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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型分析

4.2  投資之資金來源為舉債

(4.9.2_ii)

( )

1

a a

.

EATR u p r

p d f

= ⋅ + - -

(4.9.3_ii)

(4.11.1_i)

中,公司自有資本扣除伴隨利息費用扣除之租稅利益 (ACE cum interest deduction tax relief)─包括舉債融資之利息費用對於資本使用者成本之影響-

r u

a

(

1-

u

b

)

以及子

-(4.11.2_i)

(Mirrlees et al., 2011)。

另一方面,由於在假設8 (

f

b = )、假設 9 (

d r = r

)、不考慮股利所得扣繳稅,

(4.11.3_i)

( )

1 b a .

EATR u p ru

p

é

r

ù

= ⋅êë - - úû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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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外國扣抵稅額不足

在外國扣抵稅額不足的情況下,投資計畫實際租稅負擔實為母國公司所得稅,

就投資計畫而言,相當於僅考慮母國之租稅環境。由於母國為傳統公司所得稅制,

因此投資計畫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以及 EATR 皆與 (4.9.#_ii) 並無 不同,不再另外列式進行討論。

Case 12. 母國與地主國皆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由於母國與地主國皆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企業需計算母國與地主國提供 之自有資本扣除額。在母國的部分,由母公司購買權益 (子公司出售新發行股權) 所 計算的自有資本額度,每期加總下的自有資本額度之淨變動皆為 0。而在子公司方 面,由子公司新發行股權以及再投資的部分,可算為自有資本額度之加項。經過設 算後,每期皆可將自有資本扣除額

r K

*之單位排除於稅基。

由於在無法獲得母國所提供之自有資本扣除的好處,子公司則可獲得從地主國 所提供之自有資本扣除的好處的情況下,就投資計畫的租稅環境而言,相當於母國 實施傳統公司所得稅制,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因此本案例之淨現值、

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與 EATR,與 Case 11 的討論完全相同,以外國扣抵稅額適 足與不足區分時,分別為 (4.11.#_i) 與 (4.11.#_ii) 之內容。

小結:Cases 9–12

本小節綜合以上Cases 9–12 之分析,由於投資之資金來源以債權融資取得時,

投資計畫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與 EATR,除其他因素外,決定於舉債 利息費用之租稅扣除與是否可取得自由資本扣除。在舉債利息費用之租稅扣除方面,

由於利息費用可享租稅扣除的好處,因此在相同投資規模下,舉債利息費用之現值

-‧

在投資決策考慮時,案例Cases 13–16,投資之資金來源為債權融資,投資之進 行方式為購買部分權益、部分債權。案例間之差別在於,國與國之間的所得稅制,

息費用重複扣除之租稅利益 (double dipping tax relief)─包括舉債融資之利息費用扣 除之租稅利益對於資本使用者成本之影響-

r u

a

(

1-

u

b

)

以及子公司出售部份債權之

自有資本扣除伴隨利息費用重複扣除之租稅利益 (ACE cum double dipping tax relief)

─ 包 括 舉 債 融 資 之 利 息 費 用 扣 除 租 稅 利 益 對 於 資 本 使 用 者 成 本 之 影 響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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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公司所得稅制,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因此本案例之淨現值、資本使 用者成本、EMTR 與 EATR,與 Case 15 的討論完全相同,即為 (4.15.#) 之內容。

小結:Cases 13–16

綜合以上 Cases 13–16 之分析,在外國稅額扣抵適足以及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 下,當投資之資金來源以債權融資取得以及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部份股權、部分 債權時,無論母國與地主國是否為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皆會發生費用重複扣除,

進而影響投資計畫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與 EATR。

在投資之資金來源以債權融資取得,以及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部份股權、部 分債權,外國稅額扣抵適足,地主國實施傳統公司所得稅制 (Cases 13 與 14) 的情況 下,由於企業可獲得利息費用重複扣除的好處,相對於之前傳統公司所得稅制案例 (Cases 1、2、5、6、9 與 10) 的討論,投資計畫之淨現值較高,資本使用者成本、

EMTR 與 EATR 較低。換言之,在傳統公司所得稅制的架構下,投資之資金來源以 債權融資取得以及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部份股權、部分債權之投資計畫最為有利。

另一方面,在外國稅額扣抵適足,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Cases 15 與 16),股利所得扣繳率及投資租稅扣抵率皆等於 0 的情況下,當投資之資金來源以債 權融資取得,以及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部份股權、部分債權時,企業可獲得公司 自 有 資 本 扣 除 伴 隨 利 息 費 用 重 複 扣 除 之 租 稅 利 益 , 導 致 資 本 使 用 者 成 本

(

1

) (

1

)

a b

u u

r

+ -

d r

-

b

- 小於沒有租稅考量的邊際投資計畫之必要報酬率

r + d

。 換言之,企業於此情況下投資,比沒有課稅的情況更有利。此時,會導致其他採傳 統公司所得稅制的國家,資本弱化的問題更為嚴重。

最後,有關Cases 13–16 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與 EATR,以外國 扣抵稅額適足的情況,列於表 7。

Case13

( ) ( ) ( )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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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章結論

本節綜合以上模型分析的討論,先以母國、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 情況,說明就研究計畫而言,何種情況能獲得自有資本扣除的好處,及公司自有資 本扣除制對投資決策的影響。再以不同投資之資金來源與不同投資之進行方式的討 論,做簡單的結論。

首先,在母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部分,由於母公司需根據假設8 (居住 的與來源的折衷主義之課稅範圍) 計算自有資本扣除額度,意即需一併考慮母公司 以及子公司之公司自有資本額度的變動。因此,計算自有資本扣除額度時,不僅母 公司購回股權的部分,也需要將子公司出售發行股權計算在內。就投資計畫而言,

由購回股權與發行股權所計算的自有資本額度之淨變動為零,即母公司不論投資方 式為購買100%權益或購買部分債權、部分權益,皆無法獲得公司自有資本扣除的好 處。換言之,無論外國扣抵稅額是否充足,母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就投資 計畫而言,在母公司部份皆無法獲得公司自有資本扣除的好處,相當於租稅環境為 傳統公司所得稅制。換言之,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實際負擔為地主國所得稅稅負,

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情況下,子公司可獲得地主國之公司自有資本扣 除的好處,設算自有資本扣除額,並排除於課稅所得。

更進一步來說,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對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在投資量方面,

由於自有資本扣除額可於課稅所得中扣除,使資本使用者成本小較傳統公司所得稅 制低,因此,企業在極大化淨現值考量下的投資量較高。在權益融資與債權融資的 影響,當市場利率與折現率相等,且不考慮股利所得扣繳以及利息收入之稅負時,

就地主國的角度而言,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新發行股權與舉債的租稅利益相 同

r u K

b * =

ru K

b *。簡言之,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在籌措資金上,使用權益融資與債 權融資的選擇具中立性。然而,推算出的EATR,由於投資量增加,投資之平均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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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無法與傳統公司所得稅制相比。因此,雖然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將正常報酬排 除於課稅所得,使稅基縮小,但由於投資增加,使稅基增加,兩者之淨效果無法確 定,即無法確定公司所得稅稅收的增減。

在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面對企業投資決策不同的情況下,即依照投資之 資金來源,與投資之進行方式區分的Cases 3、4、7、8、11、12、15 與 16,針對資 本使用者成本是否為中立稅的討論如下。

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且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情況下,Cases 3 與 4 投資之資金來源為稅後保留盈餘,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資本使用者成本等 於沒有租稅考量的邊際投資計畫之必要報酬率

,對所得課稅不影響企業投資決 策,即課徵中立稅;Case 7 與 8 投資之資金來源為稅後保留盈餘,投資之進行方式 為購買部分權益、部分債權,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對所得課稅為中立稅,但由於購 買部分債權的利息收入之稅負對於資本使用者成本的影響

r b u

a

(

1-

u

b

)

,導致資本 使 用 者 成 本 大 於 沒 有 租 稅 考 量 的 邊 際 投 資 計 畫 之 必 要 報 酬 率

(

1

)

a b

u u

r

+ +

d r b

- > + ;Cases 11 與 12 投資之資金來源為債權融資,投資之

r d

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由於公司自有資本扣除伴隨利息費用扣除之租稅利益對於資 本使用者成本的影響-

r u

a

(

1-

u

b

)

,導致原本為中立稅的資本使用者成本小於沒有 租稅考量的邊際投資計畫之必要報酬率

r + - d r u

a

( 1 - u

b

) < + r d

;Cases 15 與 16 投資之資金來源為債權融資,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由於公司自有資本扣除 伴 隨 利 息 費 用 重 複 扣 除 之 租 稅 利 益 對 於 資 本 使 用 者 成 本 的 影 響

(

1

) ( u

a 1

u

b

)

r b

- - - ,導致資本使用者成本小於沒有租稅考量的邊際投資計畫之必

要報酬率

r + - d r ( 1 - b ) ( u

a

1 - u

b

) < + r d

。因此,綜合以上Cases 7、8、11、12、

15 與 16 導出不符合中立稅的結果,並非公司自有資扣除制所造成,而是兩國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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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稅制不同所帶來的影響。

再者,在不同投資之資金來源的部分,由於以舉債進行融資時,每期利息費用 可享租稅扣除的好處,因此在不考慮母國破產成本以及相同投資規模下,舉債融資 下之實際利息支付現值小於稅後保留盈餘下之實際投資規模。更進一步而言,以債 權進行融資時,即便在傳統公司所得稅制的架構下,在只考慮母國所得稅負以及市 場利率等於折現率的情形下,可得Stiglitz (1973) 公司所得稅為中立稅的結果;資本 使用者成本會即為沒有租稅考量的邊際投資必要報酬率

。

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情況下,當企業以債 權進行融資時,無論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或是購買部分權益、部分債權,皆 會導致原本即為中立稅的資本使用者成本更低,低於沒有租稅考量的邊際投資計畫 之必要報酬率。此時,將鼓勵企業於傳統公司所得稅制之國家舉債,而將所得資金 投資於實施自有資本扣除制之國家,使其他採傳統所得稅制之國家,資本弱化的問

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情況下,當企業以債 權進行融資時,無論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或是購買部分權益、部分債權,皆 會導致原本即為中立稅的資本使用者成本更低,低於沒有租稅考量的邊際投資計畫 之必要報酬率。此時,將鼓勵企業於傳統公司所得稅制之國家舉債,而將所得資金 投資於實施自有資本扣除制之國家,使其他採傳統所得稅制之國家,資本弱化的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