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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五節 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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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分析對象

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98學年度至100學年度地方政府執行「提升 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績效評核表內容,作為資料分析。分北區、

中區、南區、東區及離島五個地區。北區包括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中區包括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南區包括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東區包括臺東縣、花蓮縣;離島地區包括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等22縣 市。

二、訪談調查對象

本研究的訪談對象為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執行秘書及特殊教育 通報網負責人、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特殊教育科主管、學者專家及特殊教 育學校、幼兒園之教師等四類。為考慮受訪者的方便性及掌握訪談內容,

本研究在訪談前會先以口頭或電話徵詢受訪者的同意,除約定訪談日期 外,並告知研究者會以電子郵件(e-mail)方式將訪談大綱寄給受訪者參 考。

第五節 資料分析

本研究分為「文件分析」與「訪談」資料分析兩部分,茲說明如下:

一、文件分析資料

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資料庫為主,分析地方政府98學年度、99學 年度及100學年度辦理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之執行成效與教育 部對地方政府行政事務統合視導工作有關學前特殊教育項目 等相關文 件,採取分析、描述、解釋、比較之模式,找出政策執行成效、政策執行 困境與改善對策,力求資料的完整性、客觀性與周延性。茲簡要說明提升 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績效目標評核表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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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供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服務比率:接受各縣市鑑輔會鑑定 安置輔導及提供特教服務之學前身障幼兒數【B】除以內政部統計處 該縣市3歲至5歲單齡總人口數 × 2%(發展遲緩出現率)【A】× 100。

(二) 提供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適性安置特教場所:統計已安置學前特教幼 兒之場所,包括公私立幼稚園、托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其他場所;

另針對安置特殊教育班級型態加以統計分析。

(三) 辦理跨階段轉銜人數(升小學一年級)比率:實際辦理轉銜身障幼兒 數除以應辦理轉銜身障幼兒數×100。

(四) 強化學前鑑定安置功能:每學年鑑定學生量與實際確認安置情形。

(五) 精進教師學前特教專業知能:包括辦理學前特教專業研習場次、公 私立幼托園所完成IEP達成率。

(六) 提升進用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比率:進用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師百分 比。

(七) 辦理教學觀摩及特教宣導等活動:辦理教學觀摩與演示活動及特教 各項宣導活動場次。

(八) 獎補助園所及家長相關措施:獎勵私立招收單位及補助身心障礙學 生教育經費。

(九) 改善幼教場所無障礙環境:改善幼教場所(項)。

(十) 提供學前巡迴輔導服務: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巡迴輔導情形。

二、訪談資料分析

以教育部與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特教教師及學前 特教相關人員等資料中各題項的意見陳述,各面向的綜合評論,最後的整 體評論為主要的分析資料。

(一)資料整理:將每一位接受訪談的人員按順序編號,並徵求受訪者同 意錄音紀錄訪談的內容,研究者再將訪談錄音內容謄寫成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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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將逐字稿交予受訪者核對修正。

(二)訪談基本資料:參與本研究訪談者共計7位,其工作場域分別為公部 門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特殊教 育學校教師、一般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研究參與者之基本資料詳 見表3-1。為了保障受訪者身分的隱密性,研究者在訪談資料引用 上,皆以身分代碼的方式處理。

表3-1 訪談研究參與者之基本資料

逐字稿代碼 性別 身份別 特殊教育領 域工作年資

工作區域

SW01 男 教授 31 東區 SW02 男 教授 18 北區 SW03 女 專門委員 13 北區 SW04 女 科長 8 東區 SW05 女 教師 16 北區 SW06 女 教師 17 北區 SW07 女 教師 5 北區

(三)資料分析:依受訪者的編碼資料,將相似的概念整理成一類, 歸納 出幾個概念性的主題,以回答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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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係針對受訪者在執行「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訪 談過程中,所進行的資料分析與討論。全章共分三節,第一節我國身心障 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效,第二節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 育政策執行困境,第三節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對策。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 效分析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效,其探討內容以教育部 函頒「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及訪談資料,探討的內容包括:

法令與政策、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師資人力與專業團隊、支援服務與網 絡關係,茲分析如下:

壹、 法令與政策

政策要落實,需仰賴法令規範。我國辦理學前特殊教育主要之法令 為特殊教育法,另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教育部的政策規劃,93年「加強推動學前特殊 教育實施方案」及98年「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鑑此,有關 學前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政策與法令,本研究依據滿意、不滿意、無意見 的分享現況及認知差異四個面向加以歸納整理。

一、 對法令與政策執行情形具有成效

對於「法令與政策制訂」之規劃及執行具有成效的部分,包括:1.肯 定推動五年計畫,指引地方政府發展學前特殊教育方針。2.肯定法令與政 策規劃,使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達 2%目標,但仍有部分縣市未達目 標,政府需持續關注。3.補助招收單位及身心障礙學生經費,提供多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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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場所,茲說明如下:

(一)肯定教育部推動五年計畫,指引地方政府發展學前特殊教育方針

《特殊教育法》從1984年雖有明定學前特殊教育的實施場所,至1998 年經歷十三年,學前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僅有988人(教育部,2013),未見 人數明顯增加。直到1997年,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應向下延伸至3 歲,並於6年內逐步完成的規定,教育部為達成此目標,於2003年開始規 劃「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實施期程從2004至2008 年,為期五年。此後,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從6,473人,成長至10,740 人。

透過這個「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可以落實對縣市的監督,確 實達到有效地監督縣市對政策的執行成效。(SW05、SW04)

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 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按實際現況及需求,

分配相關資源,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學前特殊教育班之設置,由各 級主管機關核定,每班可置2名教師。

例如各縣市的設班情形,需估學生人數與需求,評估設置多少巡迴輔導 班,同時,也應依特殊教育法的規定,編制多少教師員額,讓各縣市都能 依循法令、政策執行。(SW05)

從92學年度「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的擴大服 務量,到98學年度「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的提升服務品質,

教育部委託新北市秀山國小建置特殊教育通報網,依特殊教育需求,開 發各項系統,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特教評鑑、統合視導等工作,督導 各縣市逐一落實法令政策。

因此,受訪者一致肯定教育部法令與政策規劃,自86年起特殊教育 法逐年向下延伸至3歲,訂定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

我們自己在教育單位,對於法令與政策的制訂都相當嚴謹,因為特殊教 育法對學前教育階段都有周全的規範,如果能完全落實特殊教育法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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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對身心障礙幼兒的孩子來說,幫助就非常大,我們非常滿意。(SW03、

SW01、SW02、SW04、SW05、SW06)

教育部每年審查各縣市推動成果,在政策的落實與品質的把關是有效 益的。

教育部每年審查各縣市推動成果,在政策的落實與品質的把關是有效益 的。因為縣市曾向我反應為了執行這個方案,會邀請學者專家指導或協助 學前特教工作,對於填報執行成效時,才有資料可以說明,表示縣市很在 乎、重視教育部每年的審查意見。(SW02)

教育部推動學前特殊教育五年計畫,訂定明確指標基本對解決學前身 障生問題有數項積極效應。

對於教育部推動學前特教五年方案,訂定明確指標基本對解決學前身障生 問題有數項積極效應,包括有讓各縣市政府有明確指標可以依循、改善不 足之處及完備相關學前特殊教育之軟硬體設施等,對於解決學前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就學、安置及後續教學均有相當之助益。(SW05、SW04)

學前特殊教育的實施,自 1984 年,訂定《特殊教育法》將特殊教育 的實施分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完成後三階段,而學前 教育階段,係指在家庭、幼稚園、特殊幼稚園(班)或特殊教育學校幼稚 部實施。到 1997 年 5 月 14 日修訂《特殊教育法》,及 1998 年修訂《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確立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 3 歲,且應 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繼而於 2004 年函頒「加強推動學前特殊 教育實施方案」及 2009「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歷經數十年 相關法令與政策的制定,讓地方政府解決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及 後續教學等問題,對於地方政府推動學前特殊教育工作有相當之助益。

(二)肯定法令與政策規劃,使接受學前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達 2%目 標,雖有少部分縣市未達目標,需政府持續關注

受訪者也肯定政府學前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 3 歲,擴大提供身心障 礙幼兒就學率,讓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已達 2%以上:

達2%以上,確實有一定的成效,但也有少數縣市未達成。(SW021)

達2%以上,確實有一定的成效,但也有少數縣市未達成。(SW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