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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與工安事故、組織運作之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承攬作業與工安事故、組織運作之關係

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的形態乃是雇主僱用一些勞工,利用該事業單位所 提供之機械、原料、物料、工具⋯等設施,及工作環境,從事各種的製 造、生產、加工、修理、服務等行為。【劉玉明,2003】。工安事故所造 成職業災害大都由於承攬作業時,承攬商所雇用員工的不安全動作、事業 單位所提供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具安全防護效果,或於工作的環境具有不安 全之疑慮,進而造成工安事故的發生,

一般承攬作業除多屬高勞動力、高危險性,或臨時性之工作外,其主 要特性更具有多樣性、複雜性、環境多變性、勞工流動性、借牌施工、外 勞問題等【劉福勲等編著,1999】。承攬人又需負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 責任,導致層層轉包情形相當普遍。由於事業單位對其交付承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之應採取措施,對承攬人告知之不確實,及 共同作業時指導、聯繫、協調與運作之不當。又承攬單位勞工對所承攬工 作場所危害的認知不足與態度偏差、與雇主對安全衛生政策之不當、安全 經費編列之不足及自動檢查、安衛訓練、工作守則之管理缺失,造成發生 工安事故之事業單位具承攬關係者佔有相當之比例;將工安事故視為人與 物接觸或人暴露於有害環境下結合的現象,這種引起傷病原因之媒介物相 關係的現象,其模型如下:

圖 2-1 工安事故發生原因

(間接原因)

(管理責任)

管理上的缺陷

不安全、不衛生 設 備(環境)

不安全、不衛生 行 為

(媒介物、加害物)

(包括共同作業人員)

(身心、知識、技能等)

災害

災害發生的基本模型中,以不安全狀態表示災害中有關「物」的原 因,所謂「不安全狀態」指引起或構成災害之物理狀態或環境,具此不安 全狀態之「物」即災害之媒介物,所以不安全狀態歸納為災害原因之「物 的缺陷」或稱災害之「物的因素」、「間接原因」,例如:物本身的缺 陷、物防護措施的缺陷、物的放置及作業場所的缺陷、防護具及服裝等的 缺陷、作業環境的缺陷、外來及自然的不安全狀態、作業方法的缺陷等 等。

勞工安全衛生法中的承攬關係,純是一種專業安全衛生管理上的關 係。一般而言「契約自由」原則是法律上一般原則,惟勞安法基於勞工保 護的更高立場,而明訂了許多限制,原事業單位和各級承攬人也因而多出 了若干法律責任,這責任是不容許用契約自由原則來排除的。如何作好承 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最重要的是法規與制度之執行是否落實,應摒除所 有人情牽絆,將事業單位各項現有制度予以整合,使合理化、簡單化、權 責分明、明確可行。如各事業單位均有相當完備的管理規章、作法,且有 效的維持運作,承攬管理必然可以上軌道,承攬作業之職業災害也絕對可 以消除【許宏德、劉玉明,2002】。

二、承攬作業與組織運作之分析

事業單位可依承攬合約內容來要求承攬商遵守安全衛生事項,落實承 攬商管理為防止承攬商施工事故發生的不二法門,即將承攬作業列入事業 單位製程風險評估項目中,將事業單位與承攬商管理系統加以整合,其具 體作法有:【林進基,2001.10】

(一)施工前協商會議:

由原事業單位召集相關承攬商進行協商,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為 該承攬工作或工程之最高安全衛生負責人,擔任指揮、協調工作,

並決定指揮、協調方式、協議組組織方式、參與人員的要求、作業 分工、爭議處理、管理規定等,如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於施工期間 駐廠等要求。

(二)組織協議組織:

確定組織方式、成員分工、工作連繫、工作場所巡視、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方式、人員管制、協議會召開、決議落實、查核作法、管理 規定、安全衛生費用支用等暨人員管制、管理等協議規定。

(三)告知事項:

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 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應明確,並以書面為之,尤其針對其 本身環境週邊地質、水文、特殊設備可能作業時會互相牽涉造成重 大危害者,及地下管線、儲槽、開挖崩塌倒塌、危險物引起火災爆 炸、洩漏引起危害中毒等危害因素暨特殊環境、作業法令規章規 定,機具及人員資格等要求暨自己事業單位特殊規定、程序等均屬 應告知之事項。

(四)具特殊危害施工位置指認:

尤其與瓦斯、管線等相關單位應事前的連繫,俾免施工時造成挖斷 水管、氣管、油管、及採取必要的預防因應措施。

(五)作業管理及監督:

門禁管制、證照查驗、人員識別、機具查驗、個人防護具、測定儀 器確認,尤其特殊作業應採取措施及不得之作為,均應明確訂定,

且應監督及碓認。

(六)現場查核及稽核:

日常查核、走動管理、設備檢查及夜間作業、高架作業、停電作業 等之檢核均是交付承攬事業單位可以作的,也可定期或不定期或不 定期稽核承攬人各項應有作為是否辦理落實。

(七)緊急事故連繫處理及報告: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間如何編組互相支援協調,及緊急應變處置必要 設備、防護器材整備、救人救災連繫處理程序等均應事先協調,俾

應督促承攬人調查、報告、記錄。

(八)賞與罰:

不依據法令規定或應辦理事項未辦理,或未確實辦理者,可依不履 行承攬契約或違反契約規範內容規定扣款、處罰或解約,常犯錯或 有安全衛生不良習慣的承攬商,可依相關規定管理,或作為廠商評 鑑的具體資料,列為拒絕往來戶,或作為未來評選承攬商的參考資 料;配合度良好、施工管理績效佳者,可列為優良或合格承攬商,

將來參與投標或評選時,列為有績效、履約能力、專業能力高的廠 商。

綜合而言,如何作好承攬人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落實,摒除所有人情牽 絆,將事業單位各項現有制度整合,使之合理化、簡單化,明確可行,權 責分明。如各事業單位均有相當完備的管理規章及作法,且有效的維持運 作,承攬商的事故絕對可以消除,進而提升承攬的效率,達到事業單位、

承攬商、承攬商員工等三贏的局面。

第三章 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