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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敘述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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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敘述統計分析

一、 獎勵投資條例時期:傳統製造業與非製造業

表 4-1 與表 4-2 列示本文關於獎勵投資條例時期假說 H1a 至 H1d 迴歸 模式中各項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除為比較不同產業之情況,按產業別分 開 計 算 外 , 同 時 為 比 較 租 稅 優 惠 實 施 期 間 (INCENTIVE = 1) 與 廢 止 後 (INCENTIVE=0)各項變數之差異情況,亦將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與廢止 後之研究樣本分開計算。

本研究主要探討政府為發展特定產業所制定之租稅優惠條例,是否達 成原先之政策目標,以有效稅率(ETR)作為判定指標之一,計算公式為當期 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費用)除以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於樣本篩選過 程中已將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小於零者刪除,因此,可能導致 ETR 為負 值之原因即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費用)為負者,然而導致企業當 期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費用)為負值之可能原因很多,享有甚多之租稅 減免措施即為可能原因之一。ETR 小於零時,雖無法解釋其意義,但租稅 減免措施對於企業 ETR 之影響,即為本研究探討主題之一,若逕自將該筆 資料刪除,所得結果恐有偏誤,故本研究將當期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費 用)小於零者,所計算出之 ETR(小於零)設為零,以保留該筆資料。此 外,為避免因少數之極大值造成迴歸統計之偏差,若 ETR 之值大於 100%

時,則將其值設為 1,乃因實際上並不會發生稅率超過 100%之情況,且藉 由強制其值等於 1,已減少其極端值差異之幅度。故於本研究中,ETR 之 變動範圍介於 0 至 1 之間。

從表 4-1 與表 4-2 可看出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平均 ETR (17.42%)大於傳統非製造業之平均 ETR (13.49%),與本研究假說 H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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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相同下,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有效稅率低 於傳統非製造業)之預期不符。推測可能原因為獎勵投資條例自民國 49 年即公布施行,施行期間長達 30 年,主要扶植產業隨著我國不同階段之 經濟發展而不斷變動;民國 73 年至 79 年主要已轉向發展策略性工業,然 而本研究受限於早期財務資料取得之困難,僅能就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前 (1986-1990)後(1991-1995)各五年之資料進行比較分析,此時期傳統製造業 所享有之租稅優惠與從前相比可能已大幅下降,因而導致敘述性統計值之 結果與預期不符。

其次,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傳統製造業之平均 ETR (14.68%)低於獎 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之平均 ETR (17.42%),亦與本研究假說 H2b(其他條 件相同下,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傳統製造業之有效稅率將上升)之預期 不符。推測可能原因為 1991 年至 1995 年為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之過渡 期,某些租稅優惠尚可適用;此外,199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主要以功能別獎勵為主,許多傳統製造業之廠商,因符合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之規定,而可享有該條例所給予之租稅優惠;因此,無法看出傳 統製造業之有效稅率於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有明顯上升之趨勢。

此外,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平均股東權益稅前報 酬率(PTROE) (15.87%)低於傳統非製造業之平均 PTROE (18.59%),與本研 究假說 H1c(其他條件相同下,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 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低於傳統非製造業)之預期相符。

最後,自表 4-1 中可看出,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傳統製造業之平均 PTROE (11.23%)低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之平均 PTROE (15.87%),亦與 本研究假說 H1d(其他條件相同下,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傳統製造業之 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將上升)之預期不符。推測可能與前述導致假說 H1b 結果與預期不符之原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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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半導體產業與電腦及周邊設備業

表 4-3 與表 4-4 列示本文關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假說 H2a 至 H2d 迴歸 模式中各項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除為比較不同產業之情況,按產業別分開計 算外,同時為比較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與廢止後各項變數之差異情況,亦將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INCENTIVE=1)與廢止後(INCENTIVE=0)之研究樣本 分開計算。ETR 之設定與前述獎勵投資條例時期相同,變動範圍介於 0 至 1 之間。

從表 4-3 與表 4-4 可看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半導體業之平均 ETR (11.13%)低於電腦及周邊設備業之平均 ETR (16.56%),更遠低於當時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最高邊際稅率(25%),與本研究假說 H2a(其他條件相同下,於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半導體業之有效稅率低於電腦及周邊設備業)之預期 相符。顯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施行,具有降低半導體業外顯稅負租稅負擔之 效果。

其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半導體業之平均 ETR (11.03%)與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之平均 ETR (11.13%)無明顯之差異,與本研究假說 H2b

(其他條件相同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半導體業之有效稅率將上升)

之預期不符。推測可能原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 2009 年年底始落日,然而,

本研究針對此假說於該條例廢止後之研究期間,僅自 2010 年至 2012 年,因此,

其所給予之部分租稅優惠(如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尚於適用期間內,無法清 楚顯示該條例廢止後所帶來之影響,導致半導體業之平均 ETR 於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廢止前後無差異。

此外,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半導體業之平均 PTROE (13.29%) 低於電腦及周邊設備業之平均 PTROE (17.28%),與本研究假說 H2c(其他條件 相同下,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半導體業之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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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及周邊設備業)之預期相符;顯示享有租稅優惠之產業,其所負擔之外顯 稅負雖明顯降低,但因隱含稅負之存在,導致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下降。

最後,自表 4-3 中可看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半導體業之平均 PTROE (10.59%)低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之 PTROE (13.29%),與本研 究假說 H2d(其他條件相同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半導體業之股東權 益稅前報酬率將上升)之預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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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時期:生技新藥產業受獎勵與未受獎勵之企業 表 4-5 列示本文關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時期假說 H3a 與 H3b 迴歸模式 中各項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為比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期間,生技新 藥產業內享有租稅獎勵企業與未享有租稅獎勵企業各項變數之差異情況,茲將 享有租稅優惠(BIOTECH=1)與未享有租稅優惠(BIOTECH=0)之研究樣本分開 計算。ETR 之設定與前述獎勵投資條例時期相同,變動範圍介於 0 至 1 之間。

從表 4-5 可看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期間,受獎勵企業之平均 ETR (20.85%)略低於未受獎勵企業之平均 ETR (21.19%),惟差異不大。無顯著差異 存在之原因,可能在於本研究因研究期間之限制,僅能分析自生技新藥產業發 展條例施行起(2007 年 7 月 4 日)至 2012 年間之資料,然而 2007 年至 2009 年,尚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階段,且 2010 年至 2012 年,亦涵蓋於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落日後之過渡期,且該條例主要是以功能別而非產業別獎勵為主;

此外,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因而未受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獎勵之生技新藥公司,亦可能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之獎勵對 象,導致二者間之差異不顯著。

此外,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期間,受獎勵企業之平均 PTROE (8.27%)明顯低於未受獎勵企業之平均 PTROE (14.24%),與本研究假說 H3b(其 他條件相同下,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期間,受獎勵之生技新藥公司之 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低於未受獎勵之生技新藥公司)之預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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