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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為維持國家發展,並配合政策目標,達到經濟成長、經濟穩定、資源配置與所 得分配,政府必須妥善的運用公共支出與公共收入。以收入面來看,租稅為一個國 家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實施政府政策的推手。有關公司所得稅制的發展,近年來不 論是在稅制設計或是對於股利課稅的思維都出現了新的發展。除了課稅理論的演進 對於制度改革的影響外,在全球經濟的市場環境下,對於公司所得課稅在制度上應 如何調整,更添增了公司所得稅制度改革的複雜性。以下針對這些背景做簡單的介 紹與討論。
首先,針對公司組織所賺取的所得課稅,傳統公司所得稅制之稅基為收入減除 成本、利息與折舊等費用後之金額為課稅所得,而非經濟利潤,因此公司所得稅之 課徵難免影響企業決策,進而帶來效率的損失。有關對於企業決策的影響,最受關 注莫過於對其投資決策的改變。晚近在稅制設計的文獻中,多以中立性為目標,提 出與傳統公司所得稅制不同之根本性賦稅改革 (fundamental tax reform),希望藉由合 理的租稅制度,降低課徵公司所得稅的效率損失。
OECD (2007a) 所提到的根本性賦稅改革方案,以現金流量稅制 (Cash-Flow Taxation; CFT)、綜合企業所得稅制 (Comprehensive Business Income Taxation; CBIT) 與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Allowance for Corporate Equity; ACE) 為主。現金流量稅制 以淨現金流量為稅基,只對企業所賺取之經濟利潤課稅,由於不會改變企業投資決 策的邊際條件,因此具備中立性的特色。綜合企業所得稅制與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則維持傳統公司所得稅制之稅基,再對課稅所得的規定進行部分的調整,使企業資 金籌措方案的選擇具中立性。在綜合企業所得稅制的部分,一併將獨資與合夥等企 業皆納入課稅範圍,以矯正傳統公司所得稅制僅針對公司之組織型態的企業課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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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更重要的是,綜合企業所得稅於計算課稅所得時,利息費用不得扣除;由於 債權融資或權益融資的租稅待遇相同,綜合企業所得稅制矯正了傳統上資金籌措偏 好舉債的行為,使企業對於資金籌措方案的選擇具有中立性。另外,公司自有資本 扣除制則將公司之自有資本設算費用,於計算課稅所得時予以扣除,因此無論是自 有資本亦或是融資資本,租稅之處理皆相同,企業資金籌措方案的選擇具中立性。
更重要的是,由於資金成本得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企業經營之正常利潤並非為 稅基,因此,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與現金流量稅制相同,只對經濟利潤課稅,具中 立性。1
Meade (1978) 提出現金流量稅制後,或許重新定義稅基造成不確定因素過多,
至今仍沒有國家全盤採用。美國財政部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於 1992 年 提出的綜合企業所得稅制,可能考慮將企業之利息費用列入稅基,會造成企業租稅 負擔大幅增加,面臨稅制一實施企業立即倒閉的風險,因此,美國1992 年提出至今 仍未實施。英國財政研究院 (Institute for Fiscal Studies; IFS) 由經濟爾諾貝學獎得主 James A. Mirrlees 帶領的研究團隊,於 2011 年提出全面性的稅制改革方案,其中針 對公司所得稅的部分,即是推薦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在國際經驗上,公司自有資 本扣除制與現金流量稅制與企業綜合所得稅制不同,早有國家實施過自有資本扣除 制精神的公司所得稅制度,甚至至今仍在實施。因此,上述三種根本性的稅改方案 中,以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可行性最高,並廣受學界重視。2
其次,除了以上在稅制設計的發展外,在傳統公司所得稅制的架構下,國際間 對於股利所得課稅的思維也出現了重要的變化。從股利所得於公司端與個人端皆需 課稅,造成重複課稅的問題,開啟了各國對股利所得進行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
1 嚴格來說,需要每一年的自有資本扣除額度不存在不確定性且企業不會破產的前提下,公司自有資 本扣除制與現金流量稅制對於投資決策的邊際條件才會相同。
2 學界許多關於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討論,如 Devereux and Freeman (1991)、Bond and Devereux (1995)、Kanniainen and Panteghini (2008)、Keuschnigg and Ribi (2009)、Klemm (2007)、Panteghini, Parisi, and Pighetti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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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983 1985 1987 1989 1991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2003 2005 2007 2009 20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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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也順應國際趨勢,希望能透過降低稅率來維持本國企業競爭優勢,並吸引 外人資金來臺。因此,自2010 年起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原本之最高稅率 25%,
先調降為單一稅率20%,同年更進一步調降至 17%,稅率調降後與其他鄰近國家相 比─中國大陸25%、韓國 22%、新加坡 17%與香港 16.5%,有一定的優勢。
針對吸引外人資金來臺投資的部分,根據中央銀行國際收支統計,外人投資可 以分為外人直接投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與外人間接投資 (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 FPI)。前者指企業直接投資於外國事業並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後 者俗稱熱錢,係指企業將資金投入外國資本市場,以獲取報酬為主要目的,並無實際 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各國政府莫不以吸引外人直接投資做為政策目標。根據統計,
臺灣2007 年至 2013 年的外人直接投資之淨流入,依序是-33.38、-48.55、-30.72、-90.82、-147.23、-99.30 與-106.87 億美元。因此,調降公司所得稅稅率對於吸引外人 投資的效果令人質疑。另一方面,以企業的角度來看,跨國公司進行投資決策時租 稅的考量是實際負擔的有效平均稅率 (effective average tax rate, 以下簡稱 EATR),
與公司所得稅的法定稅率不盡相同。因此,若未能就 EATR 細究跨國企業在我國投 資之實際租稅負擔,而一昧的調降公司所得稅之法定稅率,並不見得能吸引外人直 接投資。除稅率的考量之外,跨國企業經由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與資本弱化 (thin-capitalization) 等方式所進行的租稅規劃,也會影響其實際租稅負擔。4
1.2 研究動機
長久以來,臺灣的賦稅改革,幾乎都是到了不得不改的情況下才進行。5 因此,
缺乏全盤性考量的改革下,往往讓租稅制度複雜化,並且增加租稅的稽徵成本與依
4 移轉訂價是指母公司透過不合常規交易之安排,以規避租稅負擔。例如,在租稅庇護所創立子公司,
並母公司透過子公司的方式將商品銷售給客戶,使利潤在租稅庇護所實現不用課稅,降低公司的租稅 負擔。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利息費用的稅盾利益,以大量債權融資的方式替代權益融資。造成 負債比率上升,資本與租稅負擔同時減少。
5 例如今年推動的財政健全方案,在國庫收入不足,公債瀕臨法定上限的背景下,才不得不進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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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成本。基於稅制設計的發展或是股利所得課稅的新思維,以及全球經濟的市場環 境,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在應該進行一次全面性根本的改革。而從幾種不同的根 本性改革方案中,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解決了長期以來,稅法對企業採取權益融資 與債權融資的結構性扭曲。不僅如此,計算課稅所得時,設算股本投資之正常利潤 予以減除於課稅所得,使得公司所得稅朝向具中立性的利潤稅發展,會是改革的首 選。
可惜的是,在資本快速流動的全球經濟環境下,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究竟如何 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而目前跨國企業的投資決策在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會有什麼 改變?這些問題都未見深入的討論。本研究透過新古典企業投資決策的資本使用者 成本模型,探討在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下,外國直接投資如何受影響,並更進一步 討論國與國之間公司所得稅制的不同,對於跨國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以解釋租稅 制度的改變與外國直接投資的互動關係。
1.3 研究架構
本文共五章,除本章之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的外,第二章為制度介紹與文獻回 顧。針對三種主要的公司所得稅根本性賦稅改革方案做較為清楚地介紹,並回顧有 關外人直接投資與企業最適資本結構的主要理論。第三章為模型設定,藉由經濟背 景與基本假設,架構出本研究之主要模型。並且從投資計畫的影響因素,說明各個 研究案例的情況。第四章為模型分析,計算出各個研究案例下的結果,進行解釋與 彙整。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總結模型分析的內容,並提出本文研究結論、貢獻以 及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