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技術交易與創新中介
由於現今創新中介市場上多以技術知識交易為主要服務項目,本節先從技術知識商 品與其交易特性開始,再就創新中介服務業進行相關的文獻回顧。
2.1.1 技術知識商品與其交易特性
各學者對於技術的定義及分類各有不同的看法與詮釋,廣義來看,技術以外顯或內 隱的形式存在,為解決企業活動過程所產生的問題所需的知識與技能。當技術知識在交 易市場上流動時,就成為了技術知識商品,學者們對於技術知識商品的特性以及看法如 下:
Bidault & Fischer(1994)認為技術商品是無形的、抽象的知識或資訊,以及交易 當事人之間的訊息流通不完全;方世杰(1995)採用 Tapon(1987)與 Pisano(1990)觀念,
整理技術商品的重要特性為:不確定性、專屬性、隱藏性、累積性、最低效率規模、網 路外部性、複雜性;Teece(1996)認為技術知識的特質包括:技術的不確定性、技術路 徑相依、技術的累積本質、技術的關聯性與技術的內隱性;Shapiro & Varian (1999) 認為知識型商品有兩項特點:成本結構特殊-固定成本極高但變動成本幾乎為零,以及 經驗財-顧客要消費過才能評估價值;吳思華(2001)認為與交易相關的知識商品特質有 六種:產品多樣性、價值可變性、價值時效性、可符碼化程度、系統性、交易對象專質 性。
陳信宏(2000)指出知識經濟的特色之一是知識成為重要性與日俱增的有價商品,知 識作為產出一部份,使最終商品呈現低度物質化(De-materialized)趨勢,各種型式的 知識佔商品的比重會有日漸提高的趨勢,將此特色擴大來看,牽涉到知識產業化問題,
進而產生知識專業生產者、知識交易市場等新興問題。
關於技術交易的看法在大部分的文獻中,大致是以技術移轉來定義之,根據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的定義,國內技術移轉是指國內各機構間,經由相互技術合作、技術授權(專 利、商標、執照、權利金、軟體及資料庫)、技術指導(設計、相關技術資源、技術訓練、
技術諮詢、技術研究)與投資等方式移轉技術者。
Chanaron and Perrin(1987)提出階梯技術移轉模式,認為技術的取得是從最簡單 的階段到最複雜的階段,按部就班經由模仿、修改到設計,逐步累積能力循序進階。而
轉及非商業性移轉兩種,包含:技術授權、整廠移轉、技術買賣、策略聯盟或技術合作、
4. 出售對自己相對而言已無比較利益之舊
經濟學家 Ken Arrow 所提出的「艾羅的資訊矛盾(Arrow Information Paradox)」提到,買方必須要先知道賣方的技術能做什麼,才能決定要不要買這
大公司擔心受到知識污染,小企業則是擔心他們許多很精心努力的智慧結晶 和技術在與大公司互動後無法受到好的保護,而大公司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極大 的研究能力與知識經驗,深入分析研究後他們就可以了解並模仿小公司的智慧資 產,最重要的是還不會觸犯到小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2. 企業內部人員思維的障礙
Chesbrough(2003)指出企業面對創新流入或流出企業時可能產生一些現象導致 技術無法順利在企業間流動,本研究將其歸納為企業內部人員思維的障礙:
z 「非我發明」症候狀
在企業朝更開放的變革過程中,常會遭遇一個來自內部的挑戰,稱之為「非 我發明」(not invented here,NIH)症候狀。認為因為該技術來自外部,並非來 自我們,所以跟我們不同,因此不能信賴。認為外部的技術來源廣泛,員工對外 來的技術未必熟悉,使用內部技術的專案就已經花掉大部分的時間,更不可能再 花時間去研究及了解外部的技術如何使用,使用外部的技術在研發專案中,風險 就會明顯大很多。
z 「本店不售」病毒
企業對內部技術使用潛力的看法會受到經營模式的影響而過於主觀,即便有 很多公司的創意和技術在內部無法使用,卻又認為若他們找不到有效的使用該技 術的方法,則別的公司也不會找得到;此外,當公司開始將技術提供給外部使用 後,取得此技術的公司將可能成為事業單位的競爭對手,企業會認為大量的資源 投資在研發技術或是專利上,最後獲得最大利益的卻不是自己,企業未來寧願將 技術留在內部。
z 經營模式預算失連
以成本中心為預算機制的研發部門,以大量產生專利或研究論文作為績效表 現努力與否的指標;另一方面,以利潤中心為預算機制的事業單位,為減少分擔 研發費用的成本,會朝充分應用其所分擔研發成本的技術,於是事業單位會使用 較少的內部技術,如此一來,技術研發成果的數量與技術實際被使用的數量產生 極大的落差,內部的創意束之高閣,公司大部分的研發成本則在無形中付諸東流。
z 成功後導致的問題
對技術研發人員來說,當使用外部的技術在研發專案上證實非常有用時,使 得整個研發專案成功,會使高層的經理人認為公司內部似乎不需要那麼多的技術 研發人員在未來的專案,而對研發的預算及人力進行縮減;此外,當使用外部技 術失敗時研發團隊又必須擔負責任,於是他們可能就儘量不讓外部的技術進入。
對於事業單位來說,當企業輸出內部創意給其他企業,如外界公司使用此技 術展現重大應用價值時,事業單位將處於解釋當時為何未用此技術的尷尬處境。
由以上可知,技術移轉的過程中需要一個具公信力的第三者,為買賣提供可靠的技 術交易背書,讓買、賣雙方技術移轉交易得以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進行關係契約協議,
協助其克服因技術商品特性造成交易時的不安全感而產生的障礙,為買、賣雙方,提供 一個值得信任的交易平台;此信任的基礎來自買賣雙方的安全感;另一方面此第三者還 必須思考如何克服企業內部人員思維的障礙,協助企業以更開放的態度與外界互動,否 則在未來這些思維的障礙將變成企業內推動開放式創新最大的絆腳石。
2.1.3 創新中介服務業
在開放式創新的環境下,有用的技術及知識廣為傳播,許多公司都有使用新技術的 潛在方法,一家公司可利用的技術也許很多,但是卻沒有一家公司有能力開拓出某項新 技術的所有使用方法,於是就形成了創新的中介市場。
創新中介的定義與範圍極為廣泛,從技術中介到其他非技術資源中介到廣泛的知識 中介都是屬於創新中介活動所會涉及的範圍。對於創新中介服務者之定位,各方學者有 不同的看法:
Bessant & Rush(1995)對技術中介者的定義較為廣泛:在多項科技之間進行連結與 篩選、搜尋與找出新的知識來源、協助與外部知識提供者建立連結的橋梁、協助發展新 事業與協助完成創新策略制定。另更強調中介者互動與診斷的功能。
Sawhney, Prandelli & Verona(2003) 將創新中介服務者定位為:從資訊中介者到 創新中介者、扮演知識交易員的創新中介者、扮演顧客網絡的操作者、扮演顧客社群的 操作者、扮演創新市場的操作者五個角色。
Chesbrough(2006)認為創新中介市場是指一個技術被創造出來之後,在該技術被售 出之前所形成的市場,在這個中介市場,賣方發展出來創新跟技術後賣給買方,買方再
促進了創新的分工,有些公司專門開發新技術,有些公司專門開發新產品,有些公司專 注在特殊利基的市場、服務或應用領域。
Howells (2006)認為創新中介者包含知識的散播與科技轉移者、創新管理者、以服 務型組織為主的創新中介者等方面。由於知識密集服務業發展成長的原因,許多以提供 知識密集服務為主的公司成為協助企業創新過程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該類型的中介者 可以貼近企業與客戶群並與其進行密切的互動與交流。
關於創新中介者的功能,亦有許多的研究結果:Seaton & Cordey-Hayes(1993)認 為中介者在創新流程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有著不一樣的功能,分別是審視與識別、溝通 與吸收內化以及應用等功能。Hargadon & Sutton(1997)則認為中介者具有存取、獲得、
儲存、復原補正與輸出等功能。
Bidault & Fischer(1994)將技術中介機構分為「代理(agent)」與「媒介(media)」
兩種。「代理」為各種合法形式與身分的個人或組織,其任務是幫助公司尋求技術交易 夥伴;「媒介」是各種儲存 know-how 供應需求相關資訊的溝通工具,如線上資料庫、
目錄、定期發表的公報或雜誌;也包括在世界各地舉辦的各種技術展覽以及研討會。
Howells (2006)將技術中介者分類為十種功能:前瞻與診斷、搜尋與訊息處理、知 識的處理組合與重組、把關者與中間代理人、測試與認證、鑑定與標準、調控與調定、
Nambisan & Sawhney(2008)指出,創新中介者可以分為提供初始構想、提供成熟構 想與提供可上市產品之中介者,其中可以更進一步細分為創意先探、專利仲介者、授權
2.1.4 創新中介服務業者應面臨的課題
Chesbrough(2006)認為創新中介業者其主要的業務是協助企業執行開放式創新的 各種層面,協助創新者可以更快使用外部創意,或是協助發明者為其創意發明找到更多 市場,讓其他公司以互惠方式使用這些創意。這些創新中介者的出現,使市場上其他的 公司在無須耗費過多資源與時間成本之下找尋市場上的創意,因為有創新中介者可以協 助他們來完成這些過程。為滿足創新提供者與需求者雙方,創新中介業者必須面對以下
Chesbrough(2006)認為創新中介業者其主要的業務是協助企業執行開放式創新的 各種層面,協助創新者可以更快使用外部創意,或是協助發明者為其創意發明找到更多 市場,讓其他公司以互惠方式使用這些創意。這些創新中介者的出現,使市場上其他的 公司在無須耗費過多資源與時間成本之下找尋市場上的創意,因為有創新中介者可以協 助他們來完成這些過程。為滿足創新提供者與需求者雙方,創新中介業者必須面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