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拍賣網站交易概論
第一節 拍賣網站發展概況
第一項 什麼是拍賣網站?
在這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時代,各式各樣的網路交易,例如網路證 券下單、網路商店購物、網路申請資料與刷卡繳費等等,儼然已經成為現 代人生活中相當重要的交易模式,而本文所要探討的部分則是網路交易中 這個新興的交易市場—拍賣網站。
所謂拍賣網站,簡單來說主要是以個人資料註冊為網站的會員,當會 員將欲出售的物品刊登於網站上時,便具有「賣家」的身分,可設定物品 的起標價格、結標日期、底價或直接購買價格等等,而相對的欲對一物品 出價競標或直接購買時,會員便具有「買家」的身分,當一項物品有多人 競標並已超過底價時,最後結標時間出價最高者便得標,或是當賣家有設 定直接購買價時,買家亦可選擇直接購買的方式直接結束此項物品之拍 賣,而無須再等待賣家原本設定的結標時間;於是當物品結標後,買家賣 家雙方便可藉由系統顯示的對方之聯絡方式,來溝通付款、交貨的事宜。
而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所得之利益,則大多來自賣家,例如收取商品刊 登費、底價設定費、廣告費等等。
因此拍賣網站與電子商務早期發展出的網路購物,最大的不同點應在 於「交易主體」,基本上網路購物的賣家多為公司或商行,交易的物品亦 為傳統市場上的「商品」,也就是把傳統交易的商店搬到網路上來,讓消 費者使用網路這個「工具」來從事一般商品交易的締約及買賣,故以實體 商品來說(有論著將網路商品區分為實體商品、數位化商品、服務及設備
6),自然而然可推定應受到一般民法債編與買賣契約相關的約束,例如給 付價金、物或權利的瑕疵擔保等等,以及因為網路交易之無法預見實體物 品的特性,而可進一步探討買家是否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郵購買
6 參見王傳芬,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以消費者保護為依歸,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9 年6 月,頁 24-25。
賣」七日猶豫期的保護,故筆者認為網路購物的交易主體應屬於電子商務 中的「B to C」(business to consumer);然而在拍賣網站的交易模式中,係 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提供一個平台,讓 加入這個網站的會員之間去從事物品的買賣交易,套句Yahoo 奇摩拍賣網 站的廣告詞:「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交易商品五花八 門,特別是會充斥大量的二手物品與私人珍藏等等,故筆者認為拍賣網站 交易的交易主體是屬於C to C(consumer to consumer),此時所產生的契約 關係與交易糾紛,和一般B to C 的網路購物模式相比,可能更加曲折複雜, 也透過投資於南韓的Internet Auction 以及拉丁美洲的 MercadoLibre.com,
將業務拓展至此兩地。」
8 e-Bay 網站公司簡介:http://pages.tw.ebay.com/aboutebay/thecompany/companyoverview.html 2005/11/3 造訪。
同時也是目前唯一在台灣先行採取向賣家收取刊登費用的拍賣網站,其入 口網站即為「Yahoo!奇摩」,拍賣網站為其中一項服務平台,此網站另有其 他如電子信箱、購物、交友等熱門的網路服務項目;摘錄該公司簡介如下
9:
「雅虎公司成立於1995 年 3 月,並於 1996 年 4 月成為一個上市公司,
創辦人為楊致遠及David Filo。雅虎公司是全球性的網際網路通訊、商業 及媒體公司,目前每月為全球超過三億的使用者提供完整的網路品牌服 務。研究調查機構如ACNielsen、NetWatch 等針對台灣地區網路使用或創 世紀ARO 針對家庭/公司上網用戶調查顯示,Yahoo!奇摩不論在網站的使
9 Yahoo!奇摩公司簡介:http://tw.promo.yahoo.com/aboutcompany/,2005/11/3 造訪。
10 Yahoo!奇摩拍賣於 2005 年 9 月慶祝四週年之公告:
http://tw.mb.yahoo.com/auction/new.php?action=b&bname=9_announce&mesg_id=218 ,2005/11/3 造訪。
11 樂多市場: http://www.roodo.com/ ,2005/11/3 造訪。
12 Bid+時尚拍賣競標網: http://www.bidplus.com.tw/ ,2005/11/3 造訪。
仍又乖乖回流的結果,畢竟買家們並沒有遷移的動機,大量可瀏覽比價的 商品與慣用的操作介面讓會員想買東西時仍然會選擇Yahoo 奇摩拍賣網 站,因而在利益衡量下賣家們自然就必須妥協了。
故本文之研究內容均以「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為例,雖係貪筆者為 多年會員之便,亦是因其確實居於國內拍賣網站龍頭之地位,自然得為合 理的研究對象及指標,在此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