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台鐵局養路工程主要作業施工安全管理
4.5 抽換橋枕作業
4.4.1 抽換橋枕作業方法及程序
橋枕之功能為固定軌框並與鋼梁連結,及承載列車荷重傳遞至鋼梁,如因 耐候性較差造成腐蝕、龜裂、壓嵌或損傷,已達抽換程度者,應予抽換,以確 保行車安全,為抽換橋枕作業,其危害有墜落、飛落、倒塌、感電、燒燙傷、
被夾被捲、被撞等,主要危害為被撞和感電,其相關作業流程如圖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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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S7、S34:
以電搖車拖至現場
圖 4-9 抽換橋枕作業流程圖 S19:抽出舊枕並移入新
枕
S8:舖軌及舖回護軌
S8:檢視調整軌道軌距、
水平、高低、方向
S6:收回接地桿
S2、S7:收拾機具及材 料,廢碴清除
S5:
1.電搖車應有前燈及警示燈。
2.勞工遠離,電搖車方可起動 且應加以標示。
S6:
1. 申請斷電與復電應指定同 一人辦理。
2. 申請斷電後接地線之安裝 與拆除必須依「電化鐵路安 全須知」之順序由一人完成。
3. 應與電車線帶電設備應保 持 1.5 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4. 值班站長確認施工許可證 已收回,解除路線隔斷、封 鎖。
S34:
1.為防止裝於手推平平車的材 料掉下, 一般均以繩索捆 綁。
2.手推平車互相連結時,應使 用結實的連結棒及連結鎖,
以防行駛中脫離。
3.用電搖車牽引平車時,作業 人員不得搭乘平車。
4.用手推平車時,指揮員必須 注意前方須由後面推,側面 推動時,應於後方車輪後的 置推之。
5.裝卸手推車上的東西時,為 防止車輪轉動,須依規定用 止輪用具作業。
S27:拆除舊枕扣件及移 除護軌
S13:鋼軌起高
S4:解除路線封鎖復 電、實施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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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規定豎立慢行標誌(40km/h)"。
10.檢查軌距、水平、高低、方向及扣件、道釘是否牢固。
11.申請復電及封鎖解除,並以慢行(40km/h)通車。
災害
5.設施 21-2、238、277、280、300 條、營造 11-1 條
6.設施 286 條
員手、足安全。
115、116、117 條 2.營造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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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0 抽換橋枕作業危害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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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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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2 抽換橋枕作業安全自動檢查表
工程名稱: 承包商 頁次:
工程地點: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作業項次 結果
檢查項目 合格 不合
格
不合格之 改善措施
指定現場指揮作業主管或領班________(簽名)在場指揮。
是否教導勞工工作順序及安全作業標準。
開口部分是否封閉。
電搖車駕駛與指揮是否有合格證。
車輛應是否有前燈及警示燈。
勞工是否配戴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
物料堆置是否超過高度。
平台車上物料是否以繩索固定。
各項機具是否定期檢查。
是否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指揮者是否配帶無線電對講機。
是否配帶照明設備。
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是否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機械之起動裝置,是否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帶電部分,是否 為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軌道機械,是否設有適當信號裝置。
一、十
五
是否勘查避讓列車安全地點。
手持工具是否侵入建築界限內。
工具是否平放於路旁,是否放於路線中心。
電車線下長物是否平拿。
是否掛安全網或安全帶。
二、三
是否穿安全帽、反光背心。
是否辦理路線隔斷或封鎖。
四
是否申請施工許可證。
裝於平車的材料是否以繩索捆綁。
平車互相連結時,是否使用結實的連結棒及連結鎖。
用手推平車時,是否擋住視線,是否由後面推。
五、六
裝卸手推車時,是否依規定用止輪用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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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安全鞋、安全帽、反光背心。
是否在工作地點兩端實設立穏固之工作鳴笛牌。
七
是否在兩端適當地點指派瞭望員。
接地桿之安裝與拆除是否依「電化鐵路安全須知」之順序由 同一人完成。
勞工是否配戴安全帽反光背心。
電車線下長物是否平拿。
八、十四
列車駛近或通過時是否即避讓。
螺帽是否生銹。
工具是否損傷或不適用。
移除的護軌是否侵入建築界限內。
移除的護軌是否平放於路旁,是否放於路線中心。
拆下的鋼軌配件(魚尾鈑、螺栓等),是否依種類分別堆積。
九、十二
是否穿安全鞋、安全帽、反光背心。
鉗具是否能全開,鏈條是否有扭成一團,有無損傷,安全銷 是否插入。
吊上器機是否正常,空轉時不能吊物體。
是否穿安全鞋、安全帽、反光背心。
十
橫移、旋轉裝置橫能及位置是否正常。
抬注橋枕時,應使用手套、肩墊、圍巾等。
是否穿安全鞋、安全帽、反光背心。
是否注意腳部安全。
二人同時作業時,是否相互呼喚動作一致。
是否注意手的位置。
十
一
是否注意週圍之作業人員之安全。
勞工是否配戴安全帽反光背心。
電車線下長物是否平拿。
十三
列車駛近或通過時是否即避讓。
是否繳回施工許可證。
十六 在紀錄簿親自簽名或蓋章。
說明:1.檢查順序:→領班 →安衛人員→分駐所主任→勞安室存查。保存年限:3 年 2.本表應於抽換鋼軌作業前檢查。
3.改正措施須於不合格改善措施欄說明。
領班: 安衛人員: 分駐所主任:
養路監工員: 主辦工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