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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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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假說

本研究探討台灣經濟發展各階段,政府為發展特定產業所制定之各項 租稅減免措施,是否有達成政府原先所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因此,分別針 對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期間及 產業建立假說如下。

一、 獎勵投資條例時期:傳統製造業與非製造業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民政府遷都台灣,當時各項建設遭受戰亂破 壞,加上大陸局勢混亂,國內物資缺乏、物價飆漲,政府為穩定物價並刺 激經濟發展,採取許多重要措施,例如:幣制改革、外匯管制與土地改革 等,並自民國 42 年起實施第一期四年經濟建設計畫。此外,為配合經濟 建設計畫及鼓勵民間投資,於民國 49 年公布施行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 間共 30 年,可分為三個階段,共有 15 次修正,大致上配合我國各期之經 濟發展環境與目標而制定與修訂。

光復初期,我國工業基礎脆弱且技術落後,再加上失業率高與資本不 足的情況下,為解決前述問題,應發展資金需求不大、技術要求不高、建 廠時間短、資本回收快且屬勞力密集性之產業,因而民生輕工業(如紡織 業、塑膠製品、紙製品與木材製品等)實為發展首選。因此,我國政府為 達成特定產業目標,早期獎勵廠商大多為勞力密集之傳統製造業。然而,

隨著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產業結構也亟需轉型,政府的產業政策目標也 從穩定物價、賺取外匯、吸引僑外人投資與創造就業機會等,轉向發展策 略性工業(如機械、資訊、電腦與電子等)與改善產業結構。此外,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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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僅係一種達成特定政策目的之手段,屬於臨時性或例外性之措施,且 因獎勵對象之不同,易造成租稅負擔之不公平,不僅制定之初須審慎評 估,施行一段期間後,更應全面檢討租稅獎勵存在之適宜性。

因此,相關單位(如經濟部、財政部與學界等)於民國 79 年獎勵投 資條例施行屆滿前,就其存續與否進行檢討,經審慎評估後,認為租稅獎 勵措施雖可帶動經濟發展之效,但仍造成稅負不公、增加稅法與稅制之複 雜性或影響市場機能等問題,乃於該年底廢止獎勵投資條例。然而,獎勵 投資條例之施行是否確實對於受獎勵之產業具有正面影響,為本研究所欲 探討的議題之一;此外,反觀營建業、貿易業、水泥業與油電燃氣業等非 傳統製造業之產業別,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幾乎未被納入任何法規 做為獎勵之對象,故本研究亦欲了解前述該等行業與受獎勵之傳統製造業 間,兩者於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隱含稅負之高低)及所負擔之租稅義務 上是否具有顯著差異。

政府於研擬租稅政策時,通常係以有效稅率作為衡量企業租稅負擔之 標準,此指標可用以評估租稅體制對於經濟社會所造成的分配效果,提供 判斷資本配置是否扭曲之參考。依據過去之文獻,歸納出影響企業有效稅 率高低之因素,包括企業規模、租稅優惠、資本資產密集程度、企業獲利 能力、產業類別、融資理財程度與租稅改革等。本研究之目的之一即係以 公司所公布之財務報告資料,利用有效稅率之分布與差異,探討租稅優惠 之施行對於特定產業之發展是否具有正向之影響,以期能作為未來租稅優 惠條例制定時之參考;因此,由本研究之目的與所欲探討之主題,並參考 過去文獻,提出本研究關於有效稅率之假說,茲將推論過程說明如下。

租稅優惠措施之目的在於達成特定政策目標,如發展特定產業或引導 資本投資,因而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可透過下列方式影響傳統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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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企業之有效稅率,以減輕其租稅負擔:

(一) 實際所得不併入課稅所得中計算

特定種類之公司所得因租稅優惠規定之適用,而無需計入公司之 課稅所得中計算,如五(四)年免稅之所得額,公司當年度之課稅所 得因此類所得之排除而減少,進而造成當年度之應納稅額之減少,最 終達成當年度少繳所得稅之效果。

(二) 增加費用與全年所得額之扣除額

藉由租稅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增加當年度折舊費用或全年所得額 之扣除額,進而使公司之課稅所得額減少,以達成當年度少繳所得稅 之效果,此類型之優惠型態如加速折舊與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等。

前述兩點之租稅優惠措施並無改變企業之全年所得額,而是透過減少 計算應納所得稅費用之課稅所得而減少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因此,有 效稅率將因此項租稅優惠措施而降低。

(三) 直接扣抵所得稅費用

企業若符合租稅優惠條例中之租稅抵減相關規定,則可自當年度 課稅所得額所計算出之應納稅額中扣除一定金額,以扣除後之應納稅 額作為當年度之所得稅費用;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抵減等皆是以直接 減少當年度應納稅額之方式降低企業之所得稅負擔。當企業全年課稅 所得額不變,因享有直接扣抵所得稅費用之租稅優惠,將使企業當年 度所繳納之所得稅降低,因而使企業之有效稅率降低。

因此,本研究預期受租稅優惠政策獎勵之特定產業,其所繳納之所得 稅費用,藉由前述方式而減少,導致其有效稅率應低於未受獎勵之其他產 業。而獎勵投資條例時期,受獎勵之產業主要為傳統製造業,本研究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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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對照組為於該期間內幾乎未受獎勵之傳統非製造業(本研究選取之產業 為營建業、貿易業、水泥業與油電燃氣業),並預期傳統製造業之有效稅 率將低於傳統非製造業;此外,獎勵投資條例於民國 79 年底廢止,本研 究預期因該條例之廢止,傳統製造業之有效稅率將上升,提出假說如下:

H1a: 其他條件相同下,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有效稅率

低於傳統非製造業。

H1b: 其他條件相同下,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傳統製造業之有效稅率將

上升。

然而,僅以有效稅率判斷租稅負擔是否公平,抑或評估租稅政策之影 響是否適當?依據 Scholes and Wolfson (1992)所提出之隱含稅負的概念,

在完全競爭市場且均衡的情況下,所有資產調整風險後之稅後報酬率應相 等;隱含稅之產生是假設在稅負以外的其他條件相同下,取得租稅有利資 產,雖可降低應繳納給政府之外顯稅負,但因投資人為降低其所負擔之外 顯稅負,而競逐於租稅上有利的資產,故其價格因而被抬高,反而導致該 項租稅有利資產的調整風險後之稅前報酬率低於租稅上不利資產的稅前 報酬率,而此一稅前報酬率降低的部分,即為投資於租稅上有利資產所支 付之隱含稅。換言之,基於所有資產在完全競爭市場均衡下所負擔之總稅 負相等,外顯稅負與隱含稅負將有相對之替代關係;投資於租稅有利資產 雖可降低外顯稅負,但卻因此使投資者所負擔之隱含稅負上升,反而降低 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

本研究欲進一步了解我國租稅優惠政策是否確能提高企業之稅後報 酬率,並促進產業發展,抑或如同隱含稅理論所指,政府之租稅獎勵可能 導致受獎勵產業之過度投資,反而降低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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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採用隱含稅之觀點,預期受租稅優惠政策獎勵之特定產業,其所負擔 繳納予政府之外顯稅負(即有效稅率)雖降低,卻導致其所負擔之隱含稅 負增加,降低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研究對象與假說 H1a 與 H1b 所選取 之產業別─傳統製造業與傳統非製造業─一致,並預期於獎勵投資條例施 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應低於傳統非製造業(即傳統 製造業所負擔之隱含稅負高於傳統非製造業);此外,本研究亦預期於民 國 79 年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傳統製造業之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將上升

(即傳統製造業所負擔之隱含稅負將降低),提出假說如下:

H1c: 其他條件相同下,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傳統製造業之股東權益

稅前報酬率低於傳統非製造業。

H1d: 其他條件相同下,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傳統製造業之股東權益稅前 報酬率將上升。

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半導體產業與電腦及周邊設備業

自民國七 O 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面臨新台幣升值、工資上漲與土地成 本問題,早期所著重發展之勞力密集產業已逐漸喪失競爭優勢,政府部門 為調整產業結構轉向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工業、加速產業升級以及提高產 品附加價值等目的,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後期的修正時已朝此方向努力;

然而,以產業別或產品別作為獎勵對象之方式,仍有許多問題存在,例如:

何種產品應受獎勵以及何時需中止獎勵等;此外,因利益團體之壓力,許 多既得利益無法消除,導致獎勵投資條例的減稅、免稅項目不斷增加,無 法隨經濟發展作出適當調整,稅負不公與產業發展失衡之情況日益嚴重,

故於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政府為更進一步促進產業升級與調整產業結 構,制定以「功能性」獎勵為主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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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為調整產業結構,政府將產業發展重點轉向技術密集度高、附 加價值大與能源係數較低之策略性工業,如機械、電子與資訊電機等。其

再者,為調整產業結構,政府將產業發展重點轉向技術密集度高、附 加價值大與能源係數較低之策略性工業,如機械、電子與資訊電機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