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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政府採購簡介

一、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與特色

政府採購法可說是近年來政府所制定的重要法律之一,從民國八十四年開始 草擬、制定到八十八年正式施行,耗費近五年的時間,可說是政府施政極重要的 一環,更是政府採購制度上的一大變革,不管對政府、廠商或是整體經濟活動來 說,都產生莫大之影響。如此重大制度之改變,除了參考國外相關制度之改革趨 勢外,亦賴理論上之探討及實務案例之累積不斷檢討修正,始能發揮其功效,達 到其立法目的。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制定,一方面在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為將來簽 署政府採購協定(GPA)預作準備,使我國之採購規範符合國際的採購規定;另一 方面則為取代實施已久的採購三法令,即審計法、稽察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 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李靜宜,2001)。梁靜媛(2004)亦在其「政府採購 稽核制度之研究」中提到,政府採購法之制定有兩大目的,一係為了參與國際組 織與國際政府採購事項接軌,一則為了釐清行政權與審計權,由行政部門主導統 籌政府採購的政策、法令及實務,並建立公開、公平、透明、競爭之政府採購作 業制度。另由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明白揭示:「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 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之規定以觀,

本研究認為整部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可謂在建立公開化、公平化、透明化、

合理化及國際化之採購制度,並落實採購效率、功能、品質之提升與確保。

而與舊採購制度相比較之下,現行政府採購法具備了健全政府採購體制、採 購作業程序公開透明及公平合理化、履約管理制度化、創設異議及申訴制度、對 不法行為之懲處明確化、納入落實照顧弱勢團體等社會經濟措施、適度除外規定 等特色,對於防弊及興利均具深遠之影響(梁靜媛,2004;洪添福,2004)。而其 中之異議及申訴制度乃引入政府採購協定(GPA)中之爭議救濟機制,期能在採購 糾紛擴大之前,能以較有效率的方式解決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以提高政府採購 執行的效率,並減少廠商與政府之間不必要的糾紛(政府採購協定第 20 條;陳建 宇、駱忠誠,2000;翁培元,2001;周瑤敏,2004)。

二、政府採購法之條文架構

現行政府採購法共分八章,章名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標、第三章決 標、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五章驗收、第六章爭議處理、第七章罰則及第八章附則 等,條文共計一百一十四條,茲將其架構與規範內容整理如附錄一:

三、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

界及實務通說所採契約標的說及契約目的說之混合說。故純從契約主體為出發點

圖 2-1 招標與履約爭議適用範圍關係圖(修改自陳建宇、駱忠誠,2000,頁 231)

招標爭議 履約爭議

公法行為

異議 申訴 行政訴訟

私法行為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