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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對策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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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對 策分析

政策執行的對策,係指受訪者對於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執行的對策分 析,提出主觀的立場與觀點,包括:「法令與政策」、「行政支持與課程 教學」、「師資人力與專業團隊」、「支援服務與網絡關係」。

壹、 法令與政策

有關法令與政策執行的對策,經歸納分析為:1.應善用補助款才能落 實推動學前特殊教育政策。2.針對各縣市政府辦理學前五年計畫,建立審 查意見與獎勵制度。3.提供家長易於負擔且充足的特殊教育環境,建立適 量的公共化機制。4.各單位應依權責分工辦事,各司其職使服務更精緻 化。5.強化「輔導-評鑑-補助」連結與功能,協助幼兒園永續發展,茲 說明如下:

一、應善用補助款才能落實推動學前特殊教育政策

學前階段非義務教育,不能強制幼兒就學。身心障礙學生進入學前的 教育場所,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以前,就讀私立幼稚園、托兒園、社 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學生占6成比例,就讀公立幼稚園、托兒園、社會 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占4成比例,98學年度61.38%、99學年度59.21%、

100學年度60.67%;公立98學年度38.62%、99學年度40.08%、100學年度 39.33%,詳見表4-3-1。

表4-3-1 98-100學年度公私立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比例表

類別 98 學年度 99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公私別 學生數 比例 學生數 比例 學生數 比例

公立 4,488 38.62% 4,952 40.08% 4,911 39.33%

私立 7,133 61.38% 7,403 59.92% 7,575 60.67%

合計 11,621 100.00% 12,355 100.00% 12,486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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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學前特殊教育績效評核表填報系統,每年定期督導各縣市政府上網 填報辦理情形,系統依各縣市政府所通報各項資料,自動載入數據,包括 學生數、班級數、轉銜數、服務量等現況資料,再由各縣市政府說明預期 成果、發展策略、執行成效及自評等欄位。俟學年度結束後,教育部邀集 學者專家依各縣市該學年度辦理情形,逐一檢視並提供審查意見,最後,

再由教育部擇績效良好之縣市,建議該單位辦理敘獎。至於列入待追蹤之 縣市,則需提報改進報告陳主管機關備查。

教育部每年審查各縣市推動成果,在政策的落實與品質的把關是有效益 的。(SW02)

三、提供家長易於負擔且充足的特殊教育環境,建立適量的公共化機制

家庭中若發現有發展遲緩兒童,有些家長反而希望孩子能留在身邊自 行照顧,待孩子的知覺動作、自理能力、社會情緒有改善後,才願意將孩 子送到幼兒園,然後有時卻錯失孩子的黃金時期。幼托整合後,2歲幼兒 可進入幼兒園就讀,身心障礙學生若要及早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政府應提 供家長易於負擔且充足的特殊教育安置場所,始得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受教 的機會。

我認為一般幼兒是 5 歲免學費,特教是不是應該從 3 歲或 2 歲開始免學 費,透過免學費來鼓勵家長讓孩子接受特殊教育。亦即,不管是強迫或 學費,目的都是希望能夠保障孩子及早接受特殊教育機會,也許透過這 樣方式鼓勵家長。(SW02)

四、各單位應依權責分工辦事,各司其職使服務更精緻化

我國的學前特殊教育發展係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而產生,而整個學 齡前的早期療育工作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規 定,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必要治療、

教育、諮詢、轉介、安置及其他服務與照顧,且需依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 庭教育之個別需求,給予相關支持。各機關之間應各司其職分工辦理,衛 生單位提供篩檢、評估、診斷、治療;教育單位依學生學習需求給予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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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社政單位依家庭需求,應給予家庭諮詢、福利、支持等服務,各單 位應各司其職才有助於落實早期療育之推展。

服務會重疊的部分,我們已經有巡迴輔導,而社政他們有專業人員,但 多數是由教保員、社工做,而且都很習慣直接到園裡服務,這樣比較好 做,可是園裡面應該就回歸到特殊教育系統,社政單位應該不需要再到 園裡,理論上,這些人員應該是到宅服務,因為這些服務的人員是由承 接一個專案、方案,而方案中就包括到宅、據點服務等等,但到宅卻做 得比較少,反而是把重點放在到園,我認為到園服務的內容,基本上不 需要再重疊。(SW02)

學前特殊教育雖屬早期療育其中一環,但我國推展早期療育的發展重 點,更應著重在「健全家庭功能、發展教育理念、善用醫療資源」,才能 發揮最大效益。

不過,有時候他們會認為服務的對象不同,有些不見得是鑑輔會鑑定在 案的孩子,有些是更輕、邊緣的孩子,或是有些只是老師懷疑是個案,

但還沒送鑑輔會,實際上,這樣的孩子有需要動員到早療人力去做入班 的服務嗎?還是這些人力應該好好運用在宅服務,因為家庭反而更需要 早療知能,因為早療的家庭支持服務是特殊教育比較沒有能力去做的,

這部分更是需要依賴社政系統全力去做。(SW02)

五、強化「輔導-評鑑-補助」連結與功能,協助幼兒園永續發展 學前教育階段安置場所,在幼托整合之前,除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幼稚部屬教育單位主管,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係為社政單位管轄。因此,

過去在輔導、訪視或評鑑時,教育局(處)僅能對所轄幼稚園進行輔導、訪 視或評鑑,對於安置在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者,只能透過申請補助款 時,要求配合特殊教育的相關規定與政策。

建議可透過每 3 年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績效評鑑方式,但由於 3 年 1 次 的評鑑項目太多,較難對學前特教課程、鑑定安置或某一議題深入了解 與介入。(SW02)

幼托整合後,學前的身心障礙學生將有 8成以上的學生將安置就讀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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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為落實學前特殊教育政策與發展,應強化「輔 導-評鑑-補助」連結與功能,協助幼兒園永續發展。

目前我國有關早期療育的相關法規,均係參考歐美國家作法所制定,就 法規面而言,已相當周詳、滿意;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政策的推動需有 充分人力、經費投入、績效評估以及督導地方政府等評鑑制度落實。

(SW01)

貳、 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

對於行政支持與課程教學執行的對策,經歸納分析為:1.針對不同班 級型態的教師,建議規劃所需之專業訓練。2.規劃學前特殊教育課程大 綱,分段實施與推廣,以促進學前特殊教育整體性的發展。3.持續研發推 廣學前特殊教育課程、評量工具及教材教具。4.落實本土化,發展我國學 前特殊教育的特色,茲說明如下:

一、針對不同班級型態的教師,建議規劃所需之專業訓練

集中式特教班多招收中度以上之智能障礙、自閉症、多重障礙;分散 式資源班則是學生部分上課時間抽離至資源班上課,部分時間在原班級上 班;而巡迴輔導,則是由教師到學生就讀的學校輔導老師或學生。通常接 受巡迴輔導或分散式資源班的學生其障礙程度較輕,或是發展遲緩,亦或 是感官功能障礙,如視覺障礙或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等。基此,針對擔任 不同班級型態之特殊教育教師,應規劃其所需的專業知能,以精進教師專 業能力。

在行政支援上,應提供教師專業支持、針對不同安置類型的學前特教教 師規劃所需之專業訓練。(SW04) 幼托整合之後,2 歲的鑑定問題,心評 老師過去所接受的訓練都是 3 歲以上的兒童發展跟鑑定,這個部分可能 需要老師再去補充加強的專業。(SW02)

二、規劃學前特殊教育課程大綱,分段實施與推廣,以促進學前特殊教 育整體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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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前教育階段,「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 務內容,教育部於2012年10月5日發布「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作為 幼兒園研訂教保活動課程之依據,指引幼兒園提供合宜的教育及照顧服務 內容,達成教保的目標。

為因應融合教育的發展趨勢,教育部訂定「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行運 作實施計畫」,試辦期程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共2學年4學 期。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 綱」2008年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主任盧台華教授編訂完 成。課程綱要主要係強調教師編製特殊需求學生課程,應考量普通教育課 程,重視學生能力與學校本位課程、採課程及教材鬆綁的方式,方能符合 特殊需求學生所需之補救或功能性課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 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僅涵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 學校三個教育階段,並未包括學前教育階段。

課程教學的部分,如果從 2 歲孩子的發展跟療育型態來看的話,我認為 可以思考看看,是不是除了既有的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之外,對於一個 2 歲的孩子需要什麼樣的課程。(SW02) 在特殊需求孩 子,要不要有類似國小特殊需求領域的課程,我覺得學前特殊需求領域 課程有需要,因為特教老師要有能力去設計出一套整個學期、一年或兩 年完整的溝通訓練、定向行動訓練課程,可參考的統一課程。(SW02) 根據特殊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編訂之「高中職以下階段之認知功能 輕微缺損學生實施普通教育課程領域之調整應用手冊」及「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於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學生之應用手冊」,係以教育部2008年頒部之「國 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為設計架構,強調為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教師,

設計適合學生學習特性及需求的參考手冊。在推動九年一貫七大領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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