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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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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長期以來,自營作業者一直被當作衡量國家經濟發展落後的指標,這類人口 不論是在勞動條件或社會保障方面,向來較不受重視。隨著貿易自由化與產業結 構轉變的衝擊,農林漁牧業能吸納的就業人口逐漸減少,勞動市場所提供的正職 工作也持續減少,在失業率攀升的壓力下,先進國家開始重視自營作業者特有的 勞動市場調節功能,近年來歐洲各國正逐步改善自營作業者的社會保險條件,希 望藉此鼓勵更多有創業理想的人投入自營作業者的行列。因此提供自營作業者更 好的社會保障可說是當前的國際趨勢,故本研究遂以建構我國自營作業者完善的 社會保險制度為主要目的。

首先,本研究回顧了社會保險基本理念相關文獻,發現世界上存在的兩種社 會保險模式:俾斯麥模式與貝彿里奇模式,在近數十年來,已有某種程度上的聚 合呼應趨勢。受到社會保險普遍廣泛原則的影響,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已不再侷 限於「受僱者」,而是擴及所有面對相同困境的人,包括自營作業者。

再來,本研究比較我國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在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與就 業保險相關規範上之不同,發現兩者在勞工保險中之差異,主要是勞保局對於投 保資格與投保薪資之認定作法不同;在職業災害保險部分,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 最大的差異在於,自營作業者發生職災時,可兼得職災保險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而有一定雇主勞工所領取之職災保險給付卻必須與損害賠償互相抵充;在 就業保險部分,目前就業保險法並未將自營作業者納入保障範圍,所以自營作業 者在遭遇非自願性失業時,自無法取得失業給付。

針對上述保障差異,本研究以其他國家實施社會保險的相關經驗,作為我國 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參考,分別提出加拿大退休金計畫、日本勞動者災害 補償保險法及瑞典的失業保險,作為我國在規劃自營作業者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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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認定、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損害賠償之間的調整規定,以及就業 保險失業認定作法之借鏡。

此外,本研究也透過實證發現自營作業者在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所存在之 問題與缺失,首先,在勞工保險方面,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目前自營作業者參加 勞工保險存在著下列問題:

一、勞工保險所主張的「申報主義」制度,並未一體適用於自營作業者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同條例第 14 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 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 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 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前條所稱月投保 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 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 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除此之 外,在實務見解上,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一四六 O 號及行政法院八十 四年度判字五七六號亦曾明文揭示「…惟查勞工保險係採申報主義」。

綜上可知,我國勞工保險不論是在加保或是投保薪資調整上,都採取「申報 主義」的原則,然而,從實證結果發現,「申報主義」僅適用於一般受雇勞工,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並不適用。職業工會或漁會依規定於會員入會 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後,其保險效力並非即自通知之當日起算,必須通過勞保局 的「事前查核」,亦即保險人對申請加保者進行投保資格審查,俟審查通過後才 受理加保。

二、自營作業者之投保資格審查責任未作明確劃分

目前勞保局對於自營作業者的投保資格認定設有「事前查核」及「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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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道控管機制,勞保局的「事前查核」主要係採形式審查的方式,只審核職業工 會所送交的申請表格是否填妥,並不會逐案審查申請人的投保資格。勞保局認為 職業工會有義務對其會員進行投保資格審查,然而職業工會與勞保局之間並未存 在上下隸屬關係,勞工保險條例亦僅規定職業工會必須作為強制被保險人之投保 單位,協助被保險人向勞保局提出申報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及繳納代收保費等 公法上義務,並未明文規定勞保局得將投保資格審查權限委託職業工會辦理,因 此,在缺乏法律授權或行政契約的締結下,職業工會是否有權限審查會員之投保 資格或投保薪資等級,不無疑問。

此外,實務上職業工會在會員資格審查的操作上寬嚴不一,因此職業工會所 進行的會員資格審查,並無法確保所有會員都是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然而勞保 局卻將自營作業者的投保資格審查責任全部歸責於職業工會,導致部分不符合投 保資格的勞工,可能從職業工會的審查漏洞加入勞工保險,往往投保多年以後,

才在請領保險給付時,被勞保局發現不符合投保資格,進而遭到取消投保身分,

過去所繳保險費也不予退還。故目前勞保局在自營作業者投保資格認定之作法上,

尚有待商榷。

三、投保薪資調整作法可能產生公平性的疑慮

目前勞保局對於自營作業者所申報的投保薪資調整,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假如自營作業者調高的幅度超過目前投保薪資的 15%,勞保局的承辦人員就會 要求被保險人必需在二十天內提出足資證明其收入之文件,而勞保局目前採認的 證明文件只有扣繳憑單或是報稅資料,如果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收入確實有達到 該投保薪資等級,勞保局即不受理該筆投保薪資調整;另一種處理方式則是勞保 局與職業工會協商之後,所產生的折衷作法,只要自營作業者每年所申報的投保 薪資調整幅度不超過 15%,勞保局就不要求自營作業者檢附相關所得證明文件,

這也是目前多數自營作業者投保薪資調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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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逐年調整投保薪資 15%的作法,暫時緩和了自營作業者投保薪資調整 的爭議,惟對於實際收入確實有增加的自營作業者而言,等於是低報了投保薪資;

此外,這種逐年逕調的作法只適用於自營作業者,一般受僱勞工必須按照薪資所 得扣繳憑單申報投保薪資調整,如此一來,自營作業者只需在請領老年給付的前 八年到九年逐年調整,將來即可按最高等級的投保薪資計算老年給付,然而覈實 申報投保薪資的受僱勞工卻可能無法達到最高等級的投保薪資,故自營作業者投 保薪資逐年逕調的作法,可能存在著勞工保險公平性的疑慮。

在職災保險方面,目前自營作業者參加職災保險存在著職災保險給付與第 三人不法行為損害賠償的兼得問題,然而自營作業者享有職災保險給付與損害賠 償之雙重利益並不適當,因為我國職災保險之性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故職災 保險給付並非被保險人自願繳交保費之結果,自營作業者的職災保險費亦非全由 被保險人支付,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之職災保險費係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既然 自營作業勞工之職災保險費並非被保險人全數負擔,有部分係以國家公費導入,

而「國家補助」實際上也是全體國民之共同負擔,國家實施社會保險之目的乃在 於保障保險對象之經濟安全,國家補助保險費之用意亦非提供被保險人「額外的 利益」,所以自營作業者同時取得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損害賠償之雙 份補償,實有檢討的空間。

在就業保險方面,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我國就業保險法並未將自營作業者納 入保障範圍內,然而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自營作業者同樣存在著失業的風險,

風險可能來自於景氣影響、同業之間的競爭或是從業地點變動等因素,而被迫離 開自營作業市場。此外,實證資料也顯示自營作業者普遍具有教育程度偏低和中 高齡的特徵,在學歷與年齡的雙重限制下,自營作業者一旦退出自營作業部門,

就可能因為轉業困難而導致長期失業,甚至被迫退出勞動市場,不過目前自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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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卻未能獲得就業安全的保障,因此,我國就業保險法制確實有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