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規劃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節以戶籍資料在鄉鎮需求機關為研究對象,在研究樣本的規劃上,選 擇各使用機關與戶籍資料流通中有關的核心人員為研究對象,並規劃訪談的方 式、過程及進行的方式。
一、 研究樣本
本研究係以台東縣戶籍通報實施要點所列之通報需求機關及單位為研究 母體,本縣各鄉鎮機關及單位,皆有其共同之上級督導機關,負責各職司業務 推動,如台東縣警察局指揮監督轄下之各分局,各分局依據縣警局頒布之各行 政規則或行政命令辦事,在標準化的全面品質管理下,各分局行政作業差異性 小,各分局對轄下之分駐、派出所管理,亦採同一模式作業;鄉鎮市公所、衛
生所在組織性質上也有共同之上級監督機關。本研究之對象容易辨識,母群體 的元素相同,採用立意抽樣的方式決定研究對象,設定全縣之各戶政事務所及 台東市、關山縱谷線地區之五鄉鎮為調查對象。針對鄉鎮市公所、衛生所、警 察分局及所屬分駐留(派出)所,依據其機關業務特性之不同,設計不同之訪談 標準進行研究。本研究並以各機關及單位內,負責戶籍資料通報作業之相關負 責人或承辦人員為訪談對象,並選取最能適合研究目的之樣本 13 人進行深度 訪談,並輔以 11 人進行通信調查,以擴展資料之蒐集分析來源。
本研究的受訪者簡介如下:
表 3-1: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受 訪
者 代 號
性 別
年 齡
服 務
年 資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方 式 受 訪 者 特 點 A-1 女 52 24 A 戶政事務所 主任 訪談 戶政專業人員 A-2 男 48 20 B戶政事務所 主任 訪談 戶政專業人員 A-3 男 45 16 C 戶政事務所 主任 訪談 戶政專業人員 A-4 女 51 21 D 戶政事務所 主任 訪談 戶政專業人員 A-5 男 43 21 E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A-6 男 48 22 F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A-7 男 42 17 G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A-8 女 52 25 H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A-9 男 49 25 I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A-10 男 50 27 J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A-11 男 51 26 K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A-12 男 39 16 L 戶政事務所 主任 通信 戶政專業人員 B-1 男 44 20 A 公所 課長 訪談 民政專業人員 B-2 男 52 26 A 公所 課長 訪談 社政專業人員 B-3 女 36 10 A 公所 村幹事 訪談 民政專業人員 B-4 男 48 24 B 公所 課長 訪談 民政專業人員 B-5 男 35 7 B 公所 村幹事 訪談 民政專業人員
表 3-1:受訪者基本資料表(續前頁)
B-6 男 48 19 C 公所 課員 訪談 社政專業人員 B-7 男 45 19 C 公所 課長 訪談 民政專業人員
C-1 女 46 21 A 衛生所 護士 通信
醫療專業人員 負責戶籍通報 接收管理業務 C-2 男 45 20 B 衛生所 主任 訪談 醫療專業人員
C-3 女 31 6 C 衛生所 營養師 通信
醫療專業人員 負責戶籍通報 接收管理業務 D-1 男 38 17 A 警察分局 巡官 通信 警察專業人員 E-1 男 52 25 A 分駐所 所長 訪談 警察專業人員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二、 訪談程序
(一) 訪談方式
為了使訪談兼具方向性及彈性,即使訪談能有初步方向,但不放棄可能 有的意外收獲,因此本研究所設計的訪談方式為「一般性訪談導引法」及「半 結構式訪談」,此種訪談發展一組訪談導引,涵蓋所有關聯性主題。它假定每 一位受訪者均有一些共通的資訊可被蒐集,但不預先寫下任何標準化的問題,
訪談者必須在真實的訪談情境中,因應特定的反應而調整問題的順序。故本法 最適合個人的深度訪談,它能使互動焦點集中,並允許個人關照取向與經驗表 現。
(二) 訪談過程(準備)
1. 研究者以電話先徵求訪談對象同意後約定訪談時間,告知本次訪談之 目的及全部訪談過程所需之時間(約二小時),再將訪談大綱註明約定 日期傳真或 E-mail 予受訪者(電話確認是否收到)。直到訪談前一日再 提醒確認,俾利訪談過程之順利。
2. 徵求受訪談對象之同意於訪談時進行訪談內容之錄音,藉以增加研究
之效度。
3. 訪談前以受訪者方便為原則,協調找尋適當的訪談地點(如服務單位 之會議室、辦公室或其他適宜場所等),使訪談盡可能不受干擾,並 於訪談時一邊摘要的記錄受訪者的言談,一邊進行錄音,俾利日後作 為內容整理之參考。
4. 訪談結束後,趁記憶猶新時謄寫逐字稿,倘有不足或遺漏,再以電話 查明,或透過電子郵件請受訪者提供資料補充,以增加研究的效度。
(三) 訪談進行
在每次見面,正式訪談開始前,研究者會先向受訪者表達由衷的謝意,
感謝受訪者願意參與本研究。之後們彼此有些閒聊,待受訪者休息一下後,詢 問受訪者是否準備好可以進入正式訪談。在受訪者同意後進入正式訪談。
1. 第一次的訪談,研究者照著訪談大綱中第一題開始探問。之後訪談的 進行則根據在當時訪談中受訪者所提出的事件、經驗、脈絡中重要的 部分進一步探問。所以有一些問題是訪談大綱上的,有一些問題是在 開放性問題下所指出的另一條線索。
2. 第二次以後的訪談,則根據訪談大網中尚未訪談完的問題,以及上次 訪談中重要而尚未完整陳述的部分,再進行探問。直到訪談大綱中的 所有問題皆已訪談完,且研究者覺得資料大致上巳飽足為止。
3. 每次訪談的時間為一小時到二小時不等,依受訪者當天可撥出接受訪 談的時間而定。訪談中間依訪談者及受訪者的需要,可能休息十五分 鐘,也可能因有其他原因而直按結束訪談,在當天訪談結束後約定下 次訪談的時間與地點。
4. 訪談的次數視每位受訪者不同的資料量而定,最少一次,最多不限,
至資料滿足為止。整個訪談結束後,再一次向受訪者表達由衷心的感 謝,並且說明資料在分折後會請他們過目,看是否符合他們的經驗,
以及經同意後才放入論文中。
三、 研究工具
(一) 紮根理論的應用
在質的研究中,一個十分著名的建構理論的方法是 1967 年格拉斯和斯特 勞斯提出的「紮根理論」。這是一種研究的方法,某主要宗旨是從資料的基礎 上建立理論。研究者在研究開始之前沒有理論假設,直接從實際觀察入手,從 資料中歸納出經驗概括,然後上升到理論。紮根理論一定要有經驗證據的支 援,但是它的主要特點不在其經驗性,而在於它從經驗事實中提煉出了新的概 念和思想(陳向明,2002)。紮根理論的一個基本的理論前提是:知識是積累而 成的,是一個不斷從事實到實質理論,然後再到形式理論演進的過程。嚴格說 來,紮根理論其實並不是理論,而是一套研究策略。過去的科學研究方法只強 調「驗證的邏輯」 (logic of verification),無論假說如何獲得,重要的是要通 過嚴格的科學方法的測試,然後才能算是科學知識。如何建立假說,屬於心理 學或哲學的範疇,科學方法不處理這個部角(畢恆達,2005)。如何建立假說,
屬於心理學或哲學的範疇,科學方法不處理這個部分。然而 Glaser and Strauss 則關心「發現的邏輯」(logic of discovery),在傳統狹隘的線性科學方法之外,
提出另一套經由蒐集資料、分析資料、理論抽樣 (theoretical sampling)、撰寫 筆記(memo writing)等循環回饋過程以建立新理論的研究策略。紮根理論最重 要的目的在於建立理論避免研究者強加 (forcing)先入為主(preconceived)的概 念到研究對象上。儘管質性研究由來已久,但是其方法不是視為藝術就是要經 由 師 徒 制 來 學 習 , 而 由 紮 根 理 論 所 提 出 的 這 一 套 (constant comparative method),相對而言,有比較清楚的操作程序與技術。
本項研究是對於戶役政電腦化十年後,對戶籍資料流通之通報制度的反 思,社會現象的改變瞬息萬變,戶政法令的修改頻繁,電腦軟體的修改演進快 速,版本更新後過往的舊制度,是否符合隱私權及資訊安全之需求,實有探究 之背景需求。然學界對於戶政領域的研究較遲,戶政領域的相關研究論文、期 刊相對較少,且偏重於組織士氣及組織變革之研究較多,學界對資訊安全的探 討,亦多屬資訊流動等科技安全類探討,對公務界因資料流動而產生之隱私權 的探討也不多。在閱讀數篇戶籍相關學位論文後,可發現有關戶政類論文之撰 著者,皆有戶政實際經驗為背景,探究其原因?較合理解釋應為各大學普設公 共行政類之在職進修碩士學位課程,大量戶政人員進修學習,將戶政領域之相 關問題帶入學術界領域研究,造成有關戶籍類之研究短期內大量產生。唯對於 戶籍流動之通報制度研究稀少,可供做為繼續研究之題材較少。僅能使用紮根
理論,依據各機關所頒布之法律命令及行政規則,經由蒐集資料、分析資料、
理論抽樣、撰寫筆記等循環回饋過程以建立新理論的研究策略。
本 節 將 探 討 紮 根 理 論 的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 了 解 紮 根 理 論 的 基 本 概 念 及 特 性,在風險管理的活動中,戶籍資料流通過程「資訊安全」及「隱私權保護」
等問題,所衍生而來的創新議題,因此透過紮根理論來歸納、統整、分析資料,
進而從「文書管理」、「檔案管理」的風險分析研究個案中發展出新概念、新理 論架構。
1. 紮根理論定義
紮根理論(grounded theory)係指「根植於系統性地蒐集與分析資料的理論 發展之一般性的方法論(Strauss and Corbin, 1994)。」Strauss 本人更進一步指 出其內涵是:以系統性地與密集性地分析資料的細膩紮根方法,通常是以逐句 或逐詞的分析田野調查紀錄、訪問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同時也是以經常性地 比較,廣泛地蒐集資料與登錄資料,以製造一個建構良好的理論。分析的焦點 不僅是蒐集與排列資料組合而已,而是從所分析的資料當中組織成許多浮現出
紮根理論(grounded theory)係指「根植於系統性地蒐集與分析資料的理論 發展之一般性的方法論(Strauss and Corbin, 1994)。」Strauss 本人更進一步指 出其內涵是:以系統性地與密集性地分析資料的細膩紮根方法,通常是以逐句 或逐詞的分析田野調查紀錄、訪問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同時也是以經常性地 比較,廣泛地蒐集資料與登錄資料,以製造一個建構良好的理論。分析的焦點 不僅是蒐集與排列資料組合而已,而是從所分析的資料當中組織成許多浮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