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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的價值與影響

第五章  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架構模型討論與建立

5.3  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的價值與影響

因為有資訊污染以及資訊矛盾的現象存在,使得創新中介平台有了存在的意義與價 值,它創造了讓所有創新關係人互動施展的空間及舞台。因為它的存在,使得原本可能 永遠不會有交集的創新需求者以及創新提供者有了交流的機會,增加交易的可能性;因 為它的存在,使得創新支持者以及創新投資者有一個很好的管道與更多的創新提供者接 觸,增加其達成目的的機會;另一方面,這些創新關係人必須透過平台為中間的橋樑才 能進行溝通,所以對於平台有相當程度的依賴性,當平台給予他們足夠的誘因和安全感 時,他們會願意參與其中。

四種重要創新關係人的投入,對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所產生的價值有很大的影響,

另一方面,當開放創新介平台運作成熟後,亦會對各創新關係人產生價值及影響:

1. 對創新需求者而言

對於小型的企業而言,他們也許沒有足夠的能力將資金投資在研發上,但透過 開放式創新平台所集結的腦力,讓他們彷彿在公司外部有一個虛擬的研發團隊,而 他們只需提供獎金給成功的研發專案即可;對於投資許多資源在研發創新的大型企 業而言,即使是其內部最優秀的研發人員,也無法具備所有知識或技能以解決所有 研發過程中的問題並確保所有的研發專案皆能成功。

當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成熟運作後,意謂著有許多的創新需求者在平台上能夠 以更短的時間、更低的成本、或更好品質得到所需的技術及相關的服務,也表示企 業將比以往能夠更快速、更低成本推出新產品,將更能因應目前產品生命週期縮短、

產品開發成本提高的環境,將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這樣的情況代表著開放式創新 中介平台確實展現其為企業創造價值的存在意義,不願開放其經營模式的企業,相 較之下將漸失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而最後企業為求生存,將被迫開放其企業疆界,

一方面接受來自外界的創新,以加速其產品推出的速度,並降低產品開發的成本;

另一方面將其未用到的創新成果向外流動,以回收其研發過程中所投入的資源。

屆時,企業勢必要打破其舊有經營模式的思維典範,以更開放的態度調整其經 營模式,迎接企業外界優秀人才的腦力,才能應付在開放時代所帶來的巨大衝擊。

企業管理者首當其衝將受到改變思維的壓力,然後是公司從成本結構、績效及獎勵 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改變,接著是研發人員思維及工作模式的轉變,最後是整個公司 所有員工對於創新在公司內部運作思維的改變。

2. 對創新提供者而言

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集結了許多創新需求者亟欲解決的問題,這創造了一個不 同於以往規模的大舞台給創新提供者。對於具有研發能量或設備的大學研究室及研 究機構而言,將有更多的研究發展空間進而引發其不同方向的研究興趣,另一方面 藉由平台所提供的獎勵或獎金激發其研究動機;對於大學教授而言,而能藉由平台 所提供的挑戰,給予學生試煉的機會,提早與業界的實際世界接觸,對於大學生的 養成有更大的幫助;對於私人實驗室而言,研究所投入的資源將有更多的機會得到 回收;對於退休的研究人員來說,依然能夠繼續發揮他們的專長及興趣,能夠有一 個自由而富裕的退休生活。

當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成熟運作後,意謂著有愈來愈多的企業為了讓研發以更 快速度、更低的成本得到成果,更願意與平台合作,利用平台來尋找研發能量或有 價值的創新及發明;這個情況代表著愈來愈少企業會直接與外界的研究機構合作,

因為這種方式對他們來說,太花時間且未必能夠成功,於是他們選擇甚至依賴與創 新中介平台合作。這種情況將迫使尚未與平台連結的研究機構或私人實驗室,認真 考慮與平台建立連結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3. 對創新投資者而言

當有更多的創新提供者願意提供其創新的能量或成果,與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 上的其他創新關係人互動,對於具有大筆資金的創新投資者而言,將有更多的成功 投資機會,這意謂著這些創新投資者將能藉著更多甚至更大的投資案,使其透過資 金的投資,產生更大的資金。

當有更多的創新投資者藉由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來找尋投資的對象時,平台勢 必對創新提供者產生更大的吸引力,屆時不但吸引更多的創新中介者加入平台,亦 能增加原有的創新提供者與參與平台互動的頻率及投入在平台的創新能量於成果。

這種情況當然會對創新投資者產生更大的投資興趣,產生正向循環的結果。

4. 對創新支持者而言

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集結了許多的創新工作者以及投資者,使得平台上充滿了 創新的能量、創新的技術、創新的發明、以及投資創新成果的意願,對於主要是政 府單位身份的創新支持者而言,需考慮及觀察當這類平台所產生的影響力愈來愈大 時,是否可能撼動原有的產業互動模式,甚至影響整個國家的競爭力,這將可能迫

使創新支持者對平台投入更多的關注,甚至影響創新相關的政策與法規的推動,

由以上可知,開放式創新中介平台與各個創新關係人有著相當程度的依存性,當創 新中介平台業者、技術交易夥伴、各創新關係人,在平台上各自發揮其專長或功能,提 供所具備的創新能量或資源,不但能夠互謀其利,達到令人滿意之多贏的正向循環結 果,更能因為彼此的互動產生更多的創新成果,增加社會整體的利益,創造人類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