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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困境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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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困 境分析

政策執行困境,係指受訪者對於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在主觀認知 上呈現的困境,包括:「法令與政策」、「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師 資人力與專業團隊」、「支援服務與網絡關係」,並從中了解認知差異的 情形。

壹、 法令與政策

一、法令與政策執行的困境

對於法令與政策執行的困境,經分析結果如下:1. 各縣市通報轉介 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辦理轉銜的困難。2.部分縣市要求園方申請補助款 時,也要同時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3.僅透過書面審查,難以全面了解 各縣市政府的實際作法。4.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常未納入學前特殊教育 班。5.主管機關過度重視表單、文件資料呈現,忽略教學本質。茲說明 如下:

(一)各縣市通報轉介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辦理轉銜的困難

為讓每一個孩子無縫接軌,中央主管機關會要求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適當安置場所,

順利銜接爾後進入學前的教育場所。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轉銜的規定,這一階段的轉銜比較缺乏明 確、成熟的作法。目前規定由各縣市通報轉介中心轉入到教育場所時,需 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並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這部 分就面臨了一些問題,以現況來說,通報轉介中心就不可行,無法落實法 規政策。(SW02)

(二)部分縣市要求園方申請補助款時,也要同時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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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獎勵提供學前特殊教育之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對於每招收 一名身心障礙學生,每學期獎助新臺幣五千元。部分的私立幼兒園為爭取獲 得更多補助款,對於還未經鑑輔會判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已先行擬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卻增加幼兒園教育人員之工作量。

補助款結合 IEP,實務上也面臨一些問題,因為照特殊教育法的規定,經 鑑輔會判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才需要 IEP,但是部分縣市要求園所在提出申 請補助款時,卻要提出 IEP,而且特教法施行細則要求對情緒與行為問題 的學生,需提供行政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造成實務上學前老師為了 補助款配合送交 IEP 的困擾及負擔。(SW02)

(三)僅透過書面審查,難以全面了解各縣市政府的實際作法

每年雖有委託學者專家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學前特 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績效評核表,針對各縣市的學生數、班級數、教 師人數、轉銜、安置、研習比率、專業人員服務數、IEP 達成率等量化 數據,以及各縣市自述發展策略、自評等質化敘述等,學者專家均一一 提供審查意見,惟實際的作法、流程及品質為何,需有更進一步精進作 為,才能提升真正的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單靠中央層級這麼上層的工作計畫(政策方案),其實沒有辦法深入跟觸及 到各縣市的品質。譬如鑑定安置,在這個五年計畫也有這個向度的指標,

但是通常縣市從書面的回應中,很難去了解到底各縣市鑑定安置的作法如 何,有沒有存在什麼樣的問題等等,像這種全國性的計畫難免會有限制 在。只能掌握一些很基本、表淺的重點工作。(SW02)

(四)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常未納入學前特殊教育班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 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由於學前教育階段多以融合教育為主,絕大部 分的身心障礙學生多安置普通幼兒園與正常學生共同學習,因此,各縣 市政府為統籌分配資源,以普設巡迴輔導班為主,並由各縣市政府統一 管理,導致辦理評鑑或訪視時,較少納入相關評鑑指標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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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評鑑也是常常會漏掉,不只國立學校而已,包括縣市本身在國立學 校,現在就發現,教育部有學前五年計畫控管品質,可是縣市有沒有?我 們是期待縣市對所屬學校每 3 年要評鑑,學前特教正好常常就屬於灰色地 帶,因為特教評鑑常常針對國小、國中、高中職或結合校務評鑑,可是常 常學前階段沒有納在裡面,認為那些有幼教評鑑在做,但幼教評鑑又只有 做普幼評鑑,或有些有 1、2 項融合教育的指標,但特幼班或普通班的融 合教育做的如何,就沒有機會被評鑑或被訪視了解,這其實也是學前特教 品質制度面的問題。(SW02)

(五)主管機關過度重視表單、文件資料呈現,忽略教學本質

為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學校必須 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包括:1.能力現 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2.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5.轉銜輔 導及服務內容。(教育部,2012)

我覺得國內的特教工作在理論上或專業上只要認為應該做的事情,就會開 始發展一些表單、文件等,重點反而都放在細微末節地方,可是對主管單 位來說表單、文件不是最實質最主要,卻會影響整個教學效能。(SW02、

SW07)

二、法令與政策執行困境認知差異分析

※對於法令與政策執行困境認知差異的部分,經分析結果為:相關 法令的用詞定義不同,造成認知差異,茲說明如下:

以「特殊教育法」來說,教育鑑定對發展遲緩的定義與「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對發展遲緩對象是不一樣的,兒童局的規定是比較寬鬆,

包括預期可能為發展遲緩兒都算;而教育的對象則是確認個案,這會造成 資源供需或有一些團體或家長因不了解,認為邊緣或高危險群的孩子沒有 被輔導等。(SW0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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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 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 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特殊教育法》在學前階段,除智 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學習障礙、自閉 症、腦性麻痺、多重障礙、肢體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及其他障礙外,還 包括發展遲緩等,共計 13 種類別,亦即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判定為身 心障礙學生者,即屬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對象。

因為法規上對象並不一致,包括衛生機關的早療聯合評估報告書,對發展 遲緩兒童的用法也跟我們的也不一樣,都會造成在學前特教鑑定安置與服 務對象,還有資源配置上都有關聯。(SW02)

衛生、教育、社政各自有主管業務與權責範圍,當然無法強制各單 位訂定統一規範,但彼此間應相互合作與聯繫。

貳、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

對於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執行的困境,經分析結果如下:1.公幼訂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比例較私幼低,亟需加強督導。2.各單位的輔具有 重複提供的情形,造成資源浪費。3.學前教育階段無障礙環境設施改善率 仍待加強。4.過度強調個別化教育計畫,其成效為何需進一步評估。5.缺 乏有系統的課程,需由教師自行研發教材。6.各縣市鑑定安置輔導處理機 制不同,服務有落差。7.國立學校附設(屬)幼兒園安置及督導容易產生問 題,茲說明如下:

一、公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比例較私幼低,亟需加強督導

提供獎補助款有助於私立幼兒園願意招收外,亦能達成特殊教育法規 定學校(園)應主動發掘特殊教育學生的功能。為強化招收單位增進特殊教 育專業知能,教育部對於受補助的招收單位,要求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 前特殊教育服務(含個別化教育計畫),使能滿足學生需求。

補助款確實有助於私立幼托園所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且願意提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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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教育部要求需檢附 IEP,對學前 IEP 的落實是相當有幫助的,因為這 對幼兒來講是必備的資料,所以對學前服務的品質也能看出效果。(SW02) 98 學年度以中區私立幼兒園 IEP 達成率最高(74.03%),離島公私立均 為 0%最低;99 學年度以北區公立幼兒園 IEP 達成率最高(60.54%),離島 公立幼兒園最低(10%);100 學年度北中南東及離島都大幅進步,其中以北 區私立幼兒園達成率最高(94.48%),離島公立幼兒園最低(22%),詳表 4-2-1。

表 4-2-1 98-100 學年度北中南東及離島公私立 IEP 達成率

縣市別 98 學年度 99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公幼 私幼 公幼 私幼 公幼 私幼

北區 30.92% 28.88% 60.54% 57.40% 74.73% 94.48%

中區 54.15% 74.03% 39.47% 43.69% 82.22% 79.71%

南區 28.00% 31.76% 30.25% 29.86% 78.08% 77.11%

東區 33.33% 23.76% 25.76% 52.57% 36.54% 47.31%

離島 0.00% 0.00% 10.00% 44.67% 21.74% 31.86%

合計 40.57% 43.00% 43.88% 47.27% 72.92% 80.51%

二、各單位的輔具有重複提供的情形,造成資源浪費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適應環境,各主管機關會依身心障礙之 服務需求,予以評估,以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因此,為促進身心 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 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例如社政單位提供生活輔具(電動椅),在教育場所的學習輔具評估時,就 應該與社政單位連結,同樣,若是教育單位已提供的學習輔導與生活上所 需輔具相同,社政單位也應評估,避免資源重複。(SW03)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會評估發展遲緩兒童,生活上所需的 協助,提供生活輔具;而教育局、處對於教育上有學習需求,經評估後,

會提供相關學習設備或輔助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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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建置「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由學校自行清查校內無障 礙設施,透過網路系統填報設施現況、位置、數量及所需改善經費,以作 為各校編列經費及擬訂改善計畫之依據,作為各級主管機關補助之參考。

教育部建置「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由學校自行清查校內無障 礙設施,透過網路系統填報設施現況、位置、數量及所需改善經費,以作 為各校編列經費及擬訂改善計畫之依據,作為各級主管機關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