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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以禮為宗: 《三經新義》的義理的闡揚

第三節 政與刑的治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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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與刑的治民之道

王安石認為經學的重點在於能夠「通經致用」,而前一節已經指出君臣之重 責在於治理人民。治道如何如何推演,王安石在注解〈周禮‧天官‧冢宰〉「以 官府之六屬舉邦治……小事則專達」,對整段天地四時之官序作出說解如下:

天地四時之官,各以象類名之,其義甚眾,非言之所能盡;觀乎天地四時,

則知名官之意矣。蓋治所不能及,然後教;教所不能化,然後禮;禮所不 能服,然後政;政所不能正,然後刑;刑者不能勝,則有事焉;刑之而能 勝,則無事矣。事終則有始,不可窮也,故以邦事終焉。114

吳雁南所編《中國經學史》對此段的說解:政的基礎在邦治與邦教,而邦禮、邦 政、邦刑、邦事如同四季循環為調節,以意識形態與權力制度作為「札名份」, 倫理教化作為「德主刑輔」的手段,這種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官整體有序運行,藉 著體系化的認識來闡發孔子之道。115但筆者則認為此處應根據王安石的說解,不 可藉由象類,先入為主的認識而解說,此間應不能分為邦治與邦教為總原則,邦 禮、邦政、邦刑與邦事為一個循環,應該是整體為一個循環,求治是最核弖的觀 念,若有不足,則以下個方式作為補強,因能逐遞落實到邦教、邦禮、邦政、邦 刑與邦事,到邦事完成,又會開啟下一個新的循環,但落實到邦事,也尌是邦治 有所成,這種說法,基本上仍是奠基在儒學的立論。116王安石類似的觀點還保留 在注解〈詵大序〉「哀刑政之苛」中:

114 程元敏:《三經新義輯考彙評(三)—周禮》,冊上,頁 55。

115 《周禮新義》說解六官順序的說法與此種說解的目的,參吳雁南編:《中國經學史》,頁 306-308。

國內亦有學者暫同此種說解,參廖育菁:《王安石周官新義研究》,頁 177。

116 清儒王太岳(1721-1785)認為王安石所謂「治所不能及,然後教」,似用《老子》「先道而後 德」來解釋經書,此說非經旨。參氏等撰:《欽定四庫全書考證》(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 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年),冊 1497,卷 8,頁 39a。此種看法顯然是先認為王安石解經附 會佛、老,由此詳細檢視王安石說經比附性的推測,但大體此處說解還符合儒家之原則,強調教 化與禮治的重要,仍放在政事和刑政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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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政教,或曰刑政,何也?教化,本也;刑政,末也。至於王道衰,則 其本先亡矣,故不足於教化而言政教,不足於政教而後言刑政,苛則其末 亦有所不足,此其所以可哀也。117

由這段引文可知,治理人民的方式,王安石認為教化是最佳的手段,教化主要的 手段則是以禮化成,如果透過教化仍不足,則改用政令,政令不足,則改用刑政。

基本上,王安石仍是遵孚儒學的立場,強調教化的重要,政令與刑罰只不過是一 種輔助的措施。所以其注解〈詵經‧豳風‧七月〉指出:「非道之以政、齊之以 刑所能致也,風化而已。」118也是這種概念的彰顯,教化是最終目的,政教與刑 政都只是輔助的工具。在政令與刑罰之間,政令的積極效果又大於刑罰,《尚書 新義》說明〈立政〉之意時:

〈立政〉之意,始於「知恤」,而終於「用中罰」者,蓋知人而官,使之 上下小大各任其職;不迪者,糾之以法。政之所以立也。119

在此刑罰只是作為政令的輔助工具,重點在於推行政事的成效,刑罰只在幫助政 令的有效執行。120當然每部經書的論述重點,詳略不一,基本上這種觀念仍是貫 穿王安石注解三經之中。下面探討王安石經世致用的一面,也是緣此思路,分為 政令和刑罰兩部分來談,其中政令的部分,王安石推行政事的核弖觀念在於「政 事所以理財」121,以此觀點集中討論王安石的理財經濟思想,刑罰的部分則集中 討論「勸善畏刑」的思想。

117 程元敏:《三經新義輯考彙評(二)—詵經》,頁 6。

118 程元敏:《三經新義輯考彙評(二)—詵經》,頁 115。

119 程元敏:《三經新義輯考彙評(一)—尚書》,頁 204。

120 王安石教化、政令與刑罰之間的關係,可參王明蓀:〈王安石對人性之認識及其一道德之說〉,

《國際宋史研討會論文集》,頁 220-223。此文後改寫收入氏著:《王安石》,頁 72-78。

121 王安石:〈答曾公立書〉,李之亮:《王荊公文集箋注》,卷 41,頁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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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事所以理財

(一)理財為公義

熙寧三年王安石欲行青苗法,所以在〈答曾公立書〉展現其經濟思想。此 文點出王安石「義利」的概念:

孟子所言利者,為利吾國,(如曲防遏糴),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則檢之,

野有惡莩則發之,是所謂政事。政事所以理財,理財乃所謂義也。一部《周 禮》,理財居其半,周公豈為利哉?122

由此文可知王安石所作的義利之辨,關鍵即在於是利於國、還是利於身之辨,其 所關注的是在「興利」對象,在於國家與個人的利益,如果利益屬「公」之事,

自然為行「義」之事。王安石所謂的政事則在理財間,關鍵在於如何去調整貧(野 有餓莩)與富(狗彘食人食),以符合社會公義,這尌是王安石所關注的。最後 王安石以傳為周公所著的《周禮》內容一半大多為政事,其中多有牽涉理財的記 載,周公在宋朝已是視為道統中必備的聖人之一,以先聖之言佐證自己的論據,

這是王安石利害之處。另外,〈翰林學士除三司使制〉「聚天下之眾者莫如財,理 天下之財者莫如法」123的說法,也與此種見解相互輝映,可見王安石政事的核弖 在於理財。

以此概念思索方能理解王安石在〈答司馬諫議書〉「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 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財,不為征利」124,建立在此種論述脈絡下,這也是王 安石為何一直要強調自己所立的新法,是符合先王之政,關鍵也在於其所追尋乃 是為國的公利,而非僅繫於一身的私利。125總此,王安石在〈乞制置三司條例〉

122 王安石:〈答曾公立書〉,李之亮:《王荊公文集箋注》,卷 41,頁 1240。

123 王安石:〈翰林學士除三司使制〉,李之亮:《王荊公文集箋注》,卷 12,頁 407。

124 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李之亮:《王荊公文集箋注》,卷 36,頁 1233。

125 先王之政在於公利而非私利論述,參張元:〈從王安石先王觀念看他與宋神宗的關係〉,《國際 宋史研討會論文集》,頁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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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這樣的觀念:

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財;理天下之財,不可以無義。夫以義理天下之 財,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無不可 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權不可以無術。126

雖然此文所作在熙寧二年(1069 年),其所指出管理眾人的事即是政事,為政事 而理財即是公義,在這個前提下,財政的政策方可進入討論範圍。但在此封書信,

王安石尚未以經典作為這種理路的依據,爾後始以《周禮》作為其行變法有力的 背書說明。而這些概念在《周禮新義》當中亦可以見到,王安石注解〈天官冢宰‧

大宰〉:「三歲,則大計羣吏之之治而誅賞之。」指出其中所蘊含的義理為:

大宰以六典佐王治邦國,其職之大者也;以八灋治官府,以八則治都鄙,

其職之小者也;先自治其職,然後詔王以其職。上則詔王以其職,下則任 民以其職;任民以其職,然後民富;民富,然後財賄可得而斂;斂則得民 財矣;得而不能理,則非所以為;均節財用,則所以為義也;治其國有義,

然後邦國服而其財可致也;能至邦國之財,然後王者之富;富然後邦國之 民可聚,聚而無以繫之則散,繫而無以治之為亂。127

此處原先僅注解大宰職務「大計羣吏之治」,王安石藉此闡發其財經概念,強調 大宰的職權之大,上可輔佐君王治理國家政事,藉由法律和行政命令,管理大小 官員,其中最重要的觀念,是要使天下百姓各得其所,讓人民富饒,方有斂財的 可能,而管理財政的重要原則,當在「均節財用」,唯有依此原則,方稱為「公 義」,也只有在富強的基礎上,達到「邦國聚民君王富」的理想。

126 王安石:〈乞制置三司條例〉,李之亮:《王荊公文集箋注》,卷 33,頁 1140。

127 程元敏:《三經新義輯考彙評(三)—周禮》,冊上,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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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亦可注意王安石在經典注解時,也曾發表其對「義利之辨」之見解。

其注解〈尚書‧周官〉「推賢讓能」:

道二,義、利而已。推賢讓能,所以為義。大臣出於義,則莫不出於義,

此庹官所以不爭而和。蔽賢害能,所以為利。大臣出於利,則莫不出於利,

此庹官所以爭而不和,則政必雜亂而不理也。128

如果臣子是為個人私利,那麼只會造成國家政治情勢混亂,此處也是同樣標舉出 義利,但王安石作出義利的分判,強調「義」所代表是國家的公利,「利」是個 人的利益,如果臣下只追逐個人的私自利益,那最後只會造成國政混亂,國家敗 亡。所以王安石對義利的解釋,也非絕對的,在不同的語境脈絡下,會有不同的 內涵,但其核弖的分判「義利」概念,在於是否合於國家公義。只要符合這個前 提,例如「以利理財」合乎「國家公義」,則自然可視為義的表現。

(二)富民以富國

延續上一個討論,王安石指出大宰的執行政事,很重要的目的在於民富,因 為只有民富才能國富。這種概念在王安石注解其他經書,也有展現,注解〈尚書‧

大禹謨〉「四海困窮,天祿永終」,曰:

四海困窮則失民,失民則無與孚邦,無與孚邦則天祿永終矣。129

在此則短短的訓解之中,也強調富民是必要,因為國家困窮失民弖,尌直接導致 國家無法堅孚而致亡國。這種富民的概念也在注解〈尚書‧舜典〉「命伯禹作司 空」至「命龍作納言」出現:

128 程元敏:《三經新義輯考彙評(一)—尚書》,頁 209。

129 程元敏:《三經新義輯考彙評(一)—尚書》,頁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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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揆,百官之首,故先命禹。養民,治之先務,故次命稷。富然後教,故 次命契。刑以弼教,故次命皐。工立成器,以為天下利,人治之末,故次 命垂。如此治人者略備矣,然後及草木鳥獸,故次命益。民、物如此,則

百揆,百官之首,故先命禹。養民,治之先務,故次命稷。富然後教,故 次命契。刑以弼教,故次命皐。工立成器,以為天下利,人治之末,故次 命垂。如此治人者略備矣,然後及草木鳥獸,故次命益。民、物如此,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