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積極、明智、充滿效能的政府是我們所冀望於政府的特質,儘管過去 出現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案例,但長遠之下的理想政府卻遙不可及。在行政上,
政府層級過多,以及不合時宜的法令綁手綁腳,以至於不能因應社會需求,雖然 政府內部改革工作不曾中斷,民眾仍未感受到政府效能之提升 。
Osborne 和 Gaebler(1993)在《Reinventing Government》書中探其深意,
重建政府的壓力來自於企業界變革及公共生活存在的三項特徵:(一)社會大眾對 公共服務需求的質與量大幅成長,但政府提供服務的模式卻不能滿足他們;(二) 資訊科技進步而使服務範圍擴大與多樣化,使政府服務成本提高,但相對地其效 率和效能卻不升反降;(三)人民普遍對官僚式政府運作不信任,使他們堅信政府 的經費運作是無效率的。
部分學者認為政府之所以沒效率,不是先天體質與企業有所差異,而是在於 政府內部欠缺某些機制,包括市場、競爭、激勵等,以至於「企業精神」無由而 生(林水波,1999)。因此各國政府逐漸師法企業,期望成為創新、有彈性、具前 瞻性觀點的政府,以回應各界對政府施政的期許。
創新(innovation)最初由經濟學家熊彼得(J. A. Schumpeter)在二十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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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初提出,熊彼得認為,經濟發展的原動力在於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
創新可以為企業帶來「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淘汰舊有的產物與制 度,將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納入生產體系,創造新的生產函數(根井雅弘著,
劉錦秀譯,2003)。在熊彼得這種強調創新的概念影響之下,「公共企業家」被多 數政府行政及政策論定者定義為:在公共領域內,產生、設計及執行創意理念的 工作者(吳瓊思等,2005)。江岷欽、劉坤億(1999)認為創新是企業型政府的主 要功能,企業型官僚藉由創造性解構、風險承擔、與改善政府治理方式,提高公 共服務的績效與品質,並重視公民價值。Osborne 和 Gaebler(1993)曾提出企業 性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的概念,企業性政府提倡分權參與式的管 理,政府著重市場機能運作的力量,而不是官僚體系。
在西方國家有不少針對「政府創新」的研究成果。Burkitt 和 Whyman (1994) 討論瑞典在公共行政部門如何進行創造性改革以便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Dilulio(1994)研究如何恰當地鬆綁公共服務部門的戒律才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途 徑。Bozeman 和 Straussman(1990)認為,創新的主要目的係在矯正組織過度僵 化,公部門組織應用創新尤其重要。Kruschke 和 Jackson(1992)指出,創新不僅 包含一項新政策的接納,也涵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某種程度的發明、
修正和創見。
創新就是與時俱進,政府創新透過探索行政的新方法、新模式以應變新環境 的變化和現實的挑戰。美國政治學家 Guy Peters(1996)較有系統地提出政府創新 的四種模式:第一種模式稱為「市場化政府」,即按照企業營運的方式實施政府 行政。傳統官僚制階層政府已不適應現代社會環境的變化,傳統政府應進行企業 化改造,此種模式認為要提高政府組織效率的最佳方法就是用建立在市場基礎上 的機制替代傳統的官僚機制。傳統的官僚機制缺乏充分的激勵機制,透過企業式 改造的政府具備了激勵機制和競爭機制,從而使的政府資源獲得最佳配置;第二 種模式稱為「參與式政府」,政府缺乏效率乃是因為自上而下的官僚階層制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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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組織成員沒有參與感,擴大參與程度讓大量有思想、有才華的下級公務員參與 決策過程,政府的績效表現會更好,自然會降低政策的機會成本;第三種模式稱 為「彈性化政府」,此模式強調面對環境的變遷快速,政府應具備靈活的應變能 力,以有效地回應社會的挑戰,並主張政府行政機關要有能力根據不斷變化的環 境制定相對應的政策,而不是用僵化、固定的方式回應新挑戰;第四種模式稱為
「解制式政府」(Deregulating the Public Sector),被動化與僵化使公共部門潛在 的能力與創新思考能力被埋沒,創新的辦法即是解除這些繁文縟節的框架,使公 務人員能釋放果斷、敢於決策的能力,讓行政更具創新、效率和效能。
或許有人會質疑企業精神應用於公部門的適切性,因為公部門對外在環境或 需求變遷的反應較慢,不比私部門可能會直接遭到市場淘汰,當政府提供的服務 與政策執行不符民眾期待時,民意支持度將反映在政治選舉上(江岷欽,劉坤億,
1999)。因此如何透過發展創新策略,突破傳統政府的格局更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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