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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定事業計畫」與「同意書」之法律性質

第五章 「事業計畫」階段之爭議問題與救濟途徑

第一節 「政府核定事業計畫」與「同意書」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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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畫」至為重要,係為整個都更案能否遂行之關鍵,而法定同意比例又為 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之先決要件,是以,「事業計畫之同意」遂成為各方 陣營兵家必爭之標的,自易成為醞釀紛爭之溫床。

綜上,「事業計畫」階段之爭議焦點所在,係圍繞在「同意比例」上,舉凡 同意比例之計算、同意書可否撤銷、如何撤銷、其撤銷時點為何等議題均常見爭 端。在深入探討這些常見之爭議問題前,有必要先予釐清「政府核定事業計畫」

與「同意書」之法律性質為何,俾為盤根錯節的爭議,理出較為清晰之脈絡。

第一節 「政府核定事業計畫」與「同 意書」之法律性質

第一項 「政府核定事業計畫」之法律性質

實施者所擬定事業計畫之內容,即主管機關所應審核者,乃是依都更條例第 21 條所規定之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例如,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重建區段之土 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拆遷安置 計畫、以及財務計畫等事項。準此,主管機關對於「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就容 積獎勵、個案建築物配置、費用負擔、拆遷安置、財務計畫等之具體規制措施,

且該核定之效果較之「事業概要」更為具體迫切,亦將影響更新單元內外之人的 權利,甚至導致不同意者之房屋被強制拆除而離開其原有之生活環境,故其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之定義甚明。

如釋字第 709 號解釋所揭示,相較於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概要」之核准,「事 業計畫」之核定,其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更為直接與嚴重,「主管機關核 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涉及建築物配置、費用負擔、拆遷安置、財務 計畫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制措施。且於後續程序貫徹執行其核准或核定內容 之結果,更可使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乃至更新單元以外之人之 權利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甚至在一定情形下喪失其權利,並被強制遷離其居住處 所。」故無庸贅述地,「政府核定事業計畫」之法律性質係屬行政處分,是以,

倘認政府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益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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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者,依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之意旨,現行都更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規定之所以違憲的原因之一,係其並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 舉辦聽證,以致主管機關無從斟酌利害關係人之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 納之理由以作成核定。準此,可預見的是,現行事業計畫階段所規範的「公聽會」, 勢必進行修法而改為經「聽證」之程序248。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 序。是以,一旦都更條例遵從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修法後249,因聽證程序之實施,

倘對於政府事業計畫核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即無須先經過訴願程序,而應直接 提起行政訴訟以主張權益。

第二項 「同意書」之法律性質

在探討同意書法律性質之前,須先檢視同意書之格式。雖然目前相關都更法 令對於同意書之格式並未訂有細部之統一規範,惟中央250及若干地方主管機關均 提供大同小異之範本供大眾參考。以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所提供之「事業計畫同意 書」範本為例251,上有「本人同意參與由實施者所提之事業計畫案」等簡要文字,

並有表格供列出所同意之土地及建物地號、建號、持分等有關權利範圍之細節。

248. 關於都市更新之聽證程序討論,請見陳春生;何彥陞;林明鏘;董保城;羅傳賢,「聽證的 法律原則與法律效力」會議記錄,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7 期,頁 33-51,2013 年 9 月。

何彥陞,聽證的法律原則與法律效力,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7 期,頁 52-62,2013 年 9 月。陳明燦;郭宏榮;王珍玲;蔡志揚;謝登武;鄭安廷,「聽證的準備與進行、難題」

會議記錄,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7 期,頁 63-80,2013 年 9 月。

249. 內政部為因應釋字第 709 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失效,於立法院逾期未完成修 法之空窗期,於 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布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 11 條之 1 條有關「聽證」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 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 關核定前,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另內政部亦訂定「內政 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自 103 年 4 月 26 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 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生效。

250. 請見內政部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97 年修訂版),頁 7-35。

251.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下載專區提供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樣本,請見附錄十一: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同 意 書 或 見

http://www.uro.taipei.gov.tw/public/MMO/URO/%E9%83%BD%E5%B8%82%E6%9B%B4%E6%96

%B0%E4%BA%8B%E6%A5%AD%E8%A8%88%E7%95%AB%E5%90%8C%E6%84%8F%E6%9 B%B8%2020130118.pdf,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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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同意書文末除留有簽章處與日期外,最下方尚有二項記載:其一、本人已 知悉本更新計畫內容,且本同意書僅限於該事業計畫案使用,禁止移作他用; 其 二、本事業計畫案同意書一經簽定,如欲撤銷,須依「台北市政府處理都市更新 案撤銷同意作業程序252」規定辦理。

仔細觀之,官方版同意書範本所揭露之資訊甚少,其上占絕大篇幅的是所有 權人之土地建物於「更新前」的權利細節,除此之外,僅有所有權人、實施者與 個案之名稱,以及所有權人同意參與該事業計畫案之表示。實則,地主之所以願 意更新,最在意的無非是「更新後」所能分配到的位置、面積、或價值等,但同 意書上攸關地主切身權益之事項均無記載,亦無明確載明嗣後如欲向主管機關撤 銷同意之條件限制(都更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正因為同意書上揭露的訊息不 足,故極易使所有權人失去戒心,而低估其背後蘊含之重要性,輕忽了一旦簽署 後即將引發的一連串公法與私法上之法律效果。

更有爭議的是,於後續的權利變換階段,都更條例並未有同意比率之要求,

如此之架構設計,如同新北市都更處之表示,使得地主「簽訂事業計畫同意書後,

意即代表同意後續權利變換計畫之報核程序253」,換言之,都更實務上係以「事 業計畫之同意」,擬制「權利變換之同意」254。準此,「事業計畫同意書」竟有 如此重要之衍申意涵,可以預見的是,一般不諳整體都更法令之地主實難以窺知。

再者,一旦實施者報核事業計畫後,地主欲向主管機關撤銷同意即變得甚為困難

252. 大致上而言,「台北市政府處理都市更新案撤銷同意作業程序」(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布)係 遵循都更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之意旨而訂定。依該程序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事業計畫報核 前,所有權人得撤銷其同意; 事業計畫報核後,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事業計畫者,

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敘明理由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 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值得注意者,該作業程序第 6 條規定,所有權人敘明撤銷同意 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權利義務不相同,北市府得逕將該同意書不計入同意比例計 算:

(一)都市更新實施方式不一致。

(二)適用申請獎勵項目不一致。

(三)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位置分配方式不一致。

經法院判決確定屬無效之同意者,準用前項規定。

253. 請 見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站 , 都 市 更 新 Q&A 第 8 項 。 http://www.uro.ntpc.gov.tw/web/FAQ?command=faqview&groupId=14324,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254. 請見湯德宗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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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基於上述,同意書屢遭「空白同意256」、「空白授權257」、「賣身契258」、與

「一票玩到底259」等質疑與批評。在釐清同意書引發的諸多爭議之前,有必要先 予探究同意書之法律性質為何,以下本文將彙整司法實務、學說、以及政府機關 等各界之見解,並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款 實務見解

第一目 事業概要之同意具「私法及公法上意思表示 之雙重性質」~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692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692 號判決認為,所有權人對於「事業概要」

之「同意」,係具有「私法及公法上意思表示之雙重性質」,其謂:「按經劃定 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規 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 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時,其申請既應經該更新單

255. 張杏瑞,都市更新解析,同註 42 書,頁 96-97。

256. 「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徐士堯批評:『…地主簽同意書後,幾乎就喪失了所有決 定權,因為那是空白同意,沒有和計畫書綁在一起,所以對於計畫變更無能為力』」。請見 鐘聖雄,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 專題,「血淚都更系列四:都更仙人跳」,2011 年 03 月 12 日,http://pnn.pts.org.tw/main/2011/03/12/,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257. 陳碧玉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頁 7。

258. 蔡志揚,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同註 37 書,頁 29;聯合報,「都更反悔條款 向

『賣身契』說不」,2013 年 11 月 3 日。

259. 蔡志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法律效力之研究,同註 247,頁 41。另「台灣都市更新 受害者聯盟」亦有相同看法,其認為現行同意書有三大問題:「(一)三式一份同意書綁在一 起欺騙民眾;(二)合建契約綁同意書;(三)一紙同意書一票玩到底。」請見「營建署都市更 新會議無解、民眾參與是唯一共識 都更受害者聯盟籲政府保障現住戶居住權、盡速中止迫 遷 型 都 更 濫 行 」,「 台 灣 都 市 更 新 受 害 者 聯 盟 」 聲 明 稿 , 2011 年 12 月 30 日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729,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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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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