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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資料流通風險監視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四節 戶籍資料流通風險監視

戶籍行政屬縣級地方自治事項,本節在研究台東縣境內各鄉鎮自治機關

(鄉鎮公所)及行政機關單位(戶政事務所、衛生所、警察分駐派出所),在 台東縣政府的共同監督管理中,各提供及需求機關間的主從性之隸屬關係,上 級機關本於揮指監督職權,對於下屬各級機關在戶籍資料的流通使用上,風險 監督的作業面向探討。本節分別對戶籍資料流通的現況提出說明,並提出戶籍 資料流通監視的策略規劃,進行鄉鎮層級戶籍資料流通的監視活動,最後以三 角測定法回應戶籍資料流通的風險對策及監視面向,分析如下:

一、 戶籍資料流通風險監視現況

現行戶籍資料使用的方式,可區分為書面通報及網路連結資料等二種不 同的作業方式,對戶籍資料流通之監督,應先就法制面向先行了解後,再來敘 述各項作業實際情況,分述如下:

1. 依據「台東縣戶籍通報實施要點」規定如下

「臺東縣政府為規定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戶籍登記後,依規定辦理通報;戶政事務所主任,

平時應加強抽查收發通報案件,如發現逾期、漏送或遺失通報者,應查明責任 議處;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年檢討一次,如無逾期、漏送或遺失通 報者,承辦人及主任應依規定敘獎。」本要點說明了,授權戶政事務所主任對 書面通報案件之執行有監督權責。

2. 依據「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規定如下

「為提供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提高行政效 能,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戶役政資料提供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戶役政機關;屬單一縣(市)資料者,向各該縣(市)政府申請;

提供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核申請機關提交之申請表、資料項目表及使用戶役 政資料之管理規定並設定經審核通過之連結機關權限。」本項提供機關為台東 縣政府民政處,各連結機關為台東縣境內之各層級之中央級、縣級、鄉鎮級機 關,由各連結機關應自行訂定本機關的「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作業規定」,並 依規定自行實施定期稽核並配合提供機關辦理定期稽核,有完整的監督作業機 制,可供風險監督使用。

現行戶籍通報作業雖提供了「書面通報」及「網路連結」兩種方式,但 隨網路科技的成熟應用及隱私權保護的政策發展下,以網路連結資料全面取代 書面資料,是在電子化政府「E 政府服務平台戶役政中介服務」共構發展下的 必然趨勢,實現無紙化作業的跨機關整合服務。但目前仍須以紙本輔助資料流 通,就必須正視「書面通報」所形成的風險問題,風險問題存在於各需求機關 使用及傳遞、保管、銷毀等環節過程中,必須以「戶籍資料」為對策主體,各 提供機關與使用機關為資料應用之客體,從資料流通中發展出「資料流動」、「溝 通諮商」、「管制評估」、「風險監督」之風險監視平台作業策略功能,將風險有 效的管理及控制。

二、 戶籍資料流通風險督視之策略規劃

各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考量施政目標,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 項資訊作業安全需求水準,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各機關資訊 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綜合考量各項資訊資產之重要性及價 值,以及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致機關資訊資產遭不當使用、

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影響及危害機關業務之程度,採行與資訊資產價值 相稱及具成本效益之管理、作業及技術等安全措施。區分資料安全等級,並依 不同安全等級,採取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定期評估實施成效,以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本節主要在探討戶籍資料在鄉鎮市層級機關間流通及利用的實際情形,

戶籍資料提供鄉鎮層級自治機關及行政機關,在地方自理自治上的運用上,提 供轄區內各機關業務推動及職權之使用,民眾權利義務之履行,有須戶籍資料 提供明確的主體身分資料及地址位置,戶籍資料影響了各機關間的協調聯繫功 能,對服務功能的整合產生直接及間接的效(能)益影響。為整合鄉鎮層級機關 資訊流動的意像,對戶籍資料的提供機關及需求機關間,建置「戶籍資料流動 監視及共享平台」,做為資料流通監視及驗證的平台基礎。

在戶役政資訊系統介面連結或電子閘門共構及共享下,戶政事務所因戶 籍登記事項產生之戶籍資料,可以用「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磁性媒 體交換」等方式連結提供轄區內之「鄉公所」、「衛生所」使用,並建立與更新、

保管轄區內居民之各項戶籍資料;各警察分駐(派出)所在警政署建置之「勤區

查察管理系統」進行治安管理及推行家戶訪查時,建立之訪查資料;鄉鎮公所

性及成本的因素也會改變。戶政事務所在整體公務服務體系中,扮演資訊(第 一手資料建立者)提供者的角色,戶籍登記資料為確定民眾權利義務發生得喪 變更的法律依據,各機關因戶籍登記而確定主體與客體身分,亦即確認服務對 象及服務範圍。對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的方式及內容,各需求機關有 其各自的需求性,戶政機關及各戶政事務所對戶資料的使用的範圍及方式,自 應負起提供之責任及並對所提供之戶籍資料使用情形,進行必要的流通風險監 視作業,分析如下:

(一) 戶籍資料流通應用的風險監視

戶籍資料在鄉鎮市層級中的使用機關及單位分別為:鄉鎮市公所、衛生 所、警察分駐(派出)所,對戶籍資料的使用及傳遞風險分述如下:

1. 對衛生所使用戶籍資料的風險監視

戶籍資料之異動影響了鄉鎮內民眾之醫療、防疫、保健等資料更新異動,

若能即時掌握轄區內居民,各項戶籍遷徙及身分異動情形,進而增刪及調整業 務之範圍及對象,將有效的控制傳染病及提升醫療服務的品質。在老人化及少 子化的社會發展影響下,對各項服務產生之需求對象,多數為老人及兒童、幼 童與外籍配偶,而且鄉鎮轄區內之老人普遍知識程度較低,甚至不識字,再加 上台灣新住民外籍配偶日增,如何克服語言、文字等溝通符號問題,提供醫療、

衛生、保健、宣導等各項服務,期能符合民眾的需要及達到高品質的服務,是 極具挑戰性。

依據戶籍通報實施要點規定,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戶籍登記後,按旬將戶 籍登記申請書副本一份彙送當地衛生所,戶籍登記申請書副本之內容,在本縣 頒布之通報實施要點上,並未明文規定內容及範圍,致使各戶政事務所通報到 各鄉鎮市衛生所之副本內容,有所差異,加上各戶政事務所對資訊安全及隱私 權保護的作業措施不同下,對戶籍資料的提供審核標準,日趨嚴謹及縮限管 制。並對各公務機關申請資料,要求一律以公函提出,取得之範圍必須與需求 機關特定服務目的相符,避免資料溢發後,對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權造成不 當及不利之使用。經訪談各戶政事務所及衛生所後,戶籍資料在衛生機關使用 需求性情形差異很大,即戶籍資料在各衛生所使用時存在不同的風險問題,有 些鄉鎮戶政事務所,提供全部之登記申請書副份,有些戶政事務所僅提供「出

生、死亡、結婚、離婚通報」等四項戶籍資料,對衛生所在戶籍資料之需求性 上,應做全(縣)面性的需求調查,以瞭解實際之使用情形,評估其合理應用的 範圍,監視其資料使用之風險管理情形,以符合其使用資料之內容及範圍合於 其特定目的之規定。

2. 對鄉鎮公所使用戶籍資料風險監視

鄉鎮公所是戶籍資料使用量最大的公務機關,戶籍謄本的使用多數在申 請社會福利補助,如申請低收入戶時,除當事人現戶及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 外,還需檢附子女或父母之戶籍謄本,一件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所需之戶籍謄 本少則三至五張,多者超過十張,以現行規費收費標準,居於社會弱勢之低收 入戶民眾,還未到鄉鎮公所辦理低收入戶前,已在戶政事務所花費近二百元,

申請者若是年邁且居住偏遠的民眾,又無交通工具(公車停駛)下,須僱用計程 車代步,往返的車資可能超過數百元,民眾申請戶籍資料所需花費如此大的負 擔,所費不貲且年年累壞這群年邁老人。政府推行為民服務的德政對這些鄉 民,似乎感受不到受益性及幫助有限之感,在現今科技進步的網路型資訊社 會,政府機關的資訊作業充滿著無法解決基層民眾生活之苦,請領戶籍謄本却 造成民眾生活必要之惡,為的是機關的規定、機關要用謄本審核,實令民眾感 慨及不便。按戶籍謄本之功能,在公示當事人身分關係存在與否,即證明個人 具體的親屬關係與證明個人親屬關係現狀之關係,各機關在戶籍資料的使用 上,應朝向網路資訊連結作業方式取得,以線上資料查詢作業所閱所列印之戶 籍資料,取代到戶政事務所申領之書面戶籍資料,實施線上審核功能以發揮資 訊共享的實質效益。

(1) 對民政之村里業務風險規範

村里辦公處是鄉鎮公所派出村里的基層單位,村里幹事服務事項除推行

村里辦公處是鄉鎮公所派出村里的基層單位,村里幹事服務事項除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