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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機關之界定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機關之界定

本節研究戶籍資料流通中的機關範圍及對需求機關使用性的界定,以瞭 解「台東縣戶籍通報實施要點」各需求機關的層級及作業方式,確定研究的真 實範圍後,再進行各項的研究。

一、 研究範圍

(一) 「縣自治區」範圍界定

依據「地方制度法」(內政部,2007)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縣(市)

自治事項規定:縣(市)戶籍行政屬於縣自治事項。本縣依據「地方制度法」之 規定實施縣級地方自治,本項研究僅限於自治權限範圍之「台東縣」,是以戶 籍通報作業僅限制於台東縣境內之中央及地方機關及單位。戶籍行政屬於縣自

治事項,有別中央機關委辦事項範圍及內容。戶政事務所及衛生所為縣政府隸 屬管轄下之「鄉鎮市級」基層行政機關,而非自治機關;而鄉鎮市公所依據「地 方制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自治機關」,實施鄉鎮市級之地方自治。

(二) 「通報作業」範圍界定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台東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行 政規則」方式,訂頒「台東縣戶籍通報實施要點」,規定各類戶籍通報應送下 列各通報機關:

1、警察機關: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台東縣警察局、警察局戶口課。

2、當地國稅局、稅捐處。

3、當地鄉(鎮、市)公所財政(經)課。

4、當地衛生所。

戶 籍 通 報 作 業 依 據 戶 籍 登 記 種 類 之 不 同 , 而 分 別 通 報 不 同 之 受 通 報 機 關,以同步更新各機關保有之縣民戶籍基本資料,做為確認縣府實施自治之行 政主體身分,為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之對象,及縣自治居民身分之確定之依據。

(三) 「公文管理」範圍界定

本項「戶籍通報」非行政院頒布之「公文程式條例」(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2007)第二條所列之公文種類:「令、呈、咨、函、公告、其他 公文」,而是縣政府基於地方自治精神,依據「地方制度法」有關戶籍行政之 縣自治事項規定,訂定具有「行政規則」性質之縣級行政規則,適用於台東縣 行政區域內之中央及地方機關內部之使用,無拘束一般民眾之效力,故其範圍 及實施對象皆有所限制。因非「公文程式條例」規定之公文種類,其文書處理 及檔案銷毀制度,自應另頒行政規則規範或列入「其他公文」種類,以利適用 機關遵循使用。

(四) 人工作業範圍界定

本項戶籍資料流通方式採用戶籍登記申請書為通報資料,將人民因事實 發生而產生登記之資料,以「定聯單」夾帶「戶籍登記申請書副本」的方式作 業,派人或郵寄至鄉鎮市公所、衛生所、分駐(派出)所簽收使用。各機關接 受通報後更新其自行建置之「戶長資料卡」或「戶口查察簿」,做為施政之決

策依據及權利義務履行之法律行為主體。其作業仍採用書面副本方式作業,異 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與各連結機關間,以網路介面連結及電子閘門等方式,傳輸 所設定之戶籍通報資料。

二、 研究機關範圍界定

本研究依據「台東縣戶籍通報實施要點」,繪製圖 1:「研究範圍與機關界 定概念圖」及製作表 1:「台東縣現行戶籍通報種類及作業時間表」,說明本項 研究之範圍及受通報機關間之關係及作業模式。重要說明如下:

1 94 年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改由戶政事務所保管,不再提供國民身 分證申請書資料給台東縣警察局戶口課,各機關以網路介面連結申請 取得影像資料。

2 台東縣稅務局、國稅局台東分處與戶役政資訊系統縣府主機介面連結 取得戶籍資料,不提供戶籍通報資料。

3 各鄉鎮市公所之科室名稱,因各鄉鎮市自治業務發展之需求性不同,

其組織編制設置也不一致,如兵役業務歸納於民政課或社會課。

4 鄉鎮市公所為因應社會福利制度之推展,需戶政事務所每月定期提供 轄區內死亡、遷出入通報資料,即時更新中低收入戶、老人、殘障等 名冊資料。

5 本縣訂頒之通報實施要點,在通報需求機關單位中,未明列「鄉鎮市 公所民政課」及通報內容種類,致使鄉鎮市公所轄下各村辦公處建置 之「戶長資料卡」,未能與戶籍登記資料同步即時更新,無法滿足鄉 鎮市公所在自治上之基本需求,為補救制度設計之不足,比照警察分 駐(派出)所及衛生所通報作業方式,補足及強化村里層級地方基礎服 務需求。

6 為因應國人之配偶為外來人口(港澳、大陸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 人),其依親對象申請變更異動(離婚、國人配偶死亡)時,通報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台東服務站,同步更新轄內外來人口資料,避免管理 上造成漏洞缺失。

圖 1-1:研究範圍與機關界定概念圖

表 1-1:台東縣現行戶籍通報種類及作業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