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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 21 世紀下的企業社會責任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探討 21 世紀下的企業社會責任

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到了21 世紀時因概念的限制而慢慢衍伸出一新的概 念「企業公民」的,所謂「企業公民」強調的是,企業身為社會一分子,而與這個 社會所產生的互動關係。企業與政治、經濟、社會之間有著緊密關係,其權利如公 民受國家法律之保障,因此它也必須負起身為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然而,「企業公 民」是「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延伸,因此在探討「企業公民」前必須先釐清企業 社會責任的發展脈絡及其限制(Matten & Crane,2005;楊意菁,2010),緊接著解 釋如何以「企業公民」之觀點詮釋企業與社會之關係,最後在聚焦於企業的社會參 與議題上。以下首先回顧「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緣起及其發展。

西元1950 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較抽象,且討論多過實際行動。學界對於

「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普遍是承襲Bowen 在 1953 年的說法,因此 Bowen 被稱 作「企業社會責任之父」(Carroll,2008)。Bowen 於 1953 年提出,認為企業是權 力與決策中心,企業行動與社會層面息息相關,因此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概念定義為

「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足社會期望之所有活動(畢斯尼斯 譯)」。而學 者Murphy(1978)認為 1950 年代初是「慈善事業期(Philanthropic Era)」,企業履 行社會責任作為仍以「捐贈慈善機構」為主;到了1953 年至 1967 年則為「意識期

(Awareness Era)」,代表企業意識到其責任涉入更廣泛的公眾事務,而非僅止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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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而已。

一、

1970 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

1970 年代,美國企業開始專注在特定議題,例如都市化、種族歧視和汙染問 題,並且有系統性的付諸行動(Murphy,1978)。學者 Steiner(1971)表示商業活 動必然是經濟制度的基礎,但企業在某些時候必須透過履行社會責任來達成它的 目標;當公司規模越大它的社會責任也越大。

除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時序發展外,部分學者也提出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各構 面,以便進一步地分析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作為。Sethi(1975)提出八項衡量 構面,(1)合法性,(2)道德規範,(3)經營策略,(4)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5)

回應社會壓力,(6)與公部門的互動,(7)立法和政治活動,(8)慈善事業。Abbott 和 Monsen(1979)則運用內容分析法分析企業年報的資訊揭露狀況,將企業社會 責任分成六大議題領域:(1)環境保護(Environment),(2)機會平等(Equal Opportunity),(3)員工關係(Personnel),(4)產品資訊( Products),(5)社會 參與,(6)其他。

總而言之,1950 年代、1960 年代多是討論「企業社會責任」定義,而企業社 會責任的作為卻尚未成氣候,部分學者認為當時的履行責任作為仍是以捐贈或慈 善為主。再根據前述研究提出的衡量構面,可以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到了1970 年代,

企業開始從更多元的社會責任面向以及實際作為來回應或滿足相關利害關係人的 需求(Murphy,1978)。

二、

1980 年代及以後的企業社會責任

1980 年代則因有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可供研究,因此重新省思「企業社 會責任」的定義以及探討如何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成了此一時期的特色; 1990 年代 部分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有其限制,而衍伸出「企業公民」來重新詮釋企業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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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之中的角色,並且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與企業財務績效的相關性(Carroll,

2008)。

誠如上面所示,「企業公民」一詞的出現,是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解釋力的限制。

企業社會責任從企業實務的商業觀點來看,雖然能夠解釋企業應盡哪些社會責任,

但卻無法充分解釋企業在國家社會中的角色和其他行為者的關係,以及這個角色 為什麼促使企業要承擔某些責任?甚至為什麼有些企業會自願性承擔超越法律規 範的責任呢(Matten & Crane,2005)?因此延伸出「企業公民」一詞來更全面的 闡述企業身為社會的一分子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這裡要注意的是,「企業公民」並非完全取代「企業社會責任」,而是擴充企業 社會責任的內涵後所得出的結果,換句話說,「企業公民」更能詮釋企業身為國家 社會一分子的意涵(Maignan & Ferrell & Hult,1999)。學者 Carroll(1991)將企業 社會責任分為四大層面,並以金字塔型呈現,由下至上依序是「經濟責任」、「法律 責任」、「倫理責任」和「公益慈善責任」,這四項責任被看作是企業應盡的責任

(Maignan & Ferrell & Hult,1999)。所謂經濟責任是指,透過公平適切的價格來生 產產品和提供服務,在此原則上為公司獲利;法律責任是指,公司的法規要能跟上 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變遷;倫理責任是指,企業承擔了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社會大眾 期望它負起的責任;最後,公益慈善責任則是指,企業自願承擔法律沒有強制規定、

社會大眾亦沒有期待的責任,可見公益慈善責任屬企業最高層次的實踐,也是大型 企業凸顯關懷社會、品牌特色或專業優勢的其中面向之一,因此本文則是聚焦在

「公益慈善責任」之相關議題,探討企業要如何利他又利己。

本文認為,企業承擔上述四項責任的最終目的皆是為了永續發展,因此企業強 化核心業務和社會需求的關聯,將其納入公司未來的商業發展的策略及考量之中,

而非將這些責任看作額外的負擔。像是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簡稱 WBCSD)認為,企業應以遵守道德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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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為前提,持續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同時改善員工及其家庭、以及當地社區以及 社會的生活品質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2019)而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也在西元 2011 年公布的新政策提倡類似觀點,認為企業除了遵守法 規外,還要主動將社會、環境、道德和人權等議題納入商業策略及運作之中。(歐 盟執行委員會,2011)再從利害關係人的面相來看,學者池祥萱、繆文娟、莊瀅臻 則認為,雖然公司的首要任務在於追求經濟獲利、對股東負責,但是也不應該忽視 員工、顧客、上下游廠商、社群和環境等利害關人的需求。(池祥萱、繆文娟、莊 瀅臻,2014;陳曉蓉,2018)

因此再次強調,企業在有限的資源下,必須有策略性地整合商業目標及社會需 求,如此才能極大化資源的效益,兼顧營收和回應各方利害關係人需求。可見上述 觀點不同於過往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時,大多將公司的營運和社會責任兩者的策略 分開來討論。

據此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企業並非是無條件、不求回報的付出,也不能讓公司 營運和社會責任完全脫勾,因為這麼做只會招致股東的質疑。身為「企業公民」要 更有策略地平衡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Matten & Crane,2003),此事關乎事業體的 未來發展。學者Carroll 和 Shabana(2010)提出,企業的主動負責能受到市場的肯 定,且從廣義的角度來看,這不只是牽涉公司財務表現,還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其 他層面的公司表現。所以,如果企業對衍生的成本和營運目標的關係交代不清,不 但會減損公司的獲利能力(池祥萱、繆文娟、莊瀅臻,2014),還可能傷害股東的 利益,讓公司陷入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的惡性循環(Barnea & Rubin,2005), 所以本文認為企業要能夠兼容並蓄,才能被稱作是好的「企業公民」。

1980 年代至今,從原本以商業觀點切入來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漸漸地擴展至 以公民觀點來界定企業和社會的關係,以及企業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認為

「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公民」的主要差異就在於,「企業公民」更強調商業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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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社會責任從掛勾走向融合,也就是說,企業身為社會的一分子除了顧及股東的 利益外,也必須兼顧供應商、消費者、社區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所以在規劃企業 整體營運規劃時就要將社會責任的因素納入考量,例如,以產品或服務同時滿足獲 利目的和社會目的為原則進行營運規劃。

隨著20 世紀的科技革新帶動全球化發展,社會行為者之間的互賴關係更為緊 密,企業理所當然無法獨立自身於這個社會體系之外。企業擁有可觀的經濟資源,

在生產、製造等商業活動的過程中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政府開始建立制度 管制商業行為,迫使企業講求自律、思考如何將外部成本內部化(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 Costs);換句話說,企業要思考如何把公司對人文、生態環境造成的成本,

納入公司管理的權責範圍,且致力愈降低上述成本對社會的衝擊(Davis,1967)。 不過隨著時空的變遷,企業開始由被動回應政府法規和社會需求,走向自許為「企 業公民」、自願投入社會公益和議題倡議的方向。現今,從決策者的自利動機來看,

其背後的思維在於將履行社會責任視獲得更多機會的平台,以及保障或提升公司 利益的重要策略;而道德動機則是決定公司能否成為好的「企業公民」的關鍵因素

(Fombrun & Gardberg & Barnett,2000;Gautier & Pache,2015)。

總而言之,扮演好「企業公民」的角色,不但可能為自己或社會創造價值,更 是企業在供應鏈中領先的新興策略。企業逐步將自律的思維導入公司的商業模式 之中,進而改善治理與內、外部溝通品質,並且廣泛地保障或提升員工、人權、顧 客、股東和環境等利害關係人的福祉,否則如果只是被動回應外在輿論或法規壓力,

那麼企業也很難獲得較長遠的利益(Du & Sen,2010;陳曉蓉,2018)。(以上如表 2、表 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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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企業社會責任觀點

學者與年代 企業社會責任觀點

Bowen(1953) 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足社會期望之所有活 動。

Davis(1960)

企業是負責管理經濟之單位,由於追求經濟發展會影 響公眾福利,因此必須重視商業活動的非經濟價值以 及關懷人性的重要性。

Frederick (1960)

企業的經濟生產與分配要能夠增加總體社經福利,所

企業的經濟生產與分配要能夠增加總體社經福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