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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與態度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與態度相關研究

壹、法律責任認知

有關「認知」探究乃建基於「認知心理學」。學者曾經描述「認知」又可稱 為心理活動,描述獲取、貯藏、轉換、使用知識;有時,認知也與「認知心理 學」一詞通用(Matlin,2002)。在學術界中,認知蘊涵人類多種的心理運作歷程,

包含思考(thinking)、知道(knowing)、記得(remembering)、理解(understanding)、 判斷(judging)、問題解決(problem solving)、信念(brief)等功能(Wrightsman, Deaux, 1984;Vander Zanden,James Wilfrid, 1981;Martin Scheerer,1962;Kendra Van Wagner,2006;Mark H. Ashcraft,陳學志譯,2004);再者,各學者研究旨 趣不同,探討「認知」所著重面向與測量指標各異,致使有關「認知」探究範 圍愈見豐富(Solso,1995)。

另外國內學者張春興(2011)將其定義「指個體經由意識活動對事物認識 與理解的心理歷程」;林仁和(2013)將「認知」一詞分為廣義及狹義,「廣義 的認知與認識是同一個概念,是人腦反映客觀事物的特性與關聯,並揭露事物 對人的意義與作用之心理活動,狹義的認知是指記憶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又稱 為「再認」,是指過去感知過的事物在當前重新出現時仍能認識」;彭懷真(2015)

定義「認知是個體經由知覺、想像、辨認、記憶、思考、推理、判斷等意識活 動有所認識與理解的歷程」。

法律責任的定義,綜合前一節所述,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須負擔相對應的 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法律責任認知是指個體(教師)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面 對法律相關事件時,能知道應負擔哪些法律上的責任。此為教師對該事件經由 意識活動對法律責任的認識、理解、推理、判斷的心理歷程。

貳、法律責任態度

「態度」一詞,國內學者張春興(2011)定義「態度(attitude)是個體在 面對社會事件時,以其對該事件的認知與情感為心理基礎所表現的一種相當一 致且持久的行為傾向;態度係由三種成分所組成,包括認知成分、情感成分、

行為成分」。

陳皎眉、王叢桂、孫倩如等人(2014)認為「就態度的內容結構而言,持 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態度主要是評價的情感成分(affection),另一派觀點則 認為態度具有認知(cognition)、情感(affection)、與行為意向(conation)三 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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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者 Miles Hewstone、Wolfgang Stroebe、Klaus Jonas 指出「態度是指 我們對於社會世界當中的人們、團體,以及其他類型對象的全盤評價」。6 Eagly 與 Chaiken(1993)將態度定義為「一種心理上的傾向,對某種特定 對象給予不同程度喜好的評價」。(Attitude is a psychological tendency that is expressed by evaluating a particular entity with some degree of favor or disfavor)7 Richard J. Crisp、Rhiannon N. Turner 指出,「態度是吾人關於人、事、物或 議題等對象,所持有的一套信念系統」。8

McGuire(1985)給予態度的工作定義為「將物體或思想按照某個判斷向度 定位的反應」。9

Petty 與 Cacioppo(1981)則將態度定義為「對特定對象(人、事、物)之一 般性與持久的正面或負面感受(a general and enduring positive or negative feeling about some person, object, or issue)」。10

Rokeach(1973)認為「態度是針對某特定物體或情境的一組信念;態度可 以幾乎是無限的,隨其學習經驗與信念組合而生」。11

法律責任的定義,綜合前一節所述,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須負擔相對應的 法律上的責任。法律責任態度是指個體(教師)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面對法律 相關事件時,對於應負擔哪些法律上的責任,所抱持的價值觀。此為教師對該 事件的認知與情感為心理基礎所表現的一種相當一致且持久的行為傾向,包含 正面或負面感受,且此態度係由認知成分、情感成分、行為成分所組成。

參、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相關論文研究

茲將近幾年國內涉及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相關的論文研究,依年代、研究 者、研究對象、研究結果整理成下表。

6轉引自陳皎眉、王叢桂、孫蒨如(2014)。社會心理學。台北:雙葉書廊。

7同註 6。

8同註 6。

9同註 6。

10同註 6。

11同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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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汪秀霞(2009)、黃麗如(2014)、謝仕儀(2016)之論文。根據朱妍蓓(2007)

的研究顯示,不同性別、教師資格之臺北縣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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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年資之臺北縣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態度表現,呈現顯著差異;

張孟東(2007)的研究顯示,有無參與過校外教學策劃、是否參與過法律課程 相關研習、不同學歷、不同任教年資之台南市公立國中教師對校外教學法律責 任態度上有顯著差異;汪秀霞(2009)的研究顯示,不同職務之台北市國小教 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態度上有顯著差異。

認知上未達顯著差異的有汪秀霞(2009)、黃麗如(2014)、謝仕儀(2016)

之論文。根據汪秀霞(2009)的研究顯示,不同性別、年齡、學歷、職務、任 教年資、任教領域之台北市國小教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認知無顯著差異;

黃麗如(2014)的研究顯示,不同性別、學歷、職務、每週授課節數、擔任運 動代表隊教練經驗及法律相關課程研習經驗之新北市國小體育教師對風險管理 認知無顯著差異;謝仕儀(2016)的研究顯示,高雄市國中生教組長的性別、

師資養成方式、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學歷、年齡、服務年資、任教領域、服 務學校規模、擔任國中生教組長的年資、服務於公私立學校,在相關法令知識 認知上,無顯著差異。

態度上未達顯著差異的有汪秀霞(2009)之論文。根據汪秀霞(2009)的 研究顯示,不同性別、年齡、學歷、任教年資、任教年段、任教領域、學校規 模之台北市國小教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態度無顯著差異。

認知及態度上具有顯著正相關的有朱妍蓓(2007)、汪秀霞(2009)之論文。

根據朱妍蓓(2007)的研究顯示,臺北縣國中教師之校外教學風險管理認知與 態度間呈現正相關共變關係;汪秀霞(2009)的研究顯示,教師對校園事故法 律責任的認知與態度間有顯著相關。

肆、小結

根據前述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相關論文的研究結果,分別用性別、年齡、

學歷、職務、學校規模、教學年資、是否參與過法律課程相關研習、是否參與 過戶外教育策劃工作之自變項來做分析,並從中挑選本研究後續欲研究之項目,

作為是否影響教師在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因素。

一、性別

在不同性別方面,認知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朱妍蓓(2007)及黃麗如

(2014)之研究。朱妍蓓(2007)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性別之臺北市國中 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認知程度上有顯著差異,黃麗如(2014)的研究結 果,亦顯示出不同性別之新北市國小體育教師對於專業成長方面的法律責任認 知程度上有顯著差異。

態度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朱妍蓓(2007)之研究。朱妍蓓(2007)的 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性別之臺北市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態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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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上有顯著差異。

認知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黃麗如(2014)及謝仕儀

(2016)之研究。汪秀霞(2009)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性別之台北市國小 教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認知無顯著差異,黃麗如(2014)的研究結果,亦 顯示出不同性別之新北市國小體育教師對風險管理認知無顯著差異,謝仕儀

(2016)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性別之高雄市國中生教組長在相關法令知識 認知上,無顯著差異。

態度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之研究。汪秀霞(2009)

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性別之台北市國小教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態度無 顯著差異。

根據以上論文之研究結果顯示,以性別作為研究之自變項而言,性別是否 為影響之原因,不同論文有不同的研究結果,並無定論。

二、年齡

在年齡方面,認知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及謝仕儀(2016)

之研究。汪秀霞(2009)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年齡之臺北市國小教師對於 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認知無顯著差異,謝仕儀(2016)的研究結果,亦顯示出 不同年齡之高雄市生教組長對於相關法令知識認知無顯著差異。

態度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之研究。汪秀霞(2009)

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年齡之臺北市國小教師對於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態度 無顯著差異,謝仕儀(2016)的研究結果,亦顯示出不同年齡之高雄市生教組 長對於相關法令知識認知無顯著差異。

根據以上論文之研究結果顯示,以年齡作為研究之自變項而言,認知及態 度方面皆未達到顯著差異,表示年齡並非影響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的因素。

三、學歷

在不同學歷方面,態度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張孟東(2007)之研究。

張孟東(2007)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學歷之台南市公立國中教師對校外教 學法律責任態度上有顯著差異。

認知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黃麗如(2014)及謝仕儀

(2016)之研究。汪秀霞(2009)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學歷之台北市國小 教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認知無顯著差異,黃麗如(2014)的研究結果,亦 顯示出不同學歷之新北市國小體育教師對風險管理認知無顯著差異,謝仕儀

(2016)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學歷之高雄市國中生教組長在相關法令知識 認知上,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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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上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之研究。汪秀霞(2009)

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學歷之台北市國小教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的態度無 顯著差異。

根據以上論文之研究結果顯示,以學歷作為研究之自變項而言,大部分的 論文在認知及態度方面皆未達到顯著差異,表示學歷可能不是影響法律責任認 知及態度之因素。

四、職務

在不同職務方面,態度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朱妍蓓(2007)及汪秀霞

(2009)之研究。朱妍蓓(2007)的研究結果,顯示出是否擔任過學校行政職 務之臺北市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態度表現上有顯著差異,汪秀霞

(2009)的研究結果,顯示出不同職務之台北市國小教師對校園事故法律責任 的態度表現上有顯著差異。

認知上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及黃麗如(2014)之研

認知上未達顯著差異的論文研究有汪秀霞(2009)及黃麗如(2014)之研