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拍賣網站 ISP 責任範圍
第五節 拍賣網站 ISP 責任規範之法規草擬
第一項 前言
從上述章節對於現今拍賣網站交易糾紛的介紹,以及實例個案分析研 究結果,可得知拍賣網站ISP 在現有法規或學理下,面對使用者利用網路 拍賣對其他使用者為詐欺行為時,其可能需共同承擔之法律責任。因此本 文認為對於此問題,應有初步的相關法規架構,除了係對於廣大消費者的 權益保障之外,對於此新興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的發展,ISP 業者法律風險 的降低亦能有所助益。
本節的法規草擬,將朝兩個方向發展。首先為基於此電子商務新興市 場初步發展的考量下,以政府不介入,傾向業者間自律的原則為主,草擬
「拍賣網站業者自律公約」,此部分乃為概括性的對於拍賣網站經營業者 的基本自律條款,期望藉此提升拍賣網站ISP 對於自身服務品質與保障其 消費者重要性的自覺;另一方面,則係針對本文所討論,日益嚴重與受害 者損失較大的拍賣網站詐欺事件,作一政府最小必要介入管制的ISP 責任 法規設計,盼拍賣網站ISP 正視此問題之嚴重性,並藉此促使其為求免責 而去承擔其該有的義務,而不再係僅以一紙定型化契約來排除所有相關的 責任問題。
第二項 拍賣網站業者自律公約
第一款 從電子商務之立法架構觀之
本文於第二章第四節中,介紹了聯合國、美國、歐盟等國以及我國對 於電子商務的法規立法方向,整理其主要的立法架構,一為排除電子商業 的法律障礙,也就是電子簽章法的發展;另一方向則是討論政府法制介入 的程度,而國際法規潮流目前是朝市場導向、業者自律、或政府最小必要 程度介入來發展,以避免法制的過度介入去扼殺此新興產業的成長。
而本文所研究之拍賣網站,無疑為電子商務網路交易的一環。我們可 將拍賣網站ISP 本身即視為一電子商店,它有償或無償地提供網際網路世 界的「服務」給予拍賣網站註冊的會員,主要係提供一網路交易平台,讓 賣家刊登商品,買家競標購買,並附帶提供其他如商品廣告刊登或個人帳 房的服務,故自然應受電子商務相關法規的約束。
然而我國目前並無針對電子商務或網路交易做立法規範,主要是仍在 致力於電子商務的基礎環境建設,期望排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因此於管 制上亦推動業者自律;我國1998 年 11 月於 APEC 會議中提出的「中華民 國電子商務政策綱領」對於電子商務法規的政策方向,亦為尋求電子商務 法規與國際規範之調和,以及重視電子商務法律機制與產業自律之配合。
因此筆者參考本文第三章所舉的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的內容,以及我 國的電子商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內容,同時並配合加入消費者保護法之觀 點,嘗試刻劃一「拍賣網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的雛型。
我國電子商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的六大原則:包括電子商店身份資料 與完整交易條件資訊之提供;電子商店對消費者應履行之責任範圍與內 容;網路廣告與宣傳原則規範之建立與遵守;尊重消費者個人資料及隱私 權保障;提供安全之付款機制及交易環境;其他如揭示標識與定期檢視公 約以及準據法與管轄法院之說明等等。
第二款 拍賣網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
一、拍賣網站業者應於公開網頁提供服務業者之詳細身分資料,並且明確 提供使用者完整交易條件之資訊:包括且不限於拍賣網站經營方式、
服務內容、收費制度、使用者註冊與使用方式等等。
二、拍賣網站業者對其使用者因使用拍賣網站服務所受之損害,所應負之 補償或賠償責任,應遵守公平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拍賣網站業者對 其使用者應屢行之責任範圍與內容,不應於契約條款中逕行免責。
三、拍賣網站業者對其服務或拍賣商品之廣告宣傳,例如重製、散布、修 改、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該等資訊,應遵守著作權法、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範。
四、拍賣網站業者應建立完善的保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權政策,包括對於個 人資料之蒐集、使用、分享、公開方式等等,並應將其隱私權政策內 容公開公告之154。
五、拍賣網站業者應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 期待之安全性,例如對違法使用者或不法商品的過濾、安全付款機制 的建立、交易環境風險的降低,以及詐欺行為的防止等等。
六、拍賣網站業者應公告並定期檢視上述自律公約,並明定糾紛處理之準 據法與管轄法院。
自律公約的拘束力與執行力,雖不如政府正式頒布的法規,但建議政 府仍可處於一監督的角色,例如主動促進產業公會的成立,要求公會設計 對網站經營者的認證制度,替消費者多一道交易安全機制的把關,當有網 站服務業者違反公約時,或可利用取消認證並公告消費大眾的方式來產生
154 參考 Yahoo!奇摩隱私權保護政策:http://privacy.yahoo.com/privacy/tw/ ,2006/7/10 造訪。
阻赫作用;此外,政府亦可發布行政規章要求公會之自律公約內容的訂 定,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現行法規內容,或是制定公約時,能有消 費者委員會或是網路拍賣使用者代表的共同參與等等,以兼顧消費者之權 益。
第二項 拍賣網站 ISP 責任規範
第一款 從 ISP 責任之立法架構觀之
本章第三節中,介紹了各國關於 ISP 責任的相關立法,基本上各國所 採取的都是「免除責任」的立法模式,即規定在何種情形下,ISP 得以豁 免或排除與其使用者共同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也就是所謂的免責條款,
而非課以ISP 一定的義務。此種立法模式的好處在於建立網際網路服務業 者的「避風港」,讓產業發展不被法律過度限制,並有助於產業評估其法 律風險。而我國目前對於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的政策,乃是國家發展重點 計畫之一,因此應與各先進國家相同,採取免責條款立法模式為宜。
在立法體例上,有如歐盟、德國等國的單一立法模式,直接將網際網 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範圍立於單一法規之下,不論可能侵害或欲保護的法 益,而是僅就ISP 的服務型態的不同來做責任的區分,日本的「服務提供 者責任限制法」則為不區別ISP 免責類型的單一要件免責規定;另有如美 國的分散式立法,根據保護法益的不同而將ISP 責任規範在不同的法規 中,例如關於誹謗資訊的散佈,規範在通訊端正法(CDA)中,網路著作 權侵害的ISP 業者責任則於著作權法規定之等等。歸納整理圖示如下155:
155 同前揭註 74 研究報告,頁 141。
圖4-4 ISP 免責規定立法模式
單一立法模式的優點在於,不破壞現有法律體系,僅需增訂責任要件 即可達免責效果,但因各種可能被侵害權益性質的不同,難以用有限的條 文概括所有,因此單一立法下勢必需另訂許多行政規章或命令的配套法 規。而美國分散式立法,雖得以因應不同法規的規範目的做立法考量,但 卻可能產生各法規之ISP 免責要件不同的法律不安定性。因我國目前並無 對ISP 責任的單一立法,各法規中亦無對 ISP 責任的規範,而本文之法規 草擬係針對拍賣網站ISP 對於使用者詐欺行為的責任,乃為分別對拍賣網 站ISP 與詐欺賣家民事共同侵權責任和刑事幫助犯責任的免責條款,日後 國內若有針對ISP 責任的單一立法,此草擬法規即可為電子商務拍賣網站 ISP 的免責規定之參考;若我國欲採取分散式立法,則此草擬法規或將可 放入未來與電子商務或網路交易相關的法規之下。
ISP 免責規定之立法模式
單一式立法 分散式立法
*以日本﹁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為
代表。
*不區別ISP 免責類型,以單一規範規 定ISP 之免責。
*對ISP 之定義,亦為單一之規定。
*以美國為代表。
*對於ISP 之免責類型散鑒於不同
法規。
*對於ISP 之定義因不同免責類型而有所區別。
單一免責要件 免責要件類型化
*以歐盟、德國為代表。
*區別ISP 免責類型,以單一規範規定 ISP 之免責。*對ISP 之定義,亦為單一之規定。
第二款 以中性業務行為理論排除拍賣網站 ISP 刑事幫助犯責任
刑法的「中性行為」(neutrale Handlung)可理解為如下的行為模式:
實施者假使面對與正犯相同情況的其他人,也會從事的行為,因為其行為 自始是為了實現獨立於犯罪或犯罪人之外,而且是並非法所不容許之自我 目的。159以中性業務行為的客觀理論來說,如果該業務行為具有「社會相 當」(Sozialadäquanz)或屬於「職業上相當」(professionelle Adäquanz)的 行為,便不應被認為是幫助行為。既然不是幫助行為,幫助犯之客觀不法
詐欺檢舉通報時,乃係提供服務給其所有通過會員身分認證的使用者;也
因此應用上述之德國中性業務行為理論與信賴原則,對於拍賣網站 ISP 可能為使用者詐欺幫助犯的刑事免責範圍,應可作如下的設計:
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對於其使用者之網路拍賣詐欺行為,除下列情形 外,可免除刑事責任:
一、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懷疑其使用者為網路拍賣詐欺行為,未盡主動 調查之程序。
二、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明知其使用者已為或將為網路拍賣詐欺行為,
仍繼續提供該不法使用者網路拍賣服務。
也就是在詐欺幫助犯的刑事責任上,拍賣網站ISP 在未見任何使用者
也就是在詐欺幫助犯的刑事責任上,拍賣網站ISP 在未見任何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