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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立法基礎與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立法基礎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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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立法基礎 與發展

吳武典(2009)指出,教育政策之形成,乃依據法律、學理、共識及歷 史文化傳統或慣例,其中又以法律為主要依據。我國與學前特殊教育相關 的重要法案有《特殊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其中,我國特殊教育的主要法 律依據為特殊教育法(1984公布,1997、2001、2004、2009、2013修正)。

為辦理特殊教育的主要法源。以下分別就學前特殊教育發展沿革、相關法 令及服務內容三大面向進行探討:

壹、學前特殊教育立法基礎

特殊教育的蓬勃發展,已成為國家民主、科技成熟、經濟進步與人文 關懷的重要指標,是落實適性教育與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重要憑藉。回顧 我國特殊教育之發展已有一百二十餘年,在整體發展過程中,可概分為 1967 年以之前之啟蒙植基期、1968-1983 年實驗推廣期、1984-1996 年法 制建置期、及 1997 年迄今的蓬勃發展期 (教育部,2011a),並說明如下:

一、啟蒙植基期(1967 年以前)

我國的特殊教育始於 1889 年,由英籍牧師甘為霖(William Cambel) 在臺南設立訓盲院(為今日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之前身),教導盲 人聖經、點字、手藝等,開啟了我國特殊教育之濫觴。1917 年日本軍醫木 村謹吾於臺北設立臺北盲、聾啞學校(為今日臺北啟明學校與臺北啟聰學 校之前身)。1956 年由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創立之盲童育幼院(為今日 惠明學校之前身),開啟私人興辦特殊教育之新頁。1967 年政府為配合九 年國民義務教育的貫施,及積極推展民主社會公義的政策,於彰化縣和美 鎮設立仁愛實驗學校(為今日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啟聰、啟明學校之設 立,為我國特殊教育啟蒙,也奠立我國特殊教育發展之基石(教育部,

2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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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驗推廣期(1968 年~1983 年)

1968 年頒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其中第十條:「對於體能殘缺

、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繼而 1970 年教育部訂定「特殊教育推行辦法」,1974 年訂定「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 輔導標準」,1975 年訂定「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並於隔年完成「第一 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

此時期係以實驗方式在國民中小學校推動各類身心障礙教育,將身心 障礙教育的辦理場所擴及至普通學校。

三、法制建置期(1984 年~1996 年)

1984 年由總統府公布「特殊教育法」施行後,我國特殊教育的實施運 作,有了具體的章法可循。1987 年相繼訂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其 相關子法,使特殊教育的推行在法規和制度上更趨於完善。

1990 至 1992 年間實施「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教育部依第二次 全國特殊兒童普查結果,提出若干行政措施,包括:(1)「發展與改善特 殊教育五年計畫」(1993 年 7 月-1998 年 6 月;(2)研修特殊教育法及相關 子法(1997 年 5 月頒布);(3)成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工作 推動小組」;(4)推展身心障礙學生第十年技藝教育;(5)籌辦全國身心障 礙教育會議 (1995 年 5 月辦理);(6)完成我國第一份特殊教育白皮書:「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1995 年 12 月)。

1996 年教育部正式公布「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揭櫫了五大改革重 點:(1)教育鬆綁;(2)帶好每位學生;(3)暢通升學管道;(4)提升教育品 質;(5)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並以 5 年期程,自 1998 年 7 月至 2003 年,

編列經費 1,570 餘億元,實施 12 項工作計畫,包含:健全國民教育、普 及幼稚教育、健全師資培育與教師進修制度、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與精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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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追求高等教育卓越發展、推動終身教育及資訊網路教育、推展家庭教 育、加強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強化原住民學生教育、暢通升學管道、建立 學生輔導新體制、充實教育經費與加強教育研究 (教育部,2011b)。其中 在「帶好每位學生」對身心障礙教育提出:儘速建立全面 3 至 5 歲身心障 礙學生之早期療育系統、將身心障礙兒童之免費教育在五年內往下延伸至 3 歲、落實輕度障礙兒童回歸主流教育等 11 項建議。

四、蓬勃發展期(1997 年~迄今)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的五大改革重點,對學前特殊教育的發展有重 大意義(吳武典,1998)。為擴大學前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量,2003 年訂定學 前第一期五年計畫-「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2004 年 至 2009 年),對結合社政、醫療等相關單位,積極滿足 3 歲至未滿 6 歲身 心障礙學生接受學前特殊教育之需求,擴大學前特教服務量,我國特殊教 育發展時期的歷程,自 2009 年起,特殊教育的發展正式朝向精緻服務前 進。

為承續及檢討前一階段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及特殊教育發展計畫,開 拓更前瞻之方向,2008 年教育部委託研究編印「特殊教育發展報告書」,

接續訂頒「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畫」後,開始著手研修特殊教育法。2009 年 5 月訂頒學前教育階段的第二期五年計畫-「98-102 年提升學前特殊教 育服務品質方案」,以普及學前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量,精緻特殊教育服務 品質為目標;同年 11 月發布修正特殊教育法,明確規範為推展身心障礙 學生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3 歲開始。顯示我國不僅對身 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的重視與支持,更積極致力營造優質精緻之教育環境,

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個別之特殊需求,提供多元適性之支持措施,以全面推 展適性服務、邁向精緻化之特殊教育(教育部,2008)。

貳、學前特殊教育之法制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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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是教育的一環,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也與社會福利政策有著密 不可分的關聯。學前特殊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需有基本的理念,身心障 礙學生特殊教育的理念是:從生命教育出發,在適性教育安置,無障礙環 境學習,於轉銜輔導發展,在這連續系統的教育設計機制中,推動各項學 前特殊教育政策 (林怡慧、林桂霞,2009)。

我國於 1984 年頒布特殊教育法,針對學前特殊教育的規定,包括實 施場所(第 14 條)、服務對象(第 10 條資賦優異、第 15 條身心障礙)、教 學研究(第 9 條)及辦理單位(第 5 條)等規範予以立法保障(立法院,

1984)。根據「發展遲緩」一詞的概念及內涵之界定,我國係於 1993 年立 法院二讀審議「兒童福利法」修正條文時,於修正條文第 13 條增列「對 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首次將 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文字納入。主要是考量智能障 礙或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必須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以提供早期的醫療服務 (立法院,1993)。對於 1993 年施行之「兒童福利法」中所明定「對發展 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其主管機 關內政部於 1996 年邀集社政、衛生、教育、醫療及實務界組成「早期療 育推動小組」,並結合社政、衛生、教育、醫療等相關單位資源,具體確 實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促進早期療育各項服務功能之 發揮,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之服務(沈美君,2008)。有鑑 於此,教育部 1997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首次將發展遲緩列入 12 項 障礙類別之一。同時,也考量早期療育的實施,需由醫療單位、社政單位 及教育單位共同努力及提供服務,因此,將當時原於立法院一讀通過之條 文「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積極辦理學前 兒童特殊教育」,經修法評估小組參照兒童福利法第 13 條及兒童福利法 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2 條之規定,最後,三讀所通過的特殊教育法修正 條文為「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 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 工作。」,並將 12 類身心障礙學生之一的「發展性障礙」一詞修正為發 展遲緩(立法院,1997b)。

Kirk、Gallagher &

Anastasiow

2000 透過提供治療或輔具幫助兒童行動,而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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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推展身心障礙學生之早期療育,由社政單位(內政部兒童局)規 劃、推動並整合衛生、教育等相關資源共同實施,其實施與落實須以法律 加以規範,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益,並謀求學生最大發展之機會。

有關學前特殊教育實施規範,在《特殊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細則 與相關法規已有明定。今就涉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前特殊教育及早期療育 等法規加以說明。

一、特殊教育法

教育部於 1960 年曾公布「特殊教育推行辦法」,於 1977 年修正後,

與學前直接相關之條文,包括:特殊學校得分設幼稚部、國民小學部、國 民中學部、高級職業部及專科部,其修業年限比照同級學校之規定,必要 時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第 6 條)、幼稚部特殊學生入 學年齡為 3 足歲至 6 足歲 (第 9 條)。1984 年所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提到學 前之特殊教育在家庭、幼稚園、特殊幼稚園(班)或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實 施 (第 4 條)、學前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辦理為原則 (第 5 條)。

直到 1997 年,為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早期療育之政策,修正《特 殊教育法》中,於第 17 條規定「為普及身心障礙兒童及青少年之學前教 育、早期療育及職業教育,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師 資培訓及在職訓練。」,以及第 25 條明定「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 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 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對於就讀學前教育機構者,得發 給教育補助費。」,強調特殊教育師資培訓及在職訓練以及早期接受醫療、

教育之重要性。2009 年修正公布施行之《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已明確 規範「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 始。」以落實學前特殊教育之推展及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機會,以下就 針對教育部推動早期療育政策,有關學前特殊教育之師資進修、鑑定安 置、支持系統等三大面向予以概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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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師資培訓: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

(一) 師資培訓: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