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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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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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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學校行政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 指 導 教 授:秦夢群博士 施淑慎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之研究. ‧. Investig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Early. sit. y. Nat. io. n. al. er.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in Taiwan.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林桂霞 撰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3) 謝辭 能夠順利完成這篇論文,首 先 要 感 謝 的 是 我 最 敬 愛 的 兩 位 指 導 教 授:秦夢群教授及施淑慎教授。尤其是秦教授,謝謝您給我機會,讓我在 關鍵時刻沒有放棄自己,謝謝您讓我照著自己的節奏進行,您總是耐 心 的 提 點 我 論 文 的 方 向 ,專業地提醒研究架構,以及體 諒 我 視 力 的 不 便 , 使我勇敢跨越障礙,繼續完成自己心中的論文研究領域。這份恩情,學生 萬分感激。 感謝熱心、親切的兩位口試委員陳嘉成教授和賴文堅教授,在百忙之 中審查我的論文,提供精闢的見解與匡正,讓我發現自己的盲點,也讓我 見識到專業且崇高的研究精神,兩位教授在學術研究與工作上的風範,都 將是我未來努力學習的榜樣與表率。. 政 治 大 感謝敬愛的湯志民系主任、吳政達教授、張奕華教授、胡悅倫教授、 立. ‧ 國. 解析,令學生獲益匪淺,感恩不盡。. 學. 王鍾和教授與林邦傑教授,對於教育行政的理論與實務運作上,提供精闢. ‧. a. er. io. sit. y. Nat. 感謝羅清水署長不斷地關心我、鼓勵我在職進修,謝謝特教小組林坤 燦執行秘書,還有蔡昆瀛教授、王菊生老師、楊麗珍專門委員、鮑繼蘭主 任、黃玉絮科長、蔡瓊慧老師、清風、王總、蕙瑛、嘉宏、欣霈、家鴻, 謝謝您們的協助,使論文得以更臻完備,在此獻上最深的敬意。. n. 同時,非常感謝秀真姐、莊姐時常來電關心我,為我加油、打氣,也 iv l C n h e n g c h i U,並能按照規劃進度進行, 積極協助我各項資料的申請,讓我專心撰寫論文 感激之情,非言語所能訴盡。 感謝我最親愛的同學們,特別是張伯瑲校長、馬曉蓁校長、李連成主 任、江秋富主任,謝謝您們屢次在 極 度 繁 忙 之 際,撥 冗 幫 我 準 備 資 料 , 口 考 當 天 特 地 前 來 為 我 打 氣、加 油。感 謝 您 們 陪 我 渡 過 這 段 歷 程 , 對您們的鼎力相助,無私分享,感激之情溢於言表,謝謝您們。還有靜瑀、 佩姿、文斐、匡、美慧,謝謝您們曾在我心情低落時,給予我最需要的安 慰;在我遇到困境時,給予我最需要的鼓勵。感謝學行碩第 11 屆的同窗 摯友,在政大能與您們相遇和一同學習與成長,讓我非常珍惜,總是默默 感嘆這三年一起學習的時光是多麼短暫! 最後,我要感謝一直默默支持我的家人,爸爸、媽媽、公公、婆婆, 謝謝您們對我的工作、家庭與學業上的體諒;謝謝姐夫志強、姐姐毓玲、.

(4) 弟弟慶峰、弟妹速珍,每當我為論文憂慮時,您們總會帶給我許多的歡樂 時光;感謝外子睿宜給予我百分百的支持與包容,這四年為我分擔許多家 務事。謝謝家人給予我滿滿的愛與支持,讓我終究沒有放棄自己追尋知識 成長的機會。論文完成的背後,因為您們包容我緩慢的寫作速度,由衷的 感謝您們,也期許自己將這份力量轉化為更強的能量。在未來,對教育能 貢獻一己之所長。 謹以此文,獻上無限感激,並把這份喜悅與我的家人以及所有關心我 的朋友們一起分享。 桂霞 謹誌于 2013 年.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中文摘要 本論文以「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為題,旨在探究我 國學前特殊教育法令政策、現狀瞭解以及資源分配情形。根據教育部特殊 教育通報網統計數據,分析學前特殊教育資源分配,將我國身心障礙學生 學前特殊教育分成法令與政策、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師資人力與專業團 隊、支援服務與網路關係等四項。本研究採文獻分析與訪談法,結論如下: 一、中央政策能指引地方政府發展學前特殊教育的方針。 二、中央應建立一套鑑定安置的標準流程與運作機制。 三、因應托幼整合,需重新調整或研發系統性的學前特殊教育課程與. 政 治 大 四、私立幼兒園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達成率高於公立幼兒園 立 教材。. ‧ 國. 學. (81%:73%)。. 五、學前巡迴輔導生師比例高,且各縣市的運作模式不同。. ‧. 六、具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人數少,各縣市大多聘用未具特教資格教師。 七、角色不同對特教行政 E 化功能與用途,易產生誤解。. Nat. er. io. sit. y. 八、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影響偏遠地區資源重疊或服務間斷。. n. 關鍵字: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學前幼兒、特殊需求學生 a. iv l C n hengchi U.

(6) abstract. The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in Taiwan.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Special Education Transmit Net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was analyzed and categorized into four aspects: regulations and policy, administration and curriculum, human resources and support systems. The results were as fallow: 1. The local government policies were developed according to Ministry of Education. 2. The practice of diagnosis and placement differed from every local government. 3. Responded to the integration of kindergartens and nursery schools, change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were needed. 4. The IEP average achievement rate in private kindergartens was 81% which was higher than public kindergartens (73%). 5. Student-teacher ratio in preschool itinerant resource programs was relatively high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inerant resource programs in local governments was different. 6. The number of certified preschool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 was few. 7. Different roles of teachers had misunderstanding on special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usage. 8. The unequ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led to repetition and al v i discontinuance of service n C.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hengchi U. Keywords: preschool special education, Children, special needs students. policy,. Preschool.

(7) 目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6 第三節 名詞釋義........................................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第二章 文獻探討..........................................9 第一節 美國、英國、日本國家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發展. 政 治 大. 與相關政策......................................9. 立. 第二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立法基礎與發展....28. ‧ 國. 學. 第三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現況及各國比較.....42. ‧.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61 第一節 研究架構.......................................61. y. Nat. er. io. sit. 第二節 研究方法.......................................63 第三節 研究工具.......................................64. al. n. v i n Ch 研究對象.......................................64 engchi U. 第四節. 第五節 資料分析.......................................65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69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效.......69 第二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困境.......99 第三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對策......11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29 第一節 結論..........................................129 第二節 建議..........................................136.

(8) 參考文獻...............................................140 中文部分..............................................140 英文部分..............................................144 附錄一 98-102年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147 附錄二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訪談大綱........15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表次 表2-1 美國重要的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法案或措施..............13 表2-2 英國學前特殊教育重要措施一覽表....................21 表2-3 日本學前特殊教育重要措施一覽表....................25 表2-4 日本學前教育機構之比較............................27 表2-5 彙整國內外研究身心障礙學生或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之定. 政 治 大. 義................................................32. 立. 表2-6 身心障礙者之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法規..................41. ‧ 國. 學. 表2-7 88-100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統計表..........47. ‧. 表2-8 88-100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各障礙類別學生人數統計表..48. Nat. io. sit. y. 表2-9 95-97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場所統計...49. al. v i n Ch 訪談研究參與者之基本資料..........................67 engchi U n. 表3-1. er. 表2-10 美英日與我國學前特殊教育比較.....................59. 表4-1-1 98-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受教比率....72 表4-1-2 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名平均經費...............74 表4-1-3 100學年度各教育階段一般學校及特教學校經費數.....74 表4-1-4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行政事務統合視導項目............78 表4-1-5 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畢業人數及升小一轉銜統計....80 表4-1-6 北區身心障礙學生確認鑑定安置情形表..............82.

(10) 表4-1-7 中區身心障礙學生確認鑑定安置情形表..............83 表4-1-8 南區身心障礙學生確認鑑定安置情形表..............83 表4-1-9 東區及離島身心障礙學生確認鑑定安置情形表........84 表4-1-10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統計表.........87 表4-1-11 100學年度學前階段鑑定安置評估學生數 ...........89 表4-2-1 98-100學年度北中南東及離島公私立IEP達成率......103. 政 治 大. 表4-2-2 99-101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無障礙法定設施現況統計表.104. 立. 表4-2-3 98至100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生師比分析表..........108. ‧ 國. 學. 表4-3-1 98-100學年度公私立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比例表.......115. ‧. 表4-3-2 98-100學年度公私立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比例表.......116. Nat. n. al. er. io. sit. y. 表4-3-3 學前教育階段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比例.............124. Ch. engchi. i n U. v.

(11) 圖次 圖 2-1 87-100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數..........46 圖 3-1 研究架構圖.......................................62 圖 4-1-1 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接受學前特教百分比 ...........69 圖 4-1-2 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提供特教安置場所數 ...........71 圖 4-1-3 學前教育階段鑑定安置情形統計表..................8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2)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我國當前所推動學前特殊教育的政策形成過程與 執行成效。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與 待答問題;第三節名詞解釋;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997 年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規定服務對象的年齡除與義務教. 治 政 大 年起,因應幼兒教育及 幼稚園不得拒絕 3 歲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入學。2011 立 照顧法施行,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前之身心障礙學生,可進入幼兒. 育相同外,學前教育階段逐年向下延伸至 3 歲,至 2003 年開始各公私立. ‧ 國. 學. 園就讀,並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機關提供教育補助經費及相關服務措施, 但仍非屬義務教育,無法強迫及免費入學。醫學界與特殊教育學界的相關. ‧. 研究,已證實及早診斷與施予教育對身心障礙學生確實具有成效(黃世. sit. y. Nat. 鈺,1997;傅秀媚,2000;王天苗,2002;何華國,2007)。醫學與科技 的進步,新生兒接受篩檢後可及早發現是否具有智力、視力、聽力、肢體. io. er. 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早期介入治療與教育。若 3 歲之後才提供相關早期療. n. a. v. l C 育方案,較易錯失關鍵時期,對身心障礙學生的後續發展較不利 (教育 ni 部,2008)。. hengchi U. 美國2001年通過「不放棄每一個孩子法案」(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簡稱NCLB),主要是為了全面要求教師應予合格化。我國2003 年8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師資培育法》則將特教教師修正為「特殊教育 學校(班)教師」 ,同年10月1日修訂發布「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 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除應修習學分數維持不變外,將特殊教育學校(班) 教師僅分為「身心障礙組」及「資賦優異組」;配合《特殊教育法》規定 身心障礙12大類及資賦優異6大類,逐漸朝向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專業 成長。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 1.

(13) 師進用情形,學前教育階段從1991年至2011年為70.39%成長至95.14%、國 小 教 育 階 段 從 64.03% 成 長 至 97.90% 、 國 中 教 育 階 段 從 44.90% 成 長 至 87.57%、高中職教育階段從12.01%成長至90.10%。然而,學前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類進用合格教師比例雖已達95.14%,惟學前教育非屬義務性、強迫 性、免費性,進用合格教師多數仍以公立為主。以教育部2011年統計公私 立幼稚園、托兒所比例,分別為公立占27.30%,私立占72.70% (教育部, 2012a)。由此可見,強化學前特殊教育師資與教育人員在職訓練,是幼托 整合後學前特殊教育重要課題之一。. 王天苗、黃俊榮 (2011) 研究指出,教育部96學年度25縣市調查結果. 政 治 大. 顯示,各教育階段一般公立學校或幼稚園設有身心障礙類特教班級的普及. 立. 率分別為公幼9.6%、國小46.5%、國中76.5%、高中23.5%、高職66.3%;國. ‧ 國. 學. 民教育階段以公立學校負起教育身心障礙學生之主要責任,公立幼兒園設 特殊教育班級的普遍率偏低,僅約一成。以安置場所而言,領有身心障礙. ‧. 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之兒童僅約四成就讀公立特殊教育學校或幼稚園,五 成就讀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其餘一成就讀社會福利機構或早療機構。在. y. Nat. sit. 美國,學前特殊教育是免費的,由州與聯邦政府提供經費,政府相信藉由. er. io. 早期介入,可以減緩障礙、幫助發展、以及減低日後需依賴他人協助的程. n. a 度(傅秀媚,2006)。反觀國內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係 v. i l C n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 hengchi U. 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推動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之工 作,諸如:補助新設學前身心障礙特教班、巡迴輔導班、資源班經費;獎 勵招收身心障礙兒童;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鼓勵提供幼教教師 在職進修特教專業知能機會: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立案私立幼稚園進用專 任合格學前特教教師,每位教師,補助該園新臺幣10,000元;以及補助辦 理學前特教方案等以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專業提升特教教學 品質。政府每年需花大量經費補助各縣市政府推動學前身心障礙教育工 作,包括獎勵私立之招收單位與核發教育補助費給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幼稚 園的身心障礙學生等項目,以提高就學普及率,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2.

(14) 根據《特殊教育法》規範之身心障礙學生,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等總共有12 類。依內政部2012 年統計,2歲以上至6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計6,015人 (內 政部統計處,2012a)、經聯合評估發展中心鑑定為發展遲緩兒計2,943人, 總計8,958人 (內政部統計處,2012b);教育部2012年統計,國民中學階 段之 學生 數總 計873,220人 ,接 受 特殊 教育 服務 之身 心障 礙學 生數計 26,293 人 , 占 全 體 學 生 數 比 例 3.01% ;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之 學 生 數 總 計 1,457,004人,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數計42,670人,占全體 學生數比例2.92%;在學前教育階段,全體幼兒數總計454,734人,接受學. 政 治 大. 前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數計有12,486人,占全體幼兒數比率2.75. 立. %(教育部,2012b)。可見,身心障礙學生接受學前特殊教育已逐漸普. ‧ 國. 學. 及化。就現況而言,國民小學設置特殊教育班計有1,358校2,553班,學前 階段設置特殊教育班僅177校262班,計有7,316位之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 ‧. 私立幼兒園(占59%)。近年來,政府為提高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提供身 心障礙學生相關教育補助經費,鼓勵私立幼稚園招收身心障礙學生。因. y. Nat. sit. 此,在政策引導下,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量,已與國民義務教育相近。. er. io. 然而,政府每年編列大筆預算補助學前教育經費與獎勵招收單位,是否能. n. a 藉以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有效運用經費使充實學前特教資源,鼓勵各縣市 v. i l C n 政府廣設幼兒園及特殊教育班,讓公立幼兒園提供足夠名額招收身心障礙 hengchi U. 學生,以保障特殊學生受教的品質 (王天苗、黃俊榮,2011)。段慧瑩(2009). 指出,各國為因應社會轉型發展、國家整體財力與參酌國際趨勢幼兒教育 發展,學前教育的政策與成效如下:一、降低家庭養育幼兒之經濟重擔; 二、保障幼兒同等受教權益;三、協助多元家庭需求,提供課後留園、親 職教育、早期介入教育等方案,以保障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性 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接受均等、優質教育的機會,將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 戶幼兒、中低收入家庭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等5種 身分之幼兒列為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之對象,以確保弱勢幼兒之就學機 會。. 3.

(15) 特殊教育的發展是我國重要教育政策之一,自1997 年《特殊教育法》 修正公佈實施後,將身心障礙學生的入學年齡規定向下延伸至3歲。自此 以後,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補助引領到實質政策執行的階段。繼1997年以 來,《特殊教育法》歷經12年最大幅度修正,其修正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 至51條。其中,第23條明確規範,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 殊教育之實施,應自3歲開始(教育部,2009)。因此,在學前教育階段之 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數量急遽增加。依據統計資料顯示,在 2000年有3,689位身心障礙學生接受學前特殊教育的服務,到2012年安置 人數已遽增為12,486人。隨著學前教育安置人數的增加,各縣市增設學前 特殊教育班及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等也逐年增加。林坤燦、羅清水等人. 政 治 大. (2009)認為,由《特殊教育法》修正而形成之我國特殊教育重要政策,. 立. 需再透過中央到地方政府特殊教育實務的有效推展與落實,自然對於我國. ‧ 國. 學. 特殊教育現狀產生服務數量與施教品質的影響與變化。亦即修法形成重要 政策,透過經費補助方式與實務推展成效等循環過程,管控服務數量與品. Nat. y. ‧. 質變化,進而達到落實特教學生受教權益。. sit. 吳武典(2009)認為,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除以各項法規為依據外,. er. io. 政策之執行仰賴經費挹注。因此,特殊教育經費之編列情形,將成為直接. n. a 影響特殊教育政策落實與執行成效之重要因素(吳武典,2009)。《特殊教 v. i l C n 育法》明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 hengchi U. 度教育主管預算 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5%,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 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使 得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補助所需的經費有了法源保障。2011 年度教育部主管 預算為新臺幣 1 ,782 億 8,766 萬 6 仟元,其中特殊教育經費總額為 82 億 1,011 萬 7 仟元,占總預算 4.61%,達法定 4.5%之標準。特殊教育預算中, 身心障礙教育為 80 億 8,873 萬 l 仟元,占 98.51%,資賦優異教育為 l 億 2,204 萬 6 仟元,占 1.49%。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經費占當年教育主管預算 之比例逐年升高,至 2011 年度已達 3,631 億 7000 萬 9 仟元,占 6.07%。 從 1999-2011 年度所編列的特殊教育經費預算中,可知特殊教育經費逐年 4.

(16) 提高,由 1999 年度的 55 億 7,987 萬 6 仟元,提高到 2011 年度的 82 億 1,011 萬 7 仟元,大幅成長 47%。特殊教育經費占教育部年度預算的比率逐年提 高,自 2010 年度起,已超過《特殊教育法》所列 4.5%的下限。中央每年 約 80 億元的身心障礙教育經費挹注,持續了將近十二年,對於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前特殊教育成效如何?探討如何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學前教育品 質,一直是關心學前身心障礙教育者關心的話題,亦是此研究動機之一。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研究指出,全球僅有53%的國家針 對3 歲以下幼兒實施教保服務方案(UNESCO, 2009)。我國於2012年正式 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也應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因. 政 治 大. 應幼托整合的實施。研究者希望從文獻中得到解答,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 立. 訊網上,以「學前特殊教育政策」為關鍵詞查詢,並未出現任何論文;改. ‧ 國. 學. 為摘要查詢,亦未出現任何論文。研究者認為「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 是一項政策,就改以「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為關鍵詞查詢,並未出現. ‧. 任何論文;以「學前特殊教育」為關鍵詞查詢,出現19篇論文,內容以探 討教師壓力、師資培育,課程教學、專業團隊,共8篇論文(黃瓊惠,2011;. y. Nat. sit. 陳紅豫,2009;陳雅鈴,2009;謝文文,2008;張秀卿,2006;黃寶美,. er. io. 2006;薛婷方,2003;許柑甜,2003);探討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如巡迴. n. a 輔導、轉銜服務、融合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共10篇論文(朱陳淑媛, v i l C n 2012;呂怡瑩,2011;黃曉嵐,2009;葉劉蕙,2009;林瑞芬,2009;涂 hengchi U. 淑真,2008;黃惠萍,2007;滿光哲,2007;呂琳,2007;蔡淑玲,1998)。 探討家長參與之研究,共1篇論文(楊惠娟,2007);以「早期療育政策」 為關鍵詞查詢,出現2篇論文(沈美君,2009;施冠婷,2009)。此外,研 究者也以同樣的方式查詢台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關鍵詞為「學前特殊教 育政策」僅1篇有關「學前特殊教育政策與立法趨勢--美國經驗的啟示」 (吳老德,2004)文件,另以關鍵詞為「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時,並未 出現任何論文;以「早期療育政策」為關鍵詞查詢,僅出現1篇論文(王國 羽,1996)。可見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政策的議題雖然重要,但相關研 究卻非常缺乏,此乃研究動機之二。. 5.

(17) 再則,研究者本身是身心障礙者,也負責中央學前特殊教育業務推動 達六年之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除了本身的興趣外,更多 了行政實務與公共服務上的需求,此乃研究動機之三。. 綜上所述,我國特殊教育經過了數十年的努力,尤其是《特殊教育法》 2009年修正公布實施後,雖然已有進展,但是身心障礙學生在學前教育階 段的特殊教育仍有許多問題,以及待進一步的政策引導;加上隨著《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的施行後,學前特殊教育要如何因應與落實的議題,相關 的研究卻非常缺乏;由於自己的興趣、行政實務經驗與公共服務上的需 求。因此,本研究實有其必要性。. 政 治 大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立. ‧ 國. 學. 壹、依據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之成效。. ‧. 二、分析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之困境。. sit. y. Nat. 三、研議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之改善策略。. a. er. io. 貳、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設定三個待答問題,分述如下:. n. iv 一、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之成效為何? l (一). n U engchi 法令與政策執行之成效為何?. Ch. (二) 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執行之成效為何? (三) 師資人力與專業團隊執行之成效為何? (四) 支援服務與網絡關係執行之成效為何? 二、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之困境為何? (一) 法令與政策執行之困境為何? (二) 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執行之困境為何? (三) 師資人力與專業團隊執行之困境為何? (四) 支援服務與網絡關係執行之困境為何? 三、研議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的改善對策。 6.

(18)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身心障礙學生 指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經各級主管機關所設之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 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 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等12類,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 施之協助者。. 二、學前特殊教育政策. 政 治 大. 本研究係指教育部2009年函訂之「98-102年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 立. 質方案」為主,針對各地方政府辦理 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學生. ‧ 國. 學. 其特殊教育執行現況加以分析。該方案主要分為「行政支持」、「有效教 學」 、 「支援服務」三大面向,具體措施包括鑑定、安置、轉銜、專業團隊、. ‧. 巡迴輔導、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經費補助等相關支持服務,期達到「學前特 教服務量普遍化」及「適性就學融合教育環境」目標。政策係指政府機關. Nat. sit. y. 為解決某項教育政策問題或滿足某項公眾的教育需求,決定作為以及如何. er. io. 作為的教育政策行動,以及該政策行動所產生的結果及其對公眾的影響. n. (吳政達,2008)。故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乃指政府為達到特殊教育之目標 a 所訂定的相關措施。. iv l C n hengchi U. 三、特殊教育法 是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制定的第一個「法律」專法。1984 公布實施,2009年10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特殊教育法》條文內容, 並經. 總統於2009年11月18日令公布之,其條文共4章51條。與本研究最. 直接關係的是第23條,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 施,應自3歲開始。第10條,規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在學前教育階段,在 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或其 他適當場所辦理。第9條,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特 殊教育;此外,第32條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 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特別予以保障。 7.

(19)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內容係透過文件分析法及訪談調查法的方式,分析主要國家身 心障礙學生學前教育的發展情形與相關政策、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 教育之政策沿革與發展、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的實施現況,並 探討當前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之執行情形與績效。 本研究為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之研究,針對98學年度至 100學年度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教育部特殊. 治 政 作小組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學者專家部分則為國內大專校院中設有特殊教 大 立 育或早期療育相關系所之教師;地方政府政府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則為負責. 教育通報網的資料庫為研究範圍。訪談調查的對象包括教育部特殊教育工. ‧ 國. 學. 特殊教育科之科長或相關承辦人員;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為該網站負責. ‧. Nat. 二、研究限制. y. 人。. io. sit. 在研究方法上的限制,本研究之測量工具為訪問調查,係由受訪者來. a. er. 陳述自身的感受。但難以避免社會期許的效應、或因身心障礙學生其家長. n. iv 的個人好惡而流於主觀,造成研究結果可能有誤差存在。 l. Ch. n U engchi. 在研究結果推論上的限制,特殊教育係含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 生,惟因本研究是以探討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實施成效為主要目 的,本研究調查係以服務身心障礙學生的行政與教育人員為主要對象,這 在樣本的抽樣數量上、地域範圍及性質上均僅限於部分地區;因此,本研 究所獲致的結論與建議是否可以推論制其他縣市地區,尚待進一步驗證。. 8.

(2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透過相關文獻進行分析,作為研究設計與結果分析和討論之基 礎。第一節探討美國、英國、日本國家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發展 與相關政策,第二節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立法基礎與發展, 第三節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現況與問題進行分析。以下分別就 本章各節加以論述說明之。. 第一節 美國、英國、日本國家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 教育之發展與相關政策 治. 立. 政. 大. 我國特殊教育發展受西方的影響甚鉅,尤其特殊教育業務,多項制度. ‧ 國. 學. 法令措施沿襲國外的做法。近年來,世界各國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與照 顧,制定了許多相關法規與制度,如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陳麗如,. ‧. 2004)。因此,有必要一窺主要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學前特. y. Nat. 殊教育發展過程中理念和實施的演變,所謂「他山之石,得以攻錯」,借. n. al. 壹、美國. Ch. engchi. er. io. 學前特殊教育的發展與特色分別敘述如下。. sit. 鏡國外的作法,亦是本節之目的,並進而比較之。茲將美國、英國、日本. i n U. v. 美 國 自 1965 年 起 , 開 始 重 視 早 期 介 入 (early childhood intervention) 對於學前身心障礙學生的發展具有關鍵性的影響。曾任特 殊兒童協會Vincent(引自Frank & Bowe,傅秀媚譯,2000)在美國聯邦教育 委員會中提出特殊幼兒教育有四個基礎:(一)提供早期介入讓家長與專業 人員減輕或減少幼兒的障礙程度;(二)早期介入所需經費不少,卻可減低 日後的社會成本支出;(三)實施早期介入,不僅幼兒本身,其家長同樣可 接受所需的服務;(四)透過早期介入,家庭對社會有較正面的參與。開啟 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及早介入、及早接受教育的重要性。1970年代,經由各 9.

(21) 種相關立法與法院之判決,確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的政策與執行程序(秦 夢群,2004)。1975 年至1990 年,美國聯邦政府要求針對3 至21 歲適齡 兒童提供免費且適性的公共教育,亦規定各州政府對出生至3 歲有身心障 礙的嬰幼兒提供早期介入的服務,以及提供3 歲至5 歲之身心障礙學生學 前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1990 年至今,美國聯邦政府除了擴大了對身心 障礙學生早期介入服務的相關內容,如鑑定程序、個別化教育計畫、轉銜 服務及家長參與等方面之外,更要求各州政府必須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 庭建立完善的早期介入服務系統。 一、美國聯邦政府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之發展. 政 治 大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的 發 展 , 源 於 1964 年 經 濟 機 會 法 案 (Economic 立 Opportunity Act)通過,奠定啟蒙教育方案的基礎,隔年1965年啟蒙教育. ‧ 國. 學. 方案(Project Head Start)的實施,將原本僅針對貧困家庭的兒童所實 施的教育計畫,擴大到學前教育上,因而在啟蒙教育方案施行後,讓家有. ‧. 身心障礙學生的家庭開始對學校、政府及國會施壓,認為身心障礙學生若. sit. y. Nat. 能及早教育,將來的生活情況亦能改善,故要求身心障礙學生也應比照一. io. er. 般兒童一樣接受學前教育,正因這股勢力,學前特殊教育在美國即獲得迅 速發展。此後美國的學前特殊教育即逐漸步入法制化的發展階段 (何華. al. n. 國,2006)。. Ch. engchi. i n U. v. 事實上,美國在1958年訂頒「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法」(Grants for Teaching in the Education of Handicapped Children.P.L.85-926), 法案內容主要為聯邦政府最高首長有權補助經費給各州政府、公立學校或 其他非營利高等教育單位,以培育身心障礙教育之師資。1963年的「智能 障 礙 者 設 施 和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設 置 法 案 」 (Mental Retardation Facilities and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s Construction Act.P. L. 88-164),擴大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所需各類及各教育階段的師資與 人員訓練。1965年,實施啟蒙教育方案 (Project Head Start),首次授 權給聯邦政府撥款到各州,用於補助盲人、聾人和智能障礙者的教育 (陳 10.

(22) 麗如,2004)。1968年的「幼兒特殊教育協助法」(the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 P.L. 90-538),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之教育實驗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發展示範教學與教材。同年提出「續 接方案」(Project Follow Through)為延續啟蒙教育方案,試圖建立各 種早期教育模式,以進行長期追蹤研究。1970年,「身心障礙者教育法」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EHA),首次對身心障礙兒童之教 育訂定獨立法案,認定其為具有特殊需求之個體,州政府必須為其安排適 當教育。所有使用聯邦經費興建的教育設施必須配合身心障礙兒童 (秦夢 群,2004)。所包含的教育計畫為發展資源中心、盲聾兒童服務中心,及 特殊學習障礙兒童之教育計畫。1972年,「經濟機會修正法案」(Economic. 政 治 大. Opportunity Act Amendments; P.L.92-424);為Head Start修正案,規. 立. 定啟蒙教育方案必須保留10%的名額,提供給身心發展有障礙的幼兒就. ‧ 國. 學. 學。這是第一個由美國政府規定必須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服務 (陳英進、吳美姝等,2007:32)。1973年,復健法案第504節條款(Section. ‧. 504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P.L.93-112),強調身心障礙學生除了 有權接受免費、適當的教育外,應有機會參與由政府協助的計畫或各項活. y. Nat. sit. 動、應提供適當措施,如手語翻譯、教育輔具等,以及所有計畫和服務設. er. io. 施 應 顧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Barrier-free) 的 原 則 。 1974 年 的 教 育 修 正 案. n. a of 1974;即公法93-380)v是1965年中小學教育 (Education Amendments. i l C n 法案的延伸與修正,本法乃是身心障礙兒童教育中,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hengchi U 也是構成1975年94-142公法的基本架構。. 在美國,政府相當重視家長參與特殊兒童的教育,因此,政府不斷地 透過立法程序來保障家長參與的權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且影響最深遠的 就是在1975 年所通過的「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 (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PL 94-142, 1975),此法案中賦予家長 參與子女教育決策過程的權利,亦即,家長有參與子女教育評量、教育安 置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的權利;以及透過適當程序來作申訴的權利(何 華國,2006)。94-142 公法,最初是針對5歲至21歲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免 費、適當、和公立的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FAPE), 11.

(23) 並盡可能在最少限制的環境(Least Restricted Environment, LRE)中提 供以上的服務,此外亦規定零拒絕、去歧視評量、適性教育、父母參與、 和法律保障程序(Due Process)等實施原則。94-142 公法在1986 年的修 正法即「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PL 99-467, 1986)中規定,將特殊教育和其相關服務服務對 象下降至3歲,並視為強制性的服務。除了學前部分在幼教階段,提供3歲 至5歲發展遲緩兒童免費且適當的特殊教育或相關服務(Part B)之外,其 中的Part H 更為0至3歲發展遲緩兒童界定其服務,聯邦政府應補助州政 府 提 供 0 至 3 歲 發 展 遲 緩 或 高 危 險 群 嬰 幼 兒 早 期 介 入 服 務 (early intervention)、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政 治 大. Plan, IFSP)、和個案管理服務等。本階段對學前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 立. 強調以不分類(non-categorical)的方式「統稱發展遲緩」,去除傳統上. ‧ 國. 學. 冠以各障礙類別的名稱。並以家庭為服務對象、各專業間充分合作,以及 提供多元與彈性化的服務措施 (Richard & Jennifer;吳百祿、王財印等. ‧. 譯,2006)。「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94-142公法)於1990 年修法更 名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y. Nat. sit. PL 101-476,1990,簡稱IDEA)。1995年修訂IDEA法案中,特別強調加強學. er. io. 前特殊教育工作,使每位幼兒都能準備好進入小學學習,不但要讓每位有. n. a 需要的身心障礙學生能接受特殊教育,並使高危險群嬰幼兒能在接受全面 v i l C n 性的早期介入服務,以預防發展遲緩的產生。 hengchi U. 美國至今還沒有單獨為資賦優異的幼兒而立法。其理由係政府應關注 兒童發展的本身,以及各種幼兒的教育計畫上(Allen, Cowdern, 2006) 。 根據統計,從1986年至1995年期間,美國需要特殊教育服務學生在隔離的 環境愈來愈少,而安置於普通班級接受教育的特殊學生由69%提昇至73%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8) 。因此,1997 年IDEA 修正法 強調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的合作。IDEA 要求學前特殊教育的服務必須在 自然情境下進行。而所謂的自然情境所指的包含身心障礙兒童之家庭與其 同儕可能參與的社區及幼兒教育場所。表2-1為美國重要的學前特殊教育 相關法案。 12.

(24) 1965. 歲的幼兒教育上。 提供並設計為身心障礙兒童之教育實驗 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發展示範教學 與教材。. ‧. 幼兒特殊教育協助法 (The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 P. L. 90-538) 續接方案 (Project Follow Through) 殘礙者教育法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EHA ). 延續啟蒙教育方案,試圖建立各類的早 期教育模式,和進行長期追蹤研究。 首次對身心障礙兒童之教育訂定獨立法 案,認定其為具有特殊需求之個體。州 必須為其安排適當教育。所有使用聯邦 經費興建的教育設施必須配合身心障礙 兒童。 經濟機會修正法案 規定啟蒙教育方案必須至少保留10%的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 機會給身心發展有障礙的特殊幼兒。這 Amendments; P.L.92-424);為 是第一個由美國政府規定必須對特殊幼 Head Start 修正案 兒提供適當的服務。. Nat. 1970. 提供被剝奪教育兒童之教育補助,服務 對象為低收入戶或學習成就低落者,但 這些兒童並非身心障礙者。. 學. 1968. 擴大訓練身心障礙者教育所需各類及各 教育階段的師資與人員。. 治 政 由聯邦政府分配經費到各州,用於補助 大 盲人,聾人、智能障礙者,以及4歲和5. ‧ 國. 立. 主要內容與訴求 教育署署長有權撥補助款給州教育局、 公立或其他非營利高等教育機構,以培 育殘障教育之師資。. io. n. al. y. 1963. 法案名稱或措施 殘障兒童教育補助法 (Grants for Teaching in the Education of Handicapped Children.P.L.85-926) 智能障礙者設施和社區心理衛 生中心設置法案 (Mental Retardation Facilities and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s Construction Act. P. L. 88-164 ) 中小學教育修正法案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of 1965, as amended.P.L.89-10, ESEA ) 啟蒙教育方案 (Project Head Start). sit. 年代 1958. 美國重要的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法案或措施. er. 表 2-1. 1972. Ch. engchi. i n U. v. 1973. 復健法案第504節條款 強調身心障礙學生除了有權接受免費、 (Section 504 of the 適當的教育外,應有機會參與由政府舉 Rehabilitation Act;P.L.93-112 ) 辦的活動,並提供適當措施,如手語翻 譯、教育輔具等,實施場所與設施應同 時兼顧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的原 則。. 1975. 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EAHCA;或P. L.. 為所有殘障兒童提供免費而適切的公共 教育。對障礙之學生及其父母應提供教 13.

(25) 1983. 1986. 主要內容與訴求 育安置之權利保障,包括教育單位應「零 拒絕」(zero rejection)、提供「個 別化教育計畫」(IEP)及「最少限制環 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LRE)。另外,聯邦政府提供「學前獎補 助 款 」 ( Preschool Incentive Grant Program),鼓勵各州鑑定與服務3 至5 歲的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之幼兒,其補助 是依據各州3 至5 歲殘障兒童接受特殊 教育的人數而定。 殘障兒童早期教育協助修正法 結合聯邦和州政府的經費,提供出生至5 案 歲幼兒的特殊教育服務和相關資源,鼓 (Handicapped Children’s 勵各州優先辦理學前階段的早期介入。 Early Education Assistant Act Amendments; P.L. 98-199) 殘障兒童教育修正法案 對於出生至2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個 (Education for All 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以提升家庭的參與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與功能;要求接受補助款的各州對於3 Amendments; P. L.99-457) 歲至5 歲之殘障兒童的學前特殊教育, 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身心障礙者法案」 教育場所必須改善所有的設施,並賦予 (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身心障礙兒童能夠參與幼兒照護,和社 P.L.101-336, ADA ) 區休閒計畫的各項活動的保證。 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 融合教育和普通教育改革的連結賦予身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y 心障礙和發展遲緩兒童有優先參與學前 Education Act; P.L.101-476, 教育計畫的優先權,範圍包括醫療照 IDEA1990) 顧、療育服務和學前教育之間的轉銜服 務、出生前承受母親藥物濫用問題的兒 童早期療育服務、身心障礙兒童輔具科 技的提供和使用諮詢服務。 啟蒙教育擴展及品質改善法案 將服務對象向下延伸至3 歲以下的幼兒 ( Head Start Expansion and 及其家人,增修更符合個別需求的課 Qualify Improvement Act; P. L. 程,減少班級中的師生人數比例,提升 101-501) 教師素質,增添教學設備。 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 訂定個別化教育、服務內容與方法,強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調早期療育服務應於「最大限度適合的」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P. (to the maximum extent appropriate) L. 102-119, IDEA1991) 環境下進行,亦即孩童應安置於自然的 環境之中。 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 教育機構在定義3 至9 歲經醫療診斷確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定在生理發展、認知發展、溝通發展、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P. 社會情緒發展,或適應行為發展有遲緩 L.105-17, IDEA1997 ) 的現象的身心障礙兒童,可以加入使用. 立. 政 治 大. 學. ‧. 1990. 法案名稱或措施 94-142). ‧ 國. 年代. n. er. io. sit. y. Nat. al. 1990. 1991. 1997. Ch. engchi. 14. i n U. v.

(26) 年代. 2001. 2004. 2007. 法案名稱或措施. 主要內容與訴求 「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 的用語。 沒有落後的孩子法案 加強《中小學教育法案》並擴大了聯邦 (No Child Left Behind 政府對中小學教育的管理。並指明特殊 Act ;P.L.107-110;NCLB ) 教育教師必須具備高的品質;特殊教育 的學生必須參加州內所舉辦的統考。 障礙者教育促進法案 確保身心障礙兒童都可以接受免費且適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當的公立教育,以及符合其特殊需求的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PL 相關服務和特殊教育,以使他們能接受 108-446, IDEA2004) 更高的教育、就業,並有能力獨立生活, 另外也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及其父母親受 到應有的保護。 提升入學準備度法案 強化「啟蒙教育方案」之教學與服務之 (Improving Head Start for 品質,協助弱勢幼兒之照顧與提供入學 School Readiness Act of 2007) 前相關基礎教育學習機會。. 政 治 大. 立. 學. ‧ 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美國學前特殊教育的特色. ‧. 美國自1965年起,開始重視學前身心障礙兒童早期醫療、教育等服. sit. y. Nat. 務,對於幼兒發展,具有關鍵性的影響。美國學前特殊教育政策發展有三. io. er. 個重要時期,分別為1965年的「啟蒙教育方案」(Project Head Start) 、 1975 年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Handicapped Children. n. a. v. l C Act, EHA; P. L. 94-142)及1990年的「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ni. i U. h. e nP.g cL.h101-476, IDEA)。 with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 美國自開始推動啟蒙教育方案時,即發現早期的教育和醫療復健,對 身心障礙兒童發展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為了延續啟蒙教育方案的成效, 隨後又推出了續接方案。在1975 年以前,是以推動實驗性質的早期介入 方案為主,強調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利接受免費和適當的教育,同時,也應 享有參與政府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機會。 1975 年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EHA; P.L. 94-142)是聯邦政府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 教育權利所制定的重要法案之ㄧ。這項法案有六個基本原則:(1)零拒 絕:保障身心障礙兒童可以接受免費與適性公共教育;(2)不受歧視的 15.

(27) 評量:在教育安置前,須經充分的個別評量,採用的測驗工具,須符合該 兒童的文化及語言背景;(3)個別化教育計畫:為每一個接受特殊教育之 兒童,撰擬個別化教育計畫;(4)最少限制的環境:讓身心障礙兒童與非 身心障礙兒童一同接受教育;(5)適當的過程:評估並確保身心障礙兒童 的教育服務內容與決策教育安置妥適性;(6)家長的參與:確保身心障礙 兒童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權利(林寶貴,2000:662;何華國, 2006:57; 陳英進等,2007:16;Noonan & McOormick, 1993: 8-9; Gargiulo & Kilgo, 2000:34-37; Allen & Cowdery, 2005: 32; Smith, 2005: 315)。1986 年 通過的殘障兒童教育修正法案(P. L. 99-457)保障出生至2 歲之身心障 礙兒童接受早期介入及其家庭之服務計畫,針對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之. 政 治 大. 需求,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對於3 歲至5 歲身心障礙. 立. 學生有接受學前特殊教育的權利,且學校須為每一個接受特殊教育之幼. ‧ 國. 學. 兒,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因此,在1975 年至1990年時間,美 國於特殊教育相關法案中,明確立法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 之權利。. Nat. sit. y. 2004 年訂定「障礙者教育促進法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r. io.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P. L. 108-446, IDEA2004),係 94-142 公 法的第四次修訂案,其目的在於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可以接受免費且適當的 a. n. v i l n Ch 公立教育,以及符合其特殊需求的相關服務和特殊教育,以使他們能接受 engchi U 更高的教育、就業,並有能力獨立生活(鈕文英,2007)。在此法案中, 對於特殊教育人員的任用資格、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學習障礙的鑑定程 序、個別化教育計畫、學前特殊教育、早期介入服務,以及家長參與的正 當程序等部分進行修訂(鈕文英,2007;Gartin & Murdick, 2005; Holdnack & Weiss, 2006; Madaus & Shaw, 2006; Smith, 2005)。布希總統於 2007 年簽署「啟蒙教育方案修正法案」,即「提升入學準備度法案」 (Improving Head Start for School Readiness Act of 2007),係為強化「啟蒙教 育方案」之教學與服務品質,該方案將至 2012 年 9 月止,實施期程共五 年。. 16.

(28) 美國實施啟蒙教育方案從 1965 至 2012 年已實行 48 年之久,受益人 數之兒童超過 3 千萬人,執行期間不分執政總統、國會、黨派均一致支持, 且立法規範各項執行原則,係一項長期推動之政策。其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國家教育研究院,2012): (一)規範年度預算經費:針對不同對象、族群、專案等詳細規範補助經 費之規定。 (二)賦予訂定政策權責:要求政府需訂定具體詳實執行計畫,以達成法 案目標。 (三)表現標準:要求政府必須訂定表現標準(performance standards), 包括專案之執行標準、以及各學習項目之能力指標,以及評量方. 政 治 大. 式。這些表現標準必須依據科學工具與資料發展,並可參考國家科. 立. 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所發展之指標。. ‧ 國. 學. (四)監督控管:要求政府必須監督計畫執行情形,並進行評鑑,以及提 出改進計畫。包括建立「委辦更新審查系統」 (Designation Renewal. ‧. System , DRS)決定是否對獲補助單位持續撥款。. (五)執行績效:要求政府必須從嚴審查,學校及執行機構必須達成績效,. y. Nat. er. io. 畢 120 天內必須公布報告並向國會負責。. sit. 各相關計畫必須公開透明並對外公布執行報告,聯邦每年於執行完. n. a (六)研究發展:政府必須持續進行研究,以瞭解現況、以及掌握革新趨 v 勢。. i l C n hengchi U. 對於弱勢低收入的懷孕婦女、出生至 3 歲以下的家庭,提供有關健康、 教養等方面之協助。其方案內容包含四個主軸: (一)幼兒發展:支持幼兒身體、心理、認知、語言等發展,提供父母應 有之教育與協助,例如早期教育服務等,包括:家庭訪問、新手父 母教育、健康醫療診斷服務、托育協助。 (二)家庭發展:強化父母發展自我、照顧幼兒、提供幼兒所需教育與經 濟需求之能力,包括:幼兒發展知識、身心健康服務(例如戒煙、 毒等)、成人教育、就業協助、接受服務之交通補助。. 17.

(29) (三)社區營造:形成綜合性的社區互助網絡,讓家庭容易取的社區之支 持、提升社區服務效益。 (四)人員發展:早期教育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教保與服務人員之能力與品 質,必須能具備協助家長、社區發展之智慧與能力,必須提供相關 教育訓練。 由此可見,自1990 年的「障礙者教育法案」(P. L.101-476, IDEA1990) 、1991 年的「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 (P. L.102-119,IDEA1991) 、 1997 年的「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P.L.105-17,IDEA1997)及2004 年 的「障礙者教育促進法案」(P. L.108-446,IDEA2004)等法案中有關早. 政 治 大 障兒童教育修正法案」(P. L.99-457)的基礎上。美國聯邦政府對身心 立. 期介入服務的規定,均為「殘障兒童教育法案」(P. L.94-142)及「殘. ‧ 國. 學. 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的內容,包括鑑定程序、轉銜服務、安置輔導、障 礙類別、輔助科技、經費補助等(沈美君,2009),更要求各州政府必須為. ‧. 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庭建立完善的早期介入服務系統及跨專業整合服 務,以符合特殊幼兒發展的需求。. er. io. sit. y. Nat. 貳、英國. al. n. v i n Ch 英國全稱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包括蘇格蘭、英格蘭、威 engchi U. 爾斯、北愛爾蘭四個地區,其教育行政制度、學校組織法與教育發展各異, 全國缺乏一致的教育措施,採尊重各地方自主發展為主。 一、英國學前特殊教育政策之發展 學前教育的開端,最初以文化不利或貧窮幼兒為重點,創設幼兒學 校;1967年「普勞登報告書-兒童及其基礎教育」(The Plowen Report of 1967-Children and Their Primary School)公布,強調重視個別差異、 及早矯治具有語言障礙的幼兒,以促進其認知發展;1978年發表「渥納克 特殊教育報告書」(Warnock Report on Special Education)建議對於兩 18.

(30) 歲以下具有身心障礙的幼兒及早進行多元化的診斷,並在1988年的教育改 革法案(The Education Reform Act)中,進一步規範有關學前特殊教育的 評量、診斷與課程設計等實務性工作。魏惠貞 (2008) 針對英國幼兒教育 的發展,分為創始期、初步發展期、學前教育重視期及學前教育推展期, 茲說明如下: (一)創始期(1815-1914) 18世紀初,培斯塔洛齊的門生之一歐文在新藍納克的工廠中創立一所 保育學校,從此政府開始提供組織性的保育學校。其主要收托對象為3 歲. 政 治 大 構。1870 年,英國政府頒布「國民教育法」,規定入學兒童的最低年齡 立 為5 歲,係由於政府發現幼兒待在學校比待在家中安全、在學校的學習能 至10 歲之幼兒,這是世界上第一所為工人階段子女創辦的學前教育機. ‧ 國. 學. 力與適應能力比在家中強、以及幼兒在學校能養好良好的生活習慣。1890 年,基於保護身心障礙學生免於受虐,規定地方政府必須保證視障、聽障. ‧. 幼兒得到足夠與穩定的教育 (簡慧娟,2011) 。1905 年,各地學校因財. sit. y. Nat. 源發生困難,且經調查評估後,政府決定要求5 歲以下幼兒不能進入學校. io. er. 就讀,此後學校逐漸成為專門接受5 歲以上幼兒的教育場所。對於不能就 學的5歲幼兒,由於得不到家長及學校的照顧及教育,導致幼兒的死亡率. n. a. v. l C McMillan 和Margaret 增加,因而在1911 年,Rachel n i McMillan在倫敦的. hengchi U. 戴普福特設立了以招收5歲以下貧窮幼兒的保育學校。 (二)初步發展期 (1914-1939)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英國面臨經濟衰退的衝擊,也意識到教育是使國 家繁榮並培育優秀人才的籃搖,而幼兒才是教育的基礎,因此政府開始注 重幼兒教育的發展。也開啟了各學派和理論的試驗,如以自由主義思想的 教育家蒙特梭利和實用主義的杜威等。1918 年,英國國會頒布「費雪法 案(Fisher Act),明定對學前幼兒的教育保護與健康衛生的權益,主張以 兒童為中心,要求地方教育局應為2 歲至5 歲的幼兒普設保育學校。1923 年,英國保育學校協會的成立,以推動保育學校發展等事宜為主,該協會 19.

(31) 督促政府應注重5歲以下幼兒的教育權,然最後,並沒有顯著的成效。 (三)學前教育重視期 (1930-1970) 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多數的女人須外出工作,使得大量設立保 育學校是當務之急,因而在大戰期間,帶動了幼兒教育的蓬勃發展。1943 年,英國政府頒布「巴特勒法案」(Butler Act),該法案是以費雪法案為 基礎,確立了英國教育體系,將學制分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 三階段,並規定5 歲至15 歲為義務教育;其中初等教育包括保育學校和 幼兒學校。次年在修正法案中,亦明定辦理保育學校和保育班為政府政府. 政 治 大 直到1967 年,布勞頓報告書(Plowden Report)強調重視「教育優先區」 立 (Educational Prior Area, EPA)的教育概念;所謂教育優先地區係指貧. 的責任,且保育學校由國家部門和地方教育局雙重管轄 (魏惠貞,2008)。. ‧ 國. 學. 民區、學校設備、師資較差的教育或文化不利地區。並且建議對於家庭環 境不好的幼兒應特別給予優先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對學前教育才有更積. ‧. 極的發展。台灣教育優先區的觀念就是學習英國此一政策的精神。. y. Nat. er. io. sit. (四)學前教育推展期(1970-迄今). n. al 在1977 年由工黨執政後,政府著手改革沿襲多年的幼教政策,其中 iv C. n. hen hi U 對於3歲以上幼兒提供免費的教育,將幼兒教育的普及化當作政府的一項 gc. 重要政策。1981 年教育法 (The Education Act, 1993年修訂)即統稱特 殊兒童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即指有學習困難且需要特殊教育服務的 兒童。1993 年公布的教育法案中也規定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成立申訴委 員會。若因特殊學生的教育需要,教育部門需要衛生(health)或社會服務 (social service)部門的協助,除非要求不合理或與其職責衝突,否則在 限期下,衛生及社會服務部門必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所要求的協助。該法 也規定所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所需要的教育心理和教育福利服務 (educational psychology and educational welfare services) 均應為 免費的。表2-2為英國學前幼兒教育重要措施一覽表。 20.

(32) 表2-2. 英國學前特殊教育重要措施一覽表. 重要措施. 主要措施內容 1816年,歐文(Owen, R.)開辦第一所保育 保育學校 學校,採導師制並注重遊戲的教育功能。 1967年,重視個別差異,使語言障礙的幼 普勞登報告書 兒及早獲得治療,並加強貧困及落後地區 (The Plowden Report of 1967-Children and Their Primary 教育品質的改善。 School) 將特殊教育工作推展到嬰幼兒階段。 渥維克報告書 (The Warnock Report of 1978) 1988年,開始成立資格審核及課程規劃機 關(QCA),並制定幼兒教育的國定課程。 1993年,《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 規定設立常設性的教育評鑑機構。英國有 三分之二的學校由地方教育局辦理,並且 會對安置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進行評鑑 (張 金淑,2010)。 幫助貧窮幼兒或低成就幼兒,採預防非補 「穩健開始方案」(Sure Start) 救的策略。針對所有3至4歲幼兒每周15 小 時至20 小時免費的啟蒙教育,及對發展遲 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主要是讓自願性組成之教保團體,評量幼 早期發展及保育合作計畫 教機構的服務品質,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Early Years Development and Childcare Partnerships, EYDCP) 的計畫。 提供高品質的幼教服務工作,包括健康諮 幼教績優中心 商、鼓勵教保人員專業進修、增進親師互 (The Early Excellence Centres 動、跨單位合作及融合教育。 Pilot Programme) 教育改革法案 (The Education Reform Act).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教育行動區 (Education Action Zones) 每位孩子都重要 (every child matters). 《兒童照顧法》 (Childcare Act 2006). Ch. engchi. i n U. v. 針對學習成就較低的區域,政府每年提供 一百萬英鎊的補助款,協助達到提高學生 表現與就學率。 2003 年 提 出 兒 童 五 大 福 祉 服 務 目 標 (DCSF, 2009),包括身心健康(being healthy)、安全環境(staying safe)、 快樂學習(enjoying and achieving)、 貢 獻 社 會 ( making a positive contribution) 、穩定經濟條件(achieving economic well-being)的目標。。 為實施幼兒基礎階段的法源依據,規定收 托出生至5 歲幼兒之服務機構,均須依據 幼兒基礎階段之學習與發展綱要提供教育 與照顧。 21.

(33) 重要措施 幼兒基礎階段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EYFS). 主要措施內容 確保幼兒經由遊戲學習,重視教保服務人 員與幼兒其家長合作的夥伴關係,強調幼 兒的家庭教育功能,隨時提供家長有關子 女學習狀況、特殊需求以及謀求幼兒的福 祉為目標(DCSF, 2009)。.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英國學前特殊教育的特色 英國的學前教育在保育學校及初等學校附設的保育班實施。2011年 3 月份時,英國教育部針對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及身心障礙兒童(children. 政 治 大 殊教育改革方案,稱之綠皮書(Green Paper) ,同時,將於2014年正式上 立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SEN) and disabilities)提出一項特. 路。這項名為《援助和抱負》(Support and aspiration: A new approach. ‧ 國. 學. to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and disability--Progress and next steps)的綠皮書,提出了幾項重要(教育部,2012d)方針:. ‧. (一) 提供家長參與評估:讓家長享有運用部分扶助兒童教育經費的權. sit. y. Nat. 利,及提供家庭相關資訊。. io. er. (二) 整合評估機制:以單一的評估程序取代現行多重評估且由地方政府 核發重大特殊教育需求證明的機制,並提出結合教育、醫療及照護. n. al. 等資源提供整合性服務的計畫。 C. hen. hi. i n U. v. gc (三) 保障受教年齡:確保此類需求孩童之評估及支持扶助計畫自其出生 起提供至25 歲止。 (四) 由學校提供完整資源:將現行由學校認定為學校行動(School Action) 或學校行動外加外部資源(School Action Plus)類別的機制簡化為 以學校行動為主一類(a simpler new school-based category)以協 助老師專注於提高教學成效。 (五) 提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重新檢視師資教育及特殊教育專業發展, 以協助特殊教育需求孩童提高學習成效。 (六) 提供整合性支持服務:透過自願性團體(voluntary groups)提供整 合性的支持服務,強化評估程序獨立於地方政府以外之獨立性。 22.

(34) (七) 賦予家長選擇權:讓家長對於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有更大的選擇權 利,包括得與社區團體設立特殊教育的自由學校(special free schools,Free Schools)。. 參、日本 自1979年起,日本的特殊教育制度以「盲校、聾校、養護學校」為主, 並在全國設置盲校、聾校及分別以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智能障礙學生為 對象的養護學校 (張正芬,2010)。但因應世界潮流轉變,經濟水準提高, 與社會發展趨勢,從2003 年(平成15年)以後,日本通令開始實施特別支. 政 治 大. 援教育,其主要目標即在於服務具「特別教育需求」之學生。所謂「特別. 立. 教育需求」乃針對各種需要特別教育需求之學生,如身心障礙學生、原住. ‧ 國. 學. 民族、外籍配偶子女,或社經條件不佳等,提供滿足學生教育需求的適切 教育服務,相較於以往限定服務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殊教育而言,特別支援. 2006)。. ‧. 教育涵蓋之服務對象更加廣泛 (林瑋晨,2010;張正芬,2010;張勝成. sit. y. Nat. er. io. 日本的盲校、聾校、養護學校相當於我國的特殊教育學校,專門招收. n. 身心障礙學生為主,其學制包括學前教育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國民中學 a v. i l C n 階段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可同時設置四個學部,或單一學部。日本 hengchi U 的特殊學校以小班、小校為原則,規模不大,學生數多在100人以內,目 前約有1,030所特殊教育學校(張正芬,2010)。以下以日本學前特殊教 育現況與發展及我國學前特殊教育現況與發展之比較為主加以敘述。 一、日本學前特殊教育現況與發展 日本學校的近代化始自1872 年明治時代的學制,到了二十世紀中 期,二次世界大戰後,邁向民主社會,尊重個人權利,逐漸開始出現身心 障礙教育相關規定。1947年(昭和22年)日本頒布《學校教育法》,除確 立633學制外,為特殊教育設立專章,1948年實施專收盲生、聾生的養護 23.

(35) 學校,爾後也陸續設置以智能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為主的養護 學校,至1979年頒布養護學校義務制度後,日本的特殊教育確立了以「盲 校、聾校、養護學校」為主軸的教育體制,在全國地區增設盲校、聾校, 及以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智能障礙學生為對象的養護學校 (張正芬, 2010)。1980 年,日本人口出生率持續下降,政府開始積極充實學校教育, 培育人才,提出讓每一個兒童接受適性教育機會,以提升教育品質(翁麗 芳,2011)。 現行的《學校教育法》和《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規定,分別就各障 礙別的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方式。自1993年《學校教育法施行細則》. 政 治 大 障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課程,其學生障礙類別,包括語言障礙、聽覺障礙、 立 修訂發布後,學校逐年普設資源班,對於就讀國民中、小學普通班之身心. ‧ 國. 學. 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或情緒行為障礙等。接受資源班安置的 學生,大部分時間都在原班級上課,只有部分時間抽離至資源班,接受特. ‧. 別指導(文部科學省,2010)。. Nat. sit. y. 張正芬(2010)指出,日本的文部科學省於2003年發表「未來特別支援. er. io. 教育願景」,建議學校應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特別支援服務,包括擬訂個 別支援教育計畫、在一般學校裡應指定特別支援教育協調員、提供跨部會 a. n. v i l n Ch 間溝通合作,應於都道府縣設置特別支援聯繫會議等事項。使得推動特別 engchi U 支援教育成為當時文部科學省重要施政課題之一。2007年《學校教育法》 修訂公布,將「特殊教育」更名為「特別支援教育」,規範學校需建立校 內支持系統,包括成立校內推行委員會、設置特別支援教育專責人員、個 別化教育支援計畫、課程調整與替代、編撰教材教法等,以為身心障礙學 生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張勝成,2006)。特別支援教育是以特殊教育的基 礎上加以擴充與改善,並提供更多元、豐富且彈性的教育措施。在實施對 象上,增列了學習障礙、過動症、自閉症等學生,使得特別支援教育措施 更為完備,讓更多孩子接受適性教育。. 根據翁麗芳(2011)研究顯示,日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稱文部科 24.

(36) 學省。文部科學省下設置的中央教育審議會,負責教育、學術與文化等重 要教育政策,需定期向文部科學省提出教育、學術與文化相關建議,是日 本教育政策、內容決策的重要諮詢機構。文部科學省下設有各種審議會。 文部科學省的職權主要負責發展教育、學術、文化以及執行教育預算、支 配教育經費。並負責各級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設備器材、人員編置、行政組 織與教育政策。日本的學前機構將幼兒園分為國立、縣(市)立和私立, 由教育行政機關管轄。日本學前教育為非義務教育。目前招收的範圍為0~6 歲幼兒。就讀幼兒園是由政府補助,因此日本3~4歲幼兒入園率爲70%,5 歲幼兒入園比率更是達到80%。依公私立幼兒園的比例來看,日本私立幼 兒園約佔三分之二,公立幼兒園佔三分之一(施宏彥,2005),與我國公私. 政 治 大. 立幼兒園數比例相類似。日本近十年間跨世紀教育改革的背景,有關學前. 立. 教育方面,推動二項重要政策:. ‧ 國. 學. 1.將幼兒教育納入教育範圍,在《學校教育法》 新增「幼兒期教育」 規定,宣示幼兒時期是培養扎實的基礎能力、思考力、問題解決能. ‧. 力的重要時期。. 2.將具有特殊需求的幼兒納入一般教育對象,推動「特別支援教育」. y. Nat. sit. 以重視每一個幼兒的身心發展。文部科學省自2007 年度開始進行指. er. io. 定地區,研究發展障礙早期綜合支援示範事業(「發達障害早期總. n. a 合支援モデル事業」)(翁麗芳, 2011)。其目的在透過醫療、教育、 v i l C n 家庭、社會福利等相關單位間的團隊合作,重視每一位幼兒的特殊 hengchi U 需求,提供特殊支援教育,以確保每一位幼兒受教機會與權利。表 2-3為日本學前特殊教育重要措施一覽表。 表2-3 日本學前特殊教育重要措施一覽表 年代. 重要措施. 重要內容. 1924. 公布「盲校及聾啞學校令」 明定道縣府有設立盲學校及聾啞學校的 義務。. 1941. 國民學校施行令規則第53 條. 明定「身體虛弱精神薄弱及其他身心異 常兒童如有特別養護必要者,得設置特 殊之學級或學校」。. 1947. 學校教育法. 明定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的規範。 25.

(37) 年代. 重要措施. 重要內容.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 1948. 學校教育法第6章. 實施盲校、聾校就學義務制。. 1954. 盲聾養護學校就學獎勵法.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可享多項就學補助。. 1979. 頒布養護學校義務制. 以「盲校、聾校、養護學校」為主軸的 體制,在全國地區增設盲校、聾校及分 別以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智能障礙學 生為對象的養護學校。. 2006.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修訂. 強調「資源班彈性化」,將自閉症、學 習障礙、過動症學生納入特別支援教育 服務對象。. 2007. 將特殊教育更名為特別支援教育,提供 特別支援學校、一般學校特殊教班、資 源班等安置模式。. 政 治 大. 立. 特別支援教育法. 學. 將各類養護學校、特殊班、資源班、教 師證一律單一化,改為「特別支援教師 證」。. ‧ 國. 2007. 學校教育法修訂.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 sit. y. Nat. 二、日本學前特殊教育的特色. er. io. 日本的幼兒教育與我國相同,非屬義務教育,無強迫性也非免費。文. n. al 部科學省分別於1998 年、2001 年及2003 年提出「幼兒教育振興計畫」, iv n U engchi 為因應高齡少子化,以及兒童教育環境的變化,提出學前教育之七大實施. Ch. 目標:促進幼稚園和托兒所之間連結及活化立案制度、確保包含身心障礙 學生的受教機會及充實教育環境、幼兒順利入園就讀及銜接、提昇幼教師 資專業素養、提昇家庭及社區之教育功能、改善家庭及社區養育環境以振 興生涯教育、強化社區本位幼兒教育。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前教育,以 加強整合社會資源並充實園內障礙幼兒之支持服務,包括聘用臨床心理師 或銜接社區兒童諮商中心等相關專業融入幼教活動,同時,亦要求幼教教 師參加特別支援教育研習等,在師資養成課程亦規畫身心障礙幼兒心理學 及諮商輔導等必修專業課程(張子嫺、曹純瓊,2012)。日本的幼兒依不 同年齡,歸屬於不同主管機關管理,收托6個月大至就讀小學前的嬰幼兒, 依「兒童福祉法」立案的保育園(即托兒所)歸屬厚生勞動省(內政部) 26.

(38) 主管;收托3足歲以上幼兒依「學校教育法」立案的幼稚園,歸屬文部科 學省(教育部)主管。表2-4為日本幼兒教育機構之比較。 表2-4 日本學前教育機構之比較 類別 幼稚園 主管機關 文部科學省 依據法令 學校教育法 招生對鐌 3歲至5歲 目的 提供適當環境助身心發展 設立基準 幼稚園教育要領 幼稚園設置基準 師資 幼稚園教師證書 收費 固定 與家庭收入無關 教保時間 4小時. 政 治 大. 8小時. 學. ‧ 國. 立. 保育所(園) 厚生勞動省 兒童福祉法 0歲至5歲 受保護者委託保育幼兒 保育所保育指針 兒童福祉設施最低基準 保育士資格證明書 依據家庭收入所得而定. 資料來源:陳妙娟(2008),從日本的經驗看幼托整合,幼兒教育,291,2-9。.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7. i n U. v.

(39) 第二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之立法基礎 與發展 吳武典(2009)指出,教育政策之形成,乃依據法律、學理、共識及歷 史文化傳統或慣例,其中又以法律為主要依據。我國與學前特殊教育相關 的重要法案有《特殊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其中,我國特殊教育的主要法 律依據為特殊教育法(1984公布,1997、2001、2004、2009、2013修正)。 為辦理特殊教育的主要法源。以下分別就學前特殊教育發展沿革、相關法 令及服務內容三大面向進行探討:. 政 治 大 壹、學前特殊教育立法基礎 立. ‧ 國. 學. 特殊教育的蓬勃發展,已成為國家民主、科技成熟、經濟進步與人文 關懷的重要指標,是落實適性教育與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重要憑藉。回顧. ‧. 我國特殊教育之發展已有一百二十餘年,在整體發展過程中,可概分為. y. Nat. 1967 年以之前之啟蒙植基期、1968-1983 年實驗推廣期、1984-1996 年法. er. io. sit. 制建置期、及 1997 年迄今的蓬勃發展期 (教育部,2011a),並說明如下:. n. 一、啟蒙植基期(1967a年以前) l. Ch. engchi. i n U. v. 我國的特殊教育始於 1889 年,由英籍牧師甘為霖(William Cambel) 在臺南設立訓盲院(為今日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之前身) ,教導盲 人聖經、點字、手藝等,開啟了我國特殊教育之濫觴。1917 年日本軍醫木 村謹吾於臺北設立臺北盲、聾啞學校(為今日臺北啟明學校與臺北啟聰學 校之前身)。1956 年由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創立之盲童育幼院(為今日 惠明學校之前身),開啟私人興辦特殊教育之新頁。1967 年政府為配合九 年國民義務教育的貫施,及積極推展民主社會公義的政策,於彰化縣和美 鎮設立仁愛實驗學校(為今日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啟聰、啟明學校之設 立,為我國特殊教育啟蒙,也奠立我國特殊教育發展之基石(教育部, 2011b)。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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