會申報調高所 屬漁民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時,請依權責覈實審查,又一年內調幅如逾百分之 十五時,請依附表所列被保險人之漁作類別,檢附實際從業資料及相關所得 或收入證明文件,併同投保薪資調整表及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計算表送勞保局憑核。」

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重要之一環,1958年勞工保險條例制定 後,正式賦予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法律依據。依據1958年的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 害保險係合併於綜合性社會保險制度中,因此其適用範圍以勞工保險之適用範圍 為準;在財務方面,職業災害保險之財務收支並未與其他保險項目劃分,直到1979 年修法時,將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類,分別釐定其保險 費率21,自此,職業災害保險有了獨立的財務及適用費率,惟考量行政便利性,

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諸多事項,目前仍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22

由於職業災害保險並未單獨立法,係附麗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所以職災保險

21 王惠玲,2001,台灣職業災害保險之現況與展望,政大勞動學報,第 10 期,頁 6。

22 蕭雅方,2006,我國職業災害保險法律規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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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被保險人基本上與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範圍大致相同,除了以下幾種特殊狀況 外,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 災害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安全保障: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函釋 :「已 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 加職業災害保險。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 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

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本會 87 年 3 月 31 日台 87 勞保 3 字第 012789 號函停止適用。」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 3 月 3 日勞保 3 字第 0930010461 號函釋:「產 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理、

監事者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3. 年逾 60 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 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在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比例方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職業災 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3年調整1次,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為了加強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之改進與雇主對員 工之責任感23

23 陳雲中,1996,我國現行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度之探討,保險專刊,第 45 期,頁 15。

,我國職業災害保險自85年1月1日起始實施實績費率制度,使保險 人能依照各企業員工之實際危險程度及實際災害發生給付程度,訂定差別保險費 率,俾獲得公平合理之保險費負擔。依據「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 規定,對僱用員工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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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 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其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 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所以受僱勞工 的職災保險費率係採「經驗費率」與「實績費率」之混合制;自營作業者的職災 保險費率係以其所屬職業工會所適用之行業別費率計算。

至於保費負擔比例,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一定雇主勞工的職災

至於保費負擔比例,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一定雇主勞工的職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