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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模型設定

3.2  研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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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式

p + d

的部分為

F K (

*

) K

*投資之平均產出。而對投資之平均產出

F K (

*

) K

* 扣除稅法折舊

f

課徵公司所得稅

u ,再除上投資之平均稅前報酬,可得 (3.7) 式。

3.2 研究案例

關於本文之研究案例,為各個影響投資計畫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以及 EATR 之因素所區分。投資計畫由母國的母公司對地主國的子公司進行投資。

其中,母、子公司的規模不同;母公司資本額較大,就投資計畫而言,不需考慮破產 成本;子公司為新成立的公司,投資計畫足以造成子公司破產,需考慮破產成本。

有關投資計畫之內容,如圖 2 所示。母公司先由不同來源取得投資資金後,再 將所得資金投資於海外子公司,進行投資。在進行投資的同時,依照不同的投資方 式,可取得權益或部分權益、部分債權。最後,將資本經生產過程所賺取的報酬,以 股利或利息的方式匯回母公司。由於企業採用不同的投資之資金來源,與不同的投 資之進行方式,皆會受到母國及地主國公司所得稅制而影響。影響投資計畫之淨現 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及 EATR。因此,本文研究案例,由母國與地主國公司 之所得稅稅制、投資之資金來源及投資之進行方式區分。

圖 2 投資計畫之內容

母國 地主國

1.母公司先由不同來源取得投資資金後 2.再對子公司進行投資

2.在進行投資的同時,依照不同投資方 式,可取得權益或部分權益、部分債權

3.將報酬以股利或利息的方式匯回母公司

受到母國以及地主國公司所得稅制影響

母公司 子公司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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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母國與地主國之公司所得稅制、投資之資金來源及投資之進行方式的內容,

以下做簡單的介紹。首先,針對公司所得稅制的部分,以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與傳 統公司所得稅制,作為母國與地主國之間的公司所得稅制。各個案例為母國與地主 國之間,公司所得稅制的組合,分別有:兩國皆實施傳統公司所得稅制,其中一國 採取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與兩國皆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四種情況。藉由兩 國之間不同的租稅制度,對於投資計畫之淨現值、資本使用者成本、EMTR 以及 EATR 的影響,進行討論。

值得再次提醒的是,關於母國與地主國的課稅相關規定,課稅範圍為居住地與 來源地主義,課稅基礎為所得發生基礎。因此,就研究計畫而言,母國會對母公司 之全球所得課稅,即對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公司所得課稅。地主國則只對子公司之所 得稅課稅。為減緩國際重複課稅的問題,子公司繳交的公司所得稅負,可扣抵母國 公司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可扣抵上限為母國之應納稅額。依照子公司扣抵稅額的大 小,可區分為外國扣抵稅額適足 (sufficient foreign tax credit) 與外國扣抵稅額不足 (insufficient foreign tax credit)。外國扣抵稅額適足為地主國之公司所得稅稅負,大於 母國公司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因此,在外國扣抵稅額適足的情況下,扣抵母國公司 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後,不需再負擔母國之公司所得稅。就投資計畫而言,相當於僅 考慮地主國之租稅環境。外國扣抵稅額不足則為地主國之公司所得稅稅負,小於母 國公司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因此,在外國扣抵稅額不足的情況下,扣抵母國之應納 稅額後仍有不足,需繳交母國之公司所得稅,就投資計畫而言,相當於僅考慮母國 之租稅環境。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外國扣抵稅額不足時,投資母國與地主國之公司 所得稅稅負相同,即投資地主國與母國之淨現值相同,因此,企業不會由母國與地 主國公司所得稅的原因,影響選擇對母國或地主國進行投資。換言之,在課稅範圍 為居住地與來源地主義,課稅基礎為所得發生基礎,外國稅額扣抵不足的情況下,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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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行投資時,投資外國與本國,投資之淨現值皆相同,即符合資本出口中立原 則 (capital-export neutrality)。15

其次,在投資之資金來源的部分,依照融資來源的區分,可分為內部融資與外 部融資兩種。內部融資為公司的稅後保留盈餘;外部融資則為權益融資或舉債。由 於在1980 到 1985 年之間,美國企業投資之資金來源,平均而言,使用權益融資的 比例只有1.2%。稅後保留盈餘與舉債則分別為 67.8%與 31%。因此,本文在企業投 資之資金來源的決策,僅以稅後保留盈餘與舉債進行討論 (Sinn, 1991)。

最後,關於投資之進行方式,可分為購買權益以及購買債權。由於假設子公司 為新成立之公司,存在破產成本,若是以100%債權融資,將導致子公司發生破產。

因此,本文不討論100%購買債權的情形,僅討論購買權益,以及購買部分權益、部 分債權的投資方式。

綜合以上討論,研究案例一共有Cases 1–16。案例區分方式,由投資計畫採取不 同投資之資金來源,以及不同投資之進行方式,面對母國與地主國之公司所得稅制 所區分。關於母國與地主國公司所得稅制之組合,將Cases 1–16 區分為四組:Cases 1–4、Cases 5–8、Cases 9–12 及 Cases 13–16。每組之內容均為:兩國皆為傳統公司所 得稅制,其中一國實施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以及兩國皆為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

另一方面,由不同投資之資金來源區分Cases 1–8 與 Cases 9–16,前者為稅後保留盈 餘,後者為舉債。其中,Cases 1–4 與 Cases 9–12 及 Cases5–8 與 Cases 13–16,則以 投資之進行方式區分,前者為購買權益,後者為購買部分權益、部分債權。研究案 例Cases 1–16 彙總於表 3。

15 相對於資本出口中立原則的資本進口中立原則 (capital-import neutrality),為企業投資於同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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