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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計算出之全體過失主體負擔之最高限額除以負過失責任人數後,會計師及職員 每人僅負擔該數額之 50%,及獨立董事每人僅負擔該數額之 40%:

第二節 責任比例計算方法之提出及說明

III. 所計算出之全體過失主體負擔之最高限額除以負過失責任人數後,會計師及職員 每人僅負擔該數額之 50%,及獨立董事每人僅負擔該數額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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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賠償比例總合仍高(依表十二顯示,12 個判決計有 8 個過失主體負擔賠償 比例總合超過半數)。

對投資人之損害賠償群體可以簡單二分法,分為故意製造不實交易並編 製進財報者(故意犯)及應監督負責財報之正確性 (過失行為人),進而將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概分故意及過失二群體。透過設計過失主體應負賠償責任 之上限 50%,即便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也不致使負過失責任主體最終所 支付之損失超過故意犯。惟本文暫以 50%為上限,若考量負過失責任主體亦 屬受故意犯欺瞞對象,該上限比率可能以較 50%低為宜。無論如何,該上限 比率 50%是個開端,期望透過此概念之提出,作為拋磚引玉,使未來有為者 提出更佳比例。

III. 所計算出之全體過失主體負擔之最高限額除以負過失責任人數後,會計師及職員 每人僅負擔該數額之50%,及獨立董事每人僅負擔該數額之 40%:

(一)、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責任比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連結過失行為人之過失程度及 損害因果關係而承擔不同責任比例,然實務操作極度困難,從所收集之 17 個 判決書中僅 3 個判決就各別董事給予各別不同比例外,其餘均依相同職權負 擔相同責任比例,顯示法官亦有困難逐一區分各過失人之行為與損害因果關 係。

(二)、目前多數判決出現會計師及職員負擔之責任比例均較董監事來的低之判決結 果:

過失主體可大致分董事、監察人、職員,及會計師等四大類外,且出現 會計師及職員負擔之責任比例均較董監事來的低之判決結果,因此本文提出 之計算式亦將會計師及職員之分攤比例設計的較董監事來的低以反應目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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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持股狀況、專業度及功能性,基於權利義務關係,

於探討財報不實過失責任時,應與一般董事有別:

目前公司法及證交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應分為二大類別:一般董事及獨 立董事。一般董事通常具大股東身分,而獨立董事之專業要求、持股情形、兼 職限及職權範圍等,均受證管法令規範。且於獨立性要求下,其權利義務關 係與一般董事顯有差異,因此於探討財報不實過失責任時,應與一般董事有 別,自成一群體。

(二)、考量獨立董事、會計師及職員權利義務關係後給予調整權數(獨立董事 40%;

會計師及職員調整權數50%):

表十八係由本文作者主觀考量董監事(董事分為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

會計師及職員受有利益、獨立性要求、有權參與財報程度,及財報專業知識高 低等給與評分時,會計師及職員所得總權數約為一般董事權數之 50%,獨立 董事所得總權數約為一般董事之 40%,雖該表係由本文作者主觀形成,但相 信本文所提供之判斷依據及說明應大致符合市場實務狀況,然而數字之給予 同樣有主觀因人而異之固有缺陷,同樣期冀本文作為討論開端,期待後進者 更多主張及論述。

再則,關於職員及會計師之責任孰重孰輕,法院目前判決尚未有明顯 趨勢。依上述表十九,發現目前判決中同時判董監事、會計師及職員過失比例 者僅 3 個判決書(力霸案 2 判決書及宏億案 1 判決書),力霸案判會計師責任 比例5%為職員 10%之半數,而宏億案卻判會計師責任比例 25%、職員比例為 4.17%,然若觀看二案判決理由卻又相似:「被告羅季羚為力霸公司之主辦會計 人員,對於財報不實亦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然其僅係受僱人身分,獨立 性低,且其因過失可能獲得之利益及與力霸公司之密切經營程度顯然不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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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利益/獨立性之權數訂為 60%,係考量權利義務關係,享有較高 財務利益者,理應負擔較高責任義務。另,企業大部份的日常營運交易僅 需一般財會專業知識即可處理。僅涉及特殊交易時,例如企業併購或發行 員工認股權等,方需要更專業的財會知識。因此避免財報不實所需之專業 知識占比權數相較參與財報程度應可略低,遂以權數 10%訂之,而並訂定 30%權數予參與財報程度。

註2:受有利益/獨立性

一般董事及監察人通常不是具大股東身份就是由大股東支持下方能當 選為董事,基於持股關係大股東董事受有資本市場利得及可獲配股息利得 高。財報成績佳時均直接受益股價上漲及可獲配高股息之效果,因此一般 董事及監察人之受有利益相較其他主體可謂最高。

獨立董事雖為董事,但通常不具股東身份,緃然可持有公司股份亦受 法令限制24。從金管會統計 106 年度全體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報酬狀況,

領取年度酬金 50 萬元以下者約有 55.75%,領取年度酬金 50 萬元以上不到 100 萬元者約有 24.98%,時任金管會主委接受採訪時表示,大部份的獨董 領的都是車馬費25。再則基於獨立性要求及持股受限下,其受有利益相較一 般董事可謂極低。

公司職員仍係受薪階層,通常持股比率不高,其受有利益相較亦可謂 一般董事極低。

會計師因獨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票,且審計公費係固定費用下,並無 其他資本市場其受有利益相較亦可謂一般董事極低。

24 參本文註解 4.

25 彭禎伶,「18 位上市櫃獨董 年薪逾千萬」,工商時報,中時新聞網,2019/05/02

上網日期:2021/1/19,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502000266-2602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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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參與財報程度

一般董事及監察人若具大股東身份則核屬公司內部人,基於持股受有 利益高之前提,通常對公司營運參與意願也高。而獨立董事實務上通常於 各季通過財報時才參與審核,因此一般董事參與財報程度略較獨立董事高。

職員係負責內部登帳及編製財報單位,參與財報程度為最高。

會計師係外部單位,且審計過程之資訊及資料多繫公司提供,惟考量 對比獨立董事,尚對財報實際執行查核程序,故參與程應較獨立董事高而 較負責帳務之職員為低。

註4:財報專業知識

獨立董事因法規要求至少一名具財會背景,故獨立董事之財報專業知 識略高於一般董事而次之於職員及會計師。職員及會計師間以會計師財報 專業知識最高應無庸置疑。

IV. 就所計算出之全體過失主體負擔之最高限額扣除獨立董事、職員及會計師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