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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效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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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係針對受訪者在執行「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訪 談過程中,所進行的資料分析與討論。全章共分三節,第一節我國身心障 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效,第二節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 育政策執行困境,第三節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對策。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 效分析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成效,其探討內容以教育部 函頒「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及訪談資料,探討的內容包括:

法令與政策、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師資人力與專業團隊、支援服務與網 絡關係,茲分析如下:

壹、 法令與政策

政策要落實,需仰賴法令規範。我國辦理學前特殊教育主要之法令 為特殊教育法,另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教育部的政策規劃,93年「加強推動學前特殊 教育實施方案」及98年「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鑑此,有關 學前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政策與法令,本研究依據滿意、不滿意、無意見 的分享現況及認知差異四個面向加以歸納整理。

一、 對法令與政策執行情形具有成效

對於「法令與政策制訂」之規劃及執行具有成效的部分,包括:1.肯 定推動五年計畫,指引地方政府發展學前特殊教育方針。2.肯定法令與政 策規劃,使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達 2%目標,但仍有部分縣市未達目 標,政府需持續關注。3.補助招收單位及身心障礙學生經費,提供多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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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場所,茲說明如下:

(一)肯定教育部推動五年計畫,指引地方政府發展學前特殊教育方針

《特殊教育法》從1984年雖有明定學前特殊教育的實施場所,至1998 年經歷十三年,學前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僅有988人(教育部,2013),未見 人數明顯增加。直到1997年,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應向下延伸至3 歲,並於6年內逐步完成的規定,教育部為達成此目標,於2003年開始規 劃「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實施期程從2004至2008 年,為期五年。此後,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從6,473人,成長至10,740 人。

透過這個「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可以落實對縣市的監督,確 實達到有效地監督縣市對政策的執行成效。(SW05、SW04)

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 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按實際現況及需求,

分配相關資源,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學前特殊教育班之設置,由各 級主管機關核定,每班可置2名教師。

例如各縣市的設班情形,需估學生人數與需求,評估設置多少巡迴輔導 班,同時,也應依特殊教育法的規定,編制多少教師員額,讓各縣市都能 依循法令、政策執行。(SW05)

從92學年度「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的擴大服 務量,到98學年度「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的提升服務品質,

教育部委託新北市秀山國小建置特殊教育通報網,依特殊教育需求,開 發各項系統,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特教評鑑、統合視導等工作,督導 各縣市逐一落實法令政策。

因此,受訪者一致肯定教育部法令與政策規劃,自86年起特殊教育 法逐年向下延伸至3歲,訂定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

我們自己在教育單位,對於法令與政策的制訂都相當嚴謹,因為特殊教 育法對學前教育階段都有周全的規範,如果能完全落實特殊教育法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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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對身心障礙幼兒的孩子來說,幫助就非常大,我們非常滿意。(SW03、

SW01、SW02、SW04、SW05、SW06)

教育部每年審查各縣市推動成果,在政策的落實與品質的把關是有效 益的。

教育部每年審查各縣市推動成果,在政策的落實與品質的把關是有效益 的。因為縣市曾向我反應為了執行這個方案,會邀請學者專家指導或協助 學前特教工作,對於填報執行成效時,才有資料可以說明,表示縣市很在 乎、重視教育部每年的審查意見。(SW02)

教育部推動學前特殊教育五年計畫,訂定明確指標基本對解決學前身 障生問題有數項積極效應。

對於教育部推動學前特教五年方案,訂定明確指標基本對解決學前身障生 問題有數項積極效應,包括有讓各縣市政府有明確指標可以依循、改善不 足之處及完備相關學前特殊教育之軟硬體設施等,對於解決學前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就學、安置及後續教學均有相當之助益。(SW05、SW04)

學前特殊教育的實施,自 1984 年,訂定《特殊教育法》將特殊教育 的實施分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完成後三階段,而學前 教育階段,係指在家庭、幼稚園、特殊幼稚園(班)或特殊教育學校幼稚 部實施。到 1997 年 5 月 14 日修訂《特殊教育法》,及 1998 年修訂《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確立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 3 歲,且應 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繼而於 2004 年函頒「加強推動學前特殊 教育實施方案」及 2009「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歷經數十年 相關法令與政策的制定,讓地方政府解決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及 後續教學等問題,對於地方政府推動學前特殊教育工作有相當之助益。

(二)肯定法令與政策規劃,使接受學前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達 2%目 標,雖有少部分縣市未達目標,需政府持續關注

受訪者也肯定政府學前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 3 歲,擴大提供身心障 礙幼兒就學率,讓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已達 2%以上:

達2%以上,確實有一定的成效,但也有少數縣市未達成。(SW021) 透過單齡人口數推算身心障礙學生出現率,可提供縣市作為進步的

接受學前特殊教育學生數為 6.38%、6.72%及 6.58%;以全國單齡人口數 的 2%推估身心障礙就學率,98 年度 91.70%、99 年度 99.43%至 100 年度 年度分別由東區(123%、123%、167%)及中區(103%、102%、123%)達成 2%

目標,其就學率均超過 100%,南區(95%、83%、102%)於 100 學年度也達 成 2%目標,北區及離島地區未達 100%,低於就學率 2%目標,如圖 4-1-1:

103% 102%

123%

95%

83%

102%

123% 123%

167% 前特殊教育相關政策。(SW01、SW07、SW03)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

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4.5%;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 育主管預算 5%。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以 100 學年度(2012 年)全國教育總預算 567,448,630 仟元,全國特教總經費 31,640,677 仟元,已超過 4.5%;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 費 8,795,690 仟元(含特教學校),地方政府自籌經費 19,307,430 仟元(含 特教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總經費 28,103,120 仟元。每名身心障礙學生平 均經費,在一般學校 235.81 仟元,在特殊教育學校 368.17 仟元,詳表 4-1-2。

校 66,791 仟元,身心障礙學生每年在學前特殊教育經費總計 2,970,414 仟元,詳表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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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932 校(園),東區 136 校(園)、130 校(園)、152 校(園),離島 地區最少,計有 22 校(園)、27 校(園)、30 校(園);以安置的公立私立 分,除離島地區的公立安置場所數多於私立外,北中南東四區私立場所 數均多於公立場所數,如圖 4-1-2。

圖4-1-2 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提供特教安置場所數

二、 對法令與政策執行成效尚待改善

針對研究議題探討相關與對立的論述,找出具有相互關係的論述以 進行交互參照,理解相關與對立的論述。鑑此,相關與對立的論述都要 加以重視,亦即包含對法令與政策規劃及執行成效尚待改善的部分。包 括:1.與前一階段的銜接較缺乏明確、成熟的作法,需加強溝通與宣導。

2.法令通過的時間點,為地方政府辦理申請鑑定安置的期間,茲說明如 下:

(一)與前一階段的銜接較缺乏明確、成熟的作法,需加強溝通與宣導

受訪的學者認為教育部雖然訂有《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 導及服務辦法》,但在地方政府實際運作層面來說,學前階段與前一階 段的銜接較缺乏明確、成熟的作法,需加強溝通與宣導。

由於教育部99年訂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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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轉銜的規定,這一階段的轉銜比較缺 乏明確、成熟的作法,但這個權責是由各縣市政府要執行。(SW02) 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發展遲

緩兒童在進入幼兒園的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 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及早規劃安置場所,且於轉介前一個 月,邀請擬安置的場所與相關人員,共同召開轉銜會議。

目前規定由各縣市通報轉介中心轉入到教育場所時,需於轉介前一個月召 開轉銜會議,並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這部分就面臨了一些問 題,以現況來說,通報轉介中心就不可行,無法落實法規政策。(SW02)

實際執行上,許多幼兒園的身心障礙學生或發展遲緩兒童多由家長 自行選讀,並無前一階段的轉介服務。此外,各縣市政府的通報轉介中 心多委由民間團體辦理,在有限的人力及經費下,通報轉介中心無法為 所有的身心障礙學生召開轉銜會議。

(二)法令通過的時間點,為地方政府辦理申請鑑定安置的期間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 101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隔年 102 年 1 月 23 日特殊教育法配合修正,並發布特殊教育之實施自 2 歲開始。教育部在 這期間雖不斷地透過各種會議宣導身心障礙學生將配合《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從 3 歲下修至 2 歲,但對地方政府第一線的執行者來說,需有 法令的依據規定,才能依法有據,真正推動落實,否則易衍生問題。

特教法剛通過學前特教年齡下修到2歲,而我們鑑定安置報名的期間就在 法律通過的中間,所以我們就緊急修正報名資格,有點措手不及,我想有

特教法剛通過學前特教年齡下修到2歲,而我們鑑定安置報名的期間就在 法律通過的中間,所以我們就緊急修正報名資格,有點措手不及,我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