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授信風險理論
一、新巴賽爾資本協定有關企業金融授信風險之相關規定
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II)運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模型隱含的精神,希冀 達成銀行風險的科學化管理,讓銀行風管呈現管理的及時化、分析的數量化、揭露的 透明化及風險計量的標準化,同時輔之以監理機關的審查程序與市場的制約力量,建 構成金融穩定的堅實堡壘。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在 1999 年 6 月發布「新版資本 適足性架構」(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大幅修改 Basel I 的版本,經修訂 後復於 2001 年元月發佈「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初稿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簡稱 Basel II)。自 1999 年以來經歷了五年,草擬了三個版本的諮詢草案,與三又二 分之一次的數值影響調查(quantitative impact survey,簡稱 QIS),以及無數次與金融 業界代表的會議,Basel II 於 2004 年 6 月定稿,並於 2006 年底前開始實施。(楊蓁海,
2004)
為強化國際型銀行體系的穩定,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 形,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 年公布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 的跨國規範。稱為巴賽爾資本協定。然而 Basel l 未涵蓋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
而信用風險權數級距區分過於粗略,扭曲銀行風險全貌,加上法定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幾年大型銀行規模及複雜的增加,也都突顯 Basel l 的不足。(李正宗,2012)
1998 年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需求的計算,於次年底開始實施。巴賽爾銀 行監理委員會公布了新的資本適足比率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 諮 詢文件,對Basel l 做了大量修改。2001 年 1 月公布新巴賽爾資本協定草案,修正之 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加入了作業風險的參數,將三種風險納入銀行資本計提考量,
以期規範國際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於2004 年 6 月正式定案,詳見表 1。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有關企業金融授信風險之相關規定包括:第一支柱:最低資本 需求。在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中,將銀行風險種類分為三類,分別為信用風險、交易簿
(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依不同種類風險性質提列不同程度的資本準備金,以合格 自有資本除以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加權後,其資本適足率需大於 8%,其 計算公式如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
資本自足率 3= 合格自有資本
信用風險 + 作業風險 + 交易簿 × 12.5≥ 8%
第二支柱:監理審查。係指監理單位不僅要確保銀行有足夠的資本支援其內在業 務風險,更要求銀行需具備有效的內部風險資本計提系統,以對銀行經營的內部風險 及其相互關係進行全面而充分的評估。第三支柱:市場紀律。這部分主要規範金融機 構適當公開信息揭露,並制定專責資訊揭露內部管理政策。金融機構必須公開披露資 訊內容有新協定之應用範圍、資本現況、風險衡量及管理系統、資本適足率等,以使 市場對其業務運作及風險狀況有較充分的瞭解。(陳淑媛,2012)
銀行授信風險最主要來自於授信資產品質良莠多寡,而資本適足率目的規範金融 機構操作過多的風險性資產,以確保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及財務健全性,亦在保障存款 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與金融安定。
3資本適足率(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BIS ratio):以銀行自有資本淨額除以其風險性資 產總額而得的比率。我國銀行法規定,銀行的資本適足率必須達到8%。
表 1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II)架構表
1.標準法(Credit Risk-The Standardized Approach)
允許銀行在計算其信用風險資本需求時,得從兩種主要方法中任選一種,其一是 根據外部評等結果,以標準化處理方式衡量信用風險。另一種方法是允許銀行採用其 自身開發之內部信用風險評等系統,但必須經過銀行之監理機關認可。銀行可以利用 多種技術來抵減其所暴露之信用風險。例如,暴險可以藉由提供全部(或部分)現金 或有價證券並設定優先求償權以作為擔保;或藉由第三人提供保證之方式;也可藉由
購買信用衍生性商品抵減各種形式之信用風險。此外,銀行亦可將相同交易對手在銀 行之存款作為貸款之抵減。
2. 信用風險 內部評等法(the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簡稱 IRB 法)
這部分主題是有關新協定信用風險的 IRB 法。對一些符合最低規範條件以及揭 露準則,經監理機關核准而有資格使用 IRB 法的銀行而言,他們得依據其內部對於 風險成分因子的估計值來推估其暴險部位所需計提之資本。這些風險成分因子包含違 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簡稱 PD),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簡稱 LGD), 違約暴險額(Exposure At Default,簡稱 EAD)和有效到期期間(Effective Maturity,
簡稱 EM)。在一些案例中,監理機關會對銀行本身風險成分因子估計值產生質疑而 要求其採用監理值,作為一個或一個以上風險成分因子的數值。IRB 法包含非預期 損失(Unexpected Losses,簡稱 UL)及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es,簡稱 EL)的衡 量。風險權數公式所產生的資本要求是針對非預期損失的部份。在 IRB 法下,銀行 必須將銀行帳簿上的資產依據下列風險屬性區分為不同類別。資產分類為(A)企業 型、(B)主權國家型、(C)銀行型、(D)零售型和(E)權益證券型。在企業型資 產中,有五種特殊融資(Specialized Lending,SL)的次分類會被定義;零售型資產 也有三種次分類會被定義。在企業和零售型資產上,對買入應收帳款處理的區分,也 有其一定的標準。暴險分類的方式與銀行實務大致相符,然而有些銀行在內部風險管 理及衡量系統上可能採取不同的定義。雖然委員會並不是想要要求銀行改變其經營及 風險管理的方法,但是銀行會被要求以最適當的衡量方法來處理其所承擔的每筆暴險,
如此才能推估其所需計提之最低資本要求。銀行必須向監理機關證明他們所採用的暴 險分類方法是適切且具長期一致性。
3.認可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另一項重大改進是,認可銀行使用抵減信用風險的方法,並可 適用較低的風險權數。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可分為下兩大類:第一種是信用風險抵銷 法,銀行利用許多技術來抵減其所暴露之信用風險。暴險可能全部或部分以現金或有 價證券做擔保,而貸款的暴險也可能由第三方擔保。換言之,銀行為避免交易對手違 約造成損失,可透過提供擔保品(collateral)、保證(guarantees)、淨額協定(netting agreements)及購買避險的金融商品,可有效降低信用風險。第二種是將資產證劵化
(asset securitization),透過證劵化將信用風險轉移至第三人的結構性交易,大可降低 銀行業者的信用風險。當銀行對單一暴險存在多個信用風險沖抵工具時(如銀行的暴 險分別受到擔保品和保證之保障),則銀行須將暴險再細分爲每一信用風險抵減工具 對應的部分(如擔保品對應的部分,保證對應部分),每一部分的風險加權資産應分 別計算。如信用保障爲由同一個信用保障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其也應細分爲幾 個獨立的信用保障。
4.不動產信用風險評估方法
(1)對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Claims secured by residential property)
對以由借款人佔有或將要佔有、或出租之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十足擔保放款,
將適用 35%之風險權數。在適用 35%之風險權數時,監理機關要能確保,根據其住 宅金融之相關規定,本項優惠風險權數是嚴格適用於住宅用途,且符合嚴格審慎之標 準,例如,在嚴格之評價規則下要有足夠之超額擔保力,如果判定此審慎標準未被符 合時,監理機關應該提高標準風險權數。各國監理機關應該根據其管轄區內此類型暴 險之違約經驗來評估第72 條(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II))之風險權數是否過低?
監理機關因此可能要求銀行提高風險權數至適當比率。
(2)對以商業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Claims secured b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鑑於許多國家的經驗,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在過去數十年來一直為銀行業不良資 産之一項來源,因此,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維持一向之觀點,即商業不動產抵押貸 款原則上不應適用100%以外之風險權數。然而,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也意識到一 些已開發及成熟市場存在之例外情況。如辦公室、多用途商業建築物及/或多方承租 之商業建築物抵押貸款,在不超過抵押不動產市價之 50%或貸放價值之 60%,取孰 低者,有可能適用50%優惠風險權數,超過此限額之暴險額,則適用 100%風險權數。
以上例外處理方式需符合極嚴格之條件,其中必須符合兩項檢驗標準,即:(1)任何 一年內依抵押不動產市價之 50%或以貸放比(loan-to-value,LTV)爲基礎之抵押不 動產貸放價值(mortgage-lending-value,MLV)之 60%,取孰低者,所承做之放款產 生之損失額不超過銀行該項放款餘額之0.3%;及(2)任何一年之商業不動產貸款產 生之損失額不得超過銀行該項放款餘額之 0.5%。換言之,如果在某一年內沒有達到 上述兩項測試標準,應立即取消享受優惠風險權數之資格;且在將來重新適用該優惠 風險權數前,必須確保已經滿足原有之資格標準。採行本項優惠風險權數之國家必須 公開揭露,已符合上述所列及其他附加條件(可從巴塞爾委員會秘書處索取有關資料)。 當受益於上述優惠風險權數之債權發生逾期時,其風險權數應調整爲 100%。
(3)逾期放款的處理
逾期 90 天以上貸款之無擔保部分(不包括合格之住宅抵押貸款),於扣除特別準
逾期 90 天以上貸款之無擔保部分(不包括合格之住宅抵押貸款),於扣除特別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