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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電子交易平台

Timmers(1998)針對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進行研究,除了定義所謂的經營模式以 外,並且將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分類為十一種型態;Barua & Whinston(1999),將從事網 路相關事業的企業體予以分類,其提出了四層架構的分類;Mahadevan(2000)對於 Timmers 所提出的十一種經營模式型態,其認為並沒有適切地將各種電子商務型態的特 性完整地表現出來;Rappa(2000)觀察現有網際網路網站,針對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進 行研究,將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分類為九種主要型態,各種主要型態內皆包含數種不同的 子型態,這些模式往往都是交互混合導入的,也因此大都份的經營模式都難以給予一個 很明確的名稱或定義,只能用概括的方式予以歸類;Peter Weill & Michael

Vitale(2001)分析了一些透過電子化營運的先鋒型企業之成功因素後,提出八種網路商

Goldman Sachs 投 資銀行(1999)

可以匯聚買賣雙方在上面進行溝通、意見分享、刊登廣告、

進行交易、管理庫存、競標產品或服務等商業行為的虛擬市集。

劃分成水平市場(horizontal market)與垂直市場(vertical market)兩大類

Deloitte Consulting 管理 顧問公司(2000)

在特定交易範圍的前提下,讓供需雙方有意願透過網際網路 提供的機制及規範,完成金流、物流、有形與無形之商品或服 務商品的交易,或是取得特定範圍更具品質價值的資訊流。

Kaplan & Sawhney (2000)

Legg Mason 顧問公

Morgan Stanley Dean Witter (2000)

Hagel & Singer(1999)認為以網路為基礎的企業中最有潛力在網路上獲得收益的是 資訊仲介者(Infomediary)。資訊仲介者有如使用者的代理人(agent),幫助搜尋、整理 資訊及降低資訊不對稱性,產品具備多樣化、功能變化多,或是定價複雜、難以比較的 特別需要資訊仲介者。資訊仲介者存在的價值為幫助降低客戶所面臨的互動成本。

Hagel & Singer(1999)指出資訊仲介者需具備下列關鍵屬性:建立信任基礎的關係 (trust-based relationship)、取得顧客輪廓資料的能力、與互補廠商聯盟或合資的能 力、變革創新及風險承擔的能力等。其對客戶的吸引力具有隨規模而遞增的特性。發展

Cohen( 2002)認為建立平台基本的兩個要件為創造需求及提升顧客需求的價值,也 就是創造市場及將顧客價值的極大化,在平台的兩個要件存在之下,要建立平台的基礎 要考量環境、技術、價格、多贏的因素。

域中即是扮演著「觸媒」的角色,故稱之為「觸媒型企業」,觸媒型企業引起或促使另 外兩群 (或多群) 發生反應作用。這些顧客群彼此吸引,其在某種程度上相互需要,但 若沒有觸媒,這兩群顧客可能就無法湊在一起,成功的觸媒型企業是創造出一個方便、

具吸引力的平台,吸引這兩群顧客,替他們創造價值。其透過三種方式來創造價值:媒 人、吸引群眾、降低成本。觸媒型企業必須思考如何啟動及掌握顧客群中的催化作用,

將心力放在吸引多群顧客,透過創造價值主張、促進資訊的獲取、及制定規則和標準這 三種活動來開始並延續催化作用。

而 Gawer & Cusumano (2002) 認為,平台型企業皆在追求「平台領導」,力圖建立 一種基礎讓其他公司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推出產品或提供服務,其與互補性的創新者有著 很強的合作動力,因為彼此的共同合作可以將整個市場做大,平台的價值隨著互補者的 增多而增加。

Cohen( 2002)認為平台的地位有趨於寡占的傾向,其地位一旦建立:如微軟、eBay、

亞馬遜網路書店、汽車賣場,至少在一段時間內的直接競爭對手寥寥無幾。儘管市場上 能夠容納的下第一名平台,甚至連第二名都可能分得這塊大餅,就像麥金塔與視窗、威 士卡與萬事達卡一樣,卻絕對容不下第三名及第四名。

韓燕甯(2007)認為,觸媒型企業的經營模式,就是設計出一套方法,將眾人結合在 一起來創造價值,並替這些客群提供一個安全且自由的平台,協助這些擁有隱性需求的 人找到對方,並且彼此互動,最後設計一套機制來協調客群間的利益分配,並堅信在自 己強有力的領導和眾多富於創新性的互補性公司的傾力合作之下,生態系統的整體將遠 遠大於部分之和。

2.3.1 本節小結

小結以上各學者的看法,平台的經營必須透過創造價值主張、促進資訊的獲取、及 制定規則和標準這三種活動來啟動及掌握顧客群中的催化作用,建立一系列互動和強化 的良性循環。藉由擁有珍貴客戶檔案、增加客戶便利性及降低互動的成本,加強廠商及 客戶的依賴,使其逐漸感受到高昂的轉換成本,因而被資訊仲介者鎖定。

因此,本研究認為一個開放式創新中介服務者應努力的作為是「加速創新交易資訊 的流通性」、「維護制度標準的規則性」、「創造買賣雙方的價值性」,此「流通性」、

「規則性」以及「價值性」為建構成功的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的三個重要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