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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問題

第三章 我國自營作業者參加社會保險之現況與問題

第三節 自營作業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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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減少,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更難以達成社會保險之保障功能,是以投保薪資 攸關被保險人權益及勞保財務基礎,在保險制度上占有極重要之地位 8

第三節自營作業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問題

目前自營作業者在投保薪資調整方面,與上述投保資格認定存在相同的問題,

亦即「申報主義」原則未一體適用於自營作業者身上。通常被保險人若是一般受 僱勞工,則由投保單位按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 報投保薪資調整,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惟自營作業者卻非只要依其 月平均所得,再按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投保薪資調整,即於次 月生效,所以勞保局對於自營作業者之投保薪資調整並非採「申報主義」原則。

實務上,自營作業者必須檢附足資證明其收入或所得的相關文件,經勞保局 審查通過後,才受理該筆投保薪資調整,目前 勞保局對於參加職業工會的自營作 業者係以所得扣繳憑單或其他報稅資料作為判斷依據;以區漁會為投保單位之自 營作業者則按漁作類別,檢附特定文件,供勞保局作為投保薪資等級之判斷依據。

惟投保薪資等級與被保險人得請領的保險給付金額息息相關,如今勞保局對於一 般受僱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在投保薪資調整作法上之差異,不僅讓人對勞工保險的 公平性產生疑慮,也可能違反了社會保險的普遍廣泛性原則。

一、現行制度下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關係

由於我國職業災害保險並未單獨立法,自始即附麗於勞工保險之中,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 6 條之規定,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因 此職業災害保險之適用範圍當然也及於自營作業者。當自營作業者因執行職務遭 遇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 9

8 方宜容,1985,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月刊,第 3 期,頁 15。

9 此處職業災害之定義係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被保 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 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時,自可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請領 職業災害保險之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12 王澤鑑,2004,勞災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台北:王慕華,

頁 271。依據 1948 年實施之國民保險法,被害人受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僅需扣除五年內勞 工傷害及殘廢給付之百分之五十,意即被害人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尚得請領五年內傷害及殘廢 給付之半數。此項對勞工優渥之規定,係由於英國工會對政府施加強大壓力而制定,其主要理由 則係勞工本身須負擔幾近半數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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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兼得之關係,即勞工遭受之職業災害,如係第三人不法行為所致時,受災勞 工得併為請求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

二、職災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兼得之妥適性

當自營作業者職業災害之發生,係由第三人不法行為所致,在我國現行制度 下,應可取得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且第三人不得主張損 益相抵。然自營作業者於受領職災保險給付後,尚得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全 部」,在法理上仍有疑問,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十二號判例也未能提 出合理說明,因此,本文擬從學說之角度與保險財務影響制度之永續經營兩種面 向,探討自營作業者兼得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損害賠償之妥適性。

(一)支持說與反對說

學說上對於兼得職災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的妥適性存在不同看法,支持說認 為職業災害發生後,對於受災勞工而言,一方面產生其生活保障之必要性;一方 面產生其原狀恢復之必要性。如果能完全恢復其原狀,則以職災所生損害為給付 理由之職災保險,便無存在必要,但受害已成事實,損害賠償是無法使受害勞工 完全恢復原狀,所以賠償以外,再給予保險給付,並無不當得利情形;另生活保 障之完全實現亦是不可能,有些個別項目是無法用金錢衡量,但目前社會亦只能 以金錢評價支付保險金,所以損害賠償與職災保險給付之制度,目的不同,兩者 機能上無法在同一層次上重複,即使重複亦只是評價項目之類似性而已,而且無 論給付賠償金或保險金額多寡,均無法使受害者完全恢復原狀之生活或身體,所 以兩者併存並不會產生任何不當得利情形,亦不存在雙重利得。

反對說則認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 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其中失能給付係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之等級給與相當之 給付;死亡給付則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 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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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之目的乃在於保障保險對象之經濟安全,國家補助保險費之用意亦非提 供被保險人「額外的利益」,所以自營作業者同時取得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 法行為損害賠償之雙份補償,實已違反社會保險之目的,況且被害人就同一損害 獲得雙份補償,對其個人而言,係屬一種「錦上添花」之優遇,對社會資源及有 限之保險基金而言,則屬浪費30

職災保險制度必須考慮其公平和效率的問題,亦即保險必須切實反映保險給 付的成本,且可以保障每個參加者所遭遇的可能風險,在遭逢意外時均可獲得妥 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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