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法院裁定前的「收養前準備」
「成功的收養」意謂著提供兒童一個永久性的家庭,並能受保護與被重視其個別需 求(Triseliotis et. al, 1997, 引自柯郁真,2016)。如上所述,現今台灣的機構收出養流 程,大致會歷經以下階段:收養諮詢/說明會、收養申請(書面審查)、親職準備教育 課程、評估與審查、媒親與共同生活階段、法院裁定過程與後續追蹤服務,而大多數 國外的文獻,則是將法院認可收養程序完成之前的過程,都視為是「收養前的準備過 程」(pre-adoption preparation)。
壹、「收養前準備」之實務意涵
「收養前準備」(pre-adoption preparation)係指在收養親子關係確定之前,協助準 收養父母與孩子成功適應過渡期(transitional period),順利建立安全依附關係的一系 列準備工作。許惠珺 ( 2011) 在其書中分享個人收養經歷曾提及:從收養申請到正式收 養成立,有許多的關卡要過,不走到最後一關誰也不知道能否收養成功,有很多未知 的因素難以掌握。因此,準收養父母在準備成為父母之前,在心理層面的準備、親職 角色的培育、與相關資源的連結等,其壓力與調適可能是一般親生家庭的數倍,而在 配合收養程序方面,其時間與心力的投入,更是難以計數。黃若喬(2014)在其研究中指 出:透過機構收養的收養家庭,若是一切程序進行得相當順利,從提出申請到完成程 序大約需要一年半到兩年的時間,甚至長達三年,相較於一般家庭懷胎十月過程更 長,如此漫長的等待增添許多不確定性,讓許多準收養人忐忑不安,甚至決定放棄。
因此,「收養前準備」便是協助收養家庭經歷這一段漫長且繁雜過程,並且克服 過程中的不確定與不安感,以便為孩子找到一個穩妥且永久的家。我國收養服務的發 展與相關法規的修訂與兒童局成立有關(現中央權責機關已改為社家署),自 1999 年 內政部兒童局成立之後,主責兒童收養服務及資訊中心之規劃督導與考核,並且根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 2004 年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 法」,鼓勵機構協助辦理收養,取代傳統私下收養,該辦法明訂機構辦理收養的各項 專業服務,包括:收養前後相關人員的會談、訪視、調查、評估工作與相關媒合服 務、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與互助團體等(賴月蜜,2014)。機構協助辦理收養,可以 提供收養人被收養童的相關背景與健康資料,也可以避免黑市收養、變相敲詐,雙方 資料公開透明化,也較有保障。
透過收養制度的法令修訂與明訂收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足以顯見政府在提升 收出養服務專業方面,跨出了一大步,國內收出養機構在協助兒少收出養媒合服務與 收養前準備工作,更是依法有據。故參酌上一節國內機構收養的流程,將「收養前準 備」再細分為三大階段:親職準備與評估審查、媒親漸進與共同生活期,以及法院裁 定過程的準備。以下即針對三大階段的準備工作與服務內涵,更進一步說明:
一、 親職準備與評估審查
國外相關文獻都指出:協助收養申請人準備好,足以適任收養(suited to adopt)
是相當必要的(Lee et al., 2017; Farber et al., 2003)。根據官方說法,國外的「收養前 準備期」,從收養父母提出收養申請到完成法院裁定,確認親子關係身份,大約耗時 9 到 24 個月(Groza & Rosenberg, 1998); 然而實務上的準備服務期間可能會長達十 年,只要是收養父母仍然有服務需求存在(Farber et al., 2003)。
「收養前準備」第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協助收養申請人了解收養法令與流 程、可能會面臨到的問題與困難、相關兒童發展與身世告知等議題,以及孩子的到來 將會如何影響到家庭動力與夫妻關係。收養父母會如何因應收養孩子所帶來的影響與 改變,端看收養父母主觀上的認知與準備。施昭如(2016)在其研究中指出:收養父 妻在決定申請機構收養會歷經不同階段的心路歷程:在收養前需要面對「不孕」的失 落與傳統文化的眼光; 進入機構收養程序,又須配合機構在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的提
供,以及被評估與被審查的感受; 收養後仍要繼續面臨孩子教養與身世告知的議題,
以及親子依附關係的維繫。「收養」,對收養父母而言,是一趟漫長的人生旅程,一 旦開始了,就會成為一生必修的課題。
在「收養前準備」的第一階段,依國內機構收養程序又可分為:親職準備階段與 評估審查階段。在親職準備階段,媒合機構站在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的立場,成為中介 的第三者,會反覆核對收養家庭的意願,說明收養制度法令,並且提供一系列十八個 小時的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與相關的支持服務,同時,機構也會根據不同收養家庭的個 別需求,視情況另外安排婚姻諮商、育兒指導與醫療諮詢等服務。根據 Bergsund 等人
(2018)所進行收養前的親職課程(pre-adoption training course)之介入研究指出:收 養前的親職課程安排是為了協助準收養父母提供孩子更適切的照顧,其發展出十大主 題(themes)之課程內容(詳列於下方),有助於準收養父母了解孩子過去的經歷
(“the child’s backpack”),試著從孩子的立場思考,並且打破原本不切實際的期 待(“burst the pink bubble”),發展出正向經驗以因應潛在的挑戰:
Theme 1: 通往收養之路(On the way to adoption)
Theme 2: 孩子的生理背景 (The child’s biological background) Theme 3: 收養之身世告知 (Adoption and identity)
Theme 4: 孩子的早期生活 (The child’s early life) Theme 5: 依附關係 (Attachment)
Theme 6: 與孩子的相見歡 (Meeting the child)
Theme 7: 成為收養家庭的生活 part 1 (Life as adoptive family pt.1) Theme 8: 成為收養家庭的生活 part2 (Life as adoptive family pt.2) Theme 9: 等待期 (Waiting time)
Theme 10: 前方的道路 (The road ahead)
進入評估與審查階段,根據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法院在裁定收 養認可之前,需瞭解收養人的人格特質、經濟能力、婚姻狀況、家庭狀況與親職能力 等,以確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而媒合機構也會透過會談及訪視,深入了解收養申 請人家庭現況、親職能力與未來規劃,以審查收養申請人的合適度與準備度(施昭 如,2016)。
從相關文獻中可探知,從收養父母決定申請收養,機構就需要讓他們設定「具現 實感的期待」(set realistic expectations),以避免之後因為期待落空而導致「收養失 敗」的發生(Coakley & Berrick, 2008; Farber et al., 2003; Barth, 2002)。因此,許多機構 甚至會在一開始的機構諮詢與說明會,就會幫收養申請人“做好心理準備”。
由此可知,收養父母從申請收養的一開始就面臨被機構「放大鏡檢視」的命運,
不僅需要接受健康與財力等審核評估,也需要鉅細靡遺將的揭露個人隱私,以取得成 為「準收養人」的入門票。Wilson、Katz 與 Geen (2005)也在其研究中指出:收養父母在 過程中的掙扎與矛盾,認為自己像「在魚缸中的金魚」被觀察,掙扎著是否要對社工 人員坦白,也擔心機構是如何看待及檢視自己是否具備收養父母的資格(引自施昭 如,2016)。
不僅如此,為了能為失依孩子找到合適的家庭,收養程序中嚴謹的評估審查流 程,也經常導致收出養過程中的漫長等待,因而讓收養父母怨聲載道。Rogers(2018) 特 別關注在英國已經完成親職準備與評估審查的「準收養人」,在等待媒合過程中的無 力與失落…
『Absolutely zero point rushing prospectives (prospective adopters) through a system which isn’t coping anyway, and Why are adopters still being sought through the media, when adopters already approved are still waiting months, years for a match?』(Rogers, 2018).
其文章中也討論到了漫長的媒親過程,反映出收養父母對於「孩子的期待」不願放寬 標準或增加彈性,這些議題也對應到台灣的媒親過程,後續會更進一步討論。
綜上所述,可知收養父母與媒合機構之間的關係,從「收養前準備」的第一階段- 親職準備與評估審查,就充滿了防衛與矛盾。收養父母既期待能獲得媒合機構所提供 的各項「收養前準備」親職課程與支持服務,卻又同時必須面對被機構審查與檢視的 不舒服感,這樣的情緒,再參雜了國內傳統收出養觀念的文化情結,使得收養父母在
「收養前準備」的過程,充滿了掙扎、痛苦與衝突,亦可能間接影響與家人的關係,
以及後續與孩子進入「共同生活期」的磨合與適應。
二、 媒親、漸進與「共同生活期」
剛進⼊收養家庭的孩⼦,收養⽗母對他來說其實就像陌⽣⼈,所以收養⽗母 初帶孩⼦回家時,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孩⼦培養感情,讓孩⼦熟悉他們。我 們有⼀次在上收養課程時,聽到⼀對想要收養的夫婦說,如果收養到孩⼦,
會請全天候的保母照顧,週末再帶回家。社⼯聽了匪夷所思,孩⼦根本還都 還不認識你們,就要把他送去給別⼈帶…… (許惠珺,2011)
(資料來源:【像我們這樣一個家- 收養,可以很幸福】,親子天下出版)
所謂的「試養」這兩個字實際上並不存在於法律上之專有名詞,而是以「先行共同 生活一段期間」出現,最早是出現在 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案第 27 條第三項:
「滿七歲之兒童於法院認可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供法院決 定認可之參考。」而後,則主要是依據 2008 年 5 月 7 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後 第 14 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 活一段期間,供法院決定認可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以及 2011 年 11 月 30 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的第 17 條第二款所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 決定認可之參考:……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 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全國法規資料
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以及 2011 年 11 月 30 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的第 17 條第二款所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 決定認可之參考:……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 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全國法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