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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損失由全體過失主體負擔部份之總合應有最高限額,本文提議最高不 宜超過 50%,甚或更低:

第二節 責任比例計算方法之提出及說明

II. 投資人損失由全體過失主體負擔部份之總合應有最高限額,本文提議最高不 宜超過 50%,甚或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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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當淨損差額法計算投資人損失時亦無需乘上淨值占股價比率:

當以毛損法計算投資人損失時,損失金額除了財報不實詐欺行為因素尚 包含市場因素,考量過失主體僅對財報真實與否負有責任,而非對股價合理 與否負責,因此毛損法計算投資人損失時,屬過失主體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計 算宜乘上淨值占股價比率且該比率最高為 100%為限,使過失主體僅就淨值 佔比部份負責。然而淨損差額法已係將投資人損失中屬來自財報不實詐欺行 為因素部份計算出來,既然已是直接辯認可歸屬來自於財報不實資訊所產生 之損失,各過失主體理應直接就該數額予以賠償,無需乘上淨值占股價比率。

II. 投資人損失由全體過失主體負擔部份之總合應有最高限額,本文提議最高不 宜超過50%,甚或更低:

(一)、發生不實財報時,故意不法行為人之身分通常為公司負責人,屬內部人犯罪,

且為使犯罪得逞,過失責任主體亦是其防犯欺瞞對象,過失責任主體也是受 損害者

如表十一所揭,依本文整理14 家公司財報不實之故意不法行為人身分,

14 家中計有 13 家具董事長身分,11 家係董事長及總經理聯合共同犯罪,不 僅具內部人身份,且係實際負責公司營運者,再則當位階為公司最高核決權 限主管時,在下位者如何敢向上挑戰,凌駕內控易如反掌,更何況係從事不 法行為,不知情董監事、職員及外部會計師,亦是其防犯欺瞞對象,此等內 部人犯罪實則有不易察覺之固有風險。更何況若再細看財報不實之操作手法,

常見利用人頭公司及帳戶等進行虛假交易,並為安排交易之真實性及不被識 破,物流金流及憑證流均兼具下,即便連外部會計師依據其有限的查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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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函證、查詢、比較及分析等),實不易發現,更遑論僅有召開董監事 會時方取得資料、聽取報告,及進行詢問之負過失責任之董監事。

因此,當財報不實已屬刑法犯罪,有故意犯從事詐欺行為,其詐欺瞞騙 對象涵蓋負過失責任主體時,過失責任主體可謂也是受損害者。

表十一:不實財報下,故意不法行為人之身分(自行整理)

公司名稱 董事長 總經理 董事 財務長 副總/特助 監察人 力霸 v v v 合邦 v v v v 豐達 v v v v 宏億 v v v v 協和國際 v v 邰港 v v 美嘉電 v v 智盛 v v v 力霸 v v 遠航 v v v v 聯豪 v v v 久津 v v 銳普 v v v 雅新 v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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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過失責任人同時也係受故意犯財報不實詐欺,故負過失責任主體所負擔之 損失應有上限,以避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制度下,可能使得投資人損失多 數係由負過失責任人償付

依本文整理之表十二顯示,財報不實之故意犯雖依證交法第 20 條、第 20 條之 1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然上開條文並無「連帶賠償責任」之規 定,遂多數判決再依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 185 條第 1 項,共 同故意侵權行為之規定,或應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就故意犯責任期間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財報不實之故意犯應就投資人損失負賠償及連帶 責任。

雖財報不實之故意犯就投資人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投資人因財報不 實所受損害除可向故意犯求償外,其尚可依證交法20 條之 1 向負過失責任 人請求賠償,惟目前實務與學說均認為負過失責任人依證交法20 條之 1 負 擔之損害賠償債務與上述故意犯負擔之賠償損失債務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不同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對同一債權人負有 債務,且各自債務是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發生,債權人對於各債務人均享有 分別獨立的請求權,由於係同一債務,一旦其中一個債務人清償了部份或全 部債務,債權人之部份或債權就得以全部實現,債權人則無權再向其他債務 人求償,同時也因債的發生原因不同,債務人間也無彼此分擔或求償問題。

(最高法院85 年台上字第 975 號民事判決)。

參考證交法第20 條之 1 第 5 項之立法理由,仍係基責任衡平考量,在 決定董事、監察人、職員及簽證會計師就財報不實應負之賠償責任時,應考 量導致被害人損失之每一違法人員之行為特性、與被害人損害間因果關係之 性質與程度,進而依其責任比例不同,定其賠償責任,俾免負擔全部賠償責 任,顯然過苛,有失事理之平,以合乎事物本質及公平原則(臺灣臺北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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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99 年度金字第 6 號)。顯示立法者亦不認為過失責任者應負擔全部賠償責 任,若再考量導致被害人損失違法人員之行為特性及與被害人損害間因果關 係,「負過失責任主體所應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不應超過故意犯之所應承擔 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結論應係可不證而得,更何況如前段內文所述,負過失 責任人其實同時也受故意犯財報不實詐欺。

然而,依表十二所揭,目前13 個案件中計有 8 個案件,法院判定負過 失責任主體所負擔之損失賠償責任比例超過 50%,且其中尚有 2 個案件達 100%以上,若故意犯事前股產或投資人選擇先向該等負過失責任人要求賠 付,將使得投資人的損失超過半數甚或全部係由負過失責任之人償付了,同 時基於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負過失責任之人亦無法向負 100%責任之故意 犯要求分擔,呈現真正從事詐欺之故意犯卻負擔較少或免付賠償損失之情形,

實則不符立法政策、法律整體精神、事件本質及公平原則。

表十二: 各案過失主體責任比例之合計數(本文整理) 各過失主體之責任比例-整理自判決書

公司 判決書 董監事責任 職員責

會計師責任 過失主體總 計負責成數

宏億案 101 年度金上

字第 7 號 7 共負 1/4 1/24 共負 1/4 54%

力霸案

力霸案 104 年 度金上字第 8

共負 1/2 1/10 共負 1/20 65%

邰港

103 年度金上 字第 4 號;2015/10/27

兼財務長之董事負 1/4 林姓及方姓董 事各負 1/6 陳姓及 郭姓各負 1/8 張姓

1/8 無 133%

2015/02/13

被告王令楣、王令一、王令台、王

號;2014/10/09

爰斟酌被告均為豐達公司之董、監 7;2013/09/04

查上訴人王送來為宏億公司之董事

號;2013/12/17

被告王演芳為協和公司之董事長, 號;2015/10/27

方祖熙為被上訴人公司之董事長, 號;2018/08/31

查酉○○、乙○○及辰○○乃美嘉生電公

號;2019/02/26

朱兆杰自 99 年 1 月 29 日起,即與

號;2018/11/14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等 號;2015/02/10

陳泓伾(董事長及前總經理)、彭慧貞

2014/04/03

查郭保富擔任久津公司之董事長兼

2014/09/02

詹定邦擔任副董事長,廖晁榕、巫

號;2017/10/31

其等為營造雅公司營收較前年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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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法院判決書 故意不法行為人(摘錄自判決書) 故意不法行為人責任(摘錄自判決書) 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以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 85 年 度台上字第 139 號及 84 年度台上 字第 658 號判決參照)。又證交法 第 20 條、第 20 條之 1 之立法目的 係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屬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 之「保護他 人之法律」。...詳如前述,故足認 黃恒俊、莊寶玉、葉壬侑、蘇佳斌 等 4 人前開行為均為造成系爭..財報 及營收資訊虛偽不實之共 同原因,

且顯有違反證交法第 20 條第 2 項、

第 20 條之 1 關於公 告申報之財 報主要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保 護他人法律,而構成共同侵權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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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概可分故意及過失二群體,透過給予過失主體應負賠償 責任之上限比率,即便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也不致使負過失責任主體所 負擔之損失超過故意犯,惟本文暫以 50%為上限,若考量負過失責任主體亦 屬受故意犯欺瞞對象,該上限比率可能以較50%低為宜:

依公司法第228 條及 228-1 規定,董事會應編製財務報表,公開發行公 司之財務報表尚需經會計師查核後送交監察人查核,然公司業務除送董監事 會議案形成內部意思,方有董事及監察人參與外,其餘日常營運包含帳務處 理及財務報告編製,均僅由董事長、相關經理人及職員等執行。

如本文第二章內容,實務運作上公司財務報告係先經前述負責人編製完 畢後才送董事會討論審核,並經董事會合議承認後,視同董事會編製,再送監 察人審查通過,此舉反應我國董事會之業務監察權及內部監察權,而具一定 程度之內部監督功能。再則我國亦設立監察人制度,使監察人具內部監察權 及監督功能等,即便後來增訂證交法第14 條之 4 之規定,使股票公開發行公 司得採單軌制,於董事會下設置取代監察人之審計委員會,也具內部監察權 及監督功能,是以董事會、監察人、隸屬董事會之審計委員會均屬公司常設之 內部監督機關,與外部查核會計師均負監督財務報告編製正確性之責任。

如前述整理之財報不實之故意犯身分不外乎為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 長等,均為負責公司日常營運及編製財務報表之人。且現行財務報告不實手 法,多係故意犯精心安排具有交易相對人、金流、物流及憑證流等之虛假交易 而來,並同時隱匿或欺瞞負過失責任主體,以使不實財報能通過內外部監理 審查機制後對外公告。因此故意犯對投資人之損害程度遠大過失行為人,整 體過失行為人損害賠償總合實應低於故意犯之結論應屬有據。惟如前述判決 收集,實務上可能考量故意犯可能先行脫產,為使投資人求償有門,過失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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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賠償比例總合仍高(依表十二顯示,12 個判決計有 8 個過失主體負擔賠償 比例總合超過半數)。

對投資人之損害賠償群體可以簡單二分法,分為故意製造不實交易並編 製進財報者(故意犯)及應監督負責財報之正確性 (過失行為人),進而將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概分故意及過失二群體。透過設計過失主體應負賠償責任

對投資人之損害賠償群體可以簡單二分法,分為故意製造不實交易並編 製進財報者(故意犯)及應監督負責財報之正確性 (過失行為人),進而將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概分故意及過失二群體。透過設計過失主體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