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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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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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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成之約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 ‧. 研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陳靖玟 撰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 摘要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9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顯示,當年度自營作業人口約為 一百三十三萬餘人,約占我國就業人口百分之十三的比例,高出歐美國家許多, 由於國人普遍存在「寧為雞首不為牛後」的文化心態,故自營作業者為我國勞工 就業時重要的選項之一。過去,自營作業者一直被當作衡量國家經濟發展落後的 指標,這類人口不論是在勞動條件或社會保障方面,向來較不受重視,然而隨著 貿易自由化與產業結構轉變的衝擊,農林漁牧業能吸納的就業人口逐漸減少,勞 動市場所提供的正職工作也持續減少,在失業率攀升的壓力下,先進國家開始重. 政 治 大 僱勞工開創自己的就業機會 立,近年來歐洲國家已經逐步改善自營作業者的社會安 視自營作業者吸納失業人口、調節勞動市場供需的功能,為了鼓勵失業或一般受. ‧ 國. 學. 全保障,以降低勞工投入自營作業的風險。. 有鑑於自營作業者對我國就業市場之重要性,以及國際間積極改善自營作. ‧. 業者社會保險條件的趨勢,本研究遂以建構我國完善的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制度. sit. y. Nat. 為目的,分別從勞工保險、職災保險與就業保險三方面,分析我國現行社會保險. al. er. io. 制度所存在之問題與缺失,再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建議。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 v. n. 的方式,瞭解自營作業者參加勞工保險的經驗與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更進一步. Ch. engchi. i n U. 透過訪談瞭解自營作業者對於本身失業風險的認知以及參加就業保險的意願。此 外,本研究也透過比較研究的方式,進而瞭解其他國家對於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 所採取的作法,以作為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政策調整方向之參考。 研究發現,我國自營作業者在勞工保險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勞工保險 所主張的「申報主義」制度,並未一體適用於自營作業者;二、自營作業者投保 資格審查責任未作明確劃分;三、自營作業者投保薪資調整的作法可能產生公平 性的疑慮;在職災保險方面,目前自營作業者參加職災保險存在著職災保險給付 與第三人不法行為損害賠償兼得之問題;在就業保險方面,研究發現自營作業者 同樣存在著失業的風險,風險可能來自於景氣影響、同業之間的競爭或是從業地.

(3) 點變動等因素,加上自營作業者普遍具有教育程度偏低和中高齡的特徵,在學歷 與年齡的雙重限制下,自營作業者一旦退出自營作業部門,就可能因為轉業困難 而導致長期失業,甚至被迫退出勞動市場。 最後,本研究針對目前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相關問題,分別提出以下建 議,包括勞工保險的投保資格審查作業應明確授權由職業工會行使;輔導自營作 業者辦理營業登記,以實際所得作為投保薪資調整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應增列保 險人代位權之規定;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保險之保障對象;以營業登記之註銷 或繳回相關執業證照,作為自營作業者失業之認定標準。. 立. 政 治 大. 關鍵詞:自營作業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一、研究動機................................................ 1 二、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5. 治 政 一、研究範圍................................................ 5 大 立 二、研究限制................................................ 6 ‧ 國. 學.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 7. ‧. 一、研究流程................................................ 7 二、章節安排................................................ 9. y. Nat. 社會保險之起源與基本理念 ............................ 10. al. v i n Ch 我國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社會保險制度之比較 ............ 16 engchi U n. 第二節. io. 第一節. sit. 社會保險的理念與有關規定 ..................................................................... 10. er. 第二章. 一、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與薪資認定............................. 18 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22 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26 第三節. 他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相關規定 ...................... 28. 一、加拿大退休金計畫:投保資格與薪資的認定................. 28 二、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職災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的調整. 32 三、瑞典失業保險:失業認定................................. 39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43 iii.

(5) 第三章. 我國自營作業者參加社會保險之現況與問題 ......................................... 45. 第一節. 自營作業者的勞動參與概況與工作特性 .................. 45. 一、自營作業者的勞動參與概況............................... 45 二、自營作業者的工作特性................................... 48 第二節. 自營作業者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與薪資認定問題 ............ 50. 第三節. 自營作業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問題 ...................... 55. 一、現行制度下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關係... 55 二、職災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兼得之妥適性..................... 60 第四節 第五節. 政 治 大 本章小結 ............................................ 68 立 自營作業者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問題 ...................... 63. ‧ 國. 第一節. 學. 第四章訪談發現與分析 ......................................................................................... 69 訪談設計與對象 ...................................... 69. ‧. 一、訪談設計與內容......................................... 69. sit. y. Nat. 二、訪談對象............................................... 72. 第三節. 訪談分析 ............................................ 83. n. al. er. 訪談發現 ............................................ 73. io. 第二節. Ch. engchi. i n U. v. 一、自營作業者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認定......................... 83 二、自營作業者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 86 三、自營作業者失業問題與參加就業保險意願................... 87 第四節 第五章. 本章小結 ............................................ 89. 結論與建議 ................................................................................................. 91. 第一節. 結論 ................................................ 91. 第二節. 建議 ................................................ 95. 參考文獻.................................................................................................................... 100 附錄一 判例與判決 ................................................................................................. 104 iv.

(6) 訪談紀錄 ................................................................................................... 110.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附錄二. Ch. engchi. v. i n U. v.

(7) 圖表目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8 表 2-1 普通事故保險費負擔比例一覽表 ................................ 19 表 2-2 職業災害保險費負擔比例一覽表 ................................ 25 表 3-1 臺灣地區歷年就業者之從業身份 ................................ 45 表 3-2 自營作業者從業人數與重要經濟指標 ............................ 46 表 3-3 原有職業之失業者按從業身分與失業原因分 ...................... 47. 政 治 大. 表 3-4 原有職業之失業者按年齡與從業身分分 .......................... 48. 立. 表 3-5 總體勞動市場變遷與自營作業人數的關連 ........................ 64.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有一群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他(她)們可能是計程 車司機、水電工人、鎖匠、零售商人、或是在市場吆喝的攤販,這些不受他人僱 用,以自身專門技術或技藝獲致報酬的人們,我們通常稱為「自營作業者」。一. 政 治 大 非正式部門的概念是在1970年間由國際勞工組織提出,在一份對於非洲肯亞就業 立. 般而言,自營作業者屬於「非正式部門」 (Informal Sector)就業中的一種類型,. 狀況瞭解的報告中發現,當都市裡沒有足夠的就業機會時,從鄉村遷移到都市的. ‧ 國. 學. 農民就會進入一些生產規模很小的製造或服務業,這些未經認可、未登記及未受. ‧. 規範的小規模經濟活動就稱為非正式部門,傳統也多視自營作業者的比重為衡量. y. Nat. 國家經濟發展落後的指標,因此自營作業者的發展狀況通常較不受重視。. er. io. sit. 最早注意到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狀況的是中歐及東歐國家,在後冷戰時期結 束後,自僱型企業的發展是引導中歐、東歐等國從計畫經濟走向自由經濟的關鍵. al. n. v i n 因素,然而隨著自營作業者人數的增加,執政者也開始思考將社會保障擴展至自 Ch engchi U 營作業者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這是一項非常大的挑戰,因為社會保障一直以來都 是以具有勞動從屬性的受僱者作為建構基礎,過去並沒有將自營作業者納入社會 保障的經驗。至於其他國家則是在面臨居高不下的失業率時,發覺到自營作業者 的重要性,過去解決失業問題的對策,主要透過政府提供的公共就業機會來吸納 失業人口,然而公共就業畢竟只是一項短期性政策,失業者最重要的目標還是回 歸正常勞動市場,相較之下,從事自營作業除了可有效地創造自我僱用機會,行 有餘力還可能吸納更多失業人口,調節勞動市場的供需,所以歐盟、APEC等國際 組織都正積極地鼓吹創業精神。不過許多國外學者也發現,社會保障是影響一般 1.

(9) 受僱勞工或失業者進入自營作業意願的重要因素,因此近年來歐洲國家正在逐步 改善自營作業者的社會保險條件,希望透過創造一個安全無懼的創業環境,吸引 更多人投入自營作業者的行列。 有別於歐美國家的國情,我國國人則是普遍存在「寧為雞首不為牛後」的文 化心態,這種心理使得我國自營作業從業人數向來高出其他國家許多,根據民國 九十七年就業者之從業身份統計顯示,當年度自營作業人口約為一百四十五萬八 千人,約占我國總就業人口百分之十三之比例。由於自營作業者一直在我國從業 人口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相較於歐美國家近年來才開始重視有關自營作業者的議. 政 治 大 勞工保險條例就修法明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必須參 立. 題,我國則早在民國七O年代就開始推動自營作業者的社會保障,民國七十七年. 加勞工保險,所以我國勞工保險的領域,早已超越傳統中從事工作,而領取工資. ‧ 國. 學. 的勞工定義。. ‧. 除了勞工保險以外,目前我國自營作業者也涵蓋在職災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y. Nat. 的保障範圍內。因此我國在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政策方面,可以說非常的先進,. er. io. sit. 然而現行制度卻也產生了不少弊端,聯合晚報在 2009 年 9 月 5 日 A6 版就曾報導, 「假勞工」以自營作業者身分加入職業工會,並以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加入勞. al. n. v i n 工保險,藉此領取較國民年金優厚的勞保老年年金;此外,聯合報在 2007 年 5 Ch engchi U. 月 8 日 C2 版也報導了澎湖百餘名自營作業漁民,涉嫌以不實交易證明,大幅調 高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以獲取高額的勞保老年給付。這些問題都嚴重影響到 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制度之健全,然而,國內學者對於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議題 之研究,仍然相當匱乏。 有鑑於自營作業者對我國就業市場之重要性,以及順應先進國家改善自營作 業者社會保險條件的趨勢,本研究擬以自營作業者為對象,探討現行自營作業者 社會保險制度之運作,主要聚焦於勞工保險、職災保險及就業保險,從制度面與 實務面的角度,檢視目前自營作業者加入勞工保險與職災保險可能存在的問題與 2.

(10) 缺失,並提出解決建議;另外關於失業保險部分,則以其他國家經驗為例,勾勒 出未來自營作業者失業保障的藍圖。惟有建構完善的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制度, 才能使整體社會持續穩定的發展。. 二、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希望達成的主要目的如下: 1. 分析自營作業者的工作特性、工作報酬結構與失業問題。 2. 瞭解自營作業者投保勞工保險及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的程序,包含投保單位. 政 治 大 序,並釐清勞保局對於自營作業者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的認定標準。 立. 與勞工保險局對自營作業者加保資格認定與投保薪資調整之相關作業程. ‧ 國. 學. 3. 檢討現行職災保險制度,對於自營作業者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 損害賠償關係的規範合理性。. ‧. 4. 瞭解自營作業者參加就業保險之意願,並研擬出關於自營作業者失業保障. n. al. er. io. sit. y. Nat. 的可行性作法。. i n U. C第二節 研究方法 hengchi. v. (一)次級文獻分析法(the analysis of secondary documents) 由於本研究係以勞工保險、職災保險及失業保險作為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 度之討論範疇,因此本研究蒐集了有關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勞工保險、職災 保險及就業保險等層面的資料,來源包括中西文相關學術論著、調查統計資料、 期刊論文、研究報告、政府出版品、報章雜誌以及相關網站的資訊等資料,進行 歸納與整理,從中建構出本研究欲探討之研究目的與分析基礎。 (二)多層次的探究方法(multi-level research approach). 3.

(11) 除了以次級文獻作為分析資料來源外,為了彌補國內文獻在有關自營作業者 社會保障議題之不足,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的方式,瞭解自營作業者參加勞工保 險或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的經驗,以及實務上投保單位及勞保局對其申報加保或投 保薪資調整的運作流程,特別著重在投保資格認定與投保薪資調整的部分,此外, 針對自營作業者失業保障議題,則是透過訪談瞭解自營作業者對於自身失業風險 的認知,再進一步探詢受訪者對於參加就業保險的意願。 本研究係以述說性訪談(unstructured narrative interview)作為質性資 料的分析來源,述說性訪談係指使用非固定的訪問綱要(interview schedule) 與半結構式問項對受訪者進行訪問。至於受訪對象的選擇,本研究將對社會保險. 政 治 大. 關係三方當事人進行深度訪談,在「被保險人」方面,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 立. 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作為訪談對象;在「投保單位」. ‧ 國. 學. 方面,主要以職業工會中,實際負責勞工保險業務之會務人員作為訪談對象;在 「保險人」方面,則以承辦職業工會與區漁會會員勞工保險業務之勞保局職漁團. ‧. 體科科員為訪談對象。. io. sit. y. Nat. (三)比較研究法. n. al. er. 本研究所欲達成之研究目的,除了從學理與實務的角度,觀察我國自營作業. Ch. i n U. v. 者社會保險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針對當前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 engchi. 缺失或不足的地方,提出解決建議。透過比較研究的方式,進而瞭解其他國家對 於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所採取的作法,以作為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政策調整 方向之參考。 由於每個國家對於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各有其特色,據此所衍生 的問題也具有互異性,所以在比較研究的操作上很難找到與我國面臨完全相同問 題之國家,再者,目前全世界對於自營作業者尚未存在一個明確且可被普遍接受 的定義,所以各國自營作業者所涵蓋的範圍,可能有所不相同。基於上述理由, 本研究特別選擇在自營作業者定義與社會保險制度上,與我國較為類似的國家, 作為比較研究之對象。在勞工保險部分,係以加拿大退休金計畫作為我國勞工保 4.

(12) 險政策的參考指標;在職業災害保險部分,以日本的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為例; 在有關失業保險方面,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範疇 內,所以本研究特別提出瑞典的失業保險制度,希望協助有關當局或學界對於自 營作業者失業保障制度之建構。.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政 治 大. 目前我國對於「自營作業者」所採取之定義,可分為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 立. 調查統計編製方法概述與名詞定義,以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 ‧ 國. 學. 規定的兩種定義,前者所稱的「自營作業者」係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 僱有他人之就業者;後者則將「自營作業者」定義為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 ‧. 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本研究係採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y. Nat. sit. 十一條第二款對於「自營作業者」之定義,將研究範圍限定在自己經營. n. al. er. io. (own-account)、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以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 工作之自營作業者。. Ch. engchi. i n U. v. 在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與第八款之規定下,自營作業者尚可依 所屬投保單位之不同,分為「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自營作業而參加 漁會甲類會員者」,然而自營作業者本身所具有的工作特質,並不會因投保單位 的區別而受影響,所以本研究除了實證部分因受制於研究者個人人際網絡的侷限, 才特別聚焦於參加職業工會的自營作業者上,其餘部分的討論仍以本研究所定義 的自營作業者作為範疇,不刻意區分不同投保單位的自營作業者。 至於本研究欲探討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聚焦於與勞動者身分有關之社 會保險,包括勞工保險、職災保險及就業保險三部分,雖然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尚 有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惟前述社會保險皆不以被保險人需具有勞動 5.

(13) 者身分為要件,所以本研究不予列入討論範圍。. 二、研究限制. 本節將研究者在蒐集相關理論、文獻資料,以及實證訪談過程中所遭遇的問 題與限制,作一說明。 1. 國內目前尚未有探討「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議題的博碩士論文,大部分學 術論文都是以受僱勞工的角度切入,鮮少將自營作業者獨立出來討論,少部 分與自營作業者有關的論文,也都集中在經濟面向或是就業行為的探討,所. 政 治 大. 以在學術論文方面並沒有現成的資料可供參考。. 立. 很難找到與我國自營作業者定義完全相同之國家。. 學. ‧ 國. 2. 由於各國對於自營作業者所作的定義不盡相同,因此在比較研究的操作上,. ‧. 3. 由於歐美國家近年來才開始嘗試將自營作業者的社會保障範圍擴大至失業保 險,所以目前與我國同屬於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且已將自營作業者納入保. y. Nat. sit. 障範圍之國家非常稀少,或者只侷限於新創業的自營作業者,因此在比較研. n. al. er. io. 究部分,本研究提出實施自願性失業保險制度的瑞典,作為自營作業者參加 失業保險政策的參考對象。. Ch. engchi. i n U. v. 4. 受限於研究時間、人力與執行障礙,本研究採個案研究方式,並未包括所有 行職業類別的自營作業者,再者,本研究尋求受訪對象的方式,主要透過研 究者個人的人際網絡,再以滾雪球抽樣的方式,請受訪者提供其他自營作業 者以協助訪談,故無法符合客觀的抽樣標準要求。建議對此議題有興趣的後 續研究者,可以加強這部分的分析基礎,以強化研究結果的立論基礎及客觀 性。. 6.

(14)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一、研究流程 首先根據本研究所欲達成之研究目的,蒐集關於社會保險理念與其他國家自 營作業者社會保險方面的研究,並檢視我國現行法規範與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案例, 以提出當前我國自營作業者在社會保險中所存在的問題,分為「勞工保險」 、 「職 災保險」與「就業保險」三部分加以討論,其中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相關問題,. 政 治 大 用比較研究的方式,參考日本相關經驗,並提出結論與建議。研究流程如圖 1-1 立. 係透過深度訪談與比較研究的方式,得出結論與建議;職災保險之部分,則是利.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所示:. Ch. engchi. 7. i n U. v.

(15) 社會保險理念與他國自營作 業者社會保險經驗相關文獻 之探討. 檢視我國現行自營作業者社 會保險法規範與勞工保險爭 議審議案例. 政 治 大. 立 提出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 ‧. ‧ 國. 學. 險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勞工保險.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就業保險. 職災保險. i n U. v. 深度訪談法. 比較研究法 訪談結果分析. 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規劃與建議 圖 1-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8.

(16) 二、章節安排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以及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第二章自營作業者之社會保險制度與規定,首先探討社會保險的基本理念與 原則,再檢視我國目前與自營作業者有關的社會保險規定,最後提出其他國家的 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作為借鏡。. 政 治 大 險、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等問題,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 立. 第三章係介紹我國自營作業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現況與問題,分別討論勞工保. 保險,所以在自營作業者參加就業保險的部份,主要集中在自營作業者失業問題. ‧ 國. 學. 與待業期間的觀察。. ‧. 第四章實證發現與分析,本研究以半結構式深度訪談法,從保險關係三方當. y. Nat. 事人的角度,觀察實務上自營作業者申報加保勞工保險與投保薪資調整的情形,. er. io. sit. 包括自營作業者個人經驗的分享、投保單位的承辦流程,以及勞保局的處理方式, 更進一步探知自營作業者自身對於失業風險的認知,與未來參加就業保險的意. n. al. 願。.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Ch. engchi. 9. i n U. v.

(17)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理念與有關規定 第一節 社會保險之起源與基本理念 一個人自出生後,即面臨著各種危險之威脅,不論是源自於外在環境因素或 是人類所必經的路途-生老病死,都將使個人的生活安全產生威脅,於是人類社 會歷史的發展,無時不在抵抗外界天災地變的脅迫以及尋求個人身體上的安全保 障 1。工業社會以前,由於工業未發達,人類普遍過著農業社會的生活,在物質 生活上的貧富差距很小,又農業社會之人際關係較工業社會密切,家族、親友或. 政 治 大 較少,故一般人都認為個人的經濟安全與否和政府或整個社會沒有直接關聯,個 立 鄰居之間互相照顧、接濟貧困的親友,所以真正需要政府或其他團體救濟之情形. 人經濟生活安全保障之責任是個人自己,因此儲蓄成為個人或家庭預防社會危險. ‧ 國. 學. 的一項簡便方法。因此人們在有工作能力時必須努力工作,其所生產或賺取的收. ‧. 入除留作平日個人或家庭生活費用外,必須將剩餘的部分儲蓄起來或用來購買不. y. Nat. 動產,做為晚年生活之準備或留給子孫為家產。儲蓄固然有其自身功能,然而在. er. io. sit. 一個社會所得與財富分配不均的社會卻很難達到保障危險之目的,因為所得與財 富分配既不均,於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富者自有餘資從事儲蓄,而貧者在維. al. n. v i n 持最低生活水準都有困難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儲蓄,顯然依靠儲蓄來預防社會危 Ch engchi U 險僅屬社會中小部分人的權利,大多數窮苦勞動者根本無力儲蓄。儲蓄還有另一 項最壞的情形-貨幣貶值,貨幣貶值將使社會全體遭受損害,也扼殺人們儲蓄的 意願,在此情形下,儲蓄的人多半放棄儲蓄,最後儲蓄預防危險在技術上也遭受 困難,因為儲蓄並不能實行危險分擔,依然是個人負擔自身危險,絲毫沒有減輕 負擔,所以用儲蓄來預防社會危險非常困難 2。 於此,人類開始發展出團體預防之概念,藉由集結若干團體,其中任何人遇 有不幸危險事故發生,而其本身不勝負擔,便由團體份子共同分擔,是一種具有 1 2. 王國羽,1993,社會安全問題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暨研究所,頁 6。 江亮演,1990,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頁 2、21。 10.

(18) 公共性質之制度。社會上雖然自主地產生互助社團或商業保險公司,但許多人沒 有能力參與以獲得保障,中國的義倉與歐洲教會等則是互助社團以外,可協助人 們度過難關之組織,但民間組織能力有時而盡,未能普遍幫助到需要的人,直到 1531 年英國亨利八世建立第一部社會救助法令,政府才改變過去被動、消極的 地位,開始負起解決貧窮的責任 3。政府以社會救助方法提供人民基本生活保障 三百多年,然而自 1883 年 6 月 15 日德國通過強制性疾病保險後,開啟了社會保 障的新頁。 社會保險發展之背景可追溯至 18 世紀後期工業革命以後,工廠作業上普遍. 政 治 大 一般平民因為脫離了原有工作的土地,本身又缺乏創業的資本,只能在工廠內以 立. 以機器代替人力,透過大量生產的方式使得資本家在經濟上更具優勢。相較之下,. 勞力換取工資來維持一家生計。當時的勞工一旦遭遇工作事故,甚或因此殘廢或. ‧ 國. 學. 死亡,則必須是在能舉證雇主顯有過失之情形下,才有權利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事實上,由於舉證困難以及雇主大都不願承認其過失,受災勞工幾乎無法得到任. y. Nat. 何賠償,致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因此,這時期社會所形成的社會福利需求,不. er. io. sit. 論在「質」或「量」上皆不同於以往農業社會 4,然而,傳統上源自於中世紀的 濟貧措施只能消極地期待人民恢復自立,並無法積極地預防社會上普遍的貧窮現. al. n. v i n 象,加上資本主義盛行的結果,更擴大了社會貧、富之間階級對立的現象,使得 Ch engchi U 以馬克思理論為主的「社會主義」思想於焉而生。. 由於社會主義運動者主張「階級鬥爭」之手段與「工人無祖國」之理念,直 接威脅到傳統政權以及當時興起的民族國家運動,於是國家一方面以更多的警察 機構來對付破壞個人主義法制的「危險階級」,一面以積極社會干預的改革計畫 來促進人們的生活,解決動亂的來源。德國首相俾斯麥最終體認到,純武力鎮壓 無法解決社會疾病的根源以及社會主義運動的發展與擴張,他認為解決社會混亂. 3. 楊靜利,2000,台灣社會福利學刊(電子期刊) ,第一期,頁158,. http://www.sinica.edu.tw/asct/asw/journal/paper0105.pdf,最後瀏覽日期:2010/9/4。 4. 鍾秉正,2005,社會保險法論,台北:三民,頁 6。 11.

(19) 局面的當前手段是把社會主義者所要求的可接受和可實現部分,納入國家和社會 當前秩序中 5,並藉此引誘工人離開社會主義者,於是 1883 年德國俾斯麥政府通 過了強制疾病保險法案,強制雇主與受雇者共同繳費參加,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強 制性社會保險。爾後於 1884 年設立工業災害保險、1889 年設立老年與殘障保險、 1911 年設立遺屬保險、1927 年設立失業保險。初期俾斯麥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勞 工為對象,嚴格來說是以「工資生活者」為對象,農民或商人等自營業者非社會 保險制度適用的對象 6,故德國社會保險係以職場層次為中心。德國所制定之社 會保險制度,逐漸在西歐各國擴散也影響了其他國家社會安全制度之發展。. 政 治 大 William Henry Beveridge,1879-1963)的許多社會安全基本理念及處理原則, 立 英國是西歐另一個社會福利大國,而英國社會安全之父-貝彿里奇爵士(Sir. 便是受德國宰相俾斯麥的社會保險理念及保險性的納費原則所影響 7。不過英國. ‧ 國. 學. 發展社會保險的背景與德國大異其趣,俾斯麥的社會保險國家是建立在勞動者的. ‧. 社會管理上,以保障勞動者和照顧勞動者的家屬,達到遏止社會主義發展的目的,. y. Nat. 而英國式福利國家的發展係基於擴大保障其濟貧法傳統,對值得救濟的老年、殘. er. io. sit. 障等貧窮人口的管理。1601 年伊莉莎白女王制定「濟貧法」 ,該法案對於當時教 區之貧病、老弱、幼寡人群提供幫助,以免這些赤貧者因工作能力之喪失,失去. al. n. v i n 生存的權利。然而濟貧法之保障範圍卻未包含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因為當時社會 Ch engchi U. 上瀰漫著自助的思潮,認為貧困的原因在於貧困者的個人特質 8,故具有工作能 力者若欲申請貧窮救助金,必須同意進入貧民習藝所接受嚴格的管理及工作指派, 由於貧民習藝所的簡陋環境及嚴厲要求,使得這些接受救助的貧民陷入比低薪受 僱者更淒慘的境地。直到英國發生工業革命後,社會上產生新的貧困以及新的社 會問題,救貧法的施策已無法有效因應這些新的貧困問題,這方面,查理.布斯 (Charles Booth)與倫特理(Seebohm Rowntree)所做的貧困調查扮演著重要 5. 張世雄,1996,社會福利的思想與社會安全制度,台北:唐山,頁 42。 成台生,2006,日本社會保障制度之探討-以退休後國民年金及高齡者工作安定為例,人文與 社會學,第 1 卷,第 9 期,頁 274。 7 柯木興,1990,社會保險,台北: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頁 523。 8 林顯宗、陳明男,1985,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五南,頁 184。 12 6.

(20) 的角色。他們的社會調查闡明了貧困絕不是一部份私個人的問題,而是社會問題, 它使得許多勞動者家庭在痛苦的邊緣中掙扎;許多貧困的原因並不是個人的因素, 而是整個社會的原因所造成,為徹底解決這些貧窮問題,不可只依賴「自助」的 原則來處理。 有鑑於傳統社會救濟方式無法適應日漸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1905 年自由 黨繼保守黨組閣主政後,遂提出改革社會福利服務的新方案,受到德國俾斯麥社 會保險的影響,於 1911 年頒布「國民保險法案」 (The 1911 National Insurance Act) ,使英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施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該法案強制所. 政 治 大 育了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成為貝彿里奇報告書的中心概念。 立. 有勞工必須加入保險,其保險費則由雇主、受僱者和政府等三方面共同繳納,孕. 著名的「貝彿里奇報告書-社會保險及其相關的服務措施」(Beveridge. ‧ 國. 學. Report:Social Insurance&Allied Service)在 1942 年 12 月公布,分析了當. io. er. (一)社會保險必須是廣泛、義務和繳費的保險. sit. y. Nat. 部報告可歸納出三點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9:. ‧. 時英國社會結構和需要,即是以社會保險為主,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方案,綜觀整. 貝彿里奇強調社會保險的範圍應該盡可能地廣泛到包括不同團體及其不. al. n. v i n 同需要,亦即社會保險的普遍廣泛原則(Comprehensiveness) ;換言之, Ch engchi U 全民有義務參加各種普遍的社會保險,並繳納保險費,方能獲得給付。. (二)繳費及給付必須全民一致,不論貧富貴賤,一律是相同的齊一均等保險費 率(flat-rate) ;但是保險給付則以「最低生活水準」 (the subsistence level of living)為基礎;換言之,社會保險的繳費與給付,不考慮個 人的經濟地位,全體國民一律平等。 (三)法定保險給付必須配合個人的儲蓄計畫,政府應有積極的措施來鼓勵私人 的儲蓄。. 9. 同前註 1,頁 8。 13.

(21) 歐洲學者John Yfantopoulos以歷史發展的觀點,將德英兩國實施之社會保 險制度視為社會安全體系 10的兩種主要型態,即一為俾斯麥模式(Bismarck Type), 以德國於1889年依俾斯麥宰相所提出勞工保險建構模式的法令規章反映於職業 別階層所發展出來的保險型為其制度型態的代表模式;二為貝彿里奇模式 (Beveridge Type),以英國於1942年由貝彿里奇所提出「社會保險及其相關的 服務措施」報告書中建構的原則及方案,並強調國民救助制度的重要性所發展出 來的救助型。不論是俾斯麥或貝彿里奇模式,均採社會保險的保險精神與納費原 則,最主要的差異在於涵蓋範圍與給付方式:俾斯麥模式以保障特定職業階層維. 政 治 大 決定給付額。換言之,所得愈高繳納愈多的保費,給付時亦受領愈多的金額,雖 立. 持其原有生活水準為目標,依照所得特定比率徵收保費,給付時亦認為依照所得. 依照所得比例繳納保費及受領給付,但均有上限與下限的限制,依此方式,對高. ‧ 國. 學. 所得者較為有利(因保費負擔較輕);貝彿里奇模式則以保障全體國民基本的所得. ‧. 維持水準為目標,所有適用對象繳納相同金額的保費,受領保險金時,所有人亦. y. Nat. 受領同額的給付 11。惟近數十年來,上述兩種社會保險模式已有某種程度上的聚. er. io. sit. 合呼應趨勢(Converged),其中主張定額原則的貝彿里奇模式,另外提供一定 限額的所得比例附加給付保障,例如1954年的荷蘭、1957年的芬蘭、1961年的瑞. al. n. v i n 典、英國及1967年的挪威等國均實施普遍式基本年金以外的附加年金制度;以特 Ch engchi U. 定職業階層為保險範圍的俾斯麥模式亦擴大適用範圍到所有受僱者及自營作業 者,並在現有年金制度或社會救助體系內增列基本最低給付,而形成所謂混合式 制度(Mixed Systems)。 社會保險得以從歐洲擴展到大部份開發中國家,其間國際勞工組織居功厥偉。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認同實施社會保險是國家達到社會安全最有效率之方式,亦即 國家對遭受各種人生風險(包括疾病、失能、職業災害,老年、死亡、生育與家 10. 「社會安全」一詞之緣起,主要源自 1935 年美國羅斯福總統所簽署之「社會安全法」 (Social Security Act) 。依據美國政府歷次修改社會安全法規定, 「社會安全」所包括的範圍主要為:社會 保險、公共救助及母性與兒童保健三大體系,其中又以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體系之核心 11 同前註 7,頁 274、275。 14.

(22) 庭費用需求等)而無法工作的受僱者、自營作業者或社會上其他人所提供的保障 措施。藉著國際資訊的掌握以及建立標準的能力,國際勞工組織提供各國發展社 會保險上的協助,並提出一系列有關失業、生育、勞工職業災害與職業病賠償、 疾病保險、殘障保險、老年與遺屬保險的實施辦法,其中有關社會安全領域最重 要的文件即為1952年「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Social Security(Minimum Standards)Convention)(第102 號公約)」,該公約將可能導致勞工所得喪失 或中斷的風險事故,分為九大類,社會安全即是針對這些風險所提供的給付,包 括(1)醫療給付、(2)疾病給付、(3)失業給付、(4)老年給付、(5)職業傷病給付、. 政 治 大 眼於保障勞工的權利,但其保護對象已擴及從事經濟活動的非勞工,甚至於更擴 立 (6)家庭給付、(7)生育給付、(8)殘障給付、(9)遺屬給付。雖然該公約主要是著. 及於一般人民 12。. ‧ 國. 學. 綜上可知,不論是俾斯麥抑或貝佛里奇的社會保險模式,所需思考的不是孰. ‧. 優孰劣?反倒應該回歸社會保險之初衷-集眾人之力共同分擔危險,藉由互助的. y. Nat. 概念,保障遭受各種人生風險之人,不論是無法工作的受僱者、自營作業者或社. er. io. sit. 會上其他人。社會保險之普遍性原則可謂國際社會發展之趨勢,傳統上依職業身 分類別組成的保險組合(通常意指受僱者),由各該組合成員以互助之方式分擔. al. n. v i n 風險、彌補經濟上損失的做法,已無法因應日趨多元的就業型態,不論是派遣勞 Ch engchi U 工、部分工時勞工或是自營作業者,若堅持以「團體同質性」的概念來界定社會. 保險的適用範圍,將使上述那些非典型勞工落入社會保險之間隙中。事實上,勞 工階級、白領階級是否為一封閉性的同質團體,並非毫無疑問,若從不同角度觀 察,亦可將另一群人重新組合找出另一種同質性,職業身分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 而已;況且以職業身分做為分界標準,使同樣無法以己力單獨承擔風險發生所帶 來經濟損失的國民,僅因不具受僱勞工或受僱職員身分而無法加入社會保險,亦. 12. 林炫秋,2008,社會保險權利之憲法保障-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 集刊,第 24 期,頁 13、14。 15.

(23) 恐有違社會國原則之意旨 13。誠如貝佛里奇爵士所言,社會保險應保護所有人以 面對困境(insurance for all and everything),不論職業類別,工人所面對的 挑戰是相同的,他們應該受到相同的保護,而保護也應擴及家人 14。因此,每個 人在遭受到在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 生能力時,都應有權享受社會保險之保障,不受其職業身分之影響。. 第二節 我國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社會保險制度之比較 社會保險是現代福利國家為保障國民的收入安全與健康安全,經由政府介入. 政 治 大 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 立 以保險方式達到社會安全的具體有效措施。兩千多年前,禮運大同篇即倡導: 「人. ‧ 國. 學. 皆有所養。」其所秉持的「自助互助」精神,即為現代社會保險制度最基本的實 施原則 15,惟真正使用社會保險一詞及發展具體內容則始自我國行憲以後。民國. ‧. 36 年,國民政府公佈實施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 sit. y. Nat. 全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此乃我國實施. al. er. io. 社會保險制度的最高依據。民國 38 年,中央政府播遷來台,在百廢待舉之際,. v. n. 政府仍本於憲法基本國策保護勞工、促進社會安全之精神,於民國 39 年 3 月開. Ch. engchi. i n U. 辦勞工保險,正式實施強制性社會保險,勞工保險乃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之 濫觴。 最初勞工保險並非由中央立法實行,而係臺灣省政府訂頒「台灣省勞工保險 辦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由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專設勞工保險部承辦相關業務, 以公營廠礦交通公用事業僱用之勞工為保險對象。民國40年,訂頒「臺灣省職業 工人保險辦法」,以職業工人為保險對象;民國42年又訂頒「臺灣省漁民保險辦 法」,以專業漁民為保險對象;直到民國47年「勞工保險條例」正式立法後,勞 13. 孫迺翊,2006,憲法解釋與社會保險制度之建構-以社會保險「相互性」關係為中心,台大 法學論叢,第 35 卷,第 6 期,頁 264。 14 John Hills,John Ditch, & Howard Glennerster,1994,Beveridge and Social Security:An International Retrospective,Oxford:Clarendon Press,p31。 15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1993,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現況分析及整合問題,台北:編者 發行,頁 15。 16.

(24) 工保險之法源依據遂自法規命令上升至法律位階,更加具備法律正當性。經過多 次修正,勞工保險逐步擴大投保範圍,並增加給付項目,目前有生育、傷病、失 能、老年、死亡及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過去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 則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劃歸全民健保辦理。根據勞工保險統計月報資料顯示, 截至99年6月底,我國勞工保險投保總人數達9,195,922人 、投保單位數有 483,142家 16,也就是說,我國就業人口投保勞工保險之比例高達87.8%。 繼勞工保險之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即「就業保險」 的實施。就業保險也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旨在保障在職勞工遭遇非自願失業時,. 政 治 大 的主要功能是在短期內,給予遭遇非自願失業的個別勞工失業給付,以減輕其在 立 透過保險方式提供失業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及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就業保險. 失業期間薪資所得喪失所引起的困境,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 17。早在民國47年勞. ‧ 國. 學. 工保險條例完成立法時,曾附帶決議請行政院於最短時間內對失業保險完成立法,. ‧. 然而當時政府著重於經濟發展,國家在菁英主導政策與經濟掛帥之理念下,採取. y. Nat. 古典經濟學派觀點,認為台灣沒有急迫的失業問題,並將失業歸為個人因素,認. 關的失業保險在此時期並未受到重視。. al. er. io. sit. 為只需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即可解決失業問題,因此與失業勞工生活保障息息相. n. v i n 民國80年代以後,經濟快速發展、環境愈加開放的結果,國內產業面臨國際 Ch engchi U. 競爭壓力的情況下,紛紛轉型往高科技、自動化、生產高附加價值的產品發展; 部分勞力密集、轉型不易亦外移至勞力價格低廉之國家設廠,導致國內勞動供給 供需失衡,結構性失業人數大增,於是政府民意代表及學者始有開辦失業保險之 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評估開辦失業保險之可行性後,於民國87年12月28日依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規定訂頒「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並自民國88 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後,因各界多建議採行立法方式辦理失業保險,故於民國. 1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全球資訊網,2009 年 8 月勞工保險統計月報, http://statdb.cla.gov.tw/html/mon/26020.htm,最後瀏覽日期:2010/9/9。 17 郭振昌,2008,台灣就業保險法制實施與討論,月旦法學雜誌,第 154 期,頁 51。 17.

(25) 90年8月間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達成失業保險自勞保體系中脫離單獨 立法之共識,由行政院擬定就業保險法,整合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職業訓練等 工作,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於是「就業保險法」於民國92年起開始施 行。 由上可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共同建構出我國勞工的社會. 安全網,以下爰就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在社會保險中之差異加以概述: 一、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與薪資認定 我國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 政 治 大 為輔。所以不論是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都 立. 保對象,分為強制被保險人與自願被保險人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國. 學. 在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比例方面,我國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 ‧. 害保險兩類,有關職業災害保險將於下一部分詳述,以下僅針對普通事故保險加. y. Nat. 以介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 er. io. sit. 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核定,自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 故保險費率按6.5%計算。惟目前自營作業者尚未納入就業保險,扣除就業保險費. al. n. v i n 率的1%,所以受僱者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6.5%;自營作業者的普通事故保險 Ch engchi U. 費率為5.5%。至於保費負擔比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受僱者普通事故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 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 補助百分之五;自營作業者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 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在勞工保險給付方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普通事故保險之給付種類 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自營作業者一旦成為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在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上皆與受僱者無異。 18.

(26) 表2-1 普通事故保險費負擔比例一覽表 單位:% 被保險人類別. 普通事故保險費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70%. 10%. 1. 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 公司、行號之員工 3. 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 20% 工 4.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 5. 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治 政 大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 60% 立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會甲類會 20% 外僱船員. 80%. 被裁減資遣續保人員. 40% 80%. 學. 員. ‧ 國. 6. 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員工. 80%. 20% 2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sit. y. Nat. io. al. er. 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在勞工保險中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投保資格與投保薪資. n. 之認定方式,以下詳加說明之: (一)投保資格認定. Ch. engchi. i n U. v.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 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 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 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 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由此可知,我國勞工保險係採「申報主 義」制度,亦即投保單位申報所屬勞工或會員加保勞工保險,其保險效力自投保 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此乃基於社會保險的需要 性,勞工加入保險時並不需經過核保手續,不論危險性較低或危險性較高的勞工 19.

(27) 均在同一強制性社會保險下受到相同的保障;再者,「申報主義」制度的設計可 填補加保申報表於在途期間所產生的漏洞,使勞工得到更周延的保障。 然而,「申報主義」原則必須建立在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報酬之勞工身上,因 為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有實際從事工作並獲致報酬之勞工,方得由投保單位申 報加保。因此,為了防範有心人士掛名加保巧取保險給付,勞工保險條例中不僅 保留了保險人之查核權限 18,亦明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該條例規定之人員加保、 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有權依法追還,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19;更甚者若以 不正當方法領取保險給付等,除需負擔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倍罰鍰外,更應依民刑. 政 治 大 資格之查核及認定方式卻未有明文規範,造成實務上保險人對受僱者與自營作業 立 事規定辦理 20。惟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查核對象為投保單位,對被保險人投保. 者在投保資格認定方式上產生落差。. ‧ 國. 學. 實務上「申報主義」制度僅適用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之. ‧. 受僱者,並未一體適用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及漁會會員。受僱勞. y. Nat. 工由投保單位為其申報加保,依「申報主義」原則,其保險效力即自投保單位將. er. io. sit. 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除非前揭勞工在加保當日發生事 故、停保期間超過一年再加保、曾請領失能給付程度達不能繼續工作由保險人逕. al. n. v i n 予退保後再加保,或其所屬事業單位曾不實申報被保險人加保等情形,勞工保險 Ch engchi U. 局才會不予受理其加保。反觀,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的自營作 業者,勞工保險局對此類加保者係採「事前查核」之方式,亦即保險人對申請加 保者進行投保資格審查,俟審查通過後才受理加保,倘申請人之投保資格有疑義,. 18. 參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 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第 72 條第 3 項: 「投保單位於 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 六千元以下罰鍰。」 19 參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規定: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 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20 參勞工保險條例第 70 條規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 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 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 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20.

(28) 該局即暫不予受理,待承辦人員進行人工書面審查後,再行決定是否受理其投保, 通常承辦人員會先函請申請人檢附確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證明文件,若補正後 仍存疑義,再轉交各地辦事處訪查。. (二)投保薪資認定 勞工保險是納費制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保險費收入作為主要財源,因此影響 保險費收入的主要因素有「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兩項,其中保險費率由立 法機關訂定,全體被保險人一體適用,不易變更;投保薪資則由投保單位依被保. 政 治 大 目前勞工保險條例中規範投保薪資之規定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及第 立. 險人實際薪資所得向勞工保險局申報。. 14 條之 1,「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 ‧ 國. 學. 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 ‧. 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 y. Nat. 為準。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 er. io. sit.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 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投保單位申報被. al. n. v i n 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 Ch engchi U 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依前 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由上開條文可知,勞保局對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認定與投保資格一樣,均. 採「申報主義」制度,然而實務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卻不適用「申 報主義」,必須舉證其工作報酬或實際交易所得,始可調整投保薪資。從以下數 則勞委會相關函釋及勞保局內部行政規則即可發現,目前自營作業者投保薪資調 整之做法: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 92 年 8 月 25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5495 號函釋:「漁會 21.

(29) 甲類會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時,仍須檢附得反應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等資料, 由勞工保險局依法審核處理。」 2. 勞工保險局 96 年 11 月 26 日保承職第 09660489610 號函:「各漁會有關甲類 會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應檢附相關資料: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0 月 2 日勞保 2 字第 0960140405 號函略以,漁會被保險人應檢附相關單位出具之 實際從業證明(含漁船出入港紀錄) 、公開拍賣魚貨交易證明及具體之魚貨交 易明細等文件,依實際所得覈實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以獲得保險事故發 生時之給付確切保障。又考量現今養殖及遠洋漁業之實際作業情況,另增列. 政 治 大 屬漁民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時,請依權責覈實審查,又一年內調幅如逾百分之 立 養殖及遠洋漁業之所得證明採認文件,以維漁民權益。二、漁會申報調高所. 十五時,請依附表所列被保險人之漁作類別,檢附實際從業資料及相關所得. ‧ 國. 學. 或收入證明文件,併同投保薪資調整表及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 Nat. y. ‧. 計算表送勞保局憑核。」. er. io. sit. 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重要之一環,1958年勞工保險條例制定. al. n. v i n 後,正式賦予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法律依據。依據1958年的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 Ch engchi U. 害保險係合併於綜合性社會保險制度中,因此其適用範圍以勞工保險之適用範圍 為準;在財務方面,職業災害保險之財務收支並未與其他保險項目劃分,直到1979 年修法時,將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類,分別釐定其保險 費率 21,自此,職業災害保險有了獨立的財務及適用費率,惟考量行政便利性, 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諸多事項,目前仍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 22。 由於職業災害保險並未單獨立法,係附麗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所以職災保險. 21. 王惠玲,2001,台灣職業災害保險之現況與展望,政大勞動學報,第 10 期,頁 6。 蕭雅方,2006,我國職業災害保險法律規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8。 22 22.

(30) 之被保險人基本上與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範圍大致相同,除了以下幾種特殊狀況 外,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 災害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安全保障: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函釋 :「已 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 加職業災害保險。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 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 政 治 大. 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 立. 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本會 87 年 3 月 31 日台 87 勞保 3 字第. ‧ 國. 學. 012789 號函停止適用。」.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 3 月 3 日勞保 3 字第 0930010461 號函釋:「產. ‧. 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理、. Nat. sit. y. 監事者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n. al. er. io. 3. 年逾 60 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 i n U. v. 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Ch. engchi. 在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比例方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職業災 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3年調整1次,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為了加強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之改進與雇主對員 23 工之責任感 ,我國職業災害保險自85年1月1日起始實施實績費率制度,使保險. 人能依照各企業員工之實際危險程度及實際災害發生給付程度,訂定差別保險費 率,俾獲得公平合理之保險費負擔。依據「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 規定,對僱用員工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 23. 陳雲中,1996,我國現行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度之探討,保險專刊,第 45 期,頁 15。 23.

(31) 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 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其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 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所以受僱勞工 的職災保險費率係採「經驗費率」與「實績費率」之混合制;自營作業者的職災 保險費率係以其所屬職業工會所適用之行業別費率計算。 至於保費負擔比例,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一定雇主勞工的職災 保險費全額由雇主負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則由其自付60%,政府補助 40% 24,詳細保險費負擔比例可見表2-2。.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y. Nat. 參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規定:「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sit. 24. al. er. io.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n.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Ch. i n U. v.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 engchi. 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 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 補助。」 24.

(32) 表2-2 職業災害保險費負擔比例一覽表 單位:% 被保險人類別. 職業災害保險費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100%. 1.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公司、行號之員工 3.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工. 政 治 大 5.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立 4.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 60%. 40%. ‧. ‧ 國. 學. 6.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員工.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會甲類會 20%. y. sit. 80%. n. al. 自願參加職災保險人員.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20%. er. io. 外僱船員. Nat. 員. 80%. Ch. i n U. v. 100%. engchi. 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種類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自營作業 者一旦成為職災保險之被保險人,不論是在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上皆與受僱者無 異。然而在有關職業災害給付與其他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調整上,相關規定對於 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的做法卻有很大的不同。 勞動者遭受職業災害時,其救濟制度大致有三,一為職業災害保險,次為勞 動基準法上之職業災害補償,三為民法上損害賠償。目前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 害補償與民法上損害賠償三者,原則上為互補關係,因為職業災害補償有別於民 25.

(33) 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需以雇主具有「故意過失」為限,職業災害補償之概念是不 以雇主之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本質上係基於「無過失責任原則」,即雇主無 論有無過失,均應補償勞工因職災所造成之損害 25。再者,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係 令雇主負擔保險費,由國家代雇主履行職業災害補償,以確保勞工職業災害補償 請求之公正、迅速,並減輕雇主經濟負擔之制度,所以職災保險對勞工所為之給 付,實質上係由雇主支付之保險費,經由分散危險之方式填補勞工所受損害,自 應認雇主就勞工受領補償部分可主張抵充 26。此乃職災補償制度之目的非在於使 其損害獲得填補之餘,另獲補償之益處。所以目前此三種職業災害救濟制度彼此. 政 治 大 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同時雇主 立. 之調整,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項與第 60 條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 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國. 學. 惟上述勞基法中關於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之抵充規定,並不適用自營作業者,. ‧. 因勞基法係適用於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並獲致工資之勞工,惟自營作業者並不存. y. Nat. 在所謂的僱傭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基法有關規定。此外,我國現行法制下也沒有. er. io. sit. 保險人就其給付之範圍,取得代位求償權之規定,所以目前自營作業者發生職業 災害時,除了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外,另得對第三人就其所受損害為完全的求償,. al. n. v i n 亦即自營作業者得以「兼得」勞保之職災補償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相對地, Ch engchi U. 有一定雇主勞工所領取之職災保險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間卻是採互補關係, 如此兩者間將產生公平性之疑慮,關於此部分本文將於第三章第二節詳加探討。. 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目的,在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 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 25. 26. 鄭津津,2007,職場與法律,台北:新學林,頁 281、282。 蔡炯燉,1998,第三人違法或過失時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探討,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實務. 研討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辦,台北市,頁 7。 26.

(34) 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 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關於就業保險之保障對象,根據就業 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政 治 大 2.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立 1.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 ‧ 國. 學. 主或機構。. ‧. 觀諸上述條文可知,目前我國就業保險之保障對象係以年滿15歲以上、65. y. Nat. 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籍受僱勞工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er. io. sit. 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為主。 自營作業者則因其身分非屬受僱勞工,所以並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al. n. v i n 在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比例方面,依就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就業保險之保 Ch engchi U. 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而就業保險開辦時訂為1%,故目前就業保險的保險費是按 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計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 擔70%,其餘10%,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5 %,直轄市政府補助5%。 關於就業保險的給付項目,依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目前就業保險之給付 項目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自營作業者因為未納入就業保險法 27.

(35) 之適用範圍,所以一旦遭遇到非自願性失業,並無法如同受僱勞工向保險人請領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觀諸就業保險之精神 在於提供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失業期間的經濟安全保障,故失業給付可說是就業保 險當中最重要的給付類型,因此本研究以下有關就業保險之探討主要聚焦於就業 保險失業給付部分。. 第三節 他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相關規定 一、加拿大退休金計畫:投保資格與薪資的認定. 政 治 大 於,投保資格與投保薪資之認定方式,因此本研究擬採比較研究之方式,藉此瞭 立. 從上一節發現,目前我國受僱者與自營作業者參加勞工保險最大不同之處在. ‧ 國. 學. 解其他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經驗與作法。在比較國家的選取上,我國勞工保險在 制度設計上是採取所謂「綜合性保險」,也就是說,在同一保險制度內給予被保. ‧. 險人多樣性的保障,事實上,大多數先進國家的社會保險都將殘廢、老年、死亡. sit. y. Nat. 等風險聚於老年保險制度中,而對於生育、傷病事故所需要的醫療給付則以健康. al. er. io. 保險來因應,像我國一般集全數社會風險於一身的保險制度並不多見 27,所以本. v. n. 研究以美國社會安全署出版的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Ch. engchi. i n U. 報告書為主要依據,並參考其他文獻,選取在社會保險種類、保障範圍與我國勞 工保險較為相近的加拿大退休金計畫作為借鏡 28。 加拿大政府於 1966 年創辦了加拿大退休金計畫(the Canada Pension Plan Retirement Pension,以下簡稱CPP) , CPP與我國勞工保險決定給付的方式皆屬 所得比例給付制,即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的多寡及保險年資的長短調整給付金額,. 27. 同前註 4,頁 142。 由於本研究側重於自營作業者在社會保險制度中之投保資格與薪資認定方式,所以在比較國 家的選擇上係以「與所得有關」的社會保險作為要件;此外,在社會保險保障範圍方面,自從勞 工保險普通事故之醫療費用保險部分改由全民健康保險承辦,加上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修法通過後, 我國勞工保險已從過去重醫療輕退休的傾向,轉而以勞工老年生活保障為核心。所以本研究依據 上述兩項特質選取加拿大退休金計畫作為比較研究之對象。 28. 28.

(36) 在給付種類方面,CPP提供了三種給付:老年年金、傷殘津貼及遺屬撫卹金,其 中遺屬撫卹金包括一次支付的死亡撫卹金、按月向死亡被保險人配偶或同居伴侶 支付的遺屬撫卹金,及按月向死亡被保險人撫養子女支付子女撫養費。CPP係由 被保險人工作時期的平均薪資(排除被保險人所賺取最低薪資的 15%年數)設 算出可得年金數額,大約繳交 40 年保險費可獲得最完整的年金保障,可達 25% 的所得替代率 29,2010 年,年金最大額為 934.17 加幣。至於老年年金請領條件 為年滿 65 歲的被保險人,並設有減給及展延年金等規定,被保險人提前於 60~65 歲間請領老年年金時,每提前一年減給 6%;延後請領老年年金者,每延後一年. 政 治 大 在投保範圍方面,CPP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除了少數的農、林、漁、牧及 立. 增給 6%,最多不得延後超過 5 年 30。. 臨時性的受僱者外(工資所得不超過 250 元或雇用時期不超過 25 天) ,凡是年齡. ‧ 國. 學. 介乎 18 至 65 歲之間的受僱者或自營作業者,其收入超過法定免除額時(目前法. ‧. 定年收入低於 3,500 加幣者,免繳納保險費) 31,都要加入由聯邦政府主辦的年. y. Nat. 金保險計畫,因此,幾乎所有受僱者與自營作業者,包括聯邦和省政府之公務員. er. io. sit. 均包括於此計畫內,同時CPP也是加拿大涵蓋範圍最廣的所得安全制度。 在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比例方面,CPP的財政並非由一般所得稅收支應,所. al. n. v i n 有支出皆係由雇主、受僱者、自營作業者所提撥之保險費以及CPP基金投資收益 Ch engchi U. 所負擔。CPP為一確定給付制度,目前提撥率為被保險人年度收入之 9.9%,雇主 與勞工各分擔 4.95%,自營作業者必須提足 9.9% 32,而被保險人的年度收入係以 薪資所得為計算標準,自營作業者則以營業所得淨額為準,各種投資所得不列入 計算,作為CPP保險費計算基準的年度收入並設有上下限,最低為 3,500 加幣、. 29. OECD,2007,Pensions at a Glance-PUBLIC POLICIES ACROSS OECD COUNTRIES,OECD PUBLICATIONS,p108。 30 OECD,1995,private pension pensions in OECD countries -CANADA,OECD PUBLICATIONS,p9。 31 Service Canada,The Canada Pension Plan Retirement Pension, http://www.servicecanada.gc.ca/eng/isp/pub/factsheets/retire.shtml#b,最後瀏覽日期: 2010/8/19。 32 蘇惠文,2007,以公務人員與勞工觀點探討我國退休金制度之研究,國立東華大學企業管理 學系碩士論文,頁 38。 29.

(37) 最高限額則依年度平均工資調整,目前 2010 年的最高等級為 47,200 加幣 33。 至於CPP如何認定自營作業者的投保資格,以及其投保薪資係如何採認及調 整,查CPP法律條文中並未對「自營作業者(self-employed)」進行定義,而是 定義何謂「自營作業收入(self-employed earnings)」及自營作業收入之計算 方式,CPP第 2 條 34規定自營作業收入(self-employed earnings)係個人依據 同法第 14 條所計算出的總額;同法第 14 條 35規定自營作業年收入總額係由個人 當年度所有營業所得加總(除該營業項目承租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支出租金,超過 淨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外),扣除依所得稅法計算出的年度所有營業損失(但已. 政 治 大 目的提供之服務所獲報酬,以及印第安籍自營作業者亦需如同在印第安法規範下, 立 依同法第 7 條(1)(d)列入薪資所得計算的服務報酬則不列入),再加上因應營業. 依加拿大所得稅法計算年收入。. ‧ 國. 學. 從上述可知,CPP與加拿大稅務局(Canada Revenue Agency,以下簡稱CRA). ‧. 33. y. sit. er. io. 35. Nat. 同前註 29。 Canada Pension Plan C-8 Definitions 2.(1)In this Act, “self-employed earnings” of a person for a year means an amount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4; http://laws.justice.gc.ca/en/C-8/FullText.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0/10/2。 34. Canada Pension Plan C-8 Amount of self-employed earnings for a year 14. The amount of the. al. n. v i n C h other than a business (i) his income for the year from all businesses, e n g c h i U more than fifty per cent of the self-employed earnings of a person for a year is the aggregate of (a) an amount equal to. gross revenue of which consisted of rent from land or buildings, carried on by him,minus (ii) all losses sustained by him in the year in carrying on those businesses,. as such income and losses are computed under the Income Tax Act, except any such income or losses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service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7(1)(d) that has been included in pensionable employment by a regulation made under subsection 7(1) or by a regulation made under a provincial pension plan, (b) his income for the year from employmen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7(2)(e) that has been excepted from pensionable employment by a regulation made under subsection 7(2) or by a regulation made under a provincial pension plan, as that income is computed under the Income Tax Act, and (c) in the case of an Indian, as defined in the Indian Act, to the extent provided by regulations and subject to any conditions prescribed by those regulations, his income for the year from self-employment on a reserve, as defined in the Indian Act, that is not otherwise included in computing income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Income Tax Act.。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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