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養前準備與兒少最佳利益
第二節 「收養前準備」為兒少最佳利益之實踐
究竟「收養前準備」這些程序是不是符合兒少最佳利益的安排?這一直是 被熱烈討論的議題,法律上所規範的「收養前準備」的一系列服務,在實務 上的執行現況,如何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在訪談過程中,研究者發現:絕大多數社工專業人員或是收養父母,對
於「收養前準備」的嚴謹且慎重,是抱持正向觀點的,也認為有一段適應評估 的「共同生活期間」,而不是輕率地進入親子關係的確認,是兒少最佳利益的實 踐。對於準收養兒童而言,他/她亦需要在新家庭的適應生活中,有專業人員協 助他們去評估、去檢視收養父母的親職照顧能力與適任性,以促成親子依附關 係的建立; 而對於收養父母而言,更是確認自己當初的收養動機,以及對孩子 一生的承諾。
壹、「收養前準備」是專業人員為孩子把關的機制
對專業人員而言,「收養前準備」是在法院裁定前,為孩子守護與把關的 重要機制與服務,也是用來觀察準收養父母是否能夠與孩子建立安全依附關 係的時間。因為此時無法建立依附關係的話,日後較容易因親子衝突或子女 青春期發展等因素,而引爆日後「終止收養」的可能。就如同實務上許多不 需經過社工評估與共同生活期的「親屬、繼親收養」案例,親子依附關係的 建立就顯得粗糙而草率,故而導致未成年終止收養發生的機率較高。
「事實上,我會覺得國內的收養家庭,如果有試養的話,真的對他們跟對孩
⼦來說,都是比較好的。是真的比較符合孩⼦的利益,因為如果我說沒有 這⼀個適應跟磨合,還有資源可以介⼊幫忙歷程的話,如果他們可以很 快,⼀媒完親就去法院送件申請,可是之後如果真的發⽣什麼問題的話,
他們等於馬上就要辦『終⽌收養』。」(S1 社工)
「我很支持(有試養期)…我們⼤⼈(社⼯)可以幫助他去考驗他爸媽,
有沒有通過試養期的評估。」(S3 社工)
「我覺得是有(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因為就是我覺得彼此確實能夠有⼀
些磨合的機會,因為老實說有時候收養家庭真的最後沒有那麼合適的時 候,有時候機構也得為孩⼦的權益做⼀些把關,可能他還是想要繼續照 顧孩⼦,可是他沒有辦法去符合孩⼦的比如說⽣理上面照顧的需求,這 個孩⼦應該要有的療育,他不願意帶孩⼦去做(療育)。當(養⽗母)
如果真的不適合的時候,可以幫孩⼦做⼀些把關這樣⼦。」(S8 社工)
當親子關係認可法院還沒有裁定下來時,收出養媒合機構比較有權力介入 評估,可以基於「兒少最佳利益」為孩子把關。一旦共同生活期結束,法院 親子認可裁定確認書核發,收養父母就是合法監護人,媒合機構再也沒有立 場去要求什麼。
貳、「收養前準備」是準收養父母的實戰體驗期
對準收養父母而言,「共同生活期」其實他們對親職想望的實戰體驗期,
藉此評估檢視自己能否勝任親職的重要階段。絕大多數收養父母都對親職角色 有很多想像與期待,卻沒有為人父母的經驗,藉由透過「共同生活期」的實戰 經驗,他們才能明白自己到底適不適合為人父母,能不能真的發自內心去愛一 個無血緣關係的孩子,能不能發自內心承諾照顧他至長大成人,而非單純為了 填補自己無法生育子女的失落。
「我覺得(試養期的安排)是 OK。因為你可以耽誤⼀個小孩⼦六個月,但你 不要耽誤他⼀⽣。因為真正的『試養』是收到法院裁定,試養期才算⾛完…
就是試養期你是可以終⽌的,如果你覺得不合適的話,你就說不合適,(不 能之後終⽌收養)沒有不合適的小孩,只有不合適的⽗母。」(C14 文爸)
「試養,我覺得還是有必要,因為你說上課,你紙上談兵,你跟我講怎麼養 小孩,小孩⼦沒有,我怎麼,我怎麼知道說我可不可以養,對不對?然後你
『試養』就是⼀個過渡期。」(C2 漢爸)
「我覺得(試養期)真的是「兒童最佳利益」,我也贊成以兒童最佳利益為 著想的。因為他們沒有辦法為自⼰發聲,⽽且他們是小小孩,這⼀點我覺 得不能太站在⽗母。社⼯都可以配合我們,但是我覺得還是要站在兒童最 佳利益著想,我覺得真的要這個樣⼦。因為他們是弱者、他們是小孩,需 要被照顧。」(C7 菱媽)
「因為機構就是以兒童最佳利益,對,所以我們也知道他們的所作所為其實 都是為了孩⼦,所以我們也就是咬牙硬撐,縱使覺得難,可是我們還是為 了孩⼦,就是只能照做,沒辦法,因為⽣殺⼤權都在他們⼿上…(試養)我覺 得是必要,但或許時間不需要那麼長…或許依照孩⼦的年齡去做那個時間 的調整。」(C5 林爸媽)
參、「收養前準備」成為等待身份確定的空窗期
雖然「收養前準備」的服務,提供了專業人員為孩子把關的評估期,也提 供了準收養父母自我檢視期,但「共同生活期間」同時存在了「未知、身份未
定」的模糊地帶。有部分受訪者對於共同生活期間身份未定的「曖昧模糊 性」,感到很無助。對收養父母與孩子而言,在共同生活期間,準收養父母的 角色就只是「暫時照顧」,孩子的監護人仍是原生家庭或相關主管單位,準收 養父母尚無法主張法律上的監護權利,故孩子在就學、就醫或是其他相關身份 權益方面,若牽涉須法定代理人簽署事宜,都無法有所主張。
「⼀開始對試養的安排就會覺得擔⼼,就是怕反悔,然後我就覺得,其實 也不用,為什麼要多⼀道這個程序?…(試養)那半年的角⾊…其實應該是 說,如果有⼈問的時候,我們就比較難去解釋,有時候…(就是還不確定是 自⼰領養的小孩),這只是我們試養的小孩…可是其實之後就覺得就是我們 的小孩…嗯,那個不確定性,對。」(C8 鈞媽)
「就是她上次去打預防針的時候,因為不是有些小朋友,那邊說是有⼀個 什麼新的試劑,針對小朋友的,她剛好是可以打,他們等於現在是做那個 試驗的階段,所以是免費打…忘記了,是腸病毒還是什麼之類的預防針,
好像就是他們實驗已經完成了,最後要收尾了,要再找⼀些小朋友來打,
可是我們就沒辦法去同意這件事情,我們沒辦法去做這件事情…⼀定要是 她的監護⼈。」(C13玟媽)
很多準收養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間,會讓孩子以「新名字」去就學,以避免 法院裁定後的身份變更,會對孩子造成混淆與困擾。然而,卡在試養階段,孩 子的健保身份都還是原本的舊名字,若準收養父母使用新名字,就有可能會影 響到孩子的就學權益。舉例說明 C6 王爸之分享:「第⼀個是名字,那我們小
孩去上學,我們就先幫他改了新的名字,那同學就不會曉得說妳跟爸爸媽媽的 姓不⼀樣,那園長知道,但其他老師不知道…。在學校裡面,因為她用的是新 的名字,但是她的健保卡所有資料都是舊的,所以她不能⼊內政部的資料庫,
她就是“⿊⼾”,她其實是不能唸幼稚園,但是園長很幫我們,覺得我們是收養 小孩…對,等於說你選擇用舊名字的時候,變成你同學就會知道,那對她可能 會造成困擾,如果像我是只用新名字,變成很多系統都不能上線,就會變成有 不⼀致…她沒有學校健康保險,所以是老師自⼰掏腰包幫她綁外面的保險,每 次遇到什麼兒童節、什麼節,市政府會發東西,都沒有她的份…很多都是卡在 她⼾籍沒有過來的問題…。」
「共同生活期」是準收養父母與孩子在等待身份確定的空窗期,處於身份未 定的模糊地帶,尚無法主張合法的身份權利。然而,也因為這「妾身未明」、
「暫時照顧」的狀況,使得準收養父母在照顧上遇到一些阻礙。在共同生活期,
準收養父母被期待要如同親生父母一樣呵護孩子,但在法律上卻處於「非父母」
的尷尬期。
肆、「收養前準備」能展現親子互動的真相嗎?
除了上述共同生活期間身份未定的模糊地帶,也有專業人員點出在「收養 前準備」過程中,未必能夠展現親子互動的真相。雖然社工會去進行家訪評 估,但是其實收養申請人難免會有所隱瞞保留,並不會全盤托出,以免影響之 後的法院送件程序。因為台灣目前只有九家機構在做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而 且幾乎都是一案到底,服務從申請收養、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評估審查、媒 親、漸進式接觸、共同生活期到法院送件,收出養三方的服務全部涵括在內,
其中,更是花費相當多的心力在「共同生活期的評估」,反而沒有足夠的社工人 力去提供法院裁定之後的後續服務。
事實上,養育兒女所面臨的各種挑戰,絕不是六個月的「共同生活期」可 以充分展現出來的,隨著養子女不同成長階段的發展與依附關係的建立,以及 日後身份告知等種種議題,對於收養家庭而言,更多的挑戰其實是發生在完成 收養認可裁定之後。因此,應投注更多的資源與協助在「收養後續服務」 (post-adoption services),此方更能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因為像國外的制度是沒有試養期,其實我覺得臺灣根本就不需要試養期。
應該說我覺得這個名詞…後來我們把它改成『共同⽣活期』,我們不喜歡“試 養”這個概念,試養感覺可以退養。所以後來我們就⼀律把試養這個名稱改 掉。…只是試養比較好講,⼤家比較好理解,所以⼤家都講試養期這樣⼦。
我認為不需要試養期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其實真正的挑戰在法裁(法院裁 定)後,後續的部分。因為其實我們的觀察其實是孩⼦,法院裁定之後,他 們真的成為⽗母的裁定之後,真正的挑戰在這裡。因為我當然也可以理解,
前面⼀定會需要有⼀段時間的磨合,就是依附關係的建立,然後怎麼認識這
前面⼀定會需要有⼀段時間的磨合,就是依附關係的建立,然後怎麼認識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