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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之起源與基本理念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理念與有關規定

第一節 社會保險之起源與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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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理念與有關規定

第一節 社會保險之起源與基本理念

一個人自出生後,即面臨著各種危險之威脅,不論是源自於外在環境因素或 是人類所必經的路途-生老病死,都將使個人的生活安全產生威脅,於是人類社 會歷史的發展,無時不在抵抗外界天災地變的脅迫以及尋求個人身體上的安全保 障 1。工業社會以前,由於工業未發達,人類普遍過著農業社會的生活,在物質 生活上的貧富差距很小,又農業社會之人際關係較工業社會密切,家族、親友或 鄰居之間互相照顧、接濟貧困的親友,所以真正需要政府或其他團體救濟之情形 較少,故一般人都認為個人的經濟安全與否和政府或整個社會沒有直接關聯,個 人經濟生活安全保障之責任是個人自己,因此儲蓄成為個人或家庭預防社會危險 的一項簡便方法。因此人們在有工作能力時必須努力工作,其所生產或賺取的收 入除留作平日個人或家庭生活費用外,必須將剩餘的部分儲蓄起來或用來購買不 動產,做為晚年生活之準備或留給子孫為家產。儲蓄固然有其自身功能,然而在 一個社會所得與財富分配不均的社會卻很難達到保障危險之目的,因為所得與財 富分配既不均,於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富者自有餘資從事儲蓄,而貧者在維 持最低生活水準都有困難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儲蓄,顯然依靠儲蓄來預防社會危 險僅屬社會中小部分人的權利,大多數窮苦勞動者根本無力儲蓄。儲蓄還有另一 項最壞的情形-貨幣貶值,貨幣貶值將使社會全體遭受損害,也扼殺人們儲蓄的 意願,在此情形下,儲蓄的人多半放棄儲蓄,最後儲蓄預防危險在技術上也遭受 困難,因為儲蓄並不能實行危險分擔,依然是個人負擔自身危險,絲毫沒有減輕 負擔,所以用儲蓄來預防社會危險非常困難2

於此,人類開始發展出團體預防之概念,藉由集結若干團體,其中任何人遇 有不幸危險事故發生,而其本身不勝負擔,便由團體份子共同分擔,是一種具有

1 王國羽,1993,社會安全問題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暨研究所,頁 6。

2 江亮演,1990,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頁 2、21。

http://www.sinica.edu.tw/asct/asw/journal/paper0105.pdf,最後瀏覽日期:2010/9/4。

4 鍾秉正,2005,社會保險法論,台北:三民,頁 6。

William Henry Beveridge,1879-1963)的許多社會安全基本理念及處理原則,

便是受德國宰相俾斯麥的社會保險理念及保險性的納費原則所影響

(Charles Booth)與倫特理(Seebohm Rowntree)所做的貧困調查扮演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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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他們的社會調查闡明了貧困絕不是一部份私個人的問題,而是社會問題,

它使得許多勞動者家庭在痛苦的邊緣中掙扎;許多貧困的原因並不是個人的因素,

而是整個社會的原因所造成,為徹底解決這些貧窮問題,不可只依賴「自助」的 原則來處理。

有鑑於傳統社會救濟方式無法適應日漸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1905 年自由 黨繼保守黨組閣主政後,遂提出改革社會福利服務的新方案,受到德國俾斯麥社 會保險的影響,於 1911 年頒布「國民保險法案」(The 1911 National Insurance Act),使英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施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該法案強制所 有勞工必須加入保險,其保險費則由雇主、受僱者和政府等三方面共同繳納,孕 育了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成為貝彿里奇報告書的中心概念。

著名的「貝彿里奇報告書-社會保險及其相關的服務措施」(Beveridge Report:Social Insurance&Allied Service)在 1942 年 12 月公布,分析了當 時英國社會結構和需要,即是以社會保險為主,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方案,綜觀整 部報告可歸納出三點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9

(一)社會保險必須是廣泛、義務和繳費的保險

貝彿里奇強調社會保險的範圍應該盡可能地廣泛到包括不同團體及其不 同需要,亦即社會保險的普遍廣泛原則(Comprehensiveness);換言之,

全民有義務參加各種普遍的社會保險,並繳納保險費,方能獲得給付。

(二)繳費及給付必須全民一致,不論貧富貴賤,一律是相同的齊一均等保險費 率(flat-rate);但是保險給付則以「最低生活水準」(the subsistence level of living)為基礎;換言之,社會保險的繳費與給付,不考慮個 人的經濟地位,全體國民一律平等。

(三)法定保險給付必須配合個人的儲蓄計畫,政府應有積極的措施來鼓勵私人 的儲蓄。

9 同前註 1,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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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學者John Yfantopoulos以歷史發展的觀點,將德英兩國實施之社會保 險制度視為社會安全體系10的兩種主要型態,即一為俾斯麥模式(Bismarck Type), 以德國於1889年依俾斯麥宰相所提出勞工保險建構模式的法令規章反映於職業 別階層所發展出來的保險型為其制度型態的代表模式;二為貝彿里奇模式

(Beveridge Type),以英國於1942年由貝彿里奇所提出「社會保險及其相關的 服務措施」報告書中建構的原則及方案,並強調國民救助制度的重要性所發展出 來的救助型。不論是俾斯麥或貝彿里奇模式,均採社會保險的保險精神與納費原 則,最主要的差異在於涵蓋範圍與給付方式:俾斯麥模式以保障特定職業階層維 持其原有生活水準為目標,依照所得特定比率徵收保費,給付時亦認為依照所得 決定給付額。換言之,所得愈高繳納愈多的保費,給付時亦受領愈多的金額,雖 依照所得比例繳納保費及受領給付,但均有上限與下限的限制,依此方式,對高 所得者較為有利(因保費負擔較輕);貝彿里奇模式則以保障全體國民基本的所得 維持水準為目標,所有適用對象繳納相同金額的保費,受領保險金時,所有人亦 受領同額的給付11

社會保險得以從歐洲擴展到大部份開發中國家,其間國際勞工組織居功厥偉。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認同實施社會保險是國家達到社會安全最有效率之方式,亦即 國家對遭受各種人生風險(包括疾病、失能、職業災害,老年、死亡、生育與家

。惟近數十年來,上述兩種社會保險模式已有某種程度上的聚 合呼應趨勢(Converged),其中主張定額原則的貝彿里奇模式,另外提供一定 限額的所得比例附加給付保障,例如1954年的荷蘭、1957年的芬蘭、1961年的瑞 典、英國及1967年的挪威等國均實施普遍式基本年金以外的附加年金制度;以特 定職業階層為保險範圍的俾斯麥模式亦擴大適用範圍到所有受僱者及自營作業 者,並在現有年金制度或社會救助體系內增列基本最低給付,而形成所謂混合式 制度(Mixed Systems)。

10「社會安全」一詞之緣起,主要源自 1935 年美國羅斯福總統所簽署之「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依據美國政府歷次修改社會安全法規定,「社會安全」所包括的範圍主要為:社會 保險、公共救助及母性與兒童保健三大體系,其中又以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體系之核心

11 同前註 7,頁 27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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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費用需求等)而無法工作的受僱者、自營作業者或社會上其他人所提供的保障 措施。藉著國際資訊的掌握以及建立標準的能力,國際勞工組織提供各國發展社 會保險上的協助,並提出一系列有關失業、生育、勞工職業災害與職業病賠償、

疾病保險、殘障保險、老年與遺屬保險的實施辦法,其中有關社會安全領域最重 要的文件即為1952年「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Social Security(Minimum Standards)Convention)(第102 號公約)」,該公約將可能導致勞工所得喪失 或中斷的風險事故,分為九大類,社會安全即是針對這些風險所提供的給付,包 括(1)醫療給付、(2)疾病給付、(3)失業給付、(4)老年給付、(5)職業傷病給付、

(6)家庭給付、(7)生育給付、(8)殘障給付、(9)遺屬給付。雖然該公約主要是著 眼於保障勞工的權利,但其保護對象已擴及從事經濟活動的非勞工,甚至於更擴 及於一般人民12

綜上可知,不論是俾斯麥抑或貝佛里奇的社會保險模式,所需思考的不是孰 優孰劣?反倒應該回歸社會保險之初衷-集眾人之力共同分擔危險,藉由互助的 概念,保障遭受各種人生風險之人,不論是無法工作的受僱者、自營作業者或社 會上其他人。社會保險之普遍性原則可謂國際社會發展之趨勢,傳統上依職業身 分類別組成的保險組合(通常意指受僱者),由各該組合成員以互助之方式分擔 風險、彌補經濟上損失的做法,已無法因應日趨多元的就業型態,不論是派遣勞 工、部分工時勞工或是自營作業者,若堅持以「團體同質性」的概念來界定社會 保險的適用範圍,將使上述那些非典型勞工落入社會保險之間隙中。事實上,勞 工階級、白領階級是否為一封閉性的同質團體,並非毫無疑問,若從不同角度觀 察,亦可將另一群人重新組合找出另一種同質性,職業身分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 而已;況且以職業身分做為分界標準,使同樣無法以己力單獨承擔風險發生所帶 來經濟損失的國民,僅因不具受僱勞工或受僱職員身分而無法加入社會保險,亦

12 林炫秋,2008,社會保險權利之憲法保障-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 集刊,第 24 期,頁 13、14。

面對困境(insurance for all and everything),不論職業類別,工人所面對的 挑戰是相同的,他們應該受到相同的保護,而保護也應擴及家人14

14 John Hills,John Ditch, & Howard Glennerster,1994,Beveridge and Social Security:An International Retrospective,Oxford:Clarendon Press,p31。

15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1993,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現況分析及整合問題,台北:編者 發行,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