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經歷採購爭議類型與爭議處理方式之情形
某港務機關辦理採購相關業務人員,在採購爭議之經驗以次數顯現,採購爭 議類型平均數為 1.4245 件,爭議處理方式平均數為 1.3543 件,顯示平均皆有一件 以上之經驗。自次數與百分比調查顯示有將近一半的受訪人員有過一件以上屬履 約階段爭議之經驗,表示受訪人員所屬機關之採購爭議大部分發生在履約階段,
與文獻中指出在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中,以履約階段發生爭議之頻率最高,影響也 最大之結果相符;百分之四十三的受訪人員曾經歷至少一件民意代表關心爭議之 經驗,表示民意代表涉入機關與廠商爭議之比例甚高,對機關造成極大之困擾,
增加爭議解決之複雜性。
有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爭議處理係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申 請調解解決者,表示採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協助解決爭議之方式較為受訪人員 所屬機關接受,主要是因為申訴會為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所設,發生違法判斷之可 能性較低,即使採衡平原則,亦多能兼顧雙方立場敘明理由,減緩公務人員讓步 被冠以圖利之不安,故為大多數人所接受;而訴訟方式因採三級三審制,時程較 難掌控,可能曠日費時而成為機關最後之選擇,但其優點是受到各方干擾之可能 性相對降低。
(二)不同屬性的員工對各構面因素認知上之差異比較
1.採購單位人員與非採購單位人員對於本研究各因素之認知並無顯著差異。
2.在性別方面,男、女性對採購爭議處理績效認知上有顯著差異,表示受訪人員中 男性對採購爭議處理績效之認知較女性高;其餘因素則無顯著差異。
3.在資位別方面,員級以上及佐級以下之受訪者在了解規定、採購爭議類型、採購 爭議處理方式及採購爭議處理績效上有顯著之差異,其餘因素方面則無顯著差 異。
4.在年資方面,員工在目前職務之服務年資深淺對於在規定了解上有顯著差異,其
5.在爭議經驗方面,有爭議經驗與無爭議經驗二者在了解規定、採購爭議類型及採 購爭議處理方式等因素認知上有顯著差異,其餘部分則無顯著差異。
6.在訓練與否方面,顯示受過採購法規訓練者與未受過採購法規訓練者二者在了解 規定、文件周延、採購爭議類型及採購爭議處理方式等因素認知上有顯著差異,
對其餘因素則無顯著差異。
(三)各個構面與採購爭議類型之相關性
因素分析結果顯示,與採購爭議類型有關之構面可區分為「法規完備」、
「了解規定」、「加強訓練」及「文件周延」等四個構面;另由相關分析顯示,
採購爭議類型僅與了解規定(0.355,P<0.01)、加強訓練(0.260,P<0.01)等變 項間具有顯著之正相關,但與法規完備(0.095,P>0.01)及文件周延(0.059,P
>0.01)等變項則無顯著相關,此與文獻探討及案例分析之結果不符。
(四)採購爭議類型與採購爭議處理方式及採購爭議處理方式與採購爭議處理績 效之間相關性
由相關分析顯示,採購爭議類型與採購爭議處理方式及採購爭議處理方式與 採購爭議處理績效之間均有顯著正相關。表示受訪者認為採購爭議類型對採購爭 議處理方式有正向之影響,而採購爭議處理方式對採購爭議處理績效亦具有正向 之影響,與文獻探討及案例分析之結果相符。
(五)路徑分析結果
由路徑分係之結果顯示,影響採購爭議類型之主要原因為「了解規定」與「加 強訓練」兩個因素,而「法規完備」與「文件周延」則對採購爭議類型之影響較 不顯著,主要原因可能在於主管機關之法規已趨完備及文件周延與否可參考主管 機關範本研擬,故對於爭議類型之影響較小;而採購爭議類型對採購爭議處理方 式具顯著影響,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採購爭議處理方式與採購爭議處理績效 亦具顯著影響,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研究發現
本研究於問卷設計中擺入開放性問題填答,詢問填答人對於每一構面之看 法,其結果彙整於附錄四。經從這些實務見解中,歸納本研究之發現如下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規漸趨完備,仍有改進空間
在政府採購法制定後,有一共同遵循之標準,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於採購程序 上有所依循,透過解釋函令資料庫的逐年建立,採購法規可謂漸趨完備,大致上 得以符合機關採購之需要,並逐步提升採購效率,廠商亦得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增 加申訴管道之選擇,權益得以伸張。
惟在實際執行時,採購法所賦予機關之權利,公務人員採用後與審計或司法 人員常有不同見解,致生規定與實際執行上仍有落差,例如統包、最有利標、協 商措施、迭有爭議及執行困難之處,而共同供應契約之購案機關如何在眾多供應 商中擇取一家最符合機關利益者,似亦有欠透明公平;機關如何購得最佳品質標 的,又不違法綁規格,仍有待加強改善,尤其採購法規多如牛毛,部分尚乏具體 明確之規範,故仍有很大之改進空間。
(二)招標文件之周延有利執行減少爭議,尚可更完善
招標文件應以雙方對等立場,維護公平、公正等原則加以訂定,宜避免不明 或難以執行之處,愈周延,愈利於契約執行並減少爭議,如因規範不明致引來廠 商異議,應虛心接受並妥適處理,目前機關所訂之招標文件,多沿用主管機關之 範本,尚少發現不符公平性、明確性之情形。
惟依據主管機關範本訂定之契約,實際執行時,仍有諸多落差及無法具體落 實之處,例如價金之調整、採減價收受之時機、額度、工料內涵…等屢有爭議,
且近年來遭質疑欠公平明確者,多屬標的之規範或規格,一旦發生爭議,常有遭 申訴會推翻之情形,故招標文件之研擬非常重要,應力求周延,並兼顧公共利益 及採購效益之考量,而不囿於細節性之字眼。招標過程中,如發現招標文件不適 或不明應即作修正,如因而引來廠商異議,亦應虛心接受、妥適處理,整體而言 為免爭議,招標文件周延性還可以更完善。
(三)採購爭議處理會影響機關績效,民代關心尤其困擾
利用主管機關爭議處理機制,確能解決大部分之採購爭議案件,其效率比仲 裁、訴訟高很多,是爭議雙方認為較公平之方式,也是現階段最有效之爭議處理 方式;倘雙方皆能同意主管機關之建議調解方案,則可縮短爭議處理時程,有依 循續辦之依據,惟如一方不同意而調解未成致採訴訟途徑,或民意代表介入關心 造成困擾,仍係曠日費時,而影響機關預算之執行績效。
而為縮短處理時程,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在台中、高 雄等地分設,並參考高等行政法院之管轄來劃分權限,避免在台北以外之爭議雙 方當事人舟車勞頓,勞民又傷財;另為提高調解結果之公平性、公正性及合理性,
建議採購申訴調解委員會能考量將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較熟悉採購法規之人員納 入委員中,避免處理機制流於形式,形成替廠商解套之途徑,而造成廠商藉爭議 調解取得不當利益之企圖或偏袒一方之結果;在招標機關方面則建議設專職單位 或充實處理採購爭議之專業人才,確實積極處理爭議,以提升爭議處理之績效,
杜絕民代之過分關心。
(四)有關經歷爭議案件中處理時程最短之方式、投入人力、物力最少之方式、
時程最短者 投入人、物
力最少者 最衡平者 建議採行 爭議處理方式
人數 百分
比 人數 百分
比 人數 百分
比 人數 百分 比
(1)以向採購申訴審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或申請調解
15 50% 15 50% 22 73.3% 20 66.7%
(2)以其他方式(例 如雙方自行和解)
解決
11 36.7% 12 40% 4 13.3% 7 23.3%
(3)以向仲裁機構提
付仲裁解決 1 3.3% 0 0% 2 6.7% 1 3.3%
(4)以向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解決 0 0% 1 3.3% 2 6.7% 2 6.7%
(5)其他(均很長或 均 很 多 或 以 上 皆 可)
3 10% 2 6.7% 0 0% 0 0%
小 計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
表 5-1 建議爭議處理方式人數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