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各責任主體財會專業度之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核財務報告,若未於審核財報時多行使其查詢權,查詢業務狀況,或深入瞭解公司 往來交易對象、條件及內容等以判斷其合理性外,僅能就編製完成之財務報告進行 審核,無法窺知交易細節。

第四節 各責任主體財會專業度之分析

接序前面第三節內容,負過失責任主體依其角色及職權計分為董監事、會計主 管及會計師,由於目前依證交法規定及主管機關監理下,逐步達成全體上市櫃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再則依證交法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持股狀況及 專業度等設有規定4。因此將前述三大類中之董事再細分為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由 於各過失責任主體之財會專業程度亦將影響其是否能有效發揮其功能,以確認財務 報告編製之完整性及正確性,遂就各主體進行財會專業分析分述如下:

4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 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 自然人股東。

四、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 受僱人。

七、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股東。

九、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 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 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董(監)事(董事包含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財會專業分析:

除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要求組成審計委員會之獨 董應至少有一位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外,並無要求一般董事或多數獨立董事 要具財會背景。又依證券交易所下所設公司治理中心所公佈 109 年度公司治 理評鑑指標中計有一項指標係要求公司訂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政策,依該 指標說明:「為健全董事會結構,董事會成員應多元化,如具備不同專業背景

(如:法律、會計、產業)、性別或工作領域等,並鼓勵揭露政策之具體管理 目標與落實情形(如目前董事性別、年齡、國籍、專業背景、專業技能及產業 經歷等之分佈情形),爰訂定本指標。5」,因此實務上董事會中多數董事成員 並不具財會背景。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要求新任董(監)事於就任 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續任者任 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且進修範圍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 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 務報告責任相關。

因此本文作者評估認為,雖董(監)事透過前述專業時數進修要求,可能逐 漸建構基本財會知識,然其財會專業度相較另二主體(會計主管及會計師)應為 低。

5 證券交易所之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所公告之 109 年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https://cgc.twse.com.tw/evaluationCorp/listCh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會計主管財會專業分析:

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要求會 計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會計師執業資格。

(二) 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主辦會計或會計主管經 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 或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會計或內部稽核業務 經驗合計三年以上,或於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 職務合計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或 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力證明。

2.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 二十學分以上。

3.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會計或審計考試及格。

(四)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 學分以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 則(以下簡稱查簽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合計三年以 上。

依該辦法亦要求會計主管之專業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會計、審計、財務、

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課程。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 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

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時以上,之後每年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

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 上。

基於會計主管因具要求學經歷需具財會相關領域,且後續亦持續進修相關 領域,因此本文作者評估認為會計主管應具相當財會知識及技能。

三、會計師財會專業分析:

會計師本人執行簽證除領有會計師證書外,依會計師法第 18 條亦要求協 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二)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 計十學分以上。

(三) 、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四) 、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亦要求會計師每年持續專業進修不得低於 40 小時,且進修範圍涵蓋如下:

1. 會計師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實際案例。

2. 會計師之法律責任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3.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企業併購法、工廠法、商標法等相關法規與工商 登記及商標註冊實務。

4. 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帳務處理實務。

5.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公報及查核簽證實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證券或期貨相關法規與實務。

7. 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 租稅法規與申報實務。

8.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規與結算申報及查核實 務。

9. 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實務。

10.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

11. 評價準則公報及資產評價實務。

12.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

13. 其他與會計師執業相關之課程。

基於會計師具財會專業證照,並以此為專業提供簽證服務賺取對價,且後 續亦持續進修相關領域,因此評估認為會計師於商業社會中最具財會知識及 技能。

小結:本文作者認為,依上述分析,可將各責任主體財會專業知識高低如下表:

表二:各責任主體之財會專業知識高低 來源:本文整理

各責任主體 一般董(監)事 獨立董事 會計主管 會計師

財會專業度(分高中低) 低 低 中 高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