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三節 戶籍資料流通風險處理
現行戶役政資訊並未就戶籍資料進行分級之風險管理,致使基層戶政事 務所對轄區內各公務需求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時,並未進行分類分級作業,按戶 籍資料之提供分類分級應訂定全國一致性之標準,全國各公務機關可參照申請 使用,使資訊分級分級使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本節是對於戶籍資料在需求機 關流通及傳遞時的風險進行對策處理,現行戶籍資料流通的作業,同時存在「書 面」及「網路連結」兩種作業之方式,在風險處理的對策研擬上,必須因應各 公務環境實際的作業方式,進行必要的對策規劃,另本研究可參考之書籍或期 刊資料較少,只能依據研究者個人之專業認知範圍及相關戶籍登記作業手冊之 資訊,與學者及專家研討後,提出戶籍資料風險管理的對策方法,是本項研究 在理論及實務研究上的限制與不足。
戶籍資料流通時的風險處理及對策,第一個部份「書面化通報作業模式 風險處理對策」,以書面使用及傳遞流通的作業方式,整合政府機關文書及檔 案管理之相關作業規範,進行人工化作業之風險處理,並輔以電腦登錄作業方 式,進行風險處理對策。第二個部份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作業模式處理對 策」,以,網路連結作業方式,對戶籍資料進行資料分類分級作業,研擬提供 機關作業管理模式及連結作業對策方式,進行風險處理與對策,分析如下:
一、 書面通報作業模式風險處理
(一) 書面通報模式的風險處理與對策
在訪談中得知各鄉鎮公所、衛生所在登錄戶籍資料時,仍以手抄轉錄紙 本簿冊資料者實為少數,且多數鄉鎮公所皆使用縣政府指定軟體鍵入戶籍資 料。為滿足各機關對戶籍資料之需求性,依據內政部訂頒「各機關應用戶役政 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戶役政資料提供範圍計有下列:戶籍 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人口統計資料、兵籍資料四項。但能做為書面通
報資料者僅有「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人口統計資料」二項資料,為降低書 面化通報作業之風險性,並依據「臺東縣戶籍通報實施要點」、「機關檔案保存 年限及銷毀辦法」、「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文書處理實施要點」、「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 相關法令規範,符合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
處理之原則,書面化通報模式建構對策分析如下:
1. 需求機關調查:以各公務機關為提供對象,即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 或地方機關,進行戶籍資料需求性調查,瞭解全縣各鄉鎮市公所、衛 生所在資料使用之差異性調查。
2. 需求內容調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戶籍資料能做為書面通報資料者 僅有「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人口統計資料」二項資料,各需求機 關就各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書及人口(月、季、年)統計資料二項選擇所 需提供。鄉鎮公所需求之課室多者,應先行整合後再提出需求申請。
3. 分類製作通報:戶政事務所通報製作人員,依據需求機關所提出之通 報需求內容,分類製作所需之通報資料。本項製作列入「密」級或比 照「機密」資料處理,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管理。
4. 通報文書製作:在處理「密」級文書時,應依公文性質由承辦人員縝 密處理。機密公文應在辦公處所辦理,並應採取適當保密措施。各機 關對作廢文書或廢棄字紙,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撕碎,並指定員工負責 收集銷燬。
5. 通報傳遞作業: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1)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 送達人;差送文件用送文簿填寫封套正面所列之字號、收件者,
送出月日時各欄,由外收發視速別戳記,分派專差或班差遞送,
並由收件單位點收蓋章。
(2) 郵寄差送時,應使用雙封套及用掛號函件傳遞,其交郵政機關送 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6. 通報接收作業:各機關機密文書,應按其業務性質,除依國家機密保 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外,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辦
理。鄉(鎮、市)公所未訂文書處理要點者,得比照要點規定辦理。
(1) 收發人員收到來文辦妥登記手續後,送承辦人員在總收發文編號 登記簿簽收,並註明待辦日期。
(2) 承辦人員收到承辦案件時,應登入承辦案件登記簿,並依限辦竣。
(3) 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
並註明時間,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人所簽。
(4) 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文書之傳遞,均應視業務繁簡及辦公室分布情 形,設置送文簿。
7. 通報轉錄利用:
(1) 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
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2)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 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3)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4) 應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複製及使用軟體,並建立軟體使用管 理制度。
(5) 應依資訊安全政策,賦予各級人員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機關員 工之系統存取權限,應以執行法定任務所必要者為限。對被賦予 系 統 管 理 最 高 權 限 之 人 員 及 掌 理 重 要 技 術 及 作 業 控 制 之 特 定 人 員,應經審慎之授權評估。
(6) 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並 要求使用者定期更新;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周期,由機關視作 業系統及安全管理需求決定,最長以不超過六月個為原則。
(7) 應確立系統稽核項目,建立資訊安全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 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系統中之稽核紀錄檔案,應禁止任意刪除 及修改。
(8) 應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應 依規定之處理程序,立即向權責主管單位或人員通報,採取反應 措施,並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8. 通報檔案保管:包括檔案之整理、裝訂、分置及存放事項。檔案管理 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
(1) 保管: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分置妥善存放。
(2) 安全管理: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檔案受損、變質、消滅、
失竊等,而採行之防護及對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護。
(3) 各機關管理維護檔案,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技 術規範等相關規定,防止蟲、鼠、水、火、煙、光、熱、塵、污、
黴、菌、盜及震等之損壞。
(4) 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專用封 套,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 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5)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機密檔 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
(6) 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 其也必要之管制措施。
9. 通報銷毀作業:
(1) 各機關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以每年一次為原則。戶籍資料涉 及人民隱私權,各機關檔案保管空間有限,且使用後之戶籍通報資 料,無再重複使用之需求,宜使用完畢後即以銷毀,不做保存。
(2)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 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3) 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焚化、擊碎至檔案內 容無法辨識、化為粉末、消磁、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其他足 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戶籍通報書面資料之銷毀處理以碎紙機粉碎為原則,以資料回收方 式溶為紙漿為輔助。
10. 依據「風險管理作業手冊」第三版中,機關風險管理之對策中,可做 為對戶籍書面資料流通風險之對策分析如下:
表 4-17:書面化戶籍資料流通風險處理對策
決行,公文處理慢下來,造成基層民眾跑斷腳、怨聲載道到等行政惡習不斷的
等連結方式,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提供「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磁性 媒體交換」等資料提供方式,以連結作業方式發揮戶政資訊資源共享效益,提 高行政效能,確保資訊安全。在 E 政府的服務平台,整合前後台資訊後,得 以使用者角度重新來規劃客製化網路服務平台,推動各大型行政資訊系統建置 連通網際網路之「電子閘門」,提供跨系統線上即時查詢、查驗、資料交換、
網路申辦等服務,以增進政府機關資訊交流、資源共享,減少民眾往返奔波,
並進而整合跨機關行政資訊作業流程,促進政府再造,邁向電子化政府「一處 收件、全程服務」、「免書證、免謄本」之簡政便民目標。
各機關利用電腦化作業取得戶籍通報資料已是時勢所趨,在風險管理上 各通報需求機關自應考慮相關法規,評估分析其內部電腦資訊化作業之脆弱性 及外部連結使用之威脅性問題。以網際網路資料庫及伺服器的連結作業模式,
突破機關間有形及無形的各項界域及限制,以跨機關整合的作業模式,改變機 關與環境互動的模式及功能,完成與戶政機關之連結作業,取獲得戶籍資料查
突破機關間有形及無形的各項界域及限制,以跨機關整合的作業模式,改變機 關與環境互動的模式及功能,完成與戶政機關之連結作業,取獲得戶籍資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