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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三節 迴歸結果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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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迴歸結果與分析

本研究以迴歸分析來檢視我國經濟發展各階段,政府為發展特定產業所制 定之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對於特定產業有效稅率(ETR)與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 (PTROE)之影響。針對不同時期訂定之租稅獎勵條例,本研究分別設定不同的 研究期間與樣本,茲將實證結果分述如下。

一、 獎勵投資條例時期:傳統製造業與非製造業

表 4-16 列示獎勵投資條例時期,假說 H1a 與 H1b 之迴歸實證結果。表中 Model (1)與 Model (2) SIZE 之係數均為負值且 p-value 均達傳統 5%顯著水準,

顯示企業規模與有效稅率呈負相關,即企業規模愈大,有效稅率愈低,符合政 治權力假說。CI 之係數均為正值,顯示資本密集度與有效稅率呈正相關,與本 研究預期投資於折舊性資產之程度愈高,所享有之折舊利益與租稅上之投資抵 減程度愈高,有效稅率愈低之情況不符。DEBT 之係數為負值,顯示負債比率 與有效稅率呈負相關,即負債比率愈高之企業,因利息費用之稅盾效果,使其 有效稅率下降,與本研究預期相符。

Model (1)中,RD 之係數為正值,即研究發展支出與有效稅率呈正相關,

顯示研究發展支出愈高之企業,所負擔之有效稅率愈高,與本研究認為研發支 出程度愈高者,享有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愈多,有效稅率愈低之預期不符。推 測可能原因為早期傳統製造業與傳統非製造業投入研究發展支出者(於獎勵投 資條例施行期間僅 10 間廠商有投入研究發展費用)占全體樣本之比例(約 8.85%)不高,因而無法達成預期之效果。ROA 之係數為負值,即獲利能力與 有效稅率呈負相關,顯示獲利能力愈高之企業,所負擔之有效稅率愈低,與所 得效果之預期不符。因此,本研究另將傳統製造業與非製造業分別按獎勵投資 條例實施期間與廢止後,進行迴歸分析,結果顯示傳統非製造業為未受獎勵之 產業,不論施行期間或廢止後,其 ETR 與 ROA 皆呈正相關,符合所得效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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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然而,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 ETR 與 ROA 呈負相關,

該條例廢止後,則呈正相關,符合本研究與所得效果之預期。因此,本研究推 測可能原因為 1980 年代後期,傳統製造業面臨經營困境,於該期間內整體獲 利能力下降,許多租稅優惠皆無法適用,然而,隨著 1990 年代台灣整體經濟 起飛,進而帶動傳統製造業之獲利能力提高,所得效果因而顯現。此外,MFG 之係數為正值,顯示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產業別屬傳統製造業者,其有 效稅率較高,與本研究認為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因傳統製造業為該條例 主要獎勵對象之一,其有效稅率應低於傳統非製造業之假說不符。

Model (2)中,RD 之係數為負值,顯示研究發展支出愈高之企業,所負擔 之有效稅率愈低,與本研究推論研發支出程度愈高者,享有之投資抵減愈多,

有效稅率愈低之預期相符,即研究發展支出與有效稅率呈負相關。ROA 之係數 為正值,顯示獲利能力愈高之企業,若其增加之所得非屬符合租稅獎勵者,或 其他固定費用之稅盾效果無法與所得同比例增加,將使其負擔之有效稅率上 升,即獲利能力與有效稅率呈正相關,符合所得效果之預期。此外,MFG 之 係數為負值,顯示產業別屬傳統製造業者,其有效稅率愈低。N_INCENTIVE 之係數為正值,顯示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樣本之有效稅率較高,換言之,獎 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樣本之有效稅率愈低,即租稅優惠與有效稅率呈負相 關,亦代表政府制定之租稅優惠條例確實具有降低有效稅率之效果。最後,

MFG 與 N_INCENTIVE 交互作用之係數為負值,表示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產 業別屬傳統製造業者,其有效稅率較低,與本研究之預期不符。

表 4-17 列示獎勵投資條例時期,假說 H1c 與 H1d 之迴歸實證結果。表中 Model (3)與 Model (4) SIZE 之係數均為正值且 p-value 於 Model (4)中達傳統 5%

顯著水準,顯示企業規模愈大者,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愈高,兩者呈正相關,

換言之,企業規模愈大之企業所負擔之隱含稅負愈低,符合政治權力假說。

DEBT 之係數均為正值且 p-value 於 Model (3)中達 1%顯著水準,顯示負債比率

N_INCENTIVE 交互作用之係數為正值,顯示於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產業別 屬傳統製造業者,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將上升,符合本研究之預期。 (p-value=0.0271) (p-value=0.0598)

註:N/A 表示本研究不就該解釋變數對應變數之影響方向做預期;“-”表示本研究預期該解釋變數與 應變數呈負向關係;“+”表示本研究預期該解釋變數與應變數呈正向關係。Model (1) RD 係數之 結果,可能原因為當時投入研發之廠商家數過少(僅 10 間),僅占全體樣本之 8.85%所導致。

(p-value=0.0087) (p-value<.0001)

註:N/A 代表本研究不就該解釋變數對應變數之影響方向做預期;“-”代表本研究預期該解釋變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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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之施行有效降低半導體業之有效稅率,對半導體業之發展提供相當大之 助益。

此外,Model (6) SEMI 之係數為負值且 p-value 達 1%顯著水準,顯示產業 別屬半導體業者,其有效稅率愈低。N_INCENTIVE 之係數為正值且 p-value=

0.001,顯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樣本之有效稅率較高,換言之,於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樣本之有效稅率較低,即租稅優惠與有效稅率呈顯著 負相關,符合本研究之預期。最後,SEMI 與 N_INCENTIVE 交互作用之係數為 負值,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產業別屬半導體業者,其有效稅率較低,

與本研究之預期不符,推測可能原因為 2010 年至 2012 年仍處於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廢止後之過渡期,某些租稅優惠(如五四年免稅與投資抵減)仍得適用,

因此,該條例廢止後之效果無法顯現。

表 4-19 列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假說 H2c 與 H2d 之迴歸實證結果。

表中 Model (7)與 Model (8) SIZE 之係數均為正值且 p-value 分別達傳統 5%與 1%顯著水準,即企業規模與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呈顯著正相關,符合政治權 力假說。DEBT 之係數均為負值且 p-value 均達 1%顯著水準,即負債比率與股 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呈負相關,與本研究認為負債比率愈高之企業,投資人須承 擔之風險愈高,基於風險溢酬之概念,所要求之報酬率亦會提高之預期不符。

RISK 之係數均為負值且 p-value 均達 1%顯著水準,即企業個別風險與股東權 益稅前報酬率呈負相關,與 DEBT 之概念類似,與本研究之預期不符。HHI 之 係數均為正值且 p-value 均達傳統 5%顯著水準,顯示產業集中度與股東權益稅 前報酬率呈正相關,即產業集中度愈高之產業,因個別廠商對於該市場之影響 力愈大,愈有機會將因享有租稅優惠而負擔之隱含稅負移轉予他人,以提升其 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賺取超額報酬。

Model (7) SEMI 之係數為負值且 p-value < 0.0001,代表於促進產業升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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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施行期間,產業別屬半導體業者,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愈低,換言之,其 所負擔之隱含稅負愈高,與本研究認為該條例施行期間,半導體業之股東權益 稅前報酬率低於電腦及周邊設備業之假說預期相同。

Model (8) SEMI 之係數為負值且 p-value 達傳統 5%顯著水準,顯示產業別 屬半導體業者,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較低。N_INCENTIVE 之係數為負值且 p-value < 0.0001,顯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將下 降,換言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較高,兩者間 呈顯著正相關;與本研究預期該條例之施行,雖可降低外顯稅負,但隱含稅負 與外顯稅負間具有替代效果,隱含稅負之增加將會導致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下 降之情況不符。最後,SEMI 與 N_INCENTIVE 交互作用之係數為正值,表示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產業別屬半導體業之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將上升,符 合本研究之預期。

(p-value<.0001) (p-value<.0001)

註:N/A 代表本研究不就該解釋變數對應變數之影響方向做預期;“-”代表本研究預期該解釋變數與 (p-value<.0001) (p-value<.0001)

註:N/A 代表本研究不就該解釋變數對應變數之影響方向做預期;“-”代表本研究預期該解釋變數與 應變數呈負向關係;“+”代表本研究預期該解釋變數與應變數呈正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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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時期:生技新藥產業受獎勵與未受獎勵之企業 表 4-20 列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時期,假說 H3a 之迴歸實證結果。表 中 SIZE 之係數為正值,即企業規模與有效稅率呈正相關,顯示企業規模愈大 者,有效稅率愈高,符合政治成本假說。RD 之係數為負值,即研究發展支出 與有效稅率呈負相關,與本研究之預期相符。CI 之係數為正值,顯示資本密集 度與有效稅率呈正相關。DEBT 之係數為正值,代表負債比率與有效稅率呈正 相關。ROA 之係數為負值,顯示獲利能力與有效稅率呈負相關,與所得效果之 預期不符。BIOTECH 之係數為正值,顯示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期間,

受獎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有效稅率愈高,與本研究預期於該條例施行期間,

受獎勵企業之有效稅率,因享有租稅優惠,應低於未受獎勵企業之假設不符。

推測可能原因在於本研究因研究期間之限制,僅能分析自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 例施行起(2007 年 7 月 4 日)至 2012 年間之資料,然而 2007 年至 2009 年,

尚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階段,且 2010 年至 2012 年,亦涵蓋於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落日後之過渡期;此外,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因而未 受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獎勵之生技新藥公司,亦可能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 產業創新條例之獎勵對象,各條例之影響效果難以區分,導致結果不如預期。

尚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階段,且 2010 年至 2012 年,亦涵蓋於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落日後之過渡期;此外,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因而未 受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獎勵之生技新藥公司,亦可能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 產業創新條例之獎勵對象,各條例之影響效果難以區分,導致結果不如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