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政府治理問題
然而,經濟學家Williamson (1991)指出,現實世界的人乃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並且在行為上存在機會主義(opportunistic behavior)8,而政府就是一 個由人所組成的大廠商(Coase, 1988),故其亦有本質上之缺陷 (邊泰明, 2003)。
因此,政府在訂定正式制度時可能因考慮不周或維護己利而有所闕漏,產生法律 灰色地帶。而正式制度未觸及的部分,則為非正式制度(如風俗、習慣、既定行 為模式) 之發展空間(North,1990),意即,制度本身即存在部分空間取決於「人 的解釋」 (Williamson, 2005),是故,在同樣情況下,不同的制度與治理機制
(2)公共財(pubic good):公共財與私有財不同,私有財之消費將自動減少他人的使用機會,但公 共財因具有「(需求)無敵對性」與「(供給)無排他性」,因此會產生白搭便車(free rider)以及無誘 因促使提供之情形,使資源的配致無法達到經濟效率(林森田,2008)。
(3)獨占(monopoly):真實世界裡的市場(包含土地市場)並非符合完全競爭市場之產品具有同質性,
因此當特定財貨或勞務壟斷在少數人手中時,這些人將在利潤最大化之前提下提供財貨或勞務,
而無法有效供應市場需求之數量,造成資源配置不效率(邊泰明,2003)。
(4)資訊不完全(incomplete information):完全競爭市場假設買賣雙方均擁有獲得最大效用之資訊,
以做出最適選擇。然而在實際的社會中,資訊是不完全的,而不完全的資訊將可能導致逆選擇 (adverse selection)以及道德風險(moral hazard),造成供需雙方可能陷入囚犯困境(the prisoner's dilemma),阻礙資源配置(林森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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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anism)中不同的執行方式(play of the game)將會導致不同的發展。在政府有 限理性的管理下,由政府導正市場失靈,亦可能出現「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
而本研究將政府失靈分成二部分討論。第一部分利用「公共選擇理論」闡述 政府在制定制度可能產生之問題;第二部分則以「代理理論」」說明在政府執行 制度時可能產生之問題。
一、公共選擇理論
在制度制定上,Coase 認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制定乃政府財產權的指派,
而政府指派財產權的意義在於降低交易成本,並扮演資源配置的角色;換言之,
政府在指派財產權時,應考慮指派後之財產權效果是否優於原有財產權制度(Lai, 1998)。
以側重政府決策層面之「新公共服務理論」理解制度制定時財產權賦予之理 想目標,乃追求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包含政府和人民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責任
9。因此,制度對於財產權之賦予非以社會資源效用最大化為目標,而應以社會 資源最適配置考量。
相對地,若制度制定不當,則有論者以「公共選擇理論」(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解釋有問題的制度。「公共選擇理論」假設人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 官員們都是出於私利而採取行動的經濟人,以此研究他們在民主體制或其他類似 的社會體制下進行的行為、互動(Black, 1948);當制度制定者(即政治人物與政府 官員)以自身的最大利益(如選票、政治前途或其他經濟利益)為依歸,決策出未必 符合全民的利益之制度時(如編定不當之使用分區),將造成財產權配置無效。
Niskanen(1971)及 Tullock(1989)進一步指出,基於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與官僚主義,行政機構追求的並非利潤最大化,而是以其獨占之優勢,以及主導 制度之政治經濟學家的個人偏好以獲取最大之聲望與報酬(Webster, 1998)。此外,
9譚靜、馮琳、鄭中華(2010) 新公共管理與新公共服務理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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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制定 過程 中伴 隨的 關說 、 施 壓、遊 說 及賄賂等 尋租行 為( rent-seeking behavior),會造成政府效能的低落,形成了「政府失靈」的現象(林森田、洪維 廷,2009)。
由上述推論,我國在分區使用編定上,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可能與一般人民 一樣具有私心,無法確保其決策能皆以全民利益為依歸,他們可能為了選票而討 好地主,給予地主希望之使用分區增加雙方私人價值。然而,不當分區之劃設將 會銷蝕整體社會福利;相對地,地主為獲取分區所產生之厚利,將會對政府進行 尋租,增加尋租成本,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影響資源有效配置。
以新北市工業區違規使用為例,目前政府因應工業區違規使用之方法有三10: 維持原分區使用、通過申請變更、以及變更為特區。其中通過申請變更之優點乃 土地可因應市場需求有效率使用,解決部分供不應求之壓力,但缺點除了公共設 施與週邊地區之交通系統短期內無法立即因應變動、綠覆率、排水、防災等標準 不同,無法在短期內達成環境轉用要求之外,先違規使用再就就地合法,恐有圖 利他人、違反社會公平之爭議,因違規使用之利得可能大於懲罰之成本,因此可 能引發開發者或使用者之尋租行為,而眾人尋租可能造成租利消散,並可能引發 未來土地所有權人違規使用就地合法之期待。
二、代理理論
從經濟學上解釋制度執行,可由「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分析政府執行 制度的問題(Dixit, 1996;Laffont, 2000;洪維廷、林森田、丁秀吟,2009)。代 理理論可用於解釋任何一種涉及非對稱訊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的交易,
交易中擁有私人訊息較多的一方被稱為代理人(agency),擁有私人訊息較少的另 一方被稱為委託人(principal),而委託人通常將本身的一部份任務交給代理人執 行,自己則負責監督及提供誘因給代理人(洪維廷、林森田、丁秀吟,2009)。
10參考新北市工業區做住宅使用之變更策略規劃案期末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委託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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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最終損害委託人的利益(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制度執行問題,可由代理理論觀點予以分析或了解。Bernheim and Whinston
(1986)認為,代理關係可區分為內部代理( intrinsic agency)及委託代理
(delegated agency)。政府內部的組織活動即為內部代理關係,制度執行者在政 府階層式(hierarchy)的結構下,透過不同的分工方式,提供公共勞務及財貨,以 換取相對的報酬(Dixit, 1996;洪維廷、林森田、丁秀吟,2009)。政府與人民則 為委託代理關係,政府經由立法或簽定契約,代人民維護土地財產權,查處違規
監督成本)……等因素所影響(Dixit, 1996;洪維廷、林森田、丁秀吟,2009)。
在行政機構有限競爭、追求預算最大化和創新誘因不足的情況下,將可能造成 X 不效率11,使制度無法確實被執行 (Buchanan, 1969 ;Buchanan and Tullock, 1969;
Niskanen, 1971;Forte and Peacock, 1985)。
上述學說可分析我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何違規使用問題頻仍。於內部代理
11即政府獨占地位造成資源浪費,以及資源使用不效率等問題(Leinebstein,1966;Niskanen,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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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dual state)問題 (Sorensen, 2011),即不同階層和不同軌道下的政府有不同的 政治邏輯及政治目標,如中央政府掌握很大的資源,所以可以客觀的處理違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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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成效,除了會受制度本身既存之闕漏影響外,
政府對於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亦會影響管制效果。土地使用是動態且持續的過程,
當社經環境改變、人口增加、都市化程度提高或產業結構有重大變化時,都可能 衝擊到制度本身及其制定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