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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交易與傳統拍賣交易之區別

第二章 拍賣網站交易概論

第三節 網路拍賣交易與傳統拍賣交易之區別

第一項 我國民法上之傳統拍賣

18 可參見附錄五:Yahoo!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交易網頁圖檔。

本節首先討論「拍賣」在我國民法債編中的定義,拍賣係歸於民法各 種之債買賣章節中的「特種買賣」。所謂拍賣,一般係指由出賣人以對話 方式,誘發多數應買人公開表示應買,而出賣人與出價最高之應買人訂約 的競爭買賣19;也就是說,多數應買人彼此競爭出價,而拍賣人就其中擇 定出價最高的應買人為買受人,與之締結買賣契約,學者以「競爭締結」

稱之,即拍賣僅為買賣締結契約之方法,與依通常方法所訂立之買賣契約 性質差異不大,為締結方法的不同而已。20

我國民法中關於拍賣之締約法條如下:

第391 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 成立」;

第393 條:「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 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第394 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岀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 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第395 條:「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 回時,失其拘束力」;

因此由法條之解釋規定,例如第394 條拍賣人有撤回拍賣物之權利,

可知我國民法對於傳統拍賣之定義,於出賣人為拍賣之表示時屬於「要約 之引誘」,應買人之出價則為「要約」,而第 391 條「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 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時則為「承諾」,此時拍賣契約因此成立。拍 賣契約經出賣人表示賣定而成立之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一般買賣 並無不同,例如出賣人應交付標的物、移轉財產權,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

以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與給付價金之義務等等21

19 黃立等人合著,民法債編各論(上),初版,2002 年 7 月,頁 199-203。

20 戴修瓚,民法債編各論,民國 64 年 1 月岀版,頁 67。

21 同前揭註 19 書,頁 204-206。

第二項 網路拍賣交易之特色

第一款 就交易主體而言

在前述介紹拍賣網站的註冊交易流程時,筆者便已說明拍賣網站應是 屬於交易主體為C2C(consumer to consumer)的商業模式,畢竟拍賣網站 的會員都是以個人的身分資料來註冊,應非一個完整的企業,但目前拍賣 網站的許多會員其實已經成為專職的網拍賣家,而成立專屬「商店」22, 也有許多其實是公司行號或商家使用個人資料註冊後,將其商品於拍賣網 站這個市場做網路行銷,而使拍賣網站不再僅是單純的C2C 模式而是摻有 B2C(business to consumer)的交易情形。

其實無論是何種交易主體態樣,其終究是在買賣契約的涵蓋範圍之 下,雙方當事人的契約效力、權利義務等等,並不會因為使用網際網路的 交易方式而跳脫傳統民法之概念,而筆者極欲將拍賣網站交易主體定義在 單純的C2C 模式,乃為研究主題之方便,避免與網路購物(B2C)的商業 模式混淆而將探討拍賣網站ISP 業者責任的情形複雜化。

第二款 就交易客體而言

有論著將網路交易的交易客體區分為三類:實體商品、數位化商品、

服務及設備23。就拍賣網站的交易而言,以Yahoo!奇摩拍賣網站的商品 分類為例,大部分交易客體仍屬於實體商品,但亦於2005 年新增了「服 務」的交易客體24,不過目前此項分類的商品數並不多,約為一千至兩千 項左右。

而拍賣網站交易客體的一大特色便是「二手商品」,讓會員可將仍有 經濟價值的二手商品於網站上販賣,因此在刊登商品時的商品說明會有商

22 Yahoo!奇摩拍賣商店頁面,針對專職賣家所提供的新服務,讓賣家可擁有自己的拍賣虛擬店 面:http://tw.help.yahoo.com/auct/promo/store/index.html ,2006/7/4 造訪。

23 王傳芬,同前揭註 6 書,頁 24-25。

24 拍賣網站交易客體分類及商品數可參考 Yahoo!奇摩拍賣首頁:http://tw.bid.yahoo.com/,

2006/7/5 造訪 。

品新舊程度、使用多久的選項設計;筆者認為二手商品交易客體由於許多 的特殊性和優點,能吸引許多會員購買,讓拍賣網站成為消費者熱門的購 物所在地。其價格通常比新品便宜,二手商品的價格通常低於新品八折以 下,視新舊程度而定,只要買家能接受賣家所描述的商品新舊程度,多會 有讓買家有撿到便宜的感覺;而稀有性或非流通性商品更是讓消費者樂於 在拍賣網站上挖寳的特點之一,例如e-Bay 廣告唐先生的花瓶即為代表,

拍賣網站上的商品五花八門,大量二手商品讓會員能搜尋其在實體市場上 已無法購得的物品;而資源再利用不浪費更是拍賣網站商品的優點,喜新 厭舊是許多流行商品消費者的習性,此時拍賣網站便成為讓許多仍具經濟 價值的二手物品流通的管道,因此除了吸引買家瀏覽,也吸引了賣家大量 刊登。

然而,二手商品的買賣雖然有其特色與吸引力,卻也常是拍賣網站買 賣交易糾紛的禍源之一,畢竟網路交易看不見實體商品,買賣雙方對於物 品新舊認知的差異往往造成許多爭議,此類型糾紛案例筆者將於第三章介 紹之。

第三款 就締約及履行方式而言

相較於本節第一項所介紹我國民法對傳統拍賣的定義及契約成立方 式,可知拍賣網站其功能的設計與買賣雙方的締約型態,與學者對傳統拍 賣之「一種買賣契約之締約方式」的定義是相同的,即無論競標過程為何,

最終物品結標時都會產生締結契約的買賣雙方;但若將其出賣人之設定與 出價方式,依照現行拍賣網站的規定與交易習慣,則可做下列契約成立情 形與法條適用的區分:

當賣方僅設定「起標價」,而無設定「底價」或「直接購買價」:此時 當到達結標時間拍賣結束時,最高出價者即可得標,賣方亦無撤回拍賣物 之權利。

賣方設定了「起標價」與「底價」:此種情形下,結標時間一到,最 高出價者的岀價未達底價時,買賣便不成立,亦即民法394 條的拍賣物撤 回權是在賣家有設定底價的情形時適用之。

賣方設定了「起標價」與「直接購買價」:此時買家若覺得直接購買

價的價格合理可接受,便可按下直接購買而讓此項拍賣提前結束,而無需 再與他人競標,這種情形下直接成立一般的買賣交易,而非特種買賣中的 拍賣方式。

此外,由於拍賣網站都有提供「問與答」功能,以利買賣雙方於買賣 契約成立前有良好的溝通,對物品的狀況與交易方式等等達成共識,也因 此許多交易便是在問與答中「議價」完成的,當雙方達成以某一價格(可 能低於直接購買價)完成交易的協議時,賣家可能就會提前結束拍賣並讓 該買方成為得標者25

如上所述,無論是直接購買的一般買賣,還是用競標方式的拍賣模 式,在買賣雙方最終要約承諾的合意之下,結束此項物品的拍賣而買方順 利成為得標者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便與一般傳統的出賣人及買受人並 無不同,只是因為藉由網際網路的交易管道,提高了許多交易風險,或是 產生拍賣網站特有的糾紛類型等等,例如買方或賣方都有可能拒絕完成交 易,就會有民法債務不履行的相關法律問題產生,也可能發生對物品認知 差異的交易糾紛,甚至涉及刑事詐欺糾紛的情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