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風機構
政府自 1954 年 7 月在全國各公務機關設置安全單位(安全處、室),秉持 首長之命辦理機關人員保防及機關安全防護工作;1968 年 9 月,為有效端正政 風而增列政風調查職掌,以遏止貪污;1972 年 8 月行政院為精簡機關組織,乃 將安全處(室)併入人事單位,負責人事查核業務,為有別於人事管理業務,爰 將人事查核業務部門簡稱為人事處、室(二);1979 年 7 月行政院訂頒「端正政 風整肅貪污方案」後,各機關人事查核單位即依該方案之分工,負責該機關貪污 案件之預防與發掘工作;政府為顯示肅貪決心,立法院於1992 年 6 月 16 日三讀 通過「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7 月 1 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8 月 18 日行政 院於法務部下成立了「政風司」。因而,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
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考核等事項。同年9 月 16 日於全國各機關設 置政風處(室),企圖以此專職政風機構,再配合執行調查肅貪的法務部調查局,
發揮對貪瀆不法的預防,藉以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政風機構自1992 年由 人事查核(人二)改制以來,其組織、業務職掌及指揮體系之建構,完全依據「政 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透明合法,與人事查核時代係依據「動員戡亂時 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而設置,其設置法源與時代背景根本不同;法務部廉政署 於民國2011 年 7 月 20 日掛牌成立,以往人事查核受命於調查局,進而演變成政 風機構直接由法務部廉政署指揮監督。
揆諸文獻與法務部相關資料,將政風機構發展沿革而言,乃是以1992 年為 一分水嶺,1992 年以前,政風機構係為「思想查核」單位,著重於機關內部保 防工作、避免敵人滲透破壞,協助調查局蒐集各項情資,肅貪、防貪成為其次或 者是附帶的工作;1992 年以後,國內外政經情勢轉變,政風機構擺脫調查局指 揮監督,獨立運作走出一條屬於「行政監察」單位的思考,不僅要在機關內部求 生存與發展,更要有具體的績效,以爭取內部與外部一致的認同,其矛盾與之處 不言可喻。
上述我國政風組織演進歷程之紀要,簡述如下:
23
表2-2 我國政風組織演進歷程表
時間 重大記事
1954 年 7 月 設置各組織機關之保防單位(安全處、室、管理員)。 1956 年 調查局開始掌理貪污事件(重大貪污案件)之調查。
1963 年 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80 年終止動員 戡亂時期後,改為「貪污治罪條例」)
1968 年 9 月 各機關保防工作職掌中增加政風調查工作。
1969 年 5 月 頒布「各級機關保防機構辦理政治風氣調查業務規 定」。
1971 年 頒布「加強檢肅貪污實施方案」。
1972 年 8 月 將機關安全處、室人員及業務併入人事單位成為人 事查核單位,通稱「人二」。
1979 年 7 月
頒布「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方案」設置「政風督導會 報」,成立臨時編組之「貪污及經濟犯罪防制中心」
(設於法務部調查局)。
1987 年 調查局於北、中、南、東區,成立機動工作組。
1987 年 7 月 政府宣告解嚴及動員勘亂時期終止。
1989 年 2 月 調查局成立「肅貪處」。
1991 年 2 月 調查局將「肅貪處」更名為「廉政處」。 1992 年 7 月 頒布「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1992 年 8 月 正式於各機關設置政風機構。
2011 年 7 月 成立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政風機構之特性
我國政風制度之特性,最主要係指政風機構組織及政風人員之地位及職務 超然等特性,茲分述如下:
(一)政風機構之組織超然
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全國各公務機關政風單位之設置 與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該部廉政署主辦並管理之。
另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所稱政風機構,係指中央與 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 構設政風處或政風室。並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至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 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組織法未修正 前,各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員額編制,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及有關機關定之。故 各政風單位之設置,不受各該機關之節制。
(二)政風人員地位超然
24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各級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 構設政風處或政風室,而政風處(室)得視業務之繁簡,分科、組、課或股辦事,
各級政風人員任免遷調由法務部廉政署統籌核辦,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 長。各級政風人員之俸給、考績、、退休、資遣、撫卹及獎懲、訓練、進修,由 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統籌規劃辦理。爰政風人員雖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惟在 業務上係對各該上級政風主管機關負責,此種「一條鞭」式的組織設計,期使政 風人員具有更超然之地位。
(三)政風人員職務超然
政風人員在辦理政風事務時,可以依據法令超然運用其獨立之職權,遂行 其法定執掌及任務。必要時,政風人員得報經機關首長之同意,調閱相關簿籍、
文件,對於違法事項之查察具有職務之超然性。
三、目前政風工作面臨之重要問題及亟待改進者有
(一)政風機構組織層級架構不合行政原理
現行負責擬訂政策並實際推動政風業務的廉政署,僅係法務部內之幕僚單 位,組織層級設計偏低,與同屬「一條鞭」之主計、人事體系、甚至與所屬直轄 市政府政風處之規模相較,尚有未足,產生「身大頭小」、「強枝弱幹」現象。以 目前廉政署擁有之人力及預算,執行全國政風工作計劃、業務指導、法令宣導、
人事訓練等業務,依所轄人數與業務量比較,實不成比例,必然影響業務推動成 效。
(二)各級政風機構之人力未能合理、有效配置
政風司初始,人力規模係針對法務部與調查局間轉介的需要而設計,惟政 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時,與調查局有業務關聯之條文遭刪 除,致各級政風主管部門無論在人力、位階及對所屬政風機構業務推動與指揮監 督,均不符實際需求。再者,緣於以往之印象或政風機構之設置易與機關人員之 利益有所衝突,致各機構在檢討組織法規、員額編制時,屢有刪除政風機構之意 或刻意壓低政風機構員額,致部分掌有重大經費建設等易滋弊端業務機關之政風 機構未能獲致合理之員額,人力窘迫,實難發揮功能。
(三)政風人員易流失人才,工作意願待提升
政風機構侷限於組織編制規模之設限,影響政風人員之升遷甚鉅,加以從 事政風工作職責繁重,每有可能與所屬機關之員工產生利益上之衝突,突顯出在 工作上、精神上所須承受的壓力。因此政風人員在從事政風工作一段時間後,請 調離開政風單位之異動頻仍,造成優秀人才之流失,爰應積極有效的改善政風人 員之升遷問題,提昇其工作士氣,俾充分發揮政風機構應有之功能。
(四)政府及全民肅貪之意識亟待提昇
貪瀆行為會降低人民對政府的信心,甚且導致政府之危機,爰應將貪瀆防 治工作納入危機管理範疇,從而提昇政府及民眾對肅貪之認知,進而支持肅貪機 構之設置及運作,杜絕貪瀆(羅仕郎,2001),建立對貪腐零容忍的全民共識。
25
圖2-4 目前政風工作面臨重要問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