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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型分析

4.1  投資之資金來源為稅後保留盈餘

4.1.1 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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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1 投資之資金來源為稅後保留盈餘

本小節內容為研究案例的Cases 1–8,將投資之進行方式區分 Cases 1–4 與 Cases 5–8,Cases 1–4 為購買權益,於 4.1.1 節討論;Cases 5–8 為購買部分權益、部分債 權,於4.1.2 節討論。

4.1.1 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

在投資決策考慮時,案例Cases 1–4,投資之資金來源皆為稅後保留盈餘,而投 資之進行方式皆為購買權益,案例間之差別在於,國與國之間的所得稅制,分別以 兩國皆為傳統公司所得稅制 (Cases 1)、兩國其中一國各別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Cases 2 與 3) 以及兩國皆為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Case 4) 進行討論。另外,也將外 國扣抵稅額高低不同分別討論,有外國扣抵稅額適足與外國扣抵稅額不足兩種,在 案例的討論時,以i.) 與 ii.) 作為區分。

由於數學式繁多,以下涉及數學式之編號將以 (4.#.#) 之方式呈現,中間數字代 表案例之Case 號碼,最後一位數字則依該案例之數學式先後順序排列。例如,(4.5.3) 代表案例Case 5 之第 3 式。此外,為凸顯外國扣抵稅額的不同,數學式部分以 (#.#.#_i) 以及 (#.#.#_ii) 做區分。

最後,在本節的末了,將以簡單的結論解釋案例Cases 1–4 之異同。包括各個案 例對於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與 EATR 的影響。再更進一步地,以社會 規劃者 (social planner) 的角度出發,解釋在公司所得稅制不同的情況下,投資計畫 之資本使用者成本如何社會福利。

(4.1.2_ii)

( )

1

a a

.

EATR u p

p d f

= ⋅ + -

(4.1.3_ii)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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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 母國與地主國皆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由於母國與地主國皆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企業皆由 (4.2) 式計算母國與 地主國提供之自有資本扣除額。在母國方面,根據假設8 (居住的與來源的折衷主義 之課稅範圍),計算自有資本額度時,需要考慮母公司與子公司對自有資本額度的影 響。由於投資之進行方式為購買權益,於計算以後各期股權之變動時,需要將從子 公司購回股權於自有資本額度中扣除。因此,就投資計畫而言,由發行股權與購回 股權所計算的自有資本額度之淨變動為 0,即投資計畫在無法獲得母國提供自有資 本扣除的好處,租稅環境相當於傳統公司所得稅制。而在地主國方面,子公司新發 行股權

K

*以及再投資

d K

*部分,可算為自有資本扣除額度之加項。因此,每期皆維 持

K

*的自有資本額度,經過設算之後,每期皆可將

r K

*的自有資本扣除額排除於稅 基。

由於在無法獲得母國所提供之自有資本扣除的好處,子公司則可獲得從地主國 所提供之自有資本扣除的好處下。就投資計畫而言,相當於母國實施傳統公司所得 稅制,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因此本案例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

EMTR 與 EATR,與 Case 3 的討論完全相同,以外國扣抵稅額適足與不足區分時,

分別為 (4.3.#_i) 與 (4.3.#_ii) 之內容。

小結:Cases 1–4

綜合以上Cases 1–4 之分析,先就租稅扣抵額適足與稅扣抵額不足進行討論。再 更進一步討論, EMTR 與 EATR 和外人直接投資之關係,以及資本使用者成本如何 影響社會福利。

首先,關於投資計畫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的情況下,由以上分析可知,無論母 國與地主國實施何種稅制,實質負擔的是地主國公司所得稅之稅負,因此僅需討論 地主國的所得稅制為傳統稅基或自有資本扣除制。當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 制時 (Cases 3 與 4),由於投入資本之正常報酬自稅基中排除,因此相對於實施傳統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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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MTR =

。即使地主國之股利所得扣繳率或投資租稅扣抵率而使

c ¹ + r d

,由於 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可將正常報酬自稅基中排除,因此,對於最適投資量之決定,

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下會投資較大的規模。舉例來說,比較地 主國實施傳統公司所得稅制 (Cases 1 與 2) 以及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Cases 3 與 4) 時,後兩者將自有資本扣除後的資本使用者成本較前二者為小,其差 為對於資本使用者成本之影響為

r u

b

(

1-

u

b

)

,因此,Cases 3 與 4 之投資規模較大。

第四,有關於租稅制度與 EATR 的部分,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的情況下,若投 資計畫有兩個國家可以選擇,而兩地主國中一為傳統稅基另一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 除制,就極大化投資計畫淨現值的考量下,企業會選擇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 國家進行投資。原因在於,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的國家,由於公司自有資本扣 除制可將正常報酬自稅基中排除,使投資之報酬較高。在投資之平均稅前報酬率不 變的情況下,EATR 較低。然而,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之投資報酬較高,吸引投資所 增加的規模無法確定,使得 EATR 與傳統公司所得稅制相比,大小無法確定。另一 方面,在傳統公司所得稅制的架構下,當投資之租稅扣抵率為0,股利所得扣繳率很 高時,即使調降公司所得稅率,也不見得能降低EATR,即吸引投資不一定會增加。

第五,有關社會福利的部分,社會規劃者以投資計畫之資本使用者成,本衡量 社會福利的變動。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地主國 之股利所得扣繳率及投資租稅扣除率皆等於 0 的情況下,資本使用者成本與沒有課 稅時相等,此時的資本使用者成本為社會福利極大。即使地主國之股利所得扣繳率 及投資租稅扣除率不為0,由於正常報酬可於稅基中排除,因此,地主國實施公司自 有資本扣除制相對於傳統公司所得稅制,資本使用者成本較低。換句話說,若當地 主國從傳統公司所得稅制改為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時,能使無謂損失 (dead-weight loss) 減少,社會福利提升。然而,以政府的角度來說,由於地主國實施公司自有資 本扣除制時,在相同的投資量下,稅基較傳統稅基小,稅收將減少;但由於在公司 自有資本扣除制下,投資規模較大,兩項效果加總下的大小無法確定,亦即無法確 定稅收增減之淨效果。有關社會福利以及政府稅收的討論,請參見附錄。

最後,有關本小節的討論,Cases 1–4 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與 EATR,以外國扣抵稅額適足與外國扣抵稅額不足的情況區分,列於下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