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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承攬商工安問題之研究-以石化業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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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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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企業與承攬商工安問題之研究-以石化業為例. 研究生:廖崑傑 撰 指導教授:李清潭 博士. 中華民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2) 論文提要 學年度:93 學期:2 校院名稱:國立中山大學 系所名稱:企業管理學系 論文名稱(中):企業與承攬商工安問題之研究-以石化業為例 論文名稱(英):The study in the management of industry safety and health between business and contractor in the companies. 學位類別:碩士 語言別:中文 學號:N924010028 論文頁數: 研究生(中)姓名:廖崑傑 研究生(英)姓名:Kuen-Jye Liao 指導教授(中)姓名:李清潭 指導教授(英)姓名:Chin-Tarn Lee 口試委員(中)姓名:羅容恆、吳基逞 口試委員(英)姓名:Lo,Henry Y , Chi-Cheng Wu. i. petrochemical.

(3) 摘. 要. 本研究係針對石化業承攬關係之近年來,將較不具核心競爭力的工作交由其它廠 商去做,承攬關係屬民法的契約關係,在安全衛生管理上由承攬人與被承攬人各自管 理,特別情形由雙方於契約上另行協商,自勞工安全衛生法於民國六十三年頒佈後, 由於法律規範周密,及政府的宣導教育,在法規上大抵己奠定了承攬人對其勞工應負 雇主的責任,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應告知其危害因素,及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 共同作業時應組織協議組織的制度,並隨著政府的宣導,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 應負起對承攬人責任照顧的制度。 行政院勞委會進一步頒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石油化學製 造業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因為危險性工作場所發生工安意外的影響層面大於其它行 業,因此,本研究係探討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在權利與救濟方面、制度與程序方面、政 策與策略方面進行探討,以確認事業單位與承攬商之間責任,以及釐清承攬關係的合 理性。並分別從政府在工安法規面要求、石化業者在工安管理制度設訂合理性、承攬 商及其所雇用勞工在施工工地管理的執行情形等三個面象加以探討。 本研究藉由「權利與救濟」的角度對一旦發生工安事故時彼此在權利與救濟方面 的探討。以及透過「制度與程序」的分析來探討法律面與實際執行上的問題。因行業 特殊,平時透過敦親睦鄰的方式維繫與地方的友好關係,而在承攬業務上也可能與政 治運作有所關聯,透過「政策與策略」的角度來分析探討雇主與承攬商之間的關係對 安全衛生的要求與管理所產生的影響。 研究發現,因承攬價格壓縮了承攬商的承攬利潤,造成承攬人員流動性高、層層 轉包、協議組織執行不落實、教育訓練無法有效落實於承攬商之每一員工的現象,進 一步造成工安事故,而其中又以承攬商及其員工為最大受害者;究其原因,必需結合 制度面與法規面,將承攬作業融入石化業作業環境中,才能有效杜絕工安事故的發 生。最後,本研究資料希望可對石化業中的承攬商及其勞工生涯情形有所了解,提供 政府及石化業者在未來施政及管理上之參考,也可作為未來對其他行業或深入研究之 基礎。. 關鍵詞:民法的契約、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危害 因素、權利與救濟方面、制度與程序方面、政策與策略. ii.

(4) Abstract This research is mainly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troleum industries that have taken on their full responsibilities in recent years. Petroleum industries give some minor works to other factories and refer to this situation, taking complete charge relationship, a contract under Civil Law. The management of health care, when it is managed by the person who is in charge and the person who is charged by. When it comes to some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n both sides should negotiate the contract. Since the Law of Labor Safty and Health was announced in 1974, the Law was sincerely made and the education of the government had set up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erson who is in charge of the workers. The factories that take charge of the work should make it clear about the possible dangers, the factory, the person who is in charge and the rules should all be followed during factory operation. Besides, with the announcement from the government, we should request that the person who is in charge take care of the person who is charged by.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Executive Yuan announced the Law of Hazardous Work Place Review and Inspection Rules in 1994. Petroleum industries are a dangerous working place. There are many more chances of dangerous accidents happening and influence from that danger, than in any other industry. Furthermore, we should discuss this issue in three parts as follows: requesting changes to the government laws concerning labor safety; petroleum industries to set up reasonable management rules for labor safety management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factories and workers that carry out the management of operations at the construction work-site. This research is discussed by the view of the right and self helps toward which has had a labor accident. As well as penetrating the system and the procedure of analysis the legal surface and the actual execution questions in law. Because of profession specials, usually penetrates goodneighborliness is the way to maintain friendly relations, but in contracts in the service to be also possible and the political operation has the connection. From the penetration view that the policy and the strategy analyze the employer with to contract between business relationships and the influence which produce to the safety and health request and the administration center. The research survey discovered that because the contracted price to compress has contracted businesses to reduce their profits, created contracts the personnel fluidity to be high, layer upon layer to subcontract, the agreement organization carries out does not carry out,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unable effectively to carry out to contracting each of staff's business phenomenon, further created the labor accident, but take contracted business and its the staff as the biggest victim; Investigates its reason, the essential union system surface and the law, will contract the work to melt into in the petroleum industry work environment. Finally, this research material hoped may contract business and its the laborer profession situation to the petroleum industry center has the understanding, will provide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troleum industry administers and in the management in the future the reference, also might take future to other professions or the thorough research foundation of. Key words:【 the contract of Civil Law , the Law of Labor Safty and Health , the standard, the institution, contracts the person, the hazardous factor, the right and the self help aspect, the system and the procedure aspect, the policy and the strategy】. iii.

(5) 致謝辭 本論文由研究初始至完成將近一年,前後得到石化業承攬商及其員工、石化業現 場單位主管們的大力協助,尤其是在問卷的協助與資料提供,是本研究得以完成的關 鍵。而指導教授李清潭博士的指導協助,及同學的鼓勵,更是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的 主因。 論文審核及口試,承蒙羅容恆博士、吳基逞博士以其豐富之學術領域及多年的教 學經驗,提供寶貴之指導及匡正,更增進本論文之合理性,謹致最誠摯之謝意。 當然在這段期間,沒有我太太及家人的大力支持與體諒,是不可能促使我完成學 業及論文的。對於他們的盛情、熱心與協助,本人我在此致上萬分誠摯的謝意,也期 許本論文能對社會有所助益。. 廖崑傑. 謹識於. 國立中山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中華民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iv.

(6) 目錄 第一章. 前言........................................................................................................................... 1. 第一節 研究主題........................................................................................................... 1 第二節 問題分析........................................................................................................... 2 第三節 研究目的........................................................................................................... 4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第一節 僱庸、承攬、委任如何區分........................................................................... 7 第二節 石化業採用外包承攬的特性分析................................................................. 10 第三節 政府在承攬契約有關工安法規要求之分析................................................. 17 第四節 承攬作業與工安事故、組織運作之關係..................................................... 33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7 第一節 研究步驟......................................................................................................... 37 第二節 研究工作進度................................................................................................. 38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9 第四節 預期研究成果................................................................................................. 40 第四章 研究發現................................................................................................................. 41 第一節 承攬契約與法規要求在工安方面的權利與救濟之探討............................. 41 第二節 承攬契約訂定與現行政府主管機關制度與設計之探討............................. 51 第三節 雇主在承攬契約訂定之政策與策略之探討................................................. 7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75 第一節 石化業者方面................................................................................................. 75 第二節 承攬商及其員工方面..................................................................................... 77 第三節 政府主管機關方面......................................................................................... 78 參考文獻................................................................................................................................. 79 一、中文參考文獻......................................................................................................... 79 二、英文參考文獻......................................................................................................... 80 附錄一--研究訪談受訪人基本資料統計表......................................................................... 81 附錄二--訪談石化業者基本資料.......................................................................................... 82 附錄三--訪談承攬商基本資料............................................................................................. 83 附錄四--石化業者承攬管理訪談結果(石化業者)......................................................... 84 附錄五--石化業者承攬管理訪談結果(承攬業者及其員工)......................................... 87 附錄六--石化業者承攬管理情形訪談內容—石化業者..................................................... 90 附錄七--石化業者承攬管理情形訪談內容—承攬業者及其員工..................................... 92 附錄八--承攬人安全管理準則指導手冊(2000,5 經濟部工業局)................................... 94. v.

(7)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05 圖 2-1 工安事故發生原因...............................................33 圖 4-1 交付承攬的性質比較.............................................42 圖 4-2 承攬後所僱用勞工之工作型態比較.................................42 圖 4-3 是否要求承攬商(員工)實施勞工安全衛生訓練比較.................44 圖 4-4 是否瞭解承攬人應就其承攬部份負雇主之責任比較...................45 圖 4-5 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預防傷害措施告知方式比較...............47 圖 4-6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無法落實的原因比較.........................48 圖 4-7 是否(同意)承攬工程轉包比較...................................53 圖 4-8 承攬商選擇流程.................................................54 圖 4-9 對承攬商(員工)選擇的依據.....................................55 圖 4-10 是否瞭解相關調整、巡視、指導與協調勞工安全衛生事宜比較........57 圖 4-11 協議組織召開時係由何人參加會議比較............................62 圖 4-12 安全告知作業流程..............................................67 圖 4-13 林園工業區歷年事故賠(補)償金額統計圖.......................71. vi.

(8) 表目錄 表 2-1 承攬作業相關法規—承攬關係.....................................26 表 2-2 承攬作業相關法規—承攬關係(續)...............................27 表 2-3 承攬作業相關法規—承攬關係與雇主責任...........................28 表 4-1 安全衛生環保激勵及獎懲辦法.....................................66 表 4-2 承攬安全衛生環保績效評估表.....................................68. vii.

(9) 第一章 第一節. 前言. 研究主題. 外包承攬的安全衛生方面更應該受到重視,本研究係針對石化業承攬關係 之近年來,由於生產技術提升,專業分工層次日益精細,事業單位為追求更高 品質、更具生產效率、更大利潤,將較不具核心競爭力的工作交由其它廠商去 做,其中包含專業技術及勞力層次等,此一關聯便形成了承攬關係。 早期勞工安全衛生法未公佈前,承攬關係屬民法的契約關係,在安全衛生 管理上由承攬人與被承攬人各自管理,特別情形由雙方於契約上另行協商,法 律上並無要求,在政府方面,僅有少數行政命令要求事業單位辦理承攬時,要 督促其承攬商做好安全衛生的開工前準備,並督促其作好自動檢查;自勞工安 全衛生法於民國六十三年頒佈後,由於法律規範周密,及政府的宣導教育,在 法規上大抵己奠定了承攬人對其勞工應負雇主的責任,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應告 知其危害因素,及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應組織協議組織的 制度,並隨著政府的宣導,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負起對承攬人責任照 顧的制度。 然而,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承攬商的工安意識普遍不如交付承攬的事業單 位,於承攬的前、中、後各階段,常無法獲得充分的安全衛生知識、技能與設 施,更無法建立正確的安全衛生觀念與行為,其中,中小企業係因在運作上缺 乏有效、適當的承攬管理準則可供參考、施行;而大型企業則常因未能更新、 落實既有的承攬管理制度,未將承攬商管理視為事業單位管理的一部份,藉由 消極的書面化要求承攬商配合安全衛生事項,因而導致發生承攬作業的意外事 故。 依行政院勞委會頒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石油化學 製造業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因為危險性工作場所發生工安意外的影響層面大 於其它行業,因此,在間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在權利與救濟方面、制度與程序方 面、政策與策略方面進行探討,以確認事業單位與承攬商之間責任,以及釐清 承攬關係的合理性。. 1.

(10) 第二節. 問題分析. 石化業為傳統產業,為降低人工成本、人力彈性運用及考量專業性,而採 用外包承攬的情形相當多;但普遍而言,承攬商使用臨時性的勞工居多,衍生 出的是安全意識差、難以融入事業單位的管理系統。依行政院勞委會 93 年統計 資料顯示,工安事故中以承攬作業(包商)發生的重大意外事故佔 80%以上, 因此加強承攬作業的管理成了改善公共安全的重要共識,提出的改善方案包括 加重雇主的責任,避免低價搶標,增加投標廠商的工安記錄權重,加強包商人 員的工安訓練等等。 承攬工作之所以常出問題,大多不是工作本身有多複雜,而是其間涉及 「事業單位與承攬商」的「介面模糊」問題。以石化業而言,事業單位將自己 的部分設備或維修工作委託承攬商進行維修,由於承攬商並非事業單位的勞 工,對工作場所環境不熟悉、對設備在檢修前的狀態不清楚、對待檢修的設備 與製造流程關聯性不清楚、對可能的危害因素不清楚、施工前應採取的安全衛 生措施不了解等,都可能造成工安意外的發生。 然而,一般大型石化工廠基於工作場所具有較高的危險性,皆有訂定「承 攬商出入廠區管理作業規定」,規範承攬出入石化廠區的安全衛生規定,為使 承攬商能熟悉規範內容,甚至以考試測試承攬商,並於告知相關安全事項後請 承攬商簽名,然而,在實質意義上是否可藉此達到杜絕工安事故的發生,或就 此撇清一但發生工安事故的責任問題,是值得商榷與探討的。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於承攬商施工前必需召開「開工協 調會」並成立「施工協議組織」,但在實際運作上,承攬商為增加人力調度的 機動性,僱用臨時工人的比例相對提高,臨時工人無法依一般訓練方式進行訓 練,在平均素質上相對比長期工低,且臨時工的工作性質大多以雜工為主,其 次為清掃及搬運。大部分臨時工在福利(如勞保、健保、團保、工作獎金、特休 假等)上都遠比正式員工差,在訓練不足及福利待遇較差的情況下,更可能因此 造成工安意外的發生,就承攬商而言,實在有義務訓練出符合事業單位需求的 勞工,且應提供合理的報酬與福利,但在實務上承攬商卻很難做到,對於承攬 商的員工在權利與救濟方面是值得深入探討的。 就政府角度而言,已制定許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可供遵循,而對承攬商的 管理與要求卻轉嫁由雇主事業單位自行要求,雇主事業單位對承攬商的要求僅. 2.

(11) 為契約形式,承攬商若不遵守,也僅有契約上違約的責任。因此,石化工廠雖 然得到了因為外包而降低生產成本的好處,但相對的也提高了在工安方面的風 險。 整體而言,承攬商意外發生率仍然偏高,對於石化業這種高風險工作型態 的行業,大部分承攬商及其員工對於安全衛生的態度,仍停留在急就章的心 態,顯示承攬商在推展勞工安全衛生的心態上及觀念上不正確,這種想法與政 府之施政理念相違,承攬商的勞工安全衛生仍然是非常需要政府主管機關所密 切關注的,因此,在制度與程序、政策與策略上都是值得商榷的。. 3.

(12)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期望透過高危險工作場的石化業與其承攬商在安全衛生運作上的探 討,達成下列目的: 一、瞭解分析雇主事業單位與承攬商在教育訓練方面執行情形,對承攬商所僱 用的勞工在參與教育訓練的實質成果與潛在問題進行探討。 二、以「權利與救濟」的角度分別探討雇主、承攬商及其員工等方面對勞工安 全衛生制度的認知程度,並針對一旦發生工安事故時彼此在權利與救濟方 面的探討。 三、因承攬制度是附屬於雇主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之內,在安全衛生方面,政 府法令是透過雇主事業單位來要求承攬商,以制度面而言,法規對承攬商 較不具約束性,兩者在同一區域作業,在管理上自然會產生介面問題,本 研究期望透過「制度與程序」的分析來探討法律面與實際執行上的問題。 四、以石化廠而言,因行業特殊,平時透過「敦親睦鄰」的方式維繫與地方的 友好關係,而在承攬業務上也可能與政治運作有所關聯,不管是在平時的 承攬關係管理上,或是在發生工安事故時,政治運作的介入常會使問題更 加複雜化;本研究期望透過「政策與策略」的角度來分析探討雇主與承攬 商之間的關係對安全衛生的要求與管理所產生的影響。. 4.

(13)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研究首先確認研究主題為石化業雇主與承攬商之間承攬契約涉及工安方 面的問題進行探討,並依此為研究方向,其次透過搜集行政院勞委會官方統計 數據、法令要求及相關文獻進行交互分析研究,深入了解石化業界目前使用承 攬商在工安方面的契約履行情形,尤其在重大工安事故發生時所衍生的問題, 以管理理論思維為基礎,分別以「權利與救濟」、「制度與程序」、「政策與 策略」等三層次進行研究探討,再藉由本研究分別對石化業、承攬商、政府機 關針對承攬契約在有關工安方面,於法律基礎及理性層面提出研究結論與建 議。 圖1-1. 研究流程圖. 決定研究方向. 設定研究目的. 文獻探討. 設定研究方法. 搜集及整理資料. 資料分析探討與解釋. 研究結論與建議. 5.

(14) 本研究流程如上圖,第二章進行文獻探討,我將搜集石化產業與承攬商之 間契約有關安全衛生方面運作實例,以及政府法令在這一方面的相關規定,加 以分析探討;第三章研究方法,說明本研究所採取的研究方法與步驟;第四章 進行研究分析與解釋,並以「權利與救濟」、「制度與程序」、「政策與策 略」等三層次分析後提出研究發現;第五章對企業、承攬商及其員工、政府機 關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第六章為參考文獻及附錄。. 6.

(15) 第二章 第一節. 文獻探討. 僱庸、承攬、委任如何區分. 員工與公司間之勞務給付關係是依照法律以事實來綜合判斷,而不單純以 一個名為「委任」或「承攬」的契約,就判斷雙方的契約屬性。詳言之,如果 公司要求與受僱勞工片面簽定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則由於服勞務的特性,實 質上是屬於雇傭的性質,雖形式上名為「委任」或「承攬」契約,亦不失為雇 傭的特性,則因與事實不符,雙方還是僱傭關係。【周建序,2005 台灣法律 網】 一、僱傭及承攬的定義 (一)契約:民法債篇第二章第七節僱傭,從第四百八十二條到四百八十 九條有關僱傭的規定,其中第四百八十二條:「稱僱傭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之契約。」 (二)承攬:民法債篇第二章第八節,從第四百九十條到五百十四條有關 承攬的規定,其中第四百九十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三)委任:民法債篇第十節,從五百二十八條至五百五十二條,其中第 五百二十八條規定:「委任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 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二、僱傭與承攬特性 (一)僱傭契約所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定義即指勞力,除此之外,廣義 而言尚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承攬契 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必 要時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可採在它地預製或 在交付承攬地進行施工。因此,簡單而言,僱傭關係指為業主提 供「工」的特性,而承攬關係則必需由受僱人自行帶料施工。 (二)承攬關係在管理上的意義 1.管理上的特徵:. 7.

(16) 1.1 承攬人係在業主組織環境內從事承攬業務,必需遵循業主既 有的管理制度,在契約事先約定的前題下,承攬人若有違反相 關管理規定,必需依規定接受處罰或扣工程款。 1.2 承攬人依承攬契約必需自行作業,非經業主同意,不得轉 包。 1.3 承攬人依規模可以同時提供勞務予不同之對象,但不得違反 契約規定。 2.在工作目的上的意義: 2.1 承攬人所從事工作項目並非自己的營業活動,而是基於履行 契約而對業主提供勞務或服務。 2.2 承攬人在從事承攬作業時,無論在人員、設備或環境方面, 皆會與業主的管理活動有所接觸。根據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 347 號判決:「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 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 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只有僱傭關係,某甲才對 A 公司 具有從屬性,承攬關係則否。例如僱傭關係某甲對外稱「我們 A 公司如何…」但如果某甲只是承攬 A 公司的工作,他就不這 麼自稱,從屬關係就是建立在 A 公司具有監督、指揮、考核某 甲的關係上,某甲對 A 公司也有忠實服勞務的義務,這種從屬 關係不僅是呈現於內在抽象感覺,更形之於外在,付諸實際的 具體行為。【周建序,2005 】 (三)勞務給付的固定性及繼續性的: 1.承攬契約方面:承攬關係是屬於非固定性及非繼續性的,承攬人 於承攬期限內履行完所承攬的業務,則可自行決定是否再繼續承 攬。 2.僱傭契約方面:僱主及受僱者的契約係由雙方共同約定,又有勞 基法的規範,在私法及公法的雙重規範之下,勞務給付是固定性 的,同時也是繼續性的。 (四)勞務給付的單一性:. 8.

(17) 1.僱傭關係: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於一定或不 定之期限內為一家公司服勞務,但在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內,不可 同時為兩家公司服勞務。 2.承攬關係: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只規定承攬人完成承攬契約之工 作時,交付承攬的業主應依契約約定給付承攬人約定的報酬。最 高法院 89 年台上第 1620 號判決:「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 為目的;其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 作,既無特定之雇主,與定作人間尤無從屬關係,其可同時與數 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故二者並不相同。」 (五)勞務給付的替代性: 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 人代服勞務」,但承攬契約則無此規定,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第 1978 號判決:「承攬人除當事人間有特約外,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 勞務,其使用他人,完成工作,亦無不可。」,由此可知,承攬契 約的勞務給付屬可替代性,僱傭契約的勞務給付未經僱用人同意 時,屬不可替代性。 (六)受僱人之忠誠性、服從性: 僱傭關係下的受僱人對僱用人有服從指揮命令的義務,但是承攬關 係下的承攬人忠誠的對象是「工作」而非公司,因此有拒絕公司指 揮命令的權利,但為避免工作上的衝突,必需透過協商,承攬人必 要時也需服從業主的管理制度。. 9.

(18) 第二節. 石化業採用外包承攬的特性分析. 因外包大都採用短期契約,面對全球多變的環境、技術變革與產業結構的 變遷,石化業採用外包除了可以降低企業經營的風險外,對於企業內外在環境 的變化更可以適時的調整人力支配,使人力資源運用到最佳效率、降低勞動成 本、靈活人力資源;另外,石化業採用外包也可享受無須負擔勞、健保與退休 金的彈性,企業只需付給承包商事先議定的代價,即可享有專業的服務,節省 龐大的人事管理成本。但是,也因外包的運用,石化業者也需規劃出一套承攬 商管理辦法,來因應管理承攬商的機制,所以石化業者必須有效掌握外包承攬 商之工作進度及維持相互之合作關係,進而達到預期的成效。 一、以學者研究觀點綜合整理採用外包的優點有下列幾點: (一)應付臨時性業務擴增及人力靈活調度:市場的供需不穩定或應付臨 時性勞動力不足而將業務外包,臨時性勞工可應付生產量變動和滿 足特別時段或突發性的勞力需求或代替請假的員工【Polivka & Nardone,1989】。使用臨時性勞工可增加企業之用人彈性,在組 織精簡及組織瘦身理論風行的同時,縮減人力及實施組織扁平化的 結構,使得組織愈來愈強調彈性的用人政策,在有人力需求時雇用 臨時性勞工,不需要時即加以解職,而不增加全職員工 【Berryman-Fink & Fink,1996】。使用臨時性勞工而將企業之員 工人數控制在一定規模下,不必隨著景氣變動而調整人力,或以臨 時性人力暫時代替因病、因事或因懷孕待產及休養的勞工,不僅可 以維持企業工作正常推動與執行,也可以達到遵守母性保護與特別 休假等勞動法令規定的目的【成之約,1999】。 (二)風險轉嫁:因應政府法令的規定、環保問題的限制,使得企業無法 自行負擔較大的風險,因此,若能利用外包,將風險轉由外包商承 擔,使外包成為企業經營的一項政策【Berryman-Fink & Fink, 1996、成之約,1999】。 (三)降低勞動成本:對於企業而言,利用外包可以節省龐大的人事費用 及 管 理 成 本 【 Bridges , 1994 、 Polivka & Nardone , 1989 、 Berryman-Fink & Fink,1996】;暫時性工作安排急速增加的原因. 10.

(19) 是由於人口結構的改變及公司成本縮減的關係所導致。因為低薪、 福利差、無工作安全、無教育訓練、無晉升管道及不定工時為臨時 性勞工之特色,雇主雇用臨時性勞工最主要的原因即是控制成本。 全職員工沒事做時仍得給付薪資,但雇用臨時性勞工則不必,若公 司的生產量經常是循環性的變動,如季節性的變動、例假日的變 動,為應付此變動而雇用充分的員工以應付尖峰需求是相當花錢 的,且雇用臨時性勞工通常工資較低、享有較少的福利及可大量降 低人事成本和教育訓練成本。節省用人成本將可為公司帶來競爭優 勢,因為雇用臨時性勞工於有工作時才給付員工工資,且雇主通常 僅給予少數福利或零福利,可替公司節省大筆可觀的用人費用。 【Berryman-Fink & Fink,1996】 歸納企業使用臨時性勞工的原因,主要為可降低長期的固定成 本和招募甄選的費用、增加人力雇用和管理彈性、迎合客戶及企業 特殊需求、減少繁雜行政事務和時間的浪費、提高員工福利和解決 員工再訓練等問題。【簡建忠,1999】除此之外,雇用臨時性勞工 也可以節省大量召募、資遣與退休金等企業成本。 (四)技術的變革的需求:專業技術的缺乏,使得企業不得不尋求外界的 支援。在「新工作潮」(Job Shift)【Cole-Gomolski,1998、 William Bridges,1994】一書中提及,資訊科技的應用,明顯地 增進企業的管理成效與降低營運成本,許多新的工作機會因此而發 展,亦有許多工作因此而消失,又基於市場供需因素,國際競爭、 經濟低迷、國際貿易失衡所導致的失業問題,使得雇主不願意、也 無力提供全時受薪的工作【Bridges,1994】。為了因應市場環境 的變遷,企業的因應方式之一就是採取「勞動彈性化」(labor flexibility)的策略與方法【成之約,1999】。企業採用「勞動 彈性化」可以達到滿足生產高峰的需求、降低勞動生產成本、降低 人事成本、限制企業員工人數增加等,而使企業得以專注於企業之 核心能力及專長,發揮高度的競爭優勢。此外,並非所有企業都能 自力進行多角化產品的開發工作,即使如此,企業也希望能利用其. 11.

(20) 他機構的人才協助發展新產品,可能效率更好【劉強,1994】。尤 其是有特定專利權的業務,企業無法自行作業時,就必需透過外包 作業的方式來達成。【新村敏,1993】 (五)降低管理成本:人是企業最大的資產,也是最需要付出心力去管理 的,人員管理的不易,造成眾多企業寧願精簡內部人事,也不願意 承擔管理重責,於是將管理的問題由外包公司自行去承擔。 【Polivka & Nardone,1989、Berryman-Fink & Fink,1996】 (六)避免過度投資及專注核心業務:企業評估自行雇工或自行生產與承 包給外包商兩者間之各項利弊得失後,認為外包較符合公司利益考 量及可避免過度投資下可能帶來的風險,而將業務外包給承包商 【新村敏,1993】 。企業將非核心工作轉包給外包商,自己則從 事核心業務。【新村敏,1993、彼得.杜拉克,1998】。相反的, 企業若計劃從事多角化或水平垂直整合,企業可將母公司或子公司 的業務發包給關係企業,能增進彼此間之利益。【徐逸治, 1995】,此一整合的現象在石化產業尤為明顯。 (七)篩選正式員工的機制:使用臨時性勞工不失為一項很好的篩選正式 員工的機制【Polivka & Nardone,1989】。善用暫時性工作安 排,可使公司有能力招募到更有才能的全職員工,正式員工也可因 此而保有更大的工作安全感。使用臨時性勞工可以降低雇用風險 【Berryman-Fink & Fink,1996】,在召募正式人員或公司無法找 到或吸引合適的永久性工作者之前,先行雇用臨時性勞工,觀察其 是否具有相當技術及能力符合公司的需求,經過一段時日,再視情 形轉任為正式全職的員工。 (八)、其他:使用臨時性勞工,公司未來無裁員的顧慮,公司大可放心 的投資自有人力資本【Polivka & Nardone,1989】。使用臨時性 勞工可以讓企業專注於一般勞工的利益,並且可以讓一般勞工維 持高昂的工作精神與士氣及滿足企業對特殊專長人員的需求【成 之約,1999】。使用臨時性勞工,可以避免面對解雇員工所產生 的 法 律 問 題 及 龐 大 的 訴 訟 費 用 【 Berryman-Fink & Fink ,. 12.

(21) 1996】;且使用臨時性勞工可使企業生產力提高,因為正式員工 上班時間不管有無工作雇主均應付予薪資,臨時性勞工有工作時 才給付,相對的,使得聘雇臨時性勞工反而較具生產力,且他們 不會對組織造成干擾。以日本為例,近年來就業觀念的改變,終 身雇用制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人們以追求各種不同的工作 經驗,以面對多變的就業環境,於是臨時性員工的自由與彈性的 優點成為企業運用的競爭策略之一。且近來引起廣大注目的年輕 一代,他們通常不願意選擇傳統固定上下班的工作,寧願選擇充 滿變化、獨立與彈性的工作。隨著價值觀的改變,也正挑戰著傳 統的價值觀。 二、在缺點方面,石化業對於外包的運用,通常於年度歲修時期為高峰期時會 大量使用,雖然可以及時且快速地解決短期人力缺乏問題,或將臨時性勞 工使用於較不具技術性之工作上,相對可節省人力成本,但也因此而產生 許多管理問題及困擾,其中尤以承攬商層層轉包的現象甚為普遍,其所衍 生的問題如人員流動率高、訓練成本提高,進而造成施工人員管理不易、 工作層面無法達到設定水準等【謝東憲,1994】。以下綜合整理可能產生 之問題及缺點: (一)缺乏工作安全感,流動率高:承攬商雇用臨時性勞工的不確定性 高,沒有長期就業、續約的保障使得其勞工無法掌握收入狀況,造 成其所雇用的臨時性員對所從事的工作無法專注,工作缺乏安全性 是暫時性工作的最大缺點之一【鄭津津,1999】。另外,成為臨時 性勞工的原因之一是臨時性勞工將此種非典型工作型態視為穩定與 長期性工作的跳板與過渡期【成之約,1999】,所以一旦臨時性勞 工找到正式全職性工作時,通常會立刻離開臨時性工作之工作崗 位;石化業業者對於承攬商施工前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非常重視, 有一系列對承攬商施工前的教育訓練計劃,若因承攬商所雇用的員 工流動性高,將使增加石化業者對人員教育訓練的成本。 (二)管理不易:石化業者採用外包承攬時必需將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 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等告知承攬商,而告知的方式係透. 13.

(22) 過教育訓練來達成,但石化業者對承攬商所雇用的員工素質無法完 全掌握,在加上承攬商所雇用員工又無法完全融入石化業的工作環 境與管理文化,如此一來,在高危險的石化產業環境下施工,意外 的發生率相對提高。雇主使用臨時性勞工的缺點有生產力欠佳、不 熟悉工作環境、缺乏工作經驗,通常被視為次等員工【BerrymanFink & Fink,1996】,故臨時性勞工較缺乏工作安全感,對其雇 主的承諾也相對降低,又因福利較正式員工少,相對的降低了公司 的用人成本,導致公司大量使用較便宜的臨時工來取代正式員工, 意外事故發生率也因此而提高,但以客觀角度而言,石化業者、承 攬商及承攬商的員工都應對意外事故負相當的責任,然而承攬商所 雇用的勞工通常處於相對弱勢的一方,是本研究探討的議題之一。 歸納使用臨時性勞工之缺點為缺乏相關法令的規定立法【簡建忠, 1999】,加上複雜的勞資關係及爭議、不安定的就業安全、高流動 率、職業災害、員工向心力低、就業歧視等問題,都可能使企業蒙 受重大損失,也相對使承攬商所雇用的臨時工權利受到侵害。 (三)工作品質不佳:石化業者與承攬商採契約制,而承攬商與其雇用勞 工的勞雇關係也不穩定,造成認同度不一致,進而造成承攬品質不 佳,承攬商與其勞工間無長期的聘雇關係,再加上承攬商基於人 數、規模的考量,對於勞工的需求視市場景氣循環而定,一旦市場 景氣發生變化,在不負擔任何資遣費用與解僱責任的情況下,承攬 商可以輕易切斷與其勞工間的雇傭關係,使得勞工缺乏訓練機會, 工作不穩定、安全性不高,同時也可能因此而影響工作品質【成之 約,1999】。欠缺相當程度的就業安全,不僅衝擊勞工的收入和生 活,也影響勞工的工作表現【簡建忠,1999】。臨時工享有較差的 福利待遇及受正式員工敵視,缺乏正式員工的支援協助,感受不到 高成就感,對工作本身和自我的定位不足,對未來缺乏信心等,此 種對工作的信心危機將影響勞工的工作態度及成效,更可能影響石 化產業的整體形象。 綜合而言,一般企業藉由外包承攬方式可減少對勞工的健保費、退休金、. 14.

(23) 休 假 等 , 進 而 減 少 企 業 人 力 成 本 【 Authony & Kacmar,1993 ; GomezMejia,1995. ;. Parrish,1998. Nardone,1989 ; and. ;. Cole-Gomolski,1998. ;. Polivka. &. French,1994 】 、 降 低 錯 誤 僱 用 的 風 險 【 Gomez-. Mejia,1994;Polivka & Nardone,1989】、彈性的人力資源【Hippel,1997; Polivka & Nardone,1989】、 及 解決專 業 人才問 題 【Cole-Gomolski,1998】 等。當然,使用臨時工也有其負面影響的,例如沒有組織承諾、缺少忠誠度、 唯利是圖【Laplante,1998;Cole-Gomolski,1998】、管理複雜度及管理成本提 高、減少公司利潤【Goff,1998;French,1994】、離職會對公司安全問題造成 影響【Goff,1998】、影響團隊的有效運作【Cole-Gomolski,1998】、工作職場 的暴力及侵犯行為增加【Caudron,1998】、臨時工滿意度差【French,1994】 等,皆會對事業單位產生負面影響。對承攬商所雇用的員工,也可能造成不良 結果,如福利少【French,1994】、工作不穩定、勞動條件差、法令保護較少 等,尤其在層層轉包的情形下,對轉包員工的影響更形嚴重,相對造成潛在工 安問題的發生。以上無論利與弊,對於微利的石化產業而言,影響更為重大, 相對於承攬商所雇用的勞工的權利侵害也相對於其它產業為高。 石化業具有投資高、施工期緊迫之特性,為搶工期並減少時間與人力的負 荷,承攬商往往面臨高風險的施工條件;施工風險來自於工程品質不佳或災害事 故,這些風險除天災外,皆可藉由完善的承攬安全衛生管理來加以預防並控 制。 石化業尤其是石油化學原料的製造工廠,由於規模龐大,製程又多牽涉劇 烈的化學反應,不論是廠房內之重要設備、生產操作過程、或是製程四周的儲 槽、倉庫及公用設施等,稍有不慎,極易因化學物質的洩漏而引起爆炸或火災 等意外事故【林連春等3 人,1993】。同時也因為石化廠設備、管線、塔槽眾 多,製程管路複雜及槽體壓力增大等,衍生出許多工業安全衛生的要求也相對 增加,故石化廠本身也需要相當多工種的專業維修人力來維護其製程的穩定運 作;為免製程中斷或設備零件故障等意外發生,常依產銷計劃或法規上的工檢 規定,排定歲修進行設備工檢及保養,此時,廠內人力通常不足或規模不經 濟,甚至可能因冷凍機、壓縮機等專業設備需要維修,但欠缺專業技術,則需 藉由外包方式由專業技師協助設備維修。. 15.

(24) 使用的承攬商人數因設備維修工作負荷量而定,由於工場內危害因子眾 多,承攬商在不甚熟悉的工作場所中,勞工個人及工作場所的危害風險增高。 另一方面,也由於大部分承攬期間較長,加上組織文化、個人素質與心態差 異,承攬商勞工常因此而鬆懈其安全意識,更加重其危害性。 一般人常認為煩冗之工安規定是阻礙工程進度的絆腳石,其實安全與品質 要求是保證工程順利完成的兩大要素與利器;一但沒有安全管理,常常發生事 故,災害不斷時,造成人心惶惶,施工士氣低落,一定影響工程進度;施工品 質亦然,品質不良造成驗收不合格,一定要重新修補或重新施工,一樣會使工 期延遲完工;因此,唯有工程安全管理與工程品質配合才能有效杜絕承攬商工 安意外的發生。 石化廠工地災害事故的發生大多起因於承攬商不負責任,再加上交付承攬 事業單位的管理疏失所造成,事業單位常將各項工程分包承攬,各承攬人再層 層轉包,致最後承攬人承包金額節節縮水,為節省成本及趕工而忽視安全措施 及安全管理,再加上承攬商所雇用之作業員大都缺乏必要之工作安全訓練,致 常釀成意外災害事故,唯此部份事業單位無論是全部交付承攬或部分交付承攬 均應負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責任。. 16.

(25) 第三節. 政府在承攬契約有關工安法規要求之分析. 在政府規範方面,為了規範勞工與僱主的僱傭關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九 條指出「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 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除此之外,在勞 工安全衛生法規的體系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因此,相關法令規章即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法令規章指勞工安全 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而廣義的則包括一切其他有關法律,例如勞動基準法、 民法、刑法等;以下分別針對「相關法令規章要求」、「相關制度與準則」等 進一步探討。 一、相關法令規章要求: 分別針對「雇主的職場責任」、「雇主的職災責任」、「承攬關係之認 定」、「承攬關係之安衛責任歸屬」等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雇主的職場責任:有關雇主企業經營過程中之職場責任,可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規範的三種場所,分別加以界 定,針對上述場所,雇主的職責分別為: 1.就業場所:係指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供給勞工履行契約提供 勞務之場所。勞工於該處執行工作肇生的災害,應認 定為職業災害,給於職災補償責任。 2.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 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的場所。於該場所應提 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盡到防止職災的責 任。 3.作業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為特定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應掌 握勞工作業實態及評估其暴露狀態而實施環境測定, 以確保健康。 由上述說明可明確知道,雇主有所應盡的安全衛生工作責任。以工 作場所為例,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中即有明確規 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7.

(26) 1.應有防止危砉必要且符合標準的安全衛生設備。 2.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障勞工安全健康。 3.指定作業場所,應實施環境測定、標示,並註明必要之注意事 項。 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且不得逾期。 5.有立即發生危害的場所,應即下令停止作業,並讓勞工退避至安 全場所。 6.應宣導相關法令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7.勞工應予體格及健康檢查。 8.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實施自動檢查。 9.不得使童工及(妊娠中、產後)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 10.對高溫場所及異常氣壓、高架、精密等作業,重體力勞動及其 他具有特殊危害作業之勞工,應予保護及提供適當之休息時間。 11.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2.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公告實施。 (二)雇主的職災責任: 發生職業災害,不僅將使勞工遭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等身心 之害、家庭生計維持之苦、雇主資材營利之失,進而會影響社會繁 榮與安寧,及整體國家之經濟發展;甚者,雇主應負的法定責任更 有: 1.刑事責任: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法、司法機關將依有 關條款科目,施以自由刑或罰金的處分。(「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二百八十四條) 2.行政責任: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處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三十三至三十五條) 3.民事責任:如有過失責任,依民法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 責。(民法第一日八十四、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 九、一日九十二至一百九十五、二百一十七條). 18.

(27) 4.補償責任: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負災 害補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之責。(「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5.連帶責任: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負連 帶補償責任。(「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勞 動基準」第六十二、六十三條) (三)承攬關係之認定 1.承攬的定義: 承攬關係乃以民法的規定為依據,並以此為認定基礎,故係 屬於契約的一種。依照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而雙方均有依約履行契約的義務,但此種契約在 二者間並不具有從屬關係。由此可知,承攬人也具備前述「雇主 的性質」,及不受他人所約束、有獨立營運的自主權、為損益計 算的對象等特性。 反之,雖謂承攬,但實質上的營運仍受到牽制,而不具營運 自主權者,自然就不適用上述的定義。例如以論件計酬給付金錢 報酬者,若其工資的支付是由勞資雙方依勞動契約約定,但在工 作上仍受雇主支配,亦即仍處於雇主的監督指揮(即勞雇雙方仍具 有從屬關係),而從事工作者,因此不具自主工作的權利,也非損 益計算的對象,所以應不視為承攬關係。 由此可知,承攬關係的認定,影響到雇主責任的歸屬,因 此,不得不以審慎的態度處理之。為求認定上的方便,有人主張 事業的承攬或再承攬,應簽定書面的承攬契約,且應明訂若是承 攬人與再承攬人間的書面契約,也應經過原事業單位的同意,以 有效貫徹保護勞工之目的;但在實例上,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中所稱承攬關係,係以實質承攬來認定,故雖然兩者間無書面承 攬契約,而僅具口頭承攬約定,亦屬成立。 2.承攬的產生原因:. 19.

(28) 承攬為事業營運的一種型態,而構成承攬的原因不外有事業 單位本身因組織規模尚難應付其事業的營運;及由於精細分工, 以致需要特殊的技術,而該事業單位本身尚無法勝任。其中,尤 以後者常有可能產生再承攬關係,甚至數次承攬的複雜勞動型態 與關係。 3.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的界定 承攬人自事業單位承受事業時,即應就所承攬事業部分負有 雇主的責任,但若未僱用任何勞工時,即個人承攬,則因其並未 僱用勞工,所以是為一般所稱的「自營雇主」或「自僱勞工」, 因此並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故而,承攬關係中所謂的原 事業單位為:{事業全部交付承攬時,應以第一承攬人為原事業 單位。|以事業之一部份交付時,應以該業主為原事業單位。}具 有營運相關性時,應以該業主為原事業單位。 4.承攬與再承攬的相關法令規定: 承攬在一般民法中,仍屬契約關係;其當事人一方為承攬 人,他方為定作人。若承攬契約有效成立時,則承攬關係即存 在。所謂契約成立,依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即 可,無論係為明示或默示皆算,且並不以具備一定的方式為要 件;所以,雖是僅以口頭或是書面約定,均屬之。 有些在形式上被認定為有承攬關係,但實質上,原事業單位 仍然具「監督、指揮、統籌規劃之權者」,則實非屬承攬關係, 例如施工者所僱用的工人,其工資是由施工者造具名冊向原事業 單位申請統領轉發者,即非為法定之承攬關係。另外,事業單位 進行廠房、設備的檢修、保養,及增添機器、設備安裝,僅以僱 工方式為之者,亦非屬之。 5.共同承攬: 承攬人同時有二個以上時,是為共同承攬,即二個或二個以 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此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 20.

(29) 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的事業雇主,以負統一防止職業災害的 責任;惟該“代表人"雖被視為該工程的事業雇主,但其共同承 攬人仍不能因而完全免除責任。 共同承攬人的代表人經推定後,由原事業單位的雇主負責報 備,如未能推選時,應由原事業單位負責協調;若未依規定互推 一人為代表人,則該違反行為應由各該承攬事業單位的雇主負 責。 6.共同作業: 共同作業係由承攬關係而形成,且必須具有“同一工作場所"與 「同一期間」之因素,如能成立。 綜合言之.承攬又可分為全部交付承攬、分別承攬、共同承攬。其 中,共同承攬乃是由於承攬人的經濟能力或技術能力不足,故而由 二或二者以上的承攬人共同出資或提供技術,以執行承攬工作者; 此種承攬具有較高的複雜性。 (四)承攬關係之安衛責任歸屬: 雇主對於安全衛生方面應負的責任,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 法令中,均有明文規定。另外,事業單位若以其事業的全部或一部份 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一旦承攬關係成立,彼此就應共同或分攤上述 相關責任,茲分析如下。 1.承攬人就承攬部份應負的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份應負法 規所定之雇主責任(「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亦即承攬人 就其承攬部份“代位"取得雇主的地位,而即適用「勞工安全衛 生法」中所稱之雇主責任;且承攬人所承受該部分的責任,應單 獨負責,而非與原事業單位的雇主共同負責。再者,若有再承攬 關係存在,則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亦與承攬人具有相同的地位, 負有「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責任。. 21.

(30) 但在實務上,事業單位以其事業的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 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的機械、設備或器具等,係由原事業單 位提供者,則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 十九條規定,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 及重點檢查;惟若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的能力,則得以書 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2.事業單位須負告知的義務: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的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時,雖即由承攬人 取代雇主,而就承攬部分負有安全衛生方面應有的責任;然而事 業單位對該承攬人,也有於事前告知有關其業的工作環境、危害 因素以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等 的義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 上述告知義務的履行,很明顯地應於事先為之,如發生再承 攬時,則承攬人亦負有告知的義務,再承攬者亦同。至於告知的 方式,並不以書面為限,若以口頭告之,亦非法所禁止;惟可能 產生後續舉證的困擾,故自以書面為宜。 3.共同承攬的職業災害防止: 共同承攬係指二人或二以上承攬人基於資金、人力組配等的 實際需要,而以約定方式從事承攬厃事業而言。實質上,即是民 法上所謂的合夥而一體承包工程之一種勞動型態;前述民法中稱 「合夥」者,是「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 約」。 通常,在共同承攬工程後,極有可能因各事業單位所僱的勞 工,在同一場所內分別工作,而造成極為複雜的勞動型態。在此 情況下,可能潛藏的問題是,進行共同承攬中的共同作業時,若 未設置共同承攬人的統一指揮者,則極易在工作中,因指揮、管 理體系的混亂、分歧,而發生無可避免的災害。所以,在「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 22.

(31) 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 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在理論上,雖然各別的共同承攬人應自行擔負各自所僱用勞 工的職業災害防範責任,但上述條文仍就其彼此間的牽連性,加 以規制,並要求推選代表人以負雇主的責任。惟在代表人尚未能 推選出之前,若遇有職業災害發生,則仍應由各自承攬人分別自 行擔負應有的責任。 4.共同作業的職業災害防止: 共同作業與承攬如影相隨,就像有承攬關係存在,即有實施共 同作業的可能。雖然,共同作業是由承攬關係的建立而來,但其必 須具有{同一工作場所;與同一期間的二種性質,才能構成,缺一 則不能成立。所以,進行共同作業時,除由各單位自行管理本身的 安全衛生事項之外,在相互間,仍應加以連繫,以防範災害的發 生,此亦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所規制的宗旨。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以進行共同作業 時,為防止發生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管理 措施。若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進行共同作業,而本身 未參與共同作業時,則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責前項事業單位的責 任。 5.承攬者不得損及所僱勞工的勞動條件: 若承攬或再承攬的工作場所,係在原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範圍 內,或係為原事事業單位所提供者,則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 再承攬人,對其所提供的勞動條件,應符合法令的規定。前述亦為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所明定者,其立法的旨意在於避免事業 單位於交付承攬作業時,因不合理的趕工、減低成本等原因,而發 生損及勞工健康及生命的狀況,並用以強調雇主應有的責任,及明 確保障勞工權益不受侵害。. 23.

(32) 勞動條件乃構成勞工權益的主要部分。有關工作期間、休息及 休假、工資等的規定,應同受保障,且不因承攬工作契約的訂定而 受到損害。 6.再承攬的職業災害責任 承攬關係一旦成立,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間的責任,在 「勞工安全衛生法」中為: 6.1 承攬人就承攬部份,應負雇主的責任,再承攬時亦同: 承攬人就其承攬部份“代位"取得雇主地位,而有「勞工安全 衛生法」上雇主責任的適用。其所承受的“責任"應單獨負 責,而非與原事業單位之雇主共同負責。例如應有的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不符合規定標準時,或是所僱勞工未施予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時,均需以承攬人為處罰對象。但該承攬人使用的設施 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則依法該設施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 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惟若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 有實施檢查測定的能力時,得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實施 之,但必須以書面契約方式為之,否則仍應由原事業單位負 責。 6.2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時亦 同: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 攬人應就各該僱用的勞工,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有法規所定 雇主的責任,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應負責任的 規定,以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同負職業災害補償的連帶責任。 6.3 原事業單位於事前有告知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 法令規範的義務,再承攬時的承攬人亦同:. 24.

(33) 告知應以“此項意思表示並達對方為己足",受話者應為承攬 人、再承攬人或經授權的第三人。以書面或口頭告知皆可,惟 必須於事先為之。若事業單位故意隱瞞危害因素,不告知工作 場所環境及應採的安全衛生措施,或為不實的告知者,而致可 歸責於事業單位的事由,致生職業災害,造成勞工傷亡事故, 此因原事業單位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則承攬人對之亦可據以行 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25.

(34) 表 2-1 項 目. 法. 條. 承攬作業相關法規-承攬關係 內容重點. 說. 明. 勞工安全衛生 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 事業單位應提供員工及承攬人安 法第 5 條 全衛生設備。 全衛生的作業場所,規劃保護健 康及安全設備並採取必要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 事業單位提供或借與承攬人之機 法第 6~9 條 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 械、器具、危險性之機械設備等 勞工安全衛生 器具,供勞工使用。 應符合標準。 法施行細則第 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事業單位所提供之機械設備應書 9~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 面約定非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 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 用,事業單位應實施定期檢查, 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事業單位提供作業場所,應依規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依 定由事業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建築法及勞安法設計。 承 勞工安全衛生 工作場有立即危險之虞時, 事業單位應對承攬人作業場所經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 常巡視與檢查,除事先擬妥緊應 攬 法第 10 條 勞工安全衛生 令停止作業,並讓勞工退避 變計畫外,並須向承攬人告知各 項緊急應變處理相關事項。 關 法施行細則第 至安全場所。 19 條 係 勞工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高溫、異 事業單位除要求事業內之員工應 法第 11 條與 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 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對於承攬人 的 20~22 條 力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 部份應於承攬合約明定並宣導及 危害之作業,與童工女工妊 督導承攬人符合此項規定,以使 安 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 承攬人於事業單位作業場所內工 等從事危險性有害性工作。 作時,減少意外事故之發生。 衛 勞動基準法第 明定承攬人或再承攬人之工 此法旨意在強調事業主責任,即 63 條 作場所,原事業單位工作場 在避免因不合理趕工,減低成本 責 所範圍內或係為原事業單位 等原因,而損及勞工健康及生 所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 命。 任 促承攬人、再承攬人對其提 供予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 件,應符合法令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勞工身體健康應提 同上。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 法 第 12 ~ 13 供必要之各項檢查,對檢查 則第 20~23 條規定辦理。 條 後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變 更或調整其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同上。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法第 14 條 5 條第 1 項之設備及其作 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辦理。 勞工安全衛生 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 法施行細則第 施自動檢查。 24~25 條 【資料來源:2000,經部工業局,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26.

(35) 表 2-2 項 目. 法. 條. 承攬作業相關法規-承攬關係(續) 內容重點. 說. 明. 勞工安全衛生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 同上。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依 法第 15 條 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0 應經主管機關訓練或經技能 條規定。 檢定合格人員充任。 勞工安全衛生 承攬人就承攬部份應負雇主 承攬人就其承攬部份“代位"取 得雇主之責任,即所承受部分應 法第 16 條 責任,再承攬人亦同。 單獨負責,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 分亦與承攬人具有相同的地位。 事業單位將事業全部交付承攬 時,應以第一承攬人為原事業單 位。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攬時,承攬 人就承攬部份應負雇主責任,就 職業災害補償部份事業單位仍應 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 亦同。 民法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雖謂承攬,但實質上營運仍受到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牽制,而不具營運自主權者,則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 不適左述定義。 報酬之契約。 具有營運相關性時,應以該事業 將全部或一部份交付承攬或 主為原事業單位。 共同承攬作業關係勞安法中 完成工作之一方為承攬人給付報 酬一方為定作人。 雇主責任歸屬。 依民法對一般契約規定,只 完成工作必須提供勞務,故承攬 契約亦為勞務的一種。 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即 承攬關係與一般僱傭不同,因承 便成立。 攬人對完成工作具獨立營運自主 權。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所稱承攬 關係以實質承攬來認定,然兩者 間無書面承攬契約時,具口頭承 攬約定可舉證者亦屬成立,但為 求方便與減少爭議雙方仍應將承 攬事項以書面明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 承攬人所承受部份應單獨負責, 法第 18 條 一部份交付承攬時,應於事 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份亦與承攬 人具有相同的地位,但事業單位 業負告知之責。 對該承攬人也有於事業告知有關 事業的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勞 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 定應採取之措施等義務。. 27.

(36) 表 2-3 項 目. 承 攬 關 係 的 安 衛 責 任. 雇 主 應 負 的 職 業 災 害 責 任. 法. 條. 承攬作業相關法規-承攬關係與雇主責任 內容重點. 說. 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間有發生共同 第 18 條 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 作業情形時,事業單位應負設置 勞工安全衛生法 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 協議組織並指定作業場所負責人 施 行 細 則 第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 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工作之連 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相 19、31~33 條 場所之巡視、相關承攬事 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練之指導及協助、其他為防止職 之指導及協助、防止職業 業災害之必要事項義務。 災害必要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一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 承 攬 人 就 承 攬 部 份 取 得 雇 主 責 第 19 條 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 任,所承受部份應單獨負責,再 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視為 承攬人就其承攬部份亦與承攬人 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勞 具有相同的地位。但有兩家以上 共同承攬工程時,應推派一人負 安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 勞安法雇主之責任。 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法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 事業單位應對承攬人進入工作場 第 23~24 條 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 所之前事先安全告知,應予從事 工作及預防災變辦理必要之安全 勞工安全衛生法 全衛生教育、訓練。 衛生教育、訓練,宣導勞安法及 施 行 細 則 第 34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減少意外事 條 故發生。 勞動基準法 承攬者不得損及勞工的勞 依勞基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動條件。 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刑事責任 法、司法機關將依有關條款科 第 31~32 條 目,施以自由刑或罰金的處分。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 刑 法 第 276 、 刑事責任。 致人於死者/傷人者,處有期徒 284 條 刑、拘役或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 行政責任。 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主管機 第 33~35 條 關將依有關條款科目,施以罰鍰 的處分。 民 法 第 184 、 民事責任。 如有過失責任,依民法侵權行 185 、 189 、 192 為,應負罰償之責。 ~195、217 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補償責任。 如有過失,依勞動基準法及或勞 59 條 , 勞 工 保 工保險條例規定負災害補償。 險條列第 64 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 連帶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之勞工發 第 16 條,勞動 生職業災害時,事業單位及承攬 基 準 法 第 62 、 人應負連帶補償責任。 63 條. 28.

(37) 二、相關制度與準則: 由於勞工權益的日趨高漲,及國際企業競爭的白熱化,工業先進國家及其 跨國性企業,莫不致力於制訂全球一致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及提供應有的勞 工安全衛生保障;並且讉責開發中國家,不得以犧牲勞工安全、健康,來達到 降低生產成本之目的;更提議以貿易制裁為手段,來懲罰職業安全衛生與環保 成效不彰的國家與企業。由此可知,與生產密切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課題,已 更廣泛地受到人們的關切與要求。而前述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標準,除了將 要求製造、生產、銷售各類產品的事業單位遵守其規定外,亦會要求各弗業體 將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納入其既有的管理體系之中,以降低員工及他人可能 遭受的危害。 同時,世界上相關的組織也都越來越重視本身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表面 和形象,更期望能以系統化的方法,來推行其管理活動,以滿足外在的法律規 範和內在的政策、方針要求,而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反觀,國內製造業發生 迅速,但在創造高經濟成長與社會繁勞之際,多年來也不斷地發生重大的工安 和環保事故而形成公眾對廠商的不良印象;尤有甚者,更引發疑懼與抗爭情 事,此等都直接影響產業之正常發展。所以,為消除大眾對製造業安全與環境 保護的疑慮,及為追求產業的永續發展,國內業者若能援引國際上認可施行之 典章規範,例如:國際環境管理標準、職業安全衛生標準、責任照顧制度等, 以改善經營績效和建立善盡企業責任的形象,以促進工廠運作更安全、更環 保,產業與公眾關係更和諧,並藉此提昇我國產業之國際形象,則不啻為標本 兼顧的當務之急。 (一)近年來,環顧先進國家、相關驗證單位與我國,均積極發展、推動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系統、制度或準則,例如有: 1.BS 8800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英國標準協會,BSI)。 2.ISA 2000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SGS & ISMOL)。 3.AS/NZ 48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澳大利亞/紐西蘭標準協 會)。 4.OHSAS 18001.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評估。. 29.

(38) 5.Responsible Care(RC) 責任照顧制度(國際化學協會,ICCA)。 6.Voluntarily Protection Program(VPP)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 制度(行政院勞委會)等。 (二)上述系統、制度或準則中,均整體性地含括建構職業安全衛生體系 所需的管理、運作、稽核等機制、要求;當然,這些機制與要求不 但需應用,並落實於組織之中,對於承攬人作業亦應同等適用。而 上述系統、制度或準則中,有關承攬人作業的相關內容列舉如下: 1.BS 8800:組織的安全衛生績效之利害相關者是員工、社區、承 攬商、客戶、保險公司和主管單位,而 BS 8800 的主要功能在於 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制訂安全衛生政策、目標,以及達成既定政 策與目標,並展現執行成效,以期降低對員和其他人員的風險, 進而提昇經營績效,並建立企業善盡責任的形象。 2.OHSAS 18001: 2.1 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對於員工、暫時性工作人員、承 攬商、訪客以及任何工作場所的人員,足以影響其生命、健 康或舒適的條件與因素。 2.2 在「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之規劃方面」,組織應建 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鑑別危害、評估風險及實施必 要的控制方式。這些程序應包括所有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之活 動。 3.ISA 2000: 3.1 在「供應商及承攬商之評估方面」,在重要合約的競標時, 應要求承攬商合乎安全,批准一個承攬商的主要及對安全具 重要性的計畫時,或選擇一個特殊工作時,應包含對此承攬 商的安全計畫、安全績效與保險安排的審查。 3.2 在「承攬設備之安全方面」,若由承攬商提供使用於現場的. 30.

(39) 設備,不論該設備是否屬於該承攬商,該設備的使用均應被 維持適當的控制,及合理的可用性,該設備在現場使用的期 間,應被進行安全符合性檢查。 3.3 在「事業保護方面」,管理階層應準備一份意外事件計畫以 述明策略,為了:…損害的修護,包括確認供應商與承攬商 具有必須的能力。 3.4 在「承攬商的管制方面」,執行重要工作的承攬商,應依書 面程序加以管制。應在工作前與工作中的適當時機,舉行會 議以達到承攬人同意安全需求及規則。並應要求承攬商將意 外事件、規劃中的檢查及矯正措施的報告,提交安全協調 人。 4.自護制度 在自護制度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中,與承攬管理相關的問 題,包括: 4.1 是否於交付承攬工作前告知承攬人有關事業單位工作環境、 危險因素及需遵守之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4.2 是否訂定書面之承攬人管理辦法。 4.3 共同作業時,為防止承攬工作發生職業災害,是否採取必要 的安全衛生措施。 5.AS/NZ 4801 要求工廠負責人研擬及實施有效的承攬人評選、訓練與管理的工 作,以確保承攬人員在工作時不會受到傷害。要求承攬人必須達 到或超過主要負責人,所提出的安全衛生及環境績效標準。明確 訂定承攬人管理指導方針,讓每個人瞭解本身的認知與應盡之責 任,並經由挑選承攬人的流程確保承攬人瞭解已知及潛在的危 險,同時透過訓練、授權、實施等程序,幫助承攬人達成必要的. 31.

(40) 安全衛生及環境標準,並加強廠方管理人與承攬人之間的關係, 及展現企業對承攬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提昇企業整體形象。 6.責任照顧 除上述條列式的敘述與規範之外,在化學工業中廣泛推展的「責 任照顧制度」,更在其會員公司之高階管理者均需簽署的承攬聲 明書中列明: 6.1 化學工廠的設施和生產過程必須能維護環境,並保障員工、 承攬人員和社會大眾的鍵康和安全。 6.2 與從事化學品生產、處理、使用和棄置的客戶、承攬人員分 享經驗與協助,使其充份了解化學品的危害性,並以制訂 「承攬安全管理準則」的方式,據以要求會員公司落實責任 照顧的理念,並改善企業的形象。. 32.

數據

表 2-3  承攬作業相關法規-承攬關係與雇主責任  項 目  法    條  內容重點  說  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9、31~33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相關承攬事 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之指導及協助、防止職業 災害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間有發生共同作業情形時,事業單位應負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作業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
圖 4-5 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預防傷害措施告知方式比較  60% 20% 20% 0% 20% 20% 0% 60% 0% 0% 0%10%20%30%40%50%60% 召開協議 組織會議 書面告知 現場標示 口頭告知 其它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預防傷害措施的告知方式 石化業者承攬商 【作者訪談資料自行整理】  承攬作業前事業主就安全、衛生、環保資訊中的內容予以承攬 相關人員適當的訓練,承攬作業中應再針對安全、衛生、環保管理 缺失再施予訓練;事業主與承攬人之間應建立適當之溝通管道及程 序以保持承攬
圖 4-9 對承攬商(員工)選擇的依據  20% 0% 60% 80% 20%20% 0% 0% 0% 0% 0%20%40%60% 工程技術 承攬價格 配合度 及以往 之績效 組織規模大小 不予考量對承攬商(員工)選擇的依據 石化業者承攬商 【作者訪談資料自行整理】  顯見石化業者對承攬商的規模也相當重視,其中對承攬商以往的績效、人員 素質、人員流動性、輔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等皆應列入考量:  1.以往的績效:  對於首次接觸的承攬商,除了應審查其前項的最低標準外,若欲進一 步判定其是否為可接受的承攬商時,最
圖 4-12  安全告知作業流程  註:摘錄自「承攬人安全管理準則指導手冊」,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 會,民國 89 年)  工程委託單 開      立  設備經管理部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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