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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訂定與現行政府主管機關制度與設計之探討

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二節 承攬契約訂定與現行政府主管機關制度與設計之探討

承攬契約訂定與現行政府主管機關在制度與程序方面,必需考慮「權力部 門介定清楚」、「制度設計可行性」、「是否符合程序理性」,以及是否符合 經濟管制立法的九項原則(經濟性原則、中立性原則、補充性原則、必要性原 則、實效性原則、公共性原則、競爭自由原則、環境保護原則、均衡性原則 等),以下就權力部門、制度設計、及程序理性等三個項目做說明:

一、權力部門:

(一)私法自治原則:

外包承攬約條款屬私法自治,私法自治係根植於「自我決定原則」由雙 方在自由意智下所簽訂的合約。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以及確保企業競 爭優勢之目的性,雇主與勞工訂定契約,應是能有效保障企業合法營業利 益,同時不應影響勞工工作環境及生命安全,因此,承攬契約內容也應合情 合理。為了杜絕工安意外發生,除了石化業者本身落實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外,也必需在承攬契約上明定承攬商參與石化業者的安全衛生訓練或演 訓。

為了防止外包人員在工安管理的死角,將合理的教育訓練列入承攬合約 中;台塑六輕於建廠期間,負責建廠的承包商即發生了九件職災,累計造成 十一死一重傷的工安意外,為追求徹底的安全,甚至連承包商都在訓練,台 塑每週三上午固定訓練承包商二小時,在筆試及格後才准進廠。到達工作定 位之後,還要由該單位主管進行三十分鐘的安全告知。為求公平落實,台塑 對外部包商一視同仁,罰則一體適用。凡是在不准吸菸處吸菸者,一律拒絕 往來,不戴安全帽者罰款三千台幣,高處作業未綁安全索則罰一千台幣。從 十年前開始整合執行、稽核等工安管理工作以來,台塑的工安紀錄大有改 善。自八十二年起,台塑向保險公司申請的理賠件數,已連續四年降為零。

【歐錫昌,1997】

以國營企業中油而言,中油工礦安全衛生處長陶德銘認為中油的問題,

是出在「有五十年的光榮與包袱」。他所謂的包袱,是指國營企業吃大鍋飯 的心態,以及人情與工會的壓力。陶德銘的做法,除了透過上層直接宣達改 革意識之外,緊接著是重新審視作業準則,依準則加強稽核、要求紀律。

律?「很簡單,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他語氣裡帶著一股堅定。衡量產品 競爭力的砝碼,已從褊狹的品質與成本概念,進階到生產的過程與態度,工 業安全,就是其中的重要部份。若不注重舉手之勞的工安哲學,其結果可能 是一場場無可收拾的工業災害。但是任何完美的管理技巧,都比不上每個人 安全意識的覺醒。「個人的一舉一動,要養成安全習慣,把 procedure(程 序)變成 practice(力行),」【歐錫昌,1997】。

至於在全世界,發展工安歷史最悠久的企業,首推去年全美排行第十四 大企業、營業額近四百億美元的杜邦公司。相較於台塑的重紀律、善稽核,

杜邦的安全,已是一種生活的態度。西元 1802 年,杜邦在當時的美國總統傑 佛遜支持下成立,開始生產火藥。「就因為是做火藥起家的,所以有注重安 全的傳統,」【張靜如,19971】。制度容易模仿建立,但最難的是在孕育

「安全的文化」,這是杜邦花了近二百年才合成的辛苦結晶。企業領導人風 行草偃、力行貫徹的決心,才是左右工安成效的關鍵。【吳渝隆,1997】。

杜邦首席執行長柯傑凱(Jack Krol)親赴新加坡的尼龍化纖廠巡視時,與現 場藍領作業員一樣頭戴安全帽,眼睛則包覆著隔絕空氣的透明護目鏡。

「safety is good for business(工安對企業有益),」柯傑凱對近十萬名 的杜邦員工傳達杜邦逾百年的安全文化建設,是由工作細節,以及個人舉止 開始打地基。「任何大小會議,一開始一定先談安全,」杜邦工安經理吳渝 隆說。他拿起筆,圈選出安全是杜邦的第一優先,至於品質、成本、產能,

都被他劃上第二順位的記號。杜邦為了安全,連小地方也不放過。二公尺的 高度,杜邦就認定是攀高作業,必須綁安全索。【吳渝隆,1997】。

由此可知,承攬合約書的內容非常重要,但基於短期利益的考量,往往 會使業主及承攬商陷入承攬價格的迷思而犠牲掉在勞工安全衛生應注意的要 求事項;承攬契約係由業主及承攬商雙方協議後加以訂定,以本研究發現,

受訪石化業者 98%認為,因為石化業屬高度危險的作業場所,因此在承攬合約 中有關安全衛生的要求會較現行政府相關法規要求嚴格,而其選擇承攬商的 依據卻以「承攬價格」為優先考量,而非該承攬商過去的承攬表現或其在勞 工安全衛生方面的績效,這也間接影響到承攬商的價值觀,理論上,承攬商 應將高標準的要求列入承攬價格報價考量,實際上並非如此,依本研究訪談 發現,受訪承攬商有 85%仍以低承攬價格競標為第一考量。

承攬作業層層轉包的情形也將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造成衝擊,本研究訪 談發現,受訪石化業者有 60%(C,F,T 公司)不同意承攬商再轉包的行為,唯牽 涉到專業技術方面,有 20%(L 公司)受訪者認為可視情況而定;然而,從承攬 商角度來看,受訪承攬商有 60%(H,W,G 公司)有轉包的行為,更有高達 40%的 比例係視情況而採轉包的行為,所謂的「情況」,經本研究深度訪談後得 知,其中包含承攬成本、工期管理等因素。

圖 4-7 是否(同意)承攬工程轉包

20%

60%

20%20%

60%

20%

0% 0%

0%

50%

100%

同意 視情況 而定

不同意 不知道

是否(同意)承攬工程轉包 石化業者

承攬商

【作者訪談資料自行整理】

由上述可知,承攬商的選用及承攬契約的訂定非常重要,業者於交付承攬作

圖 4-9 對承攬商(員工)選擇的依據

承攬商所僱用員工素質相對無法達到一定水準,仍需仰賴石化業者在施工前 對其進行工安相關的必要訓練。

3.教育訓練:

除了教育水準外,工作中的相關專業訓練,亦對提昇人員素質有很大的 助益。這些教育訓練除了可增進作業知識、提高工作技能外,更能改變工作 態度。因此,要求承攬人員需要接受一定時數或項目的教育訓練,具有重大 的意義。基於石化業的高危險工作環境特性,本研究受訪石化者,透過石油 化學公會的業界彼此交流,進一步推行承攬商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照制 度。另外,一些專業或法定的技能證照亦為一項人員素質的重要指標,例如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電焊工、電工、配管工、堆高機駕駛、移動式起重 機駕駛、各種危害作業主管、及其他法令規定應具備之資格等證照,亦應一 併考慮並確實要求。依本研究訪談發現,石化業者如有要求承攬人對所僱勞 工實施安全衛生訓練時,為降低承攬商的訓練成本,以及使教育練的成果更 加落實,受訪石化業者有60%(C,F,S公司)認為由石化者辦理較為符合實際需 求,更因此提升了教育訓練的成效。

4.人員流動性:

依本研究發現,承攬商所承攬之作業係屬採契約制,工期大多在一年以 下,因上造成人員流動極為頻繁。依本研究發現,受訪承攬商有 64.3%的比例 由石化業者代為訓練,人員的流動性高也相對提升了工安的教育訓練成本。

因此,在選擇攬商時,亦應注意該承攬商所僱用員工的人員流動性,而此可 從其勞保卡或薪資證明中得知。

5.工安價值觀:

如上所述,承攬商及其僱用員工人員流動率偏高,所以,各承攬單位中 就經常會有新進人員;而如何讓這些新進人員快速熟乎工作性質,並了解工 作環境,均有賴於承攬商對工安的價值觀。另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 定,事業單位將工作交付承攬時,也必須盡到危害告知的義務,而承攬商在 得知事業單位所告知的危害因素、工作環境及相關法定規定後,更應能有效 地告知所屬勞工,甚至,若有轉包的情形,也應進一步告知再承攬的廠商及 其所屬工作人員,此等均為承攬商應有的工安價值觀。依本研究訪談發現,

受訪石化業者有 60%利用教育訓練及開工前之開工協調會告知承攬商有關工作 環境的工安事項,以加強施工之安全意識。

6.協調能力:

在承攬作業中,若承攬人員未能預先了解事業單位的作業程序及企業文 化,就往往容易在事業單位與承攬商之間,產生意見或認知不同的情況。此 時,承攬商若能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就能適當地化解可能的紛爭,

否則即可能會引發衝突,甚至產生暴力事件。另外,多數承攬工程大多伴隨 有共同作業;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規定,若有作業的情況,就必須設置 共同作業協議組議。依本研究訪談發現,受訪石化業者及承攬商分別

80%(C,L,T,S 公司)及 40%(W,G 公司)了解法令規定並已結合現行工地管理制度 落實執行。因此,承攬商的協調能力好壞,就會影響到工程進度及施工安 全,實不容忽視。

圖 4-10 共同作業時,是否瞭解相關調整、巡視、指導與協調勞工安全衛生事宜 比較

20% 20%

80%

40%

0%

20%

0%

20%

0%

40%

80%

非常瞭解 瞭解 普通 不瞭解

共同作業時,是否瞭解相關調整、巡視、指導與協調勞工安全衛 生事宜

石化業者 承攬商

【作者訪談資料自行整理】

(二)補充性原則:

因石化業承攬商所雇用勞工勞工特性為工較年輕、教育程度較低、

時,一般而言,勞方皆處於弱勢的一方,基於經濟立法之「補充性原 則」,政府必需採取必要的調整與規範,以確保基本權力的實質內涵;

如同「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的法令訂定。另 外,透過勞委會所設置的勞工檢查所的外部稽核,是以第三者客觀的立

如同「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的法令訂定。另 外,透過勞委會所設置的勞工檢查所的外部稽核,是以第三者客觀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