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網路拍賣交易糾紛之研究
—探討拍賣網站 ISP 之責任
The Research on Transaction Disputes about Online Auction
--Focu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Auction ISP
研 究 生:蔡頌瑾
指導教授:蔡蕙芳 博士
劉尚志 博士
網路拍賣交易糾紛之研究
—探討拍賣網站 ISP 之責任
The Research on Transaction Disputes about Online Auction
--Focu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Auction ISP
研 究 生:蔡頌瑾 Student:Song-Jin Tsai 指導教授:蔡蕙芳 博士 Advisor:Dr. Hui-Fang Tsai
劉尚志 博士 Advisor:Dr. Shang-Jyh Liu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Technology Law Sep. 2006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網路拍賣交易糾紛之研究—探討拍賣網站 ISP 之責任
研究生:蔡頌瑾
指導教授:蔡蕙芳、劉尚志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摘要
拍賣網站為近年來新興的電子商務網路交易型態,其與一般網路購物 的差異與特色在於,由「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本文稱「拍賣網站ISP」) 提供交易平台,交易主體為會員與會員之間的「C2C」模式,交易客體則 充斥大量二手物品或市面上無流通的特殊商品。然而以國內各拍賣網站成 立數年來的情形觀之,會員與商品數量雖不斷增長,但形形色色網路拍賣 交易糾紛不斷,詐欺取財事件層出不窮,而拍賣網站ISP 目前則係以和會 員之間的定型化契約服務條款來排除相關法律責任。因此在保護消費者與 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的雙重考量下,本文藉實務案例蒐集與法規介紹學理分 析,研究網路拍賣交易糾紛,尤其以受害者和損失金額龐大的詐欺犯罪為 主,探討拍賣網站會員利用網路拍賣對其他會員詐欺取財時,拍賣網站ISP 可能會產生的法律風險,例如民事共同侵權責任或刑法上幫助犯成立的機 會等等。最後參考各國電子商務法規架構及ISP 相關責任規範,擬定拍賣 網站自律公約草案,並嘗試草擬拍賣網站的刑事和民事免責範圍條款,藉 此期望拍賣網站ISP,對於拍賣網站詐欺犯罪,能有更合理的防治與因應 措施,並能主動提供受害者更完善的補償制度,以期拍賣網站這個新興的 電子商務網路交易環境能更加穩定、蓬勃地發展。The Research on Transaction Disputes about Online Auction
--Focu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Auction ISP
Student:Song-Jin Tsai Advisor:Dr. Hui-Fang Tsai Dr. Shang-Jyh Li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On-line Auction” is a newly risen internet transaction mode in electronic commerce market. Comparing with general internet transaction, there are two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about online auction. First, the online auction service provider, which was called auction ISP in this paper, provides transaction platform for their users. Therefore it is “C to C” transaction mode in online auction. Second, there will be a large number of secondhand and
peculiar trade articles. In recent years, although the number of members and articles is increasing continuously, transaction disputes in online auction are also brought constantly, especially the serious falsity crime. At present, auction ISPs eliminate all above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a service contract with their users.
In both consideration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and reducing auction industry risks, we research on transaction disputes in online auction, in
rule of law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ossibl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auction ISP when their users commit falsity crime. Meanwhile, we refer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bout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ISP responsibility, and then try to draft auction website self-control convention and auction ISP responsibility regulations. We expect auction ISP could pay more resource to prevent and remedy online auction falsity crime. In such a manner, besides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this emerging internet transaction market will also develop in a safer and steadier environment.
誌 謝
此篇論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謝的便是蔡蕙芳老師這一年來的指導,蔡 老師總是耐心又細心的給予幫助,除了盡心盡力對這本論文內容以及架構 等等的指教之外,老師也總是給予我許多精神上正面的支持和勉勵,增加 我的信心,是讓我能完成此論文的最大助力。 感謝劉尚志所長,從我大學時代就引領我進入科技法律的領域,並給 予我進入交大科法所就讀的機會;這三年來的學習和成長,是我人生中最 重要的學習歷程,也成為我規劃未來人生方向的基石,在此衷心感激劉所 長這幾年來對我的指導和幫助。 感謝王文杰老師,抽空擔任此論文的口試委員召集人,認真仔細地給 予我許多論文的修改建議,當然更要感謝王老師及其他所上老師,如倪貴 榮老師、王敏銓老師、王明禮老師以及林三元老師等師長這三年來在課業 上的教導,讓我們能奠定法學基礎,進而從事法學研究。 謝謝珮綾、淑美、敏賢等科法所的同窗好友,這三年來一起快樂的學 習,尤其是珮綾,這一年來我們當室友朝夕相處,互相勉勵和陪伴,在遭 遇論文瓶頸或情緒低潮時,總能彼此加油打氣,讓論文得以順利完成;特 別謝謝永豪,在我面對畢業壓力的這幾個月,對我的包容、陪伴和鼓勵; 除此之外,身邊還有許許多多總是不時給予我關心和鼓勵的好朋友們,在 此更是由衷感謝。 當然更要感謝的是我的家人,父母親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包容、正向 鼓勵,是讓我能無後顧之憂專心於論文研究的最大動力,同時也要謝謝我 的姊姊頌翎總是給予我許多的關心和幫助。 最後,再次鄭重對這段日子給予頌瑾指導、幫助、關心和鼓勵的所有 師長、家人及朋友們,表達心中感激,願你們永遠平安健康快樂。目 錄
頁次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
誌謝……….iv
目錄………..v
圖表目錄……….xi
第一章 前言………...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2
第二章 拍賣網站交易概論………..5
第一節 拍賣網站發展概況………..………...5
第一項 什麼是拍賣網站?……….5 第二項 國內拍賣網站發展概況……….6第二節 拍賣網站交易模式……….8
第一項 拍賣網站註冊與交易流程………8第二項 小結………..12
第三節 網路拍賣交易與傳統拍賣交易之區別…………...12
第一項 我國民法上之傳統拍賣………..13 第二項 網路拍賣交易之特色………..14 第一款 就交易主體而言………..14 第二款 就交易客體而言………..14 第三款 就締約及履行方式而言………..15第四節 電子商務與網路拍賣交易………...16
第一項 電子商務定義與特色………..16 第二項 電子商務與拍賣網站交易相關法規………..18 第一款 聯合國………..18 第二款 美國………..20 第三款 歐盟………..21 第四款 德國………..22 第五款 我國………..23 第三項 小結………..27第三章 拍賣網站交易糾紛………28
第一節 一般交易糾紛類型………...28
第一項 買賣雙方對物品狀況認知的差異………28 第二項 退換貨的紛爭………30 第三項 運費爭議、貨物遺失或中途毀損………31 第四項 棄標………32第二節 刑事糾紛案例………...33
第一項 橘子媽媽事件………....33 第二項 利用不實評價詐欺取財………....35 第三項 會員帳號資料冒用問題………38 第四項 妨害名譽--呂老師事件……….39 第五項 劫標客之詐欺手法………40 第六項 預購款之糾紛………42第三節 拍賣網站 ISP 如何處理使用者交易糾紛?………43
第一項 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43 第二項 檢視契約條款內容………46 第三項 對使用者詐欺行為之因應措施………47第四節 小結………...49
第四章 拍賣網站 ISP 責任範圍………50
第一節 前言………...50
第二節 ISP 責任規範相關法規介紹……….50
第一項 ISP 之概念界定………..50 第二項 各國對於ISP 責任規範之相關立法……….51 第一款 美國法規………..51 第二款 歐盟法規………..53 第三款 德國法規………..54 第四款 日本法規………..55 第三項 我國現行對ISP 責任之規範………55 第一款 電信法………..55 第二款 消費者保護法………..56 第三款 民法………..57 第四款 刑法………..60 第四項 ISP 之侵權代位責任….……….65 第五項 小結………68第三節 拍賣網站 ISP 與其使用者之關係………..68
第一項 何種契約關係?...68 第二項 從消費者保護法角度觀之………70第一款 商品製造人或服務提供人之責任………..71 第二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73
第四節 拍賣網站 ISP 之責任分析-以網路拍賣詐欺為例..75
第一項 前言………75 第二項 刑事責任—ISP 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分析…………..75 第一款 詐欺正犯的成立………..76 第二款 拍賣網站 ISP 為共同正犯的分析………...80 第三款 拍賣網站 ISP 為幫助犯的分析………...82 第三項 ISP 民事侵權責任之分析………..85 第一款 詐欺行為侵害之權益………..86 第二款 所受損害與侵權行為之成立………..86 第三款 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89 第四項 拍賣網站 ISP 之侵權代位責任………91 第五項 小結………..92第五節 拍賣網站 ISP 責任規範之法規草擬………93
第一項 前言………..93 第二項 拍賣網站業者自律公約………...94 第一款 從電子商務之立法架構觀之………94第二款 拍賣網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95
第二項 拍賣網站 ISP 責任規範………...96 第一款 從ISP 責任之立法架構觀之………...96 第二款 以中性業務行為理論排除拍賣網站 ISP 刑事幫助 犯責任………98 第三款 拍賣網站ISP 之民事侵權責任免責條款……...100 第四款 現行拍賣網站運作的檢討………..103
第五章 結語………..105
參考資料………..107
附錄一………..111
附錄二………..117
附錄三………..119
附錄四………..122
附錄五………..124
附錄六………..125
附錄七………..126
附錄八………..131
附錄九………..136
圖表目錄
圖1-1 本論文之研究架構………...4 圖2-1 Yahoo 奇摩拍賣會員註冊認證流程………9 圖2-2 Yahoo 奇摩拍賣買家交易流程………...10 圖2-3 Yahoo 奇摩拍賣賣家交易流程………...11 圖3-1 詐欺帳號優良評價頁面……….35 圖3-2 詐欺帳號極差評價頁面……….36 圖3-3 Yahoo!奇摩拍賣關於劫標信之公告………...41 圖3-4 Yahoo!奇摩拍賣會員遭檢舉而停權頁面………...42 圖3-5 Yahoo!奇摩拍賣販售預購商品之賣方負面評價頁面…………...43 圖3-6 易付通交易流程圖……….48 圖4-1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類型……….58 圖4-2 侵權代位責任示意圖……….67 圖4-3 刑法詐欺取財罪犯罪結構模式……….77 圖4-4 ISP 免責規定立法模式………...97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拍賣網站,是近年來新興且迅速發展的電子商務交易市場,根據資策 會資訊市場情報中心( Market Intelligence Center, MIC )於 2006 年 1 月 19 日所發布之台灣線上購物發展趨勢報告,2006 年台灣的網路購物市場 呈高度成長現象,可望接近新台幣九百億元的市場規模,較去年成長近五 成1;又根據資策會統計資料,截至2005 年 12 月底,台灣經常上網人口已 達959 萬人2;再根據創市際網路調查公司的資料,在2003 年 6 月,拍賣 網站「不重複訪問者」高達572 萬,約佔了整體網路人口的 70%,且以女 性精品最受歡迎。3以「YAHOO!奇摩拍賣網站」為例,數年來的商品數 量與成交金額也一直是女性精品奪冠。與許多女性相同,對於購物有著莫 名熱誠的筆者,早在2002 年 9 月便加入了「YAHOO!奇摩拍賣網站」, 註冊為網站會員,起初被大量便宜又有趣的二手商品,以及與其他會員競 標商品時的刺激性所吸引,開啟了在拍賣網站下標購物的買家生涯,進而 也開始將自身的二手物品於拍賣網站上刊登銷售,以賺取更多的購物成 本,於是漸漸成為了一個雖稱不上專業,但也頗有交易經驗與心得的拍賣 網站使用者,亦同時身兼買家與賣家身分。在這幾年間,看著不斷成長的 會員數量與刊登商品數量,便可看出這個拍賣網站的蓬勃發展與亮麗前 景,而隨著YAHOO!奇摩拍賣網站歷經幾次的重要變革,例如會員手機 或信用卡的認證制度、自2004 年 4 月 9 日開始的刊登商品收費制度,造 成使用者集體反彈遷移但之後仍又逐漸回流等等,亦可看出在使用者交易 糾紛與詐欺案件頻傳的種種壓力下,此拍賣網站也急欲創造一個讓使用者 有信心,穩定安全的網路交易環境。 然而,形形色色的網路拍賣交易糾紛,近年來似乎並沒有因各種拍賣 網站的推陳出新而減少,或出現一個能讓買賣雙方均滿意的解決之道,尤 其是許多詐欺事件和各種詐欺手法層出不窮,雖然筆者所親身經歷過的交 1 HiNet 新聞網,工商時報,網路購物明年破 1300 億: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60120/infotech/ecb3c8187f2e.htm。 2 資策會 FIND 網站,2005 年 12 月底止台灣上網人口: http://www.find.org.tw/find/home.aspx?page=many&id=134 3 方文昌、汪志堅,電子商務與網路行銷,2004 年 6 月初版,頁 10。
易糾紛,通常只是和賣家或買家之間商品認知的差異,以及退換貨問題等 等簡單的「民事糾紛」,糾紛金額也不高,然而時常可在與其他拍賣網站 使用者的交流討論區中,看見目前所發生的許多拍賣網站交易糾紛,已是 涉及詐欺罪嫌的「刑事犯罪」,甚至是屬於有詐騙集團操控策劃的集體犯 罪,而被欺騙的不幸買家們損失的金額從數百元到數萬元不等,此時使用 者該如何才能獲得合理賠償?又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即本文所稱「拍 賣網站ISP」)是否應負連帶責任,責任範圍又為何呢? 因此,身為拍賣網站的長久參與者,激起了筆者對於這些網路拍賣交 易糾紛研究分析的興趣,尤其是針對涉及詐欺之案例,因受害者人數與損 失金額,均相對於一般民事交易糾紛較高,故對於拍賣網站詐欺案例加以 蒐集分析,並進一步去探討拍賣網站ISP 業者所扮演的角色和糾紛發生時 的責任範圍,期望能找出一個平衡點,讓拍賣網站這個交易環境更加安 定,讓拍賣網站之會員,無論是身為買家或賣家(許多會員是兩者身分兼 具),未來都能更加安心的享受拍賣網站交易之樂。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所指的「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或稱「拍賣網站ISP」),是指 有償或無償提供網際網路世界一個「交易平台服務」給予於拍賣網站註冊 的會員,讓賣家刊登商品,買家競標購買,並附帶提供其他如商品廣告刊 登或個人帳房等等的服務。本文主要將拍賣網站發生交易糾紛時的法律關 係分成三個方面來探討:第一方面是拍賣網站ISP 與拍賣網站會員的關 係;第二方面是拍賣網站會員之間的買賣交易糾紛;第三方面,則為拍賣 網站內的犯罪問題,以及發生犯罪時拍賣網站ISP 的責任。在第一方面, 有拍賣網站ISP 與會員之間的契約關係,可能為民法上的居間契約關係, 以及可從消費者保護法的角度切入,探討拍賣網站服務條款的合理性;第 二方面則屬會員之間的買賣交易糾紛,本文有許多相關案例的蒐集,並介 紹拍賣網站ISP 對於此種民事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並且藉此延伸討論拍 賣網站ISP 對其會員是否可能有如美國法「侵權代位責任」4的存在;而第 4 蔡蕙芳,用戶著作權侵權之網路服務業者責任,科技法律評論文章,註10:「侵權代位責任, vicarious infringement 或 vicarious liability,承擔此種責任之人並非代替別人從事侵權行為,本三方面的刑事糾紛,主要以拍賣網站會員利用網路拍賣交易行使詐欺犯罪 為主,進而探討拍賣網站ISP 所可能因此產生的刑事上共犯或民事共同侵 權責任等等,而此方面即為本論文研究的主題與方向。 由於我國目前並無專門規範ISP 業者責任範圍的單一法規,因此對於 研究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的法律責任範圍,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是蒐集 整理拍賣網站形形色色的交易糾紛案例,從消費者保護法的觀點,基礎的 民事侵權或共同侵權法規法理,以及刑事詐欺共犯角度來做個案分析討 論;5另一方面並整理各國目前電子商務相關法規以及對於ISP 責任規範法 規的架構,嘗試針對國內拍賣網站ISP 業者責任範圍的規範做一法規建議。 本文首先於第二章中,介紹目前國內的拍賣網站經營發展概況,並以 「YAHOO!奇摩拍賣網站」為例,介紹在拍賣網站從註冊會員,到正式 完成一筆買賣交易的流程,以讓讀者釐清或思考此種電子商務模式的特殊 之處;又拍賣網站交易本就屬於電子商務中的一小環節,故本文在第二章 第三節中從電子商務的角度切入,介紹電子商務特色及各國和我國的相關 法規,以應用於第四章第五節中針對拍賣網站交易糾紛的法規設計。 本文第三章則以筆者近年來在拍賣網站的所見所聞與資料蒐集,歸納 整理拍賣網站的交易糾紛類型,並介紹數個真實的拍賣網站詐欺案例。 第四章為本文研究重點,首先以「YAHOO!奇摩拍賣網站」為例, 列岀其使用規範,說明其目前對於拍賣網站交易糾紛,尤其是與詐欺相關 的處理原則和方式;接著於第四章第三節整理簡介美國、歐盟、德國、日 本以及我國目前對於ISP 責任規範之相關立法;第四節則以我國刑法和民 法的原理原則,來分析第三章所介紹拍賣網站詐欺案例類型,討論拍賣網 站ISP 為詐欺共犯或構成民事共同侵權的可能性,並加上消費者保護法的 觀點,討論拍賣網站ISP 與使用者間的消費關係;最後於第四章第五節筆 者便嘗試做關於拍賣網站使用者詐欺行為之ISP 連帶責任的法規建議。 身並未從事侵權行為,只是責任歸屬上,必須由此人代位承擔,因此是一種因侵權而產生的代位 責任。」 5 已搜尋查閱國內司法判決,目前仍無與拍賣網站責任相關之案例,因此未做法院判決之分析。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架構如下: 圖1-1 本論文之研究架構 網路拍賣交易糾紛之研究 拍賣網站ISP 之責任 網路拍賣糾紛案例蒐集 各國相關法規介紹 拍賣網站制度介紹 交易糾紛案例整理 個案分析 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ISP 責任相關法規 法規建議 結語
第二章 拍賣網站交易概論
第一節 拍賣網站發展概況
第一項 什麼是拍賣網站?
在這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時代,各式各樣的網路交易,例如網路證 券下單、網路商店購物、網路申請資料與刷卡繳費等等,儼然已經成為現 代人生活中相當重要的交易模式,而本文所要探討的部分則是網路交易中 這個新興的交易市場—拍賣網站。 所謂拍賣網站,簡單來說主要是以個人資料註冊為網站的會員,當會 員將欲出售的物品刊登於網站上時,便具有「賣家」的身分,可設定物品 的起標價格、結標日期、底價或直接購買價格等等,而相對的欲對一物品 出價競標或直接購買時,會員便具有「買家」的身分,當一項物品有多人 競標並已超過底價時,最後結標時間出價最高者便得標,或是當賣家有設 定直接購買價時,買家亦可選擇直接購買的方式直接結束此項物品之拍 賣,而無須再等待賣家原本設定的結標時間;於是當物品結標後,買家賣 家雙方便可藉由系統顯示的對方之聯絡方式,來溝通付款、交貨的事宜。 而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所得之利益,則大多來自賣家,例如收取商品刊 登費、底價設定費、廣告費等等。 因此拍賣網站與電子商務早期發展出的網路購物,最大的不同點應在 於「交易主體」,基本上網路購物的賣家多為公司或商行,交易的物品亦 為傳統市場上的「商品」,也就是把傳統交易的商店搬到網路上來,讓消 費者使用網路這個「工具」來從事一般商品交易的締約及買賣,故以實體 商品來說(有論著將網路商品區分為實體商品、數位化商品、服務及設備 6 ),自然而然可推定應受到一般民法債編與買賣契約相關的約束,例如給 付價金、物或權利的瑕疵擔保等等,以及因為網路交易之無法預見實體物 品的特性,而可進一步探討買家是否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郵購買 6 參見王傳芬,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以消費者保護為依歸,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9 年6 月,頁 24-25。賣」七日猶豫期的保護,故筆者認為網路購物的交易主體應屬於電子商務 中的「B to C」(business to consumer);然而在拍賣網站的交易模式中,係 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提供一個平台,讓 加入這個網站的會員之間去從事物品的買賣交易,套句Yahoo 奇摩拍賣網 站的廣告詞:「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交易商品五花八 門,特別是會充斥大量的二手物品與私人珍藏等等,故筆者認為拍賣網站 交易的交易主體是屬於C to C(consumer to consumer),此時所產生的契約 關係與交易糾紛,和一般B to C 的網路購物模式相比,可能更加曲折複雜, 而ISP 業者於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更是本文的研究重點所在。
第二項 國內拍賣網站發展概況
目前全世界較著名的拍賣網站為「e-Bay」,其亦為全球最大拍賣網 站,於2002 年年初,eBay 在台灣併購了力傳資訊,並整合旗下兩個拍賣 網站「買賣王」(uBid.com)和「拍賣王」(bid.com),並在 6 月正式上線, 更名為eBay 台灣7。於台灣的e-Bay 拍賣網站上摘錄其公司簡介如下8: 「全球網路市集eBay 創立於 1995 年 9 月,其經營方針是為多元化的 個人及小型公司,提供一個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交易的平台。至今,eBay 社群在全球各地已有為數超過一億的註冊會員!人們在 eBay 上流連的時 間遠超過任何其它網站,eBay 也因此榮登最熱門網路購物站的龍頭寶座。 目前,eBay 已在許多國家設立了專屬網站,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 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香港、印度、愛爾蘭、義大利、荷蘭、紐西 蘭、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台灣、英國,以及美國。此外,eBay 也透過投資於南韓的Internet Auction 以及拉丁美洲的 MercadoLibre.com, 將業務拓展至此兩地。」 然而從會員數量與商品刊登數量來看,目前在台灣最大的拍賣網站則 為「Yahoo!奇摩拍賣網站」,可說是遙遙領先國內其他拍賣網站經營業者, 7 網路女皇談 eBay 及網路未來,e 天下雜誌第 21 期,2002 年 9 月: http://www.techvantage.com.tw/content/021/020140.asp。 8 e-Bay 網站公司簡介:http://pages.tw.ebay.com/aboutebay/thecompany/companyoverview.html 2005/11/3 造訪。同時也是目前唯一在台灣先行採取向賣家收取刊登費用的拍賣網站,其入 口網站即為「Yahoo!奇摩」,拍賣網站為其中一項服務平台,此網站另有其 他如電子信箱、購物、交友等熱門的網路服務項目;摘錄該公司簡介如下 9: 「雅虎公司成立於1995 年 3 月,並於 1996 年 4 月成為一個上市公司, 創辦人為楊致遠及David Filo。雅虎公司是全球性的網際網路通訊、商業 及媒體公司,目前每月為全球超過三億的使用者提供完整的網路品牌服 務。研究調查機構如ACNielsen、NetWatch 等針對台灣地區網路使用或創 世紀ARO 針對家庭/公司上網用戶調查顯示,Yahoo!奇摩不論在網站的使 用率或者實質的流量、不重覆使用者、國內網友的到達率與網友平均停留 時間都名列第一,為台灣最受網友歡迎的網際網路領導品牌。根據創市紀 ARO 在 2004 年七月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有高達 95%的網友使用 Yahoo! 奇摩…」;而其拍賣網站之成立則是在 2001 年 9 月左右10,摘錄其拍賣網 站四週年慶公告如下:「2005 年,Yahoo!奇摩拍賣線上商品數突破 300 萬, 各項商品累積成交件數也非常亮眼,包括女裝累積成交超過500 萬套、女 包達125 萬個、手機超過 19 萬支…,同時也產生了 27 位超過萬分的賣 家…」。 國內還有其他如「樂多市場」11或是針對某些特定商品如時尚精品的 「Bid+時尚拍賣競標網」12等拍賣網站,但人氣均遠不如「Yahoo 奇摩拍 賣網站」,而為何大家願意去選擇一個要收取費用的拍賣網站來刊登商品 呢?筆者以數年來身為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之會員的經驗推斷原因可能 有: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成立並達穩定之時期,較早於現存的其他國內拍 賣網站,並以入口網站經營模式吸引大量會員註冊,其刊登商品與交易的 操作介面方便易懂,且拍賣商品數量之多為國內其他拍賣網站所不及,數 年下來的經營成果,大量舊會員對於使用介面之習慣難以更改等等。 綜合上述等原因便可理解,為何當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於 2004 年宣 布將於4 月份開始向賣家收取刊登費用時,造成大量會員抗議並將商品下 架,遷移至eBay 台灣或樂多市場等其他拍賣網站,但於數個月後賣家們 9 Yahoo!奇摩公司簡介:http://tw.promo.yahoo.com/aboutcompany/,2005/11/3 造訪。 10 Yahoo!奇摩拍賣於 2005 年 9 月慶祝四週年之公告: http://tw.mb.yahoo.com/auction/new.php?action=b&bname=9_announce&mesg_id=218 ,2005/11/3 造訪。 11 樂多市場: http://www.roodo.com/ ,2005/11/3 造訪。 12 Bid+時尚拍賣競標網: http://www.bidplus.com.tw/ ,2005/11/3 造訪。
仍又乖乖回流的結果,畢竟買家們並沒有遷移的動機,大量可瀏覽比價的 商品與慣用的操作介面讓會員想買東西時仍然會選擇Yahoo 奇摩拍賣網 站,因而在利益衡量下賣家們自然就必須妥協了。 故本文之研究內容均以「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為例,雖係貪筆者為 多年會員之便,亦是因其確實居於國內拍賣網站龍頭之地位,自然得為合 理的研究對象及指標,在此說明之。
第二節 拍賣網站交易模式
第一項 拍賣網站註冊與交易流程
接下來筆者便以親身參與多年的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為例,並參考拍 賣網站提供之新手教學指南,介紹欲成為拍賣網站會員,並於拍賣網站完 成網路拍賣交易流程的過程13。 無論欲成為網路拍賣的買家或賣家,參與拍賣網站之活動,首先須申 請註冊,填寫個人基本資料成為Yahoo 奇摩入口網站之會員,於填寫資料 之前並須同意接受Yahoo 奇摩網站擬定的服務條款,此服務條款之內容包 括認知與接受條款,會員註冊義務,Yahoo!奇摩隱私權政策,會員帳號、 密碼及安全,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關於使用及儲存之一般措施,買 賣或其他交易行為,免責聲明,對Yahoo!奇摩之授權,對智慧財產權的保 護等等14。於使用者點選同意接受此服務條款之後,便可自行選擇網站會 員的帳號密碼,並填寫個人資料後,便完成了Yahoo 奇摩網站的會員註冊 程序,成為網站會員15。 在註冊成為網站會員後,便可享有Yahoo 奇摩網站提供的許多服務與 功能,包括電子信箱、交友網站、部落格建立等等,而Yahoo 奇摩拍賣網 站便是其中的一項服務,而參與拍賣網站的活動前,除了上述的註冊會員 外,還須再通過拍賣網站的數項認證,流程如下: 13 資料來源均來自 YAHOO 奇摩拍賣網站 http://tw.bid.yahoo.com/yahoo 2005/11/1 造訪。 14 詳細內容參見附錄一:YAHOO 奇摩服務條款。 15 可參見附錄二:Yahoo 奇摩網站會員註冊流程圖檔。圖2-1 Yahoo 奇摩拍賣會員註冊認證流程 圖片來源:http://tw.bid.yahoo.com/phtml/auc/tw/classroom/newbie/newbie_reg_home.html 在確認會員資料方面,再次填入註冊為網站會員時的帳號密碼,確認 會員基本資料無誤即可。而因為註冊成為奇摩網站會員後,即可免費擁有 一奇摩電子信箱,會員可利用此電子信箱,或亦可選擇其他的電子信箱來 做確認電子信箱的認證,目的為確認會員資料中填入的聯絡用電子信箱可 收發信無誤。而手機認證,則是自2004/6/1 起的新制度,會員必須完成手 機確認後才能使用拍賣網站的出價及刊登商品功能,認證方式為使用在會 員註冊時填寫的手機號碼,於認證頁面按下[傳送確認碼],稍候手機就 會收到一通由Yahoo!奇摩所發送的簡訊,將簡訊內的「確認碼」填到認證 頁面上「手機確認碼」的欄位中,並依步驟再輸入一次Yahoo!奇摩帳號密 碼。輸入完畢後請按下[確定]將資料送出,即可完成手機認證。至於信 用卡認證,需填入以下資料:持卡人姓名、 卡別(只接受 VISA, Master)、 卡號 、信用卡有效期限,將以上資料正確填入後,按下「認證」並等候 幾秒鐘,待信用卡授權通過,就可以開始刊登商品了。但如果是民國92 年7 月 4 日前已完成註冊的舊會員,則不需要通過信用卡認證也能刊登商
品。16 於此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會員欲刊登商品時(即欲為拍賣網站賣 家時)才需經過此信用卡認證步驟,而在完成帳號密碼、電子信箱、以及 手機認證步驟後,無論是否進行信用卡認證(即無論是否欲刊登商品成為 拍賣網站賣家,或僅為一買家身分),會員在使用拍賣功能之前則均必須 先同意接受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所擬定的「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 而此拍賣使用規範是否成立了拍賣網站服務提供業者與會員之間的「契 約」,對會員們的約束力如何?又此條款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是否有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內容?都是本文研究之重點,將於之後章節一併討論 之。 完成手機認證後,於拍賣網站上欲購買物品時,買家之交易之流程圖 如下: 圖2-2 Yahoo 奇摩拍賣買家交易流程 買家可利用拍賣網站提供的搜尋引擎搜尋瀏覽欲購買的商品,搜尋引 擎的設定條件相當多樣化,包括商品名稱、價格範圍,物品的照片有無或 新舊程度,物品所在地等等,在鎖定有興趣購買的商品後,可加入追蹤清 單將其儲存在自己的拍賣資料庫中,以方便追蹤或比價,並利用商品問與 答的功能,和賣家詢問物品詳細狀況,以及交易細節的聯絡溝通。另外可 視賣方商品的價格設定模式或個人預算,選擇直接購買、等待商品結標或 與他人競標等等。 16 可參見附錄三: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會員認證網頁圖檔。
商品結標後,買家會收到來自奇摩拍賣網站發出的得標通知信,且該 商品網頁會出現賣家的資料與聯絡方式等等,買家便可與賣家聯絡給付款 項和貨品事宜。在完成匯款與收到商品之後,便完成了一筆交易,而每一 筆拍賣網站的交易,買賣雙方都可利用評價功能給予此項交易評價,可給 予良好、普通或極差,並可簡單發表對此次交易的心得17。 而當會員完成手機認證與信用卡認證後,便可身兼買家與賣家,除了 上述的購買物品外,便還可付費刊登商品,拍賣網站會員於拍賣網站上刊 登賣出商品的交易流程如下: 圖2-3 Yahoo 奇摩拍賣賣家交易流程 拍賣網站之賣家可於網頁上刊登欲拍賣物品之照片、物品描述、標題 等等,並須設定物品所在地、新舊程度,並可設定起標價、直接購買價或 底價,選擇買家付款與交易的方式,最後預覽確認;目前Yahoo 奇摩拍賣 網站之收費方式有刊登費、底價設定費、直接購買價設定費及其他廣告費 用等等,並公告自2006 年 9 月起將向賣家收取商品成交金額百分之三的 交易手續費;一般分類的商品刊登費目前為每件3 元,音樂、影片/圖書、 雜誌、文具類則為每件1 元,刊登天期可選擇 2~10 日,另可選擇若商品 無人結標,可最多自動重新刊登兩次,底價設定費為每件5 元,直接購買 價設定費為每筆1 元,其他廣告費則另計。特殊分類如汽機車、房地產等 的刊登費則為數十至數百元不等,刊登天期與自動重新刊登之規定與一般 分類商品亦有差異。 當有買家於問與答中詢問物品狀況時,賣家可選擇給予回應或刪除問 17 可參見附錄四:Yahoo!奇摩拍賣網站買家交易網頁圖檔。
題,當物品結標後,亦會收到來自奇摩拍賣網站發出的結標通知信,便可 利用系統提供的買家資料,與買家聯絡後續交易事宜。當收到匯款與寄出 商品後,便可給予買家此次交易之評價18。
第二項 小結
實際操作之後可知,以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為例,欲作為一買家,只 要加入Yahoo 奇摩網站成為會員,設定可正常收發信之電子信箱,以及可 收到簡訊之手機門號,在填入個人資料、經過上述認證程序與同意接受拍 賣網站使用條款之後,便可開始使用拍賣網站提供的各種功能,包括搜尋 物品、追蹤物品、對賣家提出問題、以及競標或直購結標等等;而買家欲 進一步成為拍賣網站上之賣家,除了上述程序外,還須有一張有效的信用 卡,填入信用卡相關資料作為信用卡認證之用,才可開始刊登商品,至於 刊登費或廣告費等等則是達到一定金額後再給付拍賣網站即可。 上述的拍賣網站註冊流程,重重關卡、多項認證手續,乍看之下繁複 但事實上對於會員資格的要求並不嚴厲,舉例來說,填寫個人資料並不需 填真實姓名與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只要為合理序號能通過系統測試即 可(筆者嘗試過任意更改兩個數字便能通過,或是使用網路上已流傳多年 的身分證字號產生程式亦可),而手機門號與信用卡均不一定要是會員本 人名下所有等等,整個註冊過程約半小時即可完成,接下來的拍賣網站買 賣交易便可順利進行,因此不難理解為何拍賣網站能成為犯罪之溫床。第三節 網路拍賣交易與傳統拍賣交易之區別
第一項 我國民法上之傳統拍賣
18 可參見附錄五:Yahoo!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交易網頁圖檔。本節首先討論「拍賣」在我國民法債編中的定義,拍賣係歸於民法各 種之債買賣章節中的「特種買賣」。所謂拍賣,一般係指由出賣人以對話 方式,誘發多數應買人公開表示應買,而出賣人與出價最高之應買人訂約 的競爭買賣19;也就是說,多數應買人彼此競爭出價,而拍賣人就其中擇 定出價最高的應買人為買受人,與之締結買賣契約,學者以「競爭締結」 稱之,即拍賣僅為買賣締結契約之方法,與依通常方法所訂立之買賣契約 性質差異不大,為締結方法的不同而已。20 我國民法中關於拍賣之締約法條如下: 第391 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 成立」; 第393 條:「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 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第394 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岀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 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第395 條:「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 回時,失其拘束力」; 因此由法條之解釋規定,例如第394 條拍賣人有撤回拍賣物之權利, 可知我國民法對於傳統拍賣之定義,於出賣人為拍賣之表示時屬於「要約 之引誘」,應買人之出價則為「要約」,而第 391 條「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 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時則為「承諾」,此時拍賣契約因此成立。拍 賣契約經出賣人表示賣定而成立之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一般買賣 並無不同,例如出賣人應交付標的物、移轉財產權,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 以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與給付價金之義務等等21。 19 黃立等人合著,民法債編各論(上),初版,2002 年 7 月,頁 199-203。 20 戴修瓚,民法債編各論,民國 64 年 1 月岀版,頁 67。 21 同前揭註 19 書,頁 204-206。
第二項 網路拍賣交易之特色
第一款 就交易主體而言 在前述介紹拍賣網站的註冊交易流程時,筆者便已說明拍賣網站應是 屬於交易主體為C2C(consumer to consumer)的商業模式,畢竟拍賣網站 的會員都是以個人的身分資料來註冊,應非一個完整的企業,但目前拍賣 網站的許多會員其實已經成為專職的網拍賣家,而成立專屬「商店」22, 也有許多其實是公司行號或商家使用個人資料註冊後,將其商品於拍賣網 站這個市場做網路行銷,而使拍賣網站不再僅是單純的C2C 模式而是摻有 B2C(business to consumer)的交易情形。 其實無論是何種交易主體態樣,其終究是在買賣契約的涵蓋範圍之 下,雙方當事人的契約效力、權利義務等等,並不會因為使用網際網路的 交易方式而跳脫傳統民法之概念,而筆者極欲將拍賣網站交易主體定義在 單純的C2C 模式,乃為研究主題之方便,避免與網路購物(B2C)的商業 模式混淆而將探討拍賣網站ISP 業者責任的情形複雜化。 第二款 就交易客體而言 有論著將網路交易的交易客體區分為三類:實體商品、數位化商品、 服務及設備23。就拍賣網站的交易而言,以Yahoo!奇摩拍賣網站的商品 分類為例,大部分交易客體仍屬於實體商品,但亦於2005 年新增了「服 務」的交易客體24,不過目前此項分類的商品數並不多,約為一千至兩千 項左右。 而拍賣網站交易客體的一大特色便是「二手商品」,讓會員可將仍有 經濟價值的二手商品於網站上販賣,因此在刊登商品時的商品說明會有商 22 Yahoo!奇摩拍賣商店頁面,針對專職賣家所提供的新服務,讓賣家可擁有自己的拍賣虛擬店 面:http://tw.help.yahoo.com/auct/promo/store/index.html ,2006/7/4 造訪。 23 王傳芬,同前揭註 6 書,頁 24-25。 24 拍賣網站交易客體分類及商品數可參考 Yahoo!奇摩拍賣首頁:http://tw.bid.yahoo.com/, 2006/7/5 造訪 。品新舊程度、使用多久的選項設計;筆者認為二手商品交易客體由於許多 的特殊性和優點,能吸引許多會員購買,讓拍賣網站成為消費者熱門的購 物所在地。其價格通常比新品便宜,二手商品的價格通常低於新品八折以 下,視新舊程度而定,只要買家能接受賣家所描述的商品新舊程度,多會 有讓買家有撿到便宜的感覺;而稀有性或非流通性商品更是讓消費者樂於 在拍賣網站上挖寳的特點之一,例如e-Bay 廣告唐先生的花瓶即為代表, 拍賣網站上的商品五花八門,大量二手商品讓會員能搜尋其在實體市場上 已無法購得的物品;而資源再利用不浪費更是拍賣網站商品的優點,喜新 厭舊是許多流行商品消費者的習性,此時拍賣網站便成為讓許多仍具經濟 價值的二手物品流通的管道,因此除了吸引買家瀏覽,也吸引了賣家大量 刊登。 然而,二手商品的買賣雖然有其特色與吸引力,卻也常是拍賣網站買 賣交易糾紛的禍源之一,畢竟網路交易看不見實體商品,買賣雙方對於物 品新舊認知的差異往往造成許多爭議,此類型糾紛案例筆者將於第三章介 紹之。 第三款 就締約及履行方式而言 相較於本節第一項所介紹我國民法對傳統拍賣的定義及契約成立方 式,可知拍賣網站其功能的設計與買賣雙方的締約型態,與學者對傳統拍 賣之「一種買賣契約之締約方式」的定義是相同的,即無論競標過程為何, 最終物品結標時都會產生締結契約的買賣雙方;但若將其出賣人之設定與 出價方式,依照現行拍賣網站的規定與交易習慣,則可做下列契約成立情 形與法條適用的區分: 當賣方僅設定「起標價」,而無設定「底價」或「直接購買價」:此時 當到達結標時間拍賣結束時,最高出價者即可得標,賣方亦無撤回拍賣物 之權利。 賣方設定了「起標價」與「底價」:此種情形下,結標時間一到,最 高出價者的岀價未達底價時,買賣便不成立,亦即民法394 條的拍賣物撤 回權是在賣家有設定底價的情形時適用之。 賣方設定了「起標價」與「直接購買價」:此時買家若覺得直接購買
價的價格合理可接受,便可按下直接購買而讓此項拍賣提前結束,而無需 再與他人競標,這種情形下直接成立一般的買賣交易,而非特種買賣中的 拍賣方式。 此外,由於拍賣網站都有提供「問與答」功能,以利買賣雙方於買賣 契約成立前有良好的溝通,對物品的狀況與交易方式等等達成共識,也因 此許多交易便是在問與答中「議價」完成的,當雙方達成以某一價格(可 能低於直接購買價)完成交易的協議時,賣家可能就會提前結束拍賣並讓 該買方成為得標者25。 如上所述,無論是直接購買的一般買賣,還是用競標方式的拍賣模 式,在買賣雙方最終要約承諾的合意之下,結束此項物品的拍賣而買方順 利成為得標者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便與一般傳統的出賣人及買受人並 無不同,只是因為藉由網際網路的交易管道,提高了許多交易風險,或是 產生拍賣網站特有的糾紛類型等等,例如買方或賣方都有可能拒絕完成交 易,就會有民法債務不履行的相關法律問題產生,也可能發生對物品認知 差異的交易糾紛,甚至涉及刑事詐欺糾紛的情形等等。
第四節 電子商務與網路拍賣交易
第一項 電子商務定義與特色
隨著網際網路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是近年來迅速新興且持續蓬勃成 長的商業型態,舉凡網路交易、電子銀行、證券下單、金融匯兌、資訊提 供等等都屬於現今廣義的電子商務範圍;Kalakota & Whinston (1996) 將電 子商務定義為:「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進行資訊、產品及服務的銷售與購 買。」26,這應是屬於電子商務發展之初較傳統的定義,也就是單純的「網 路交易」。而我們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觀點來劃分電子商務的類別,在此參 25 此時提前結標的方式有兩種可能,若賣方有設定直接購買價,便可要求買方按下直接購買而 結束該項拍賣成為得標者;若無設定,則可要求該特定買方先對物品岀價而成為最高出價者,再 由賣方提前結束拍賣讓該買方順利得標。照「電子商務與網路行銷」27一書,以服務對象的範圍來做如下圖電子商 務模式的分類: B2C C2C B2B C2B 圖2-4 電子商務模式分類 在此種電子商務模式分類下,拍賣網站交易主要包括拍賣網站經營業 者提供使用者拍賣交易平台的「服務」(Business to Consumer, B2C),使用 者向拍賣網站經營業者支付商品刊登費用或廣告費用等等(Consumer to Business, C2B),以及拍賣網站使用者之間的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 C2C)。而本文主要研究客體「拍賣網站交易糾紛」便是著重討論拍賣網站 使用者買賣雙方的交易糾紛,即屬於此種電子商務網路交易分類中的 「C2C」環節,進而去探討這些交易糾紛發生時,拍賣網站經營業者的民 事或刑事責任範圍。因此本文於此章節先從整體電子商務的角度切入,探 討電子商務的特點及其目前國內外相關的法制架構,進而於第四章將其應 用在本文主題「拍賣網站交易」的規範研究上。 相較於傳統商業模式,電子商務有許多特點28:包括普及性、全球可 及性、全球化標準、豐富性、互動性、資訊密集性、個人化 / 客製化等。 由於網際網路的便利性與高度發展,電子商務的市場範圍已超越傳統,促 使虛擬市場的誕生,讓購物行為可以在任何地方進行,進而提升消費的便 利性並降低購物成本;而商務行為跨越了文化與國家藩籬,創造出全世界 的消費者與企業的虛擬市場;網際網路開放的技術標準,則如TCP/ IP、 HTML、Java 等等;而網路可傳送影像、聲音與文字的訊息,豐富行銷訊 息的呈現與消費體驗;且在網際網路中,消費者處於交談式的狀態,此項 技術會因個人不同而動態調整,並使消費者成為運送產品至市場的共同參 27 方文昌、汪志堅,同前揭註 3 書,頁 39-47。
28 Kenneth C. Laudon & Carol Guercio Traver 著,高卉芸譯,『電子商務的商業、科技與社會』,2002。 消費者
消費者
企業
供應商
與者。 當資訊的流通性、正確性與即時性被大幅提昇時,資訊的處理、 儲存與通訊成本亦大幅降低,資訊因而變得充足、便宜、精確。此外,網 際網路可傳遞個人化訊息給個人或群體,並針對個人特性發展出不同的行 銷訊息與個別化的產品服務。
第二項 電子商務與拍賣網站交易相關法規
網際網路的發展,所面臨的法律挑戰一直是極具爭議的,到底該不該 有別於現實世界法律的「網路法」的獨立存在?抑或如近年來外國學者所 云,所有法律都是網路法(All law will be internet law),即網際網路並非 法外之域,其一切活動仍須依循現實世界的法律規範呢?29 其實就廣義的電子商務而言,已不僅止於把傳統交易放在網路上進行 這麼簡單了,電子商務的特性帶來了許多傳統法律的衝擊,例如全球化的 結果帶來管轄權的爭議,資訊普及性與豐富性,造成了保護兒童法規的負 面問題,資訊密集與效率提升的結果,亦促成了網路犯罪的便捷,並大大 提高受害者數量與損失的嚴重程度,例如本文所研究之網路交易詐欺課題 即是如此。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國際上近年來有積極的 法制建設,包括電子商務原則性的法制架構,以及特別針對電子商務契約 的法規制定等等,在此簡介聯合國、美國、歐盟、德國以及我國目前的電 子商務相關法規: 第一款 聯合國 為因應電子商業的趨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簡稱 UNCITRAL)於 1996 年通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模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30。其立法目的主要在處理電子商業中三大極待
29 陳家駿,網路法律導論-數位時代法律面面觀,網頁庫存資料。
30 此段內容參考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文論述,http://stlc.iii.org.tw/stlc_c.htm,聯合國國際貿易 法委員會電子商業模範法之研究。
解決的法律障礙: (一)由於許多法律行為都屬於要式行為,需要有書面存在,電子傳 輸的資料訊息31可否符合書面的要求? (二)在法律有簽名的規定時,經由電子傳輸所產生的簽名能否符合 要求? (三)利用電子傳輸的資料訊息是否具有證據適格性? 聯合國電子商業模範法希望排除上述法律障礙,在第五條中明確給予 資料訊息法律地位:「不得因資訊為資料訊息之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合法性與強制性。」接著便於第六條至第八條分析傳統上紙本書面、簽名、 原本之功能目的,以提供電子式資訊在法律上有與紙本文件相當的待遇, 並於第十一條中明白承認當事人雙方得約定以資料訊息方式為要約或承 諾的表示,強調電子商務契約的法律效力、合法性與強制性。 聯合國電子商業模範法雖然不具有正式國際法的地位和效力,但其重 要性不僅在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許多先進國家,更重要 的是許多國家與重要國際組織均已聲明支持聯合國電子商業模範法,或是 採納該法案意見作為條文內容。美國全球電子商業綱要也主張在網際網路 上應該發展國際一致的商業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For Electronic Commerce),明白宣示支持聯合國電子商業模範法,並建議各國應以聯合 國電子商業模範法為原則,就電子契約、電子文件的效力、書面性簽名等 問題提出規範標準,制訂其內國之統一規範。國際商會(ICC)所頒佈的 國際數位簽署商務通用規範(General Usage in International Digitally ensured Commerce)中,也大量採用聯合國電子商業模範法有關確認資料訊息與身 份認證的規定為基礎,並針對國際貿易與商務的使用作更進一步的規範。 美國與歐盟於1997 年 12 月所召開的高峰會議(EU-U.S. Summit)所發表 的聯合聲明(Joint Statement)亦指出,應該透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的途徑,與各國共同排除電子商業的法律障礙。 31 資料訊息於此法規第二條(a)項中定義為:資料訊息係指經由電子、光學或其他類似方法,例 如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電子複製等所產生、傳送、收受或儲存之資訊。
第二款 美國
美國於1997 年公佈了全球電子商業綱要(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內容包括了五大基本原則與九大議題32,此五大原 則分別為:(一)私人企業應居於領導地位;(二)政府應避免對電子商業 做不必要的限制;(三)政府參與之目的在於支持及實施一個可預測的、 最小化的、持續的及簡單的商業法律環境;(四)政府應該肯認網際網路 的獨特性質;(五)網際網路上電子商業的推動應以全球為基礎。 從這五大原則來看,美國對於電子商務的管制傾向於政府的最小介 入,也就是說針對網路的特殊性,政府的介入管制是有其必要的,但介入 的程度則以產業自律、商業活動自由為前提,以市場導向為基礎,並支持 全球化一致、可預測的網路交易法律架構;此外於九大議題中亦主張網際 網路上應發展針對電子商務的國際一致的商業法典,方能促進電子商業的 發展,並建議世界各國以UNCITRAL 的模範法為原則,制訂其內國之統 一規範。在制訂規範之時,美國也希望各國政府能遵從「契約自由」、「技 術中立」及「法律僅在必要範圍內修訂與新增」等原則。 在公佈全球電子商業綱要後,美國迅速的於1998 年底依循上述電子 商業綱要通過了四個相關法案,分別是網路免稅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兒童線上隱 私權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以及政府文書作業簡 化法(Government Paperwork Elimination Act)。法國、愛爾蘭、荷蘭、澳洲、 日本與韓國等也在稍後跟美國簽訂雙邊條約,部份或全部支持配合美國的 電子商務政策。
另外須注意的是,美國原本欲嘗試在統一商法典中增訂UCC2B 章以 規範電腦資訊交易,但於1999 年則決定針對電腦資訊交易獨立制定一「統 一電腦資訊交易法案」(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 UCITA)33,也就是將無形資訊(intangible information)之交易型態與有 形商品(tangible goods)作區別,以避免故意為協調兩者之規範卻忽略了 彼此個別的獨特內涵,因此只要是交易客體為電腦資訊,均將屬於此法案 32 此段內容參考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文論述,http://stlc.iii.org.tw/stlc_c.htm,美國全球電子商 業綱要與我國因應之道。 33 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會議(UCCUSL)2002 年最終修定版本,可至 http://www.law.upenn.edu/bll/ulc/ucita/2002final.htm 下載。
的規範範圍。34 第三款 歐盟 如前段所述於1997 年 12 月歐盟與美國於高峰會中共同發表電子商務 聯合聲明35,重申電子商務一制性法律架構與產業自律的重要性。而早在 1997 年 10 月 8 日歐盟執委會便提出了一份電子商務法律架構報告,名為 「確保電子通訊中安全與信賴-朝向一個電子簽章與加密的歐洲架構」 (Ensuring security and trust i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Towards a
European Framework for Digital Signatures and Encryption),在報告中提出 有必要建立一致性的架構,處理網路身份鑑別(authentication)與認證 (certification)事宜36。歐盟並且於1998 年 12 月正式通過頒布一「建立 共同電子商務法律架構」(Legal Framework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之指令提案,以清除歐盟境內對於電子商務發展有所窒礙之不 合宜法律,37特別是針對使用電子方式來締結契約及進行商業行為(creating contracts and other commercial activity)的部分38,並要求各會員國調整修 改其國內法律,對於限制阻礙使用電子媒介訂定契約之法律效力的法規, 都應檢視修改之。此指令之適用範圍涵蓋所有電子資訊服務業者,包括 B2B 及 B2C 服務,特別是免費提供資訊服務業者(及主要以廣告費用為收 益),及以線上電子交易方式提供物品及服務之業者均包含在內,範圍相 當廣泛。 在電子商務的ISP 業者責任範圍方面,上述歐盟指令中亦有提到,對 於「單純從事媒介、仲介行為」之業者,希望能免除或減少其法律義務。 釐清單純傳送或儲存使用者資訊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的法律責任義 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相當重要,因此對於單純被動媒介角色的ISP,應 34 王傳芬,同前揭註 6 書,頁 61-62。
35 Joint Statement relea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EU-US Summit in Washington, DC, December 5, 1997. 英文內容參照 http://www.eurunion.org/partner/summit/Summit9712/electrst.htm 。 36 戴豪君,歐盟電子簽章法指令之簡析,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文論述。
37 歐盟正式頒布區域電子商務法律架構相關條文:http://stlc.iii.org.tw/tlnews/02-2-1.htm#n6,科技 法律要聞。
朝免除或減低其法律義務之方向進行立法。39
此外,歐盟執委會於1998 年 5 月亦提出了電子簽章法草案(Proposal for a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a common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這項草案由數個有完善電子簽章法律制度的歐盟會 員國提出,被視為創造一個調和的歐洲鑑別服務市場的預防性措施,同時 草案內容一併考量了電子商務的國際性。至1999 年 11 月 30 日歐盟電信 部長理事會正式通過電子簽章法指令(Directive 1999/9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 1999 on the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於 2000 年 1 月 19 日正式公佈生效。各會員國均 須依據指令之規範,有18 個月的時間,在 2001 年 7 月 19 日前完成符合 指令規範之國內法律、規則與行政措施等法律。此指令全文共15 條,其 立法目的在降低使用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之困難,並提供承認 其法律地位。即電子簽章不能僅因其以電子形式存在,而給予法律上歧 視。歐盟希望藉由建構電子簽章與憑證服務(certification-services)之法律 架構,確保內部市場的妥善運作(參見指令第1 條)。本指令相較其他電 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Bill)之立法體例,較大差異之處,在於 並未規範各會員國或共同體法律所規範契約的締結與效力或其他法律責 任;且不影響就文件使用之規定與限制。40 第四款 德國 德國於1997 年 6 月通過了「資訊與通訊服務法」(IuKDG,又稱為多 元媒體法,Multimediagesetz)41,並於同年8 月 1 日生效施行。可說是世 界上第一個對網際網路應用行為提出單一法律架構的法律規範,堪稱為網 路立法之祖。其內容包羅萬象,刑法、違反秩序法、散布危害青少年文書 法、電信服務使用法、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價格標示法及其 辦法、數位簽章法等被列在其中,以配合發展資訊與通訊的腳步。與之相 較,其他地區大部分的電子商業立法都是在舊系統中加上新章節,例如在 39 同前註。 40 同前揭註 36。 41 自由電子新聞網,資訊時代深度報導,標題:德國網路法跨大步 電子簽章終於正身,作者胡 蕙寧;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apl/1/today-i1.htm ,2006/1/19 造訪。
2000 年 3 月生效施行的英國新競爭法,就在第二章中加入了專門規範電子 商業的競爭規則,而非單行法規。 此外德國聯邦議會於2001 年通過新電子簽章法(Signatur-Gesetz),主 要是自1997 年施行的舊簽章法基礎上,轉植歐盟頒布的相關電子商務發 展指令(Richtlinie)。電子商務上往來的電子或數位簽章(Digitale Signatur) 將視同與親筆簽名同樣效力。個人的電子簽章將被編譯成密碼(Code),在 設有一定保護程式的晶片卡上儲存,使用者可以在個人電腦上安裝解碼 器,經由PIN-Code 來解碼簽章。此新電子簽章法亦將提供認證服務之憑 證機構的管理從強制許可制改為自願認可制,並將適用的範圍從數位簽章 括及於所有電子簽章產品。此外,新簽章法還有一個特色,就是在歐洲境 內採「來源地主義」,也就是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必須以其公司駐所地的法 律為依據。於是以德國為駐所地的公司所提供的電子產品或勞務發生糾紛 時,即使顧客是歐境內的非德國人,也須適用德國法規。 第五款 我國 我國行政院在1997 年 12 月第 2557 次會議通過「國家資訊通信基本 建設推動方案」,確立「健全法規組織」為七大推動工作項目之一,並於 1997 年 4 月由經建會召集相關部會組成「NII 法制推動工作小組」,負責與 NII 發展之相關法規的研修。該小組成立以來,已檢討約 22 項法律 11 種 行政命令。42修定內容重點有電信網路鋪設、網路安全與犯罪防治、智財 權保護、網路身分認證(如電子簽章法的推動)、消費者保護、民間自律 規範等等,以及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資訊流、物流、金流之相關法規調整。 43 而後行政院又於2001 年成立了「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 小 組,即原NII 小組之改組),其組織架構下即設有專責網際網路相關法規研 修的「法制規劃組」44,其數年來的修法推動成果如附錄六之圖表,內容 包括了電子契約法制、網路智慧財產權保障、網路市場發展、消費者權益 保障、網路金流規範、電子化政府等等。 42 NII 相關法規,科技法律中心相關法規網頁:http://stlc.iii.org.tw/03-2-1.htm。 43 參考洪麗玲,電子商務之基石---談基礎法律環境,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文論述。 44 該小組設於行政院經建會法協中心,網際網路法制發展計畫:http://www.cedi.cepd.gov.tw/。
在電子契約法制方面,完成了電子簽章法和施行細則的修定,以及憑 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和外國憑證機構管理辦法等等,並有電子交易 相關法制與認證的研究;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亦有配合電子商務之發展 做相關修定;在網路市場發展上,有對於網路交易爭端機制之研究,電子 商務消費者的保護法規也因應而生。 而我國目前與拍賣網站交易較密切相關的電子商務法規建設有: 一、中華民國電子商務政策綱領 我國政府於1998 年底 APEC 會議頒佈「中華民國電子商務政策綱 領」,展現出政府推動電子商務的決心。此政策綱領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的願景、目標及策略內容簡介如下:45 1. 電子商務發展願景 希望能使我國成為亞太地區的商務中心,積極服務區域內各會員體以 及國際社會。作為一個亞太地區的國家,我們期望許多企業能到台灣來設 立據點、做生意,因此「商務中心」的文字意涵包括:便利性(Convenient)、 有效率(Efficient)、親和性(Friendly)、領先性(Advanced)、網路化 (Networked)以及易進入(Easy Accessed)等等。期望在硬體軟體設備的 健全下,有助於電子商務交易的便利,讓全球企業樂於與我國透過網路完 成B2B 與 B2C 的電子商務,而透過電子商務,資訊、交易與服務都能提 升效率,並提供親和友善的服務;積極投入研究發展,應用領先的資訊科 技,並於無國際的網際網路上,與全球交易夥伴形成關係密切的人際網、 生意網,使全世界的人都能容易進入與接觸等等。 2. 發展目標 發展出一套可以與全球性的電子商務指標相契合的指標,構想中的指 標架構包括了網路與資訊化總體環境、電子商務環境、個別產業電子商務 45 賴杉桂(時為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我國電子商務 SWOT 對策,資訊與電腦,1998 年 12 月 號,221 期,頁 26。
應用等等。
整體環境之發展在於提升網際網路使用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指標如 每百人擁有電腦數、每百人擁有Internet Access 數、每百個企業擁有電腦 數、每百企業擁有Internet Access 數等等。而電子商務環境的發展指標則 為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比例、產業應用電子商務比例、Domain Name 為 .com 數、國內提供電子商務的廠商之產值、天下前500 以及 1000 大企業應用 電子商務的比例等。在個別產業電子商務應用方面,企業應用電子商務家 數與產值、應用效益等等這些指標仍在構想階段,有待進一步的討論,若 確定此為可以衡量我國、也可以具國際慣用的比較指標時,將再進一步檢 討目前的數值、訂定目標值。 3. 基本原則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為,民間部門主導電子商務發展,政府 則積極協助建構良好的發展環境:政府擔任的角色是觸媒(Catalyst),例 如觀念推廣;政府應該擔任前瞻者與電子商務模範使用者的角色,例如率 先逐步推動電子公文、電子採購、線上資料庫與網路報稅等措施,善用國 家資源提升全民網路應用水準。政府最重要的角色是基礎公共建設的建立 者,必須致力於網路建設、法規研修、電子認證體系(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並排除推動電子商務的障礙,例如標準制定等等。 同時,必須確保中小企業公平參與之機會以及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在 推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政府必須建立公平參與的環境,確保中小企業能 夠在一個公平的基礎上參與競爭。而電子商務為全球性活動,無法由單一 區域或單一國家推動。我國身為地球村之一員,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 合作。 二、電子簽章法 我國電子簽章法於民國90 年 11 月公佈,第 1 條即明定立法宗旨為推 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
務發展。此法規內容並且秉持以下原則:46 技術中立:任何可確保資料在傳輸或儲存過程中之完整性及鑑別使用 者身分之技術,皆可用來製作電子簽章,以免阻礙其他技術之應用發展。 契約自由:對於民間之電子交易行為,宜在契約自由原則下,由交易 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採行何種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作為雙方法律責任之 基礎。 市場導向:政府對憑證機構的管理及電子認證市場之發展,宜以最低 必要之規範為限,宜由民間主導發展各項電子交易所需之電子認證服務及 相關標準。 三、電子商務業者自律公約 電子商務業者自律,在國際電子商務發展趨勢上已經成為一股勢不可 擋的潮流。在各國政府方面,例如澳洲金融服務暨法規部,於1999 年 5 月所公布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政策綱領(A Policy Framework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草案中,即強調推動業者自 律,是保護消費者從事電子商務中重要的一環;政府將配合民間業者與業 界團體,共同來推動自律工作。英國在同年7 月,由貿易與產業部公佈「現 代市場-確保消費者信心」之消費者白皮書(White Paper Modern Markets: Confident Consumers)中,宣示將推動由政府與英國電子商業協盟(AEB)、 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Association)等相關機構,共同制訂電子商務行 為準則(An E-commerce Codes of Conduct);同時對符合規定業者,頒發 名為E 標誌(e-hallmark)的電子商店標識。
除了政府政策之外,民間電子商務自律組織的發展同樣日益蓬勃,例 如美國電子商務業者的自律組織如TRUST.e、BBB Online (Better Business Bureau Online)、Online Privacy Alliance 等組織。在日本則有電子商務推動 協會(ECOM),透過其消費者問題工作小組與業者共同努力,草擬出消費 者交易指導準則(ECOM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transaction)、虛擬商店與消
費者交易指導準則(ECOM Guidelines for Transactions between Virtual Merchants and Consumers)等自律規範。日本情報處理開發協會(JIPDEC), 已經制訂授予隱私標章之建立與運作規則(Rul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Privacy Mark System)。47
而我國於1999 年亦由多家資訊業者發起,成立台北市電子商務消費 者協會48,以推廣電子商務之應用、建立自律有序、公平效率、明確安全 的電子商務環境、協助消費者和會員間紛爭的協調與解決為宗旨。其他例 如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49等也都是我國陸續投入業者自律與消費者保護 的組織;我國經濟部商業司亦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於1999 年 5 月 提出「電子商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期能塑造全面性安全交易環境,加 速推動國內電子商務業者自律規範的形成。此電子商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 主要規範內容有50:電子商店身份資料與完整交易條件資訊之提供、電子 商店對消費者應履行之責任範圍與內容、網路廣告與宣傳原則規範之建立 與遵守、尊重消費者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保障、提供安全之付款機制及交易 環境,以及其他如揭示標識與定期檢視公約以及準據法與管轄法院之說明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