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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 20 條之 1 責任比例計算式之提出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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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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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證交法 20 條之 1 責任比例計算式之提出 Proposing a Calculation Method for the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政 治 under Article 20-1 of the Securities大 and Exchange Act. 立. ‧. ‧ 國. 學. n. hengchi U. er. io. sit. y. Nat. a. l C 指導教授: 林國全. v 博士 ni. Advisor: Lin, Kuo-Chuan. 研究生:林素雯 撰 Graduate Student: Lin, Su-Wen. 中華民國一一O年一月.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 中文摘要 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財務報告發生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時, 負過失責任之人依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責任比例參考立法理由係由法院依各案考 量可歸責於原告損失之每一負過失責任人員之行為特性決定之。然而基於內部監理 或審查或外部查核失敗,所導致未偵測出財報不實之過失行為,通常與損害發生之 因果關係並不具體,因此現行實務法院於決定責任比例時極具高度主觀,無脈絡可 循。. 政 治 大 本文試著為該責任比例提出客觀具體之計算式作為實務運用之參考。首先探討 立. ‧ 國. 學. 財報不實與各過失主體間關係,財報之於資本市場及公司股價關係,嘗試提出過失 主體間可依職權群組共負相同責任、提出淨值法來調整採「毛損法」計算投資人損. ‧. 失時使被告連詐欺以外之市場因素也賠付之缺點、設計透過此計算式以避免負過失. sit. y. Nat. 責任主體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而償付超過故意犯之賠償金額、及考量各過失主體. io. er. 間職權、獨立性、受有利益高低等權利義務設計責任權數以各過失主體間責任程度. al. iv n C hengchi U 例,本文收集過往法院判例,試圖整理各判例異同之處,並就各判例見解相同處, n. 產生區隔。基於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自民國 95 年度公布以來,已累積相當判. 視為實務通說並引用之。最後結合上述內容就該責任比例提出計算式。. 關鍵字:財報不實、責任比例、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毛損法、淨損差額法 I.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 Abstract Pursuant to Article 21-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when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financi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contain misrepresentations or nondisclosures, the persons who are judged with act of negligence for the misrepresentations or nondisclosures shall bear liability for damag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政 治 大.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the legislative explanation of this Act, it also leaves the. 立. court to decide the percentage of damage remedy for each liable person , case by case,. ‧ 國. 學. based on considerations, as a whole, of the person’s misconduct or negligence features of not able to preventing the misrepresentations or nondisclosures from occurrence. However,. ‧. in most of cases, the misconduct or negligence are not so obvious that can directly link to. Nat. sit. y. the causes of mispresented or nondisclosed financial reports. As a result, currently, the. n. al. er. io. rationales used by courts to determine the percentage of damage remedy are very subjective and lacking predictable feature.. Ch. engchi. i Un. v. This thesis is trying to propose an objective and computable mathematical calculation to determine the percentage of damage remedy. First, this thesis studied how is the reliable parties’ role or duty for the financial reports, and how the financial reports affect on the company’s stock price. Then, it concludes an observation that negligent persons could be aggregated by their roles or duty to share the same responsibility, and subsequently designated different weighted percentage for each group of negligent persons to reflect their different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Also, this thesis brought up an idea that a company’s net value should be used as an adjustmen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II. DOI:10.6814/NCCU202100108.

(4) downside that defends will overconsume the remedy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gross income loss method as stock price is also affected by market factors other than just financial reports. Through this mathematical calculation, it also prevents that the persons charged with act of negligence pay out more remedy amounts than those who are charged with intent act. Moreover, since the Article 21-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effected in 2006, there have been many judgements ruled by courts. Via studying and analyzing these judgments to identify views in common and leverage those views to form this mathematical calculation..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Key Words: financial report misprestation,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Article 21-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gross income loss method, out of pocket method. III. DOI:10.6814/NCCU202100108.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2. 政 治 大. 第三節論文架構. 立. 3. 第二章 財報概述及與各責任主體關係. ‧ 國. 學. 第一節 財報定義及範圍. 5. ‧. 第二節 財報編製作業流程介紹. Nat. sit. y. 6. io. n. al 第四節 各責任主體財會專業度之分析 Ch. engchi. er. 第三節 各責任主體與所公告之財務報告關係及角色介紹論文架構. i Un. v. 11 15 20. 第五節 財務報告之於資本市場之角色. 第三章 證交法 20 條之 1 責任比例之介紹 第一節 證交法 20 條之 1 沿革. 25. 第二節 過去學術研究提出關於決定責任比例之可調整考量因素. 27. 第三節 「職權相同負相同責任比例」通說現象之提出. 44. 第四章 責任比例計算方法之提出 IV. DOI:10.6814/NCCU202100108.

(6) 第一節 現行法院判決責任比例之彙總分析. 47. 第二節 責任比例計算方法之提出及說明. 66. 第三節 將毛損法調整成淨值法,是否限縮會計師賠償責任. 110. 第五章 結論. 115. 參考資料. 11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V. DOI:10.6814/NCCU202100108.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就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所定發行人之負責人 (董監事)、發行人之職員及會計 師,因過失責任對投資人因財報不實所受之損害,負責任比例賠償乙事,現行法院或學. 政 治 大 法院背後決定責任比例決定之思維及脈絡,以及收集過往學界對調整責任比例因素之 立. 界均未能提出具客觀性之責任比例決定方法。本論文嘗試透過歸納分析過往判決,找出. ‧ 國. 學. 提出文獻,試著推敲出具客觀性及可量化計算式來計算責任比例。. 實務計算應賠付投資人損失有毛損法或淨損差額法,然而前者將使得被告連詐欺. ‧. 以外之市場因素也賠付,後者有著之真實價格不易決定之缺點。雖依民國 102 年 7 月. sit. y. Nat. 10 日最高法院台上字第 1294 號民事判決顯示該院採用淨損差額法立場,惟繼該最高法. n. al. er. io. 院判決後仍有法院判決係採毛損法作為計算投資人損失。為解決毛損法下連市場因素. i Un. v. 也賠付之缺點,本文提出淨值法作為調節毛損法之解決方案供實務參考。另外,透過判. Ch. engchi. 決收集亦發現,負過失責任主體全體所負賠償責任比例成數超過五成以上甚至達 100% 之現象,由於過失責任主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若發生原告先向過失主體求償,將 使過失責任主體賠付損害賠償金額大於故意犯,因此本論文嘗試於所提出之計算式中 同時解決此現象。又,既然負過失責任人員之行為特性與損害發生因果關係高度不具客 觀可驗證性,遂探究是否可從職權角度出發,提出職權相同者負相同責任比例,及考量 各職權間權利義務之差異性後,再給予不同調整權數以決定各主體之責任比例。 本論文所提出之責任比例計算尚涉及主觀判斷,自忖尚有極大未臻完善之處,惟 驥本文作個開端,後續有更多研究討論客觀計算式之提出。 1. DOI:10.6814/NCCU202100108.

(8)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研究方式乃收集國內法院判決、相關著作、期刊及論文等,以歸納分類、分析 研究方法,以瞭解國內現行已作出證交法 20 條之 1 財報不實之民事判決中關於責任比 例是如何決定。同時收集國內相關法規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報告之作業流程中 各負過失責任主體所被賦與角色及權責關係,並參酌筆者從事財務報表查核工作逾 20 年實務經驗,解析並試著提出負過失責任主體編製財務報告之責任權重。. 政 治 大. 收集國內法院判決結果,及國內外關於決定責任比例時可參考因素之研究資料,. 立. 提出具相同職權之過失責任主體應可共負同一責任比例。再透過市場股市網站收集股. ‧ 國. 學. 票市場上實際公司之股價變化與財報數據關係,並搭配股價評價模型解構股價之組成 因素(或解構股價),提出應以公司淨值數作為責任比例計算調整因子。最後彙總上述內. ‧. 容後提出計算責任比例之計算式。.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2. DOI:10.6814/NCCU202100108.

(9) 第三節. 論文架構. 第一章 緒論 係概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章 財報概述及與各責任主體關係. 政 治 大. 先從法規面瞭解公開發行公司對如何編製及公開財務報告之義務後,再進行介紹. 立. 財報編製作業流程及各責任主體於財報編製過程中所擔負責任,及各責任主體財會專. ‧ 國. 學. 業度之分析,並論述財報之於資本市場之角色,嘗試解析並提出負過失責任主體編製財 務報告之責任權重。. ‧ sit. y. Nat. io. n. al. er. 第三章 證交法 20 條之 1 責任比例原則. i Un. v. 瞭解證交法 20 條之 1 責任比例立法原意,收集並分析國內外關於決定責任比例時. Ch. engchi. 可調整因素之研究資料,以評估違法人員過失行為與損害間因果關係之連結欠缺客觀 可驗證性。再依前章論述內容,提出具相同職權之過失責任主體應可共負同一責任比例 之主張。. 3.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0) 第四章責任比例計算方法之提出 就現行法院判決責任比例之進行彙總分析以探其異同處,逐一分析各因素實務適 用合理性後,再彙總前面各章節內容提出責任比例計算式,並就各計算因子之決定進行 說明原由及依據。 針對會計師因享受法規授與獨占執業簽證工作權及伴隨社會地位,要求加強會計 師簽證責任以提高保護資本市場論者,可能對本文主張,當以毛損法計算投資人損失為 前提時應調整成淨值法作為計算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提出質疑挑戰。本文亦對此提供 相關補充闡述說明。. ‧. ‧ 國. 學. 第五章結論. 立. 政 治 大. 整合性說明對本論文所提出責任比例計算式之研究結果。.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4.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1) 第二章 財報概述及與各責任主體關係. 第一節 財務報告之目的及範圍. 財務報告係商業社會用來呈現企業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等之資訊。財 務報告目的係在協助現有與潛在投資者、貸款人及任何其他人作成各種經濟決策。決策 內容包含買入、賣出或持有權益及債務工具、提供或結清貸款及其他各種形式授信,及. 政 治 大. 對企業經營者的經營作為行使表決或影響之權利等決策1。. 立. ‧ 國. 學.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 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第 2 項「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 ‧. 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sit. y. Nat.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授權下制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o. er. 版本)。該準則第 4 條載明,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 al. iv n C hengchi U 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第二項)。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 n. 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第一項)。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 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第三項)。.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IFRS 正體中文版「財務報導之觀. 念架構」第 1 章 1.2 A6 頁,上網日期 2020 年 08 月 13 日,網 址:http://163.29.17.154/ifrs/ifrs_2019_approved/FW_2019.pdf?1602569 5.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2) 規定所稱四大表及附註意義如下: 資產負債表:用以表達某一時點(例如每季底或年底)企業所擁有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 狀況,而股東權益(或淨值)代表係資產減去負債之淨額,也常見通稱公司 淨資產。 綜合損益表:用以表達企業某段期間(例如季度或一整年)之經營績效,顯示整段期間的 收益及費損,並結算出本期淨利及每股盈餘等,同時將其他也影響股東權 益變化之數據(例如不動產重估增值或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 政 治 大. 差額等)亦在此表呈現。. 立. 權益變動表: 用以表達企業某段期間(例如季度或一整年)股東權益的變化,如是否來自. ‧ 國. 學. 辦理增減資、買回庫藏股或發放股利給股東,或來自當期綜合損益的經營 績效。. ‧. y. Nat. 現金流量表:用以表達企業某段期間(例如季度或一整年)現金流入流出之情形,並依營. er. io. sit. 運活動、投資活動及理財活動進行分類顯示現金流量情形。. al. iv n C hengchi U 明,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15 條規 n. 附註:則係為了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某些事項加註釋說. 定,總計附註項目計有 35 大類。. 第二節 財報編製作業流程介紹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 條明確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依該 準則以及該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第 3 條規定公開發行 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 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6.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3)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第一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二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公司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 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 政 治 大. 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第三項). 立.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目亦要求公開發行. ‧ 國. 學. 公司訂定「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 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之作業程序,並於同準則第 13 條要求公開. ‧. 發行公司應將前述作業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是以就各公開發行公. Nat. sit. y. 司而言,均針對財務報告編製作業訂有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外,每年稽核人員亦稽. n. al. er. io. 核該等財報編製作業是否適當執行有無違反內控及作業程序規定的情形。. Ch. i Un. v. 現今因科技發展及交易量大,公開發行公司通常建置 ERP 系統。鼎新電腦股份有. engchi. 限公司是台灣商業市場知名 ERP 廠商,依該公司官網上對 ERP 介紹:「企業資源規劃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的縮寫,這是一種整合企業流程的營運管理軟體,利用 模組化方式,管理企業內部價值鏈上主要的財務會計、供應鏈、營運、報告、製造、銷 售和人力資源活動方面的工作,過去企業會採用某種形式的財務和營運系統,但大多數 只能處理每日業務流程,無法建立關聯性。現代 ERP 與過去的差別在於,它讓這些不 同流程整合到一套管理平台上,共享單一資料庫,以利彼此協作共同建立一個流暢的系. 7.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4) 統。」2,因多數企業建置 ERP,協助營運活動進行,使得財務會計同時也高度系統化。 以圖 1 為例,在 ERP 環境中一旦客戶訂單確認並登錄於 ERP 系統中後,系統將啓動後 續銷售循環中各項作業,例如產出檢貨單供倉管人員理貨後,再產出出貨單經核決人員 核決放行,一旦出貨單被同意放行後,系統將依訂單資訊(如買貨人、銷售品項、價格、 數量等)產出銷貨單(包含統一發票或銷貨收據),進而與會計資訊系統連結由系統自動 產生記帳分錄(借:應收帳款 貸:銷貨收入),並由會計人員審核後過帳至公司帳簿中。其 中屬核決權限之執行(例如簽核訂單或出貨單及銷貨單等)係系統功能,可線上電子簽核 亦可系統產出紙本再行人工簽核。. 政 治 大. 圖 1: ERP 環境下銷貨環循簡式示意圖. 立. 來源: 本文繪製.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首頁「什麼是 ERP」 ,上網日期 2020 年 08 月 13 日,檢自: https://www.digiwin.com/tw/ERP/this-is-erp 2. 8.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5) 企業處於完整 ERP 環境,平時營運活動中之主要交易活動如銷售及收款、採購及 付款、生產結轉及薪工付薪等,多數由系統自動產生分錄,人工分錄僅餘與客戶對帳差 異之調整分錄、非常態性交易(如借款、理財投資或處分資產),及涉及會計估計判斷(例 如提列應收帳款備抵呆帳損失或存貨跌價損失等)之分錄。 由圖 2 可見,財務報表之財務數據係經由逐筆傳票分錄結轉而來,而每一傳票分 錄均有內部或外部憑證作為依據,並經會計人員及主管複核後方可入帳。因此當故意犯 要將舞弊交易反應於財務報告且不讓公司多數人查覺舞弊行為,甚至躲過會計師的查 核時,通常無法僅是憑空將數字填入財務報表,其舞弊手法需自源頭開始,意即創造虛 假交易,並使金流、物流、及憑證流均存在,方能欺瞞所有編製財務報表之內部人及外 部簽證會計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本論文後面章節彙總財報不實之案例均可見,故意犯以設立人頭公司與發行公司 進行金流、物流、及憑證流一應俱全之虛假交易,目的在使虛假交易看起來像真實交易,. ‧. 方能欺瞞相關人以達到不實財報被公告,詐欺證券市場從中牟利。過往國內財報不實案. sit. y. Nat. 例均賴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查(如監聽、偵訊、私人帳戶進出、通訊記錄及調查人際脈絡. n. al. er. io. 關係等)才發覺舞弊事件始末,公司內部人或會計師並非偵查舞弊之專家,且是被欺瞞 對象,要偵測出不實財報實則不易。. Ch. engchi. i Un. v. 9.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6) 圖 2:實務上會計帳務及財務報告作業流程簡要示意圖 來源:本文整理繪製. 交易事項. 會計憑證 外部憑證. 編製者 系統/人工/或. 對外憑證. 政 治 大 會計部門人員. 2者並行 內部憑證. 立. ‧ 國 n. Ch. engchi. 主要係人工編 對外公告財務. sit. er. io. al. 系統自動抛轉. y. ‧. Nat. 日記帳/明細帳/總分類帳. 科目餘額表. 會計部門主管. 學. 會計傳票. 會計報表及各. 複核者. 製(系統輔助). 報告(四大表 及附註). i Un. v. 編製者. 審核者. 會計部門. 監察人. 經理人. 審計委員會. 董事長(會). 會計師. 10.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7) 第三節 各責任主體與所公告之財務報告關係及角色介紹 依證交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 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 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 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且依證交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 政 治 大 便董事會不親自審核每張會計傳票分錄,基於前述法規,董事會仍係財務報告之編 立. 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隠匿之聲明。因此即. ‧ 國. 學. 製者,同時目前證交法已允許董事會下的功能性委員會之一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使得該等董事會就財務報告同時具編製者及內部監督者雙重身分。. ‧. 關於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主體,依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有發行人、及其負. y. Nat. sit. 責人、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之職員、及辦理查核簽證之會計. n. al. er. io. 師。關於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有當然負責人及職務負責人,該條文第 1 項載. i Un. v. 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董事外,第 2 項就職務負責人定義:「公司之經理人、清算. Ch. engchi. 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同條第 3 項,對於實質董事(或俗稱影 子董事)雖非公司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經營者,與公司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 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11.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8) 綜上述,公開發行公司負證交法第 14 條之 1 賠償責任之主體計有發行人、董 事、監察人、會計主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之職員),及辦 理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另外針對董事,依據證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公 司選任之董事,不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實務上出現一般董事、外部董事及獨 立董事之職稱。惟依經濟部 97 年 9 月 8 日經商字第 09702112950 號函:「公司法之 選任董事不以具股東身分為必要,與證券交易法之獨立董事,其性質尚屬有別。又 按公司法尚無『外部董事』及『獨立性質之董事』等規定,自不得於章程訂明上開 職稱之設置,併為敘明。」,又基於證交法第 14 條之 2~第 14 條之 5 對獨立董事之. 治 政 大 專業要求、持股情形、兼職限及職權範圍等均有所規定,顯示董事依目前公司法及 立 證交法應分為二大類別: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 ‧ 國. 學. 將前述負賠償責任主體與本章上一節中敍述之財務報表編製作業流程,以一筆. ‧. 虛偽銷貨交易登載入帳進財務報表為例,瞭解現行實務運作下各責任主體與所公告. n. al. y. er. io. sit. Nat. 之財務報告關係及所扮演之角色,說明如下表表一:. i Un. v. 表一: 財報編製作業流程下,各責任主體參與編製行為及角色介紹 來源: 本文整理 財報編製作業流程 責任主體及行為 於財報編製活動 備註說明 之角色 將虛偽人頭公司列 1. 入公司 ERP 系統之 「顧客主檔」後,公 2. 司方可與該人頭公 司交易。 (通常公司欲新增交 易對象時,須先審核 該交易對手之財務 或信用狀況,通過後 才列入公司 ERP 系. Ch. engchi. 銷貨部門主管簽 無 核同意;或 (因為尚未進行交 故 意 犯 ( 通 常 是 易) 董事長或總經理 等高階人員) 簽 核同意. ➢ ➢. 簽核權限依各公司 內控制度而異 人頭公司一定是故 意犯提供,當此新增 交易對象是由更高 階級人員提供時,執 行審核新顧客之銷 貨部門人員及主管 通常不疑有他,進行 簽核同意;. 12. DOI:10.6814/NCCU202100108.

(19) 財報編製作業流程. 責任主體及行為. 於財報編製活動 之角色. 備註說明 ➢. 統之「顧客主檔」, 並與之開始交易。). 若審核中遇有困難 無法通過時,通常故 意犯因為位階高,可 凌駕內控,強行核准 通過. 開始與人頭公司進 銷貨部門人員及主管 無 簽核權限依各公司內控 行銷售交易-同意訂 簽核同意訂單 制度而異(但通常隨著交 (因為尚未進行交 單 易金額越大會簽至總經 故意犯(通常是董事 易) 理或董事長) 長或總經理等高階人 員) 簽核同意. 政 治 大. 開始進行銷售交易- 銷貨部門同意出貨及 銷貨部門於會計 出 貨 ( 廠 區 交 貨 條 列印銷貨單及發票等 事項之原始憑證 件) 簽核 倉管部門簽核放行出 貨,並取得貨運行簽 倉管部門於會計 收資料 事項之原始憑證 簽核 系統產生存貨減少之 分錄,會計主管審核 會計主管審核原 後入帳 始憑證後入帳. 立.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出納人員確認收款. 出納人員於會計 事項之原始憑證 會計主管審核後入帳 簽核. al. n. 開始進行銷售交易對方付款. Ch. engchi. i Un. v. 會計主管審核後 入帳 月底結帳-會計部門 會計主管審核後送經 負責實際結帳作 進行結帳作業產生 理 人 ( 總 經 理 ) 及 董 業單位 報表 事長審核,以知悉月 結財報狀況 編製季(年)度財務 會計主管編製財務報 負責實際編製單 報表 表 位 會計主管、經理人及 董事長於四表簽章. 審核. 13.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0) 財報編製作業流程. 責任主體及行為. 會計師查核(核閱) 簽證會計師進行查核 財務報表 或核閱工作. 於財報編製活動 之角色. 備註說明. 實際執行計服務. 依審計準則公報,查核 及核閱確信程度如下: 查核:高度但非絶對確信 核閱:中度確信. 公告通過經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最代監 核閱(查核)之季(年) 察人)審核通過 度財務報表 董事會審核通過. 審核 審核. 從上表知悉,權則劃分下各項交易係由各單位啓動執行,並依公司內部核決權. 政 治 大. 限審核交易對象、條件及內容以決定是否同意進行該交易。若交易不成立,無需入. 立. 帳。反之若交易成立並完成了,交易將變成會計事項,需予以入帳,此時會計單位. ‧ 國. 學. 將依憑證內容就交易結果登載入公司帳簿。除非會計單位事先知悉該等交易之不真 實可拒絶入帳(或知不實而仍與予入帳則,可能涉嫌是故意犯) 。當已登載入帳後,. ‧. 需視會計師於查核(核閱)過程中是否選到該筆虛偽銷貨交易,或緃然選到該筆虛偽. y. Nat. sit. 銷貨交易,亦可能當金流、物流、及憑證流均存在時,會計師未能偵測出是虛偽交. n. al. er. io. 易情形,而簽發無保留意見。. Ch. i Un. v. 除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3明列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外,公司日常. engchi. 營運活動並不需會簽董事會,且各董事僅於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開會期間方進行審. 3.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 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 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重大事項。. 14.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1) 核財務報告,若未於審核財報時多行使其查詢權,查詢業務狀況,或深入瞭解公司 往來交易對象、條件及內容等以判斷其合理性外,僅能就編製完成之財務報告進行 審核,無法窺知交易細節。. 第四節 各責任主體財會專業度之分析 接序前面第三節內容,負過失責任主體依其角色及職權計分為董監事、會計主 管及會計師,由於目前依證交法規定及主管機關監理下,逐步達成全體上市櫃公司. 政 治 大. 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再則依證交法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持股狀況及. 立. 專業度等設有規定4。因此將前述三大類中之董事再細分為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由. ‧ 國. 學. 於各過失責任主體之財會專業程度亦將影響其是否能有效發揮其功能,以確認財務 報告編製之完整性及正確性,遂就各主體進行財會專業分析分述如下:.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Un. v. 4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 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 自然人股東。 四、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 受僱人。 七、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理事) 、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 、經理人或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股東。 九、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 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 、監察人 (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 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5. engchi.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2) 一、董(監)事(董事包含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財會專業分析: 除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要求組成審計委員會之獨 董應至少有一位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外,並無要求一般董事或多數獨立董事 要具財會背景。又依證券交易所下所設公司治理中心所公佈 109 年度公司治 理評鑑指標中計有一項指標係要求公司訂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政策,依該 指標說明:「為健全董事會結構,董事會成員應多元化,如具備不同專業背景 (如:法律、會計、產業) 、性別或工作領域等,並鼓勵揭露政策之具體管理. 政 治 大 經歷等之分佈情形),爰訂定本指標。 」,因此實務上董事會中多數董事成員 立 目標與落實情形(如目前董事性別、年齡、國籍、專業背景、專業技能及產業 5. ‧ 國. 學. 並不具財會背景。.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要求新任董(監)事於就任. ‧. 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續任者任. Nat. sit. y. 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且進修範圍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 n. al. er. io. 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 務報告責任相關。. Ch. engchi. i Un. v. 因此本文作者評估認為,雖董(監)事透過前述專業時數進修要求,可能逐 漸建構基本財會知識,然其財會專業度相較另二主體(會計主管及會計師)應為 低。. 證券交易所之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所公告之 109 年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https://cgc.twse.com.tw/evaluationCorp/listCh 5. 16.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3) 二、會計主管財會專業分析: 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要求會 計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會計師執業資格。 (二) 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主辦會計或會計主管經 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 或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會計或內部稽核業務. 政 治 大. 經驗合計三年以上,或於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 立. 職務合計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國. 學.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或. ‧. 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力證明。.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 sit. y. Nat. 2.. io. n. al. er. 二十學分以上。. i Un. v.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會計或審計考試及格。. 3.. Ch. engchi. (四)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 學分以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 則(以下簡稱查簽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合計三年以 上。 依該辦法亦要求會計主管之專業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會計、審計、財務、 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課程。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 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 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 17.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4) 時以上,之後每年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 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 上。 基於會計主管因具要求學經歷需具財會相關領域,且後續亦持續進修相關 領域,因此本文作者評估認為會計主管應具相當財會知識及技能。. 三、會計師財會專業分析: 會計師本人執行簽證除領有會計師證書外,依會計師法第 18 條亦要求協. 政 治 大. 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立. (一) 、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國. 學. (二)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 ‧. 計十學分以上。. sit. y. Nat. (三) 、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n. al. er. io. (四) 、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i Un. v. 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亦要求會計師每年持續專業進修不得低於. Ch. engchi. 40 小時,且進修範圍涵蓋如下: 1.. 會計師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實際案例。. 2.. 會計師之法律責任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3..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企業併購法、工廠法、商標法等相關法規與工商 登記及商標註冊實務。. 4.. 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帳務處理實務。. 5..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公報及查核簽證實務。 18.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5) 6..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證券或期貨相關法規與實務。. 7.. 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 租稅法規與申報實務。. 8..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規與結算申報及查核實 務。. 9.. 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實務。. 10.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 11. 評價準則公報及資產評價實務。 12.. 政 治 大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 立. ‧ 國. 學. 13. 其他與會計師執業相關之課程。. 基於會計師具財會專業證照,並以此為專業提供簽證服務賺取對價,且後. ‧. 續亦持續進修相關領域,因此評估認為會計師於商業社會中最具財會知識及. n. al. er. io. sit. y. Nat. 技能。. Ch. i Un. v. 小結:本文作者認為,依上述分析,可將各責任主體財會專業知識高低如下表:. engchi. 表二:各責任主體之財會專業知識高低 來源:本文整理 各責任主體 財會專業度(分高中低). 一般董(監)事 低. 獨立董事. 會計主管. 會計師. 低. 中. 高. 19.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6) 第五節 財務報告之於資本市場之角色 股票價格影響因素甚眾,除各該股票發行人之公司經營績效、資產負債狀況等 基本面影響外,亦受大環境景氣、經濟面、國際戰爭事件、短期天災或意外事件、 或投資人心理層面,甚或人為操作等其他市場因素,因此財務報告並非影響股價惟 一因素之結論,應可謂廣為實務接受。反之財務報告所公布之企業財務績效結果可 能影響股價亦是不爭事實,然此等事實結果如何形成或許亦可從股票價格之評價模 型角度出發進行說明。. 政 治 大. 公司股票價格之評價模型常見有下列 6 種:. 立. 帳面價值法 Book Value Approach. 學. ‧ 國. 1.. 即是俗稱淨值法(公司的總資產扣除總負債後的價值),此方法僅反應某一. ‧. 時間點公司的每股淨值,此方法僅呈現若萬一公司在該時點清算,股東可拿回. sit. y. Nat. 價值,並不考慮公司未來營運獲利能力,同時亦不考量公司價值或負債可能有. io. al. v. 調整後帳面價值法 Adjusted Book Value Approach. n. 2.. er. 高低估情形,純粹是財務報告顯示多少淨值則為其價值。. Ch. engchi. i Un. 方法與上述類似,以公司某一時間點的淨值作為計算式起點,會重新檢視 公司所有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後(例如有未入帳的專利權價值、或購入多年之土 地已增值但未入帳、或可能支付的或有負債等),調整得出新的公司淨值後再除 上公司股數以得到調整後的每股淨值,惟仍是不考慮公司未來營運獲利能力之 價值。. 20.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7) 3.. 市價法 Market Value Approach 若公司已上市櫃掛牌有股價,則採取過往某段時間該公司股價的加權平均. 價作為其股票價值,惟此方法不適用於未上市櫃公司,因沒有公開市場價格。. 4.. 股價淨值比率法(Price to Book Value Ratio Approach: P/BV Ratio) 股價淨值比率法=股價/每股淨值. 政 治 大 淨值比的倍數,可計算過往某段時間(例如過去 2-3 年)股價淨值比之平均數倍 立 若公司已上市櫃掛牌有股價,公司每股價格除上每股淨值後可計算出股價. ‧ 國. 學. 數乘上該時點之公司淨值後,作為估計該公司股價(例如過往 2-3 年股價淨值比. 是 1.2 倍,當下公司淨值為每股 50 元時,依股價淨值比法計算之股價將為 60. ‧. 元) 。. Nat. sit. y. 另此方法亦可適用於未上市櫃公司,計算方式通常採用與公司經營同一產. n. al. er. io. 業之上市櫃公司之股價淨值比後再乘上該時點之該公司淨值後,作為估計該公. i Un. v. 司股價(例如過往 2-3 年同業其他公司股價淨值比平均為 1.3 倍,當下公司淨值. Ch. engchi. 為每股 50 元時,依股價淨值比法計算之股價將為 65 元) 。. 21.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8) 5.. 本益比法 Price to Earnings Ratio Approach: P/E Ratio 通常用於獲利穩定公司,當公司已上市櫃掛牌有股價,公司每股價格除上. 每股盈餘後可計算出本益比的倍數,可計算過往某段時間(例如過去 2-3 年) 本 益比之平均數倍數乘上預計公司每股盈餘後,作為估計該公司股價(例如過往 23 年本益比是 10 倍,公司預計未來每年每股盈餘可為 5 元,依本益比計算之股 價將為 50 元) 。 另此方法亦可適用於未上市櫃公司,計算方式通常採用與公司經營同一產. 政 治 大. 業之上市櫃公司本益比後作為參考值,再乘上該公司預計盈餘狀況,作為估計. 立. 該公司股價(例如過往 2-3 年同業其他公司本益比是 12 倍公司預計未來每年每. ‧ 國. ‧. 現金流量折現法 Discounted Cash Flow Approach: DCF. sit. y. Nat. 6.. 學. 股盈餘可為 5 元,依本益比計算之股價將為 60 元) 。. io. er. 現金流量折現法俗稱計算企業價值,即估算出企業未來期間所能賺進之現. al. iv n C hengchi U 方法需推算企業未來營運活動下產生之淨現金流量及估算折現率等,均涉及高 n. 金流量後,依折現率折現得到當下企業價值,再除股數後則得每股淨值,惟此. 度人為主觀假設及判斷。 從上述 6 種股票評價方式得知,除現金流量法係以未來假設估計值進行推估 外,其餘不論是淨值法、淨值調整法、股價淨值比或本益比均使用財務報告資訊 (淨值或每股盈餘) 。即便報紙報導常見以高殖利率作為選股參考,也係與財報相 關。因為公司能否配息取決公司股利政策及財務報告上保留盈餘數之多寡,作為 投資人買股參考值,因此可證財務報告資訊就資本市場(或股票價格)具攸關性之結 論。 22. DOI:10.6814/NCCU202100108.

(29) 然而即使財務報告資訊之於資本市場(或股票價格)具攸關性,但股價之決定仍 高度取決每位投資人對風險承受度。以投資人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價格之評估過 程,通常不採用淨值法及淨值調整法,以市場法、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率法最 為常見採用。原因係除非公司有意清算退回淨值給股東,否則淨值法或淨值調整 法僅能反應當下某一時點價值無法反應公司(股票)之未來價值。又,當投資人採市 場法、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率法作為決定買入或賣出股票價格時,個人因素如 理財觀念、財會知識、公司營運、產業知識、財富多寡、聽聞消息面,及市場總 體經濟或大盤變動等(統稱風險承受度),均將影響投資人決定買賣價格。. 政 治 大. 表三:雅新公司每股盈餘、股價及本益比資訊(本文整理). 立. 2002. 66. 27.6. 16.25. 3.14. 1.70. 3.13. 29.9. 18.7. 2.94. 1.60. 3.96. 13.89. 7.55. 29.5. 19.1. 3.46. 1.54. 2.84. 23.24. 10.39. 最高. 最低. sit. 55. 本益比 最低. 16.29. 8.82. er. 2003. 每股盈餘. ‧. 51. 股價淨值比. 最高. 最低. io. 2004. 每股淨值. y. 股價 最高. 學. 雅新. Nat. 年度. ‧ 國. 來源:台灣股市資訊網查詢而來. 61.5. 23.5. n. 3.09 1.18 3.26 18.87 7.21 a l 19.88 v 2000 44.2 21.8 21.54 1.01 n i 3.22 13.73 6.77 C h 2.05 U engchi (上表係就前述判決之個案公司-雅新公司於財報不實發生以前之股價及財務報告資 2001. 訉) 股票價格若依財務報告關係解構,包含公司現有價值及未來價值,前者係公司 淨值,若公司立即解散清算股東可收回價值,未來價值或稱溢價則是每位股東依其 風險承受度決定溢價金額。依上表,財務報告揭露範圍數值係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 該二個數值於 2000 及 2001 年度約當,而期間最高與最低股價卻可波動差異近 40 元。究竟雅新公司股票一股值多少錢才合理,投資人買入或賣出時點,並非財務報 告責任範圍。負財務報告過失責任主體之於應負責任客體(「確認財務報告之正確性」) 23.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0) 均相同,因此對每一投資人亦應負相同責任。但若以雅新公司 2004 年度公告各季 財務報告資訊,同年間卻有人願意分別以每股 51 元或 27.6 元購入,當要求對 2004 年度財務報告負過失責任主體以毛損法對該購入價格每股 51 元或 27.6 元負責時, 將發生同一損害二種結果,而損害結果之差異顯然是投資人自身投資決策造成,實 與財務報告無涉。.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24.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1) 第三章 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責任比例之介紹. 第一節 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沿革 當發生財報不實時,相關人員對於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所受之損害, 本應負賠償責任,然立法者考量相關人員應負擔之責任範圍未盡明確,為杜爭議下 6. ,及為使投資人之保護更形周延,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及美國沙氐法案及美. 政 治 大. 國證券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於民國 95 年新修增訂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規定證. 立. 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項之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或依證交法第 36 條第 1 項公告. ‧ 國. 學. 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隠匿之情事,致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 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時,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 ‧. 上簽名或蓋章之發行人之職員應負賠償責任。同時再參考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及美. Nat. sit. y. 國證券交易法第 11 條日本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之規定,對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 n. al. er. io. 及總經理無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負賠償責任(採結果責任主義),而其他應負賠償. i Un. v. 責任之人採過失推定,須負舉證之責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 Ch. engchi. 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隠匿情事,免負賠償責任。此等立法體例主要係考量發行人等與 投資人間存有資訊內涵或資訊取得不對等狀態,若在財務報告不實之事求償案件中, 責令投資人負舉證責任,無異阻斷投資人求償之途徑。7 另立法者亦考量,財務報告及有關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之正確性屬公司管理當局 及曾在有關書件上簽章加以證明相關人員之責任,針對辦理前述財務報告或財務業. 6. 立法院第 6 屆第 2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7. 同註 4 25.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2) 務文件簽證之會計師,其功能係執行查核或核閱等相關程序,以合理確保發行人所 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等有關書件之正確性,若出具虛偽不實或不當之意見,亦應對有 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時,負一般過失賠償責任。財 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據此已臻明確。 後續針對發行人之董事長及總經理負結果責任乙事,爰於民國 104 年度經修法 刪除,依據其立法理由:「美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與日本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 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對於財務報告之虛偽或隱匿係規定,發行人之董事長與總經理 僅負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絕對賠償責任。顯見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有關財 報不實之規定,對於董事長與總經理之責任顯然過重,而有礙企業之用才。避免過. 治 政 大 苛之賠償責任降低優秀人才出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高階職位之意願而有礙國家經 立. 濟發展,爰提案將董事長與總經理之絕對賠償責任修正為推定過失責任。」8 ,至. ‧ 國. 學. 此,發行人之負責人及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之發行人之職員. ‧. 均負推定過失責任。. sit. y. Nat. 最後立法者尚考量,前述各主體對財務報告及有關財務業務文件內容責任不同,. n. al. er. io. 有編製者、內部審核者及外部查核者角色等,每一角色擔負責不同,基於責任衡平. v. 考量,並參考美國 1995 年「Private Security Litigation Reform Act」 ,訂定責任比例,. Ch. engchi. i Un. 賦與法院判決時可予以個案認定,考量每一違法人員之行為特性,及違法人員與原 告損害間因果關係之性質及程度,以決定其應負擔賠害賠償之成數9。 綜上,證交法 20 條之 1 歷經民國 95 年度新增及民國 104 年度再度修訂後,成 為現行條文。最主要確認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請求權基礎,及基於責任衡平性,依 每一違法人員之行為特性與原告損害間因果關係,以決定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比例。. 8. 法源法律網 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之立法理由. 參閱劉其昌,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簡介」下載自台灣證券交易所 https://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00300.pdf 9. 26.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3) 第二節 過去學術研究提出關於決定責任比例之可調整考量因素 依證交法 20 條之 1 第 4 項: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 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關於責任比例之立法 理由「未來法院可考量導致或可歸責於原告損失之每一違法人員之行為特性,及以 違法人員與原告損害間因果關係之性質與程度就個案予以認定」,此等規範主觀判 斷成分高,現行實務常見,法院未能於判決理由中具體說明各過失主體之責任比例. 政 治 大. 是如何而得,或於不同案例中法院判決理由相當,而責任比例卻差異大之情形。本. 立. 文於第四章第一節有詳細彙總說明,此處不再贊述。. ‧ 國. 學. 過往論文多有討論關於比例責任如何決定,以落實立法理由所提二項標準「每. 羅列如下:. ‧. 一違法人員之行為特性」及「違法人員與原告損害間因果關係之性質與程度」 ,收集. er. io. sit. y. Nat 黃帥升之見解10:. al. n. iv n C 「認為比例賠償責任之認定,於董監事之情況下,應考量各董監事之責任期間長 hengchi U. 短、參與營業之程度(如應區分常務董事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之責任比例)及報酬之 多寡(例如以個人身分當選董事以法人代表身分當選董事法人當選董事後再指派之 代表及獨立董事,其報酬多寡即可能不同)等因素,綜合認定責任比例。」. 10. 黃帥升,論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之一般性問題及董監事責任,萬國法律,173 期,頁 12,2010. 年 10 月 27.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4) 劉連煜之見解11: 「應依照個別被告之可歸責性 (過失程度-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 失) 、因果關係(對不實財報之原因大及關連度)作為實際案例推估被告責任比例之 依據,申言之,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應依證據法則或專家證詞判斷可歸責於被告所 造成原告損害之比例,並斟酌被告對資訊不實是否有可能實際知情(或可得而知)以 及當時有無積極防上不實資訊發生等事證,以決定被告實際應賠償之金額或比率。」. 洪慶山碩士論文提及關於投保中心決定責任比例之方式及其見解12: 「就各類屬外部人(會計師、承銷商)之賠償義務人共通之可量化調整因素,及. 治 政 大 會計師個別的可量化調整因素說明如後。 立 ‧ 國. 學. 一、共通之可量化調整因素. (一) 是否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是否確定之懲戒或其他行政處分?. ‧. (二) 與發行公司間往來時間之長短及關係密切之程度. y. Nat. n. Ch. (五) 是否具獨立性?. engchi. er. io. al. (四) 是否於專家意見提醒投資人注意?. sit. (三) 收取報酬之高低及是否受有利益?. i Un. v. 二、認為會計師之責任比例,除應參考上述共通之可量化調整因素予以調整 外,尚應就其個案可量化調整因素予以考量: (一) 查核程序有無重大過失. 11.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增訂 15 版第 1 刷,頁 380,2018 年 9 月. 12. 洪慶山,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民事責任之研究-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為例,政大法學院碩士. 在職專班論文,頁 104-110,2008 年 12 月 28.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5) (二) 受查者之舞弊 (三) 相當因果關係 (四) 參與公司負責人舞弊者 (五) 知有問題存在而未予查清楚 (六) 專業判斷上發生問題 (七) 依專業判斷正確地進行抽查,未抽查之部份發生問題」. 政 治 大. 吳沂靜碩士論文提及決定責任比例之方式之見解13. 立. 「一、發行人之負責人. ‧ 國. 學. 共同因素: 內部控制設計的缺失程度. 2.. 內部控制的執行與監督情況. 3.. 財報不實發生期間與任職期間的重合. 4.. 任職期間長度. 5.. 對財務報告表達意見之情況. 6.. 是否受有利益. 7.. 發行人組織架構與文化. 8.. 財報不實發生的原因. n. er. io. al. sit. y. Nat. 13. ‧. 1.. Ch. engchi. i Un. v. 吳沂靜,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以比例責任制為核心,政大法學院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在職. 專班論文,頁 206-213,2019 年 7 月 29.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6) 就獨立董事、監察人等負責監督之人,其額外考量如下: 1.. 法律制度對於其監督難易度之影響. 2.. 監察人的監督情形. 3.. 獨立董事的監督情形. 二、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章之職員:. 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對於接受改正財務報告之態度 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對於財務報告之編製及內容與會計師意見不同. y. Nat. 5.. 就該財報不實結果所能獲得的利益. ‧. 4.. 學. 3.. sit. 2.. 政 治 大 對所屬會計人員編製結果的監督程度 立. 是否要求所屬會計人員在編製完成後,應交予會計主管過目. ‧ 國. 1.. io. n. al. er. 時,職員對此反應為何. 三、會計師:. Ch. engchi. i Un. v. 1.. 是否執行審計準則中的基本工作. 2.. 專業判斷情況:發現異狀時,是否進行近一步追查. 3.. 擔任發行人之會計師期間長短. 4.. 是否有發生違反獨性之情事. 5.. 財報不實成因為管理階層舞弊. 6.. 收到的審計公費是否有超過該案件依照通例所能獲取之金額 30.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7) 7.. 查核報告核閱報告的揭露情況. 8.. 就應調整之金額項目等,會計師與發行人管理階層討論之情形」. 本文將前述各論文作者或學者提及之決定比例責任之因素彚總並分析其所提 出之調整決定因子與損害因果關係相關性,說明如下: 表四: 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之彙總及本文評析與損害間因果關係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政 治 大. 劉14). 立. 責任期間長短(黃、洪、 低. ‧ 國. 學. 進後,法院採寛鬆認定,認為只要證明財報有不實 投資人必受有損害。然即便如此,當決定比例,仍. ‧. 應重視被告行為與損害因果關係。任期長短實不必. y. Nat. 然拉起因果關係,若僅以任期長就認為侵權程度大. io. sit. 於任期短而要分配較高比例時,將出現邏輯矛盾, 意涵公司股東會一旦選任出任職多屆的董事時,是. n. al. er. 吳). 雖實務上,財報損害因果關係在責任比例原則引. iv n C h選任全新董事,或每年更換會計主管,以防他們任 engchi U. 自己主動加深侵害自己的程度。公司都應該每屆改 事越久潛在侵害程度越大?更極端例,卡車司機意 外撞到別人,若司機是第一天上工,賠償責任應該 比年資多年的司機低?那所有雇主均應該聘任短期 員工即可,以規避因為員工年資久而增加賠償程 度。. 參與營業之程度(黃、洪) 高. 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 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 14. 黃:黃帥升,洪:洪慶山,吳:吳沂靜,劉:劉連煜 31.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8)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財報 責任主體負抽象輕過失責任應無爭議,因此當有主 體參與公司營運活動高,理應較其他參與程度低 者,損害因果關係強度較大,應負較高過失責任。 報酬之 多寡 / 是否受有 中 利益(黃、洪、吳). 受領報酬高,責任比例高,實則從權利義務比例 原則出發,不盡然與損害因果關係程度呈正相關。 若以會計主管為例,依前一章財務處理作業程序,. 治 會計主管仍處理編製財報者 、董監事開會使用之財 政 大. 立. 報等相關資料都由其負責準備或遇有董監事詢問 財務問題,亦係由其整理資料回覆。因此,若論過. ‧ 國. 學. 失責任,會計主管理應較董監事高,然實務上目前 多數判決結果係董監事責任比例較職員來的高,其. sit. y. Nat. 原則出發。. al. 例無誤。. n. 有 無 積極防上不實資 訊. 若實際知情而未採取補正措施,應負較高責任比. Ch. 是否刑事有罪判決確 高. engchi. er. io. 是否有可能實際知情, 高 發生(劉). ‧. 考量不外乎係依受領報酬及地位之權利義務比例. i Un. v. 若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應負較高責任比例無誤。. 定? (洪) 是否確定之懲戒或其他 中 行政處分? (洪). 然若是由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或懲戒,是否應成 立責任比例較重之結論,仍應視處分或懲戒程度而 定。依會計師法第 62 條會計師懲戒處分計有 5 個 等級「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業務二 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五、除名。」,由於會計師之 主管機關仍金管會,當發生財報不實案件而造成資 32. DOI:10.6814/NCCU202100108.

(39)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本市場動盪,為展現行政監理係有所作為以向社會 交代下,金管會必然將會計師「交付」懲戒,再依 會計師法第 67 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仍由主 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 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治 政 除三分之一之行政機關代表外,第二項所謂具有 大. 立. 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亦是由主管機. ‧ 國. 學. 關遴選,獨立性實具可質疑性外,從人性角度出發, 財報不實新聞見報後,究責替投資人發聲方是政治. ‧. 正確符合民眾期待,難有委員敢力排三分之一之行 政機關代表而作出無需處分之決定。是以一旦交付. Nat. 事是否必定代表過失因果關係必然高,殆有可議之 處?!. n. al. Ch. 是否於專家意見提醒投 低 資人注意(洪) (若專家對不實事項應 出保留意見而未出,僅以 揭露作適當提醒,基於投 資 人 亦有瞭解該情事 之 可能性,應可作為降低責 任比例之調整因素。). er. io. sit. y. 懲戒,難有不處分之情事,因此針對有懲戒處分乙. engchi. i Un. v. 此種有揭露但未出具正確專家意見書,除非是有. 意配合參與不實而故意不出具正確意見書,否則應 屬專業判斷之結果。專業判斷顯示是主觀意識形 成,專業判斷因人而異實屬正常,並無量化數字可 對答案,實應無責。但若仍要專家負責時,應得再 降低其比例責任。 另,若有證據顯示係有意配合參與不實而故意不 出具正確意見書,則可能與故意犯負相同連帶責任 或負較高比例責任。. 33. DOI:10.6814/NCCU202100108.

(40)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查核報告核閱報告的揭 似 露情況(吳) (若會計師在查核或核 閱 過 程中有發現財報 有 重 大 不實表達之項目 而 未於其『查核報告或核閱 報告』中揭露時,則屬重 大 缺 失應加重其責任 比. 不. 告」第八條規定「會計師應評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 具. 大方面是否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且. 損. 第九條規定「會計師應就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規. 害. 定評估:…5.財務報表是否提供適當之揭露,使預期. 因. 使用者瞭解重大交易及事件對財務報表所表達資. 果. 訊之影響」,顯示受查公司若有重大事件係財報使. 關. 用者應知悉,係應揭露於公司財報,而非會計師之 治 政 查核報告。若應揭露於財報而未揭露時,會計師則 大. 係. 立. 例。).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七號「財務報表查核報. 應執行專業判斷,屬重大應揭露而受查公司未揭露. ‧ 國. 學. 時,會計師是否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意見 (如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拒絶表示意見)。反. ‧. 之若會計師專業判斷該等資訊不重大,或非屬財報 揭露範圍,則仍可出具無保留意見,因此不會有會. Nat. io. er. 件之情況。. sit. y. 計師於查核/核閱報告代替受查公司揭露其重大事. n. al. iv n C h 違反獨立性是否損害因果關係一定高?依社團法 engchi U 視 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 是否具獨立性? (洪、吳) 需 狀. 會頒佈之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 「正直、公正. 況. 客觀及獨立性」第四條規定:「會計師提供財報報表 之查核核閱複核或專安審並作成意見書,除維持實 質上獨立性外,亦應維持形式上獨立性。…」同時 依第七條規定:「獨立性可能受到自我利益、自我評 估、辯護、熟悉度及脅迫等因素而有所影響。」 。 此等職業道德規範要求維持獨立性乙事係從預防 性角度出發,擔心若會計師未維持獨立性時可能為 了自身利益或其他考量而危及簽證品質。然而筆者 認為,已有會計師法或公會規章要求獨立性維持及 34. DOI:10.6814/NCCU202100108.

(41)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相關懲處約束。實無需於決定會計師過失責任時以 其違反獨立性而必然課與較高之責任,仍應依個案 考量過失與違反獨立性之因果關係,若無因果關係 僅因有違反獨立性而必然課以重責,著實也是種侵 犯會計師權益。例如會計師家人持有受查者公司股 票違反獨立性事項,若會計師過失行為並無肇因於 違反獨立性,則縱然有違反獨立性情形然與其過失 行為無關。反之,若是違反獨立性原因而導致查核. 治 品質則當然應負較高比例責任 ,甚或需探討是否為 政 大. 立 查核程序有無重大過失 高. 學. ‧ 國. 故意犯之幫助犯。. 若確定有重大過失,則因果關係當然高。. /是否執行審計準則中的. ‧ 是前者,負過失責任主體也是受害者及故意犯欲欺. n. al. er. io. 實發生的原因(洪、吳). 財報不正確可源於「舞弊」或「錯誤」 ,理論上若. sit. Nat. 受查者 之舞弊 / 財報不 低. y. 基本工作(洪、吳). iv n C h時,應較源於「錯誤」負擔較低責任比例。然截至 i U e h n c g 目前所有財報不實均屬「舞弊」類型,尚無「錯誤」 瞞對象,故負過失責任主體對財報不實源於「舞弊」. 類型,故實務上此項目無運用之可行性。 另外,如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四號「查核財務報 表對舞弊之責任」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15說明. 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頒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74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 責任」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內容如下: 15. 第五條:「查核人員之責任係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由於查核之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出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第六條: 「查核人員於導因於舞弊之不實表達之情況下,受查核先天限制之潛在影響特別顯著。相較 35. DOI:10.6814/NCCU202100108.

(42)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查核具有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一般公認 審計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出 報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且相較於導因於 「錯誤」,查核人員未能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風 險較高,其原因係舞弊可能被複雜且精心設計所隠 匿,例如,偽造紀錄、蓄意漏記交易或故意提供不 實資訊予查核人員。涉及共謀之舞弊或導因於管理 階層之舞弊,通常較難查出。因此若財報不實係源. 不. 而非決定比例責任之高低因素,舉例來說財報不實. 具. 是因為虛假營收,但會計師僅因未發銀行函證而被. 損. 主管機關作出行政處分,並無其他查核工作未執行. 害. 或缺失,二者無相當因果關係,會計師理無須負過. 因. 失責任,反之若具相當因果關係,則確認會計師之. y. sit. io. 此應較適用於決定究竟會計師是否有過失責任,. ‧. Nat. 似. er. 相當因果關係(洪). 為低或相當。. 學. ‧ 國. 立. 治 自「舞弊」 ,負過失責任主體之責任似應較「錯誤」 政 大. n. a l果 過失責任。 iv n C 關 h engchi U 係. 於導因於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未能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較高,其原因係 舞弊可能被複雜且精心之設計所刻意隠匿,例如,偽造紀錄、蓄意漏記交易或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查 核人員。 涉及共謀之舞弊通常較難偵出,因其可能使查核人員相信偽造之證據具說服力,查核人員能否偵出舞 弊受舞弊者之技巧、共謀程度、操弄之頻率與範圍及其個別金額之相對重大程度、所涉及人員之資淨 程度等因素所影響。查核人員雖可能辨認出舞弊之潛在機會,卻難以確認判斷性不實表達,係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 第七條:「相較導因於員工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未能偵出導因於管理階層舞弊之重大不實表 達之風險較高,因為管理階層利用其職位通常較有機會直接或間接操弄會計記錄報導不實之財務資或 踰越為防止員工從事舞弊而設計之控制。」 36. DOI:10.6814/NCCU202100108.

(43)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專業判斷上發生問題 高 (洪、吳). 當決定是否有過失責任時,本就需探討行為人之 過失行為樣態(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 失)。被認定是屬重大過失之專業判斷錯誤理應較 認定屬抽象輕過失之專業判斷錯誤負較高責任比 例。. 依專業判斷正確地進行 似. 審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 抽查,未抽查之部份發生 不. 構」載明會計師財報查核係提供高度但非絶對之確 治 政 信,且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 大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 具. 綱」第 4 條亦說明會計師查核工作係以「抽查」方 式進行。又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26 號「審計抽樣」. 因. 第 9 條查核風險包含「抽樣風險」 。 「抽樣風險」係. 果. 指查核人員依抽樣結果所作成之結論,與查核母體. 關. 全部項目應有結論不同之可能性。再依同號公報第. 係. 13 條「抽樣風險」包含 1.不當拒絶風險:係指受查. io. sit. y. ‧. Nat. 害. 學. ‧ 國. 立損. 者科目餘額事實上並未發生重大錯誤,惟抽樣結果. n. al. 卻顯示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不予接. er. 問題(洪). iv 係指受查者科目 n C h受結論之風險。2.不當接受風險: U engchi 餘額事實上存有重大錯誤 ,惟抽樣結果卻顯示未有 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可予接受結論之 風險。因此會計師已適當執行查核工作而發生前述 審計準則所述查核之既有抽樣風險,實不應認為會 計師有過失責任。. 內部控制設計、執行與 高.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監督情形,例如故意權責. 第 3 條規定,公司之內控制度是由經理人設計,董. 不分,使得內控效果不佳. 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 理過程,因此若發生不財不實係因內控作業設計及 37. DOI:10.6814/NCCU202100108.

(44)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吳). 執行不佳,而使得故意犯有機可趁,則負民事責任 主體之董事、經理人應負較高比例。. 董事及監察人對財務報 需 告表達意見之情況(吳). 若某甲董事深度參與財報編造過程,並執行查. 視. 詢、探知及瞭解事項,而另一乙董事雖出席董事會. 狀. 通過財報,不見其執行任何事項,但雙方結果均係. 況. 未能發現財報不實,則甲可能被判定屬抽象輕過失 而乙則可能為重大過失,影響其責任比例高低。然. 立. 性,對偵測財報是否真實完全無助益下,甲董事是 否必然比乙董事負較輕責任,殆有可議。. ‧. ‧ 國. 學. 發行人組織架構與文化 似. 主張,當發生董監經理人營造一言堂環境,不鼓. 具. 被採納機率低或改變決策結果可能性低,若萬一發. 損. 生財報不實時,營造此種組織文化之董監經理人之. 果. 財報不實產生攸關性,再則組織文化嚴謹寛鬆能否. 關. 納建言亦屬主觀意識判斷,要證明與損害間具相當. 係. 因果關係實為困難。. y. 勵組織內建言,而使得董監經理人提出不同意見時. sit. io. 不. er. Nat. (吳). 治 而甲董事可能所執行之查詢棎知行為並不具專業 政 大. n. a l害 責任比例應可調整較高。然本文筆者認為,組織領 iv n Ch 因 導風格迥異,其中強勢領導實務上常見,不必然與 engchi U. 法律制度對於其監督難 似 易度之影響(吳). 主張,若因為法律制度讓董監事發揮功能有限. 不. 時,當其已依法律制度賦予權力進行時,應考量減. 具. 責或免責。然而筆者認為,法律制度是客觀環境,. 損. 每個責任主體都處於相同法律環境下,基礎一致,. 害. 無須討論法律制度,僅須考量董監事是否於其權限 38. DOI:10.6814/NCCU202100108.

(45) 曾 提 出 責任比例之 可量 本文評析-責任比例之可量化調整因素與損害間責任高 化調整因素者(黃、洪、吳、 低關係 劉14) 因. 範圍內採取相關防止或發現財報不實乙事作為,若. 果. 有方予以調整其比例責任。. 關 係 監 察 人 / 獨董 的監督情 需 形(吳). 主張,若監察人依公司法 218 或 219 條進行查核. 視. 表冊,甚至請外部專家代為查核時,負擔責任比例. 狀. 應較低。然而如此恐鼓勵所有董監事每年均額外要. 況. 立. 治 求查核表冊公司,並委任外部專家由公司負擔費 政 大 用。因為只要委任了無論有無查出東西來就可降. 責,且費用由公司出,何樂不為?!另針對獨董,亦. ‧ 國. 學. 有主張,認為獨董監督情況之品質,例如反對意見 之合理性,係是否免責之主要考量。然而此等以監. ‧. 察人或獨董是否進行相關監督責任及作為,仍較屬. io. al. n. 計 主 管過目及對所屬 會. y. iv n C h核即簽核,當然核屬重大過失應負擔較高責任。 engchi U. 是否要求所屬會計人員 高 在編製完成後,應交予會. er. 責任比例應多少為宜。. sit. Nat. 用以判斷是否需已盡其職務義務,而無法直接提供. 若針對財報不實事項,發生會計主管未認詳細複. 計 人 員編製結果的監 督 程度(吳) 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對 需. 若董事經理人僅是常態性反駁或干預會計主管. 於接 受改正財務報告 之 視. 專業或職員罔顧其專業,完全以董事、經理人意見. 態度/發行人之董事經理 狀. 為主,即便遇上會計師與董事經理人意見不合之情. 人 對 於財務報告之編 製 況. 境。雖此等公司組織文化特性不利公司治理及易形. 及 內 容與會計師意見 不. 成財報不實之環境,然而來到究責是否應負損害賠. 同時,職員對此反應為何. 償時,過失行為本身仍應與損害具相當因果關係。 因此,若發生財報不實時,並不導因於董事或經理 39. DOI:10.6814/NCCU2021001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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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2013), 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 National Results (Taiwan), 2014/10/12 Retrieved from http://www.transparency.org/gcb2013/country/?country=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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